在职职工辞职出国,出境定居凭有效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领取个人缴费总额?

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介绍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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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介绍
主​要​是​重​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介​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 ​伤​保​险​,​住​房​公​积​的​缴​费​比​例​,​缴​费​年​限​,​享​受​条​件​等​,​让​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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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障规定
&&&&&&&&(日广州市政府颁布施行)&&&&第一条 为保障出境定居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关于“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侨务工作原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境定居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提出申请,并获得本省、市出入境管理机关批准出境(出国、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定居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是本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各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出境定居人员权益保险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各级侨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维护出境定居人员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提供服务。&&&&第五条 本市居民申请出境定居,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给申请表。其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分别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第六条 已获准签证出境定居的离职人员,出境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结养老保险关系等手续。&&&&第七条 出境定居人员已办理护照等待签证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境定居而致其离职、停职、免职、停薪以及农村的退耕、退养。&&&&劳动合同期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出境定居人员已办理护照等待签证期间,要求原租住的公房进行房改或货币分房的,应与其所在单位员工同等对待。&&&&第九条 出境定居人员出境前已购公房的,免除其在单位服务年限的约定,已购房屋不得收回或改变其房屋所有权。&&&&出境定居人员出境前已与所在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的,不能因出境定居而终止其集资建房的正当权益。&&&&第十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原租住的公房,应予保留,房租按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租。&&&&本人要求按房改规定购买的,房屋产权单位应给予办理。&&&&第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离职人员原租住的公房,其同户籍同居住的直系亲属需求继续租住的,应依照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更名后的承租人要求房改又符合条件的,按房改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享受货币分房补贴期间离职出境定居人员,应准予提取本人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本息。&&&&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离境前未使用过住房补贴本息的,准予一次性提取。离境前未按本人职务标准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出境定居或双程出境探亲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以及各种生活、福利补贴,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第十四条 出境定居的企业离职人员,离职费以不低于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总额的60%计发;高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200%的,按上年度200%的60%计发;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40%的按40%计发。&&&&出境定居的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离职费以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津补贴合并为基数计发。&&&&离职费的计发方法:连续工龄10年以下的,1年计发1个月;从第11年起,1年计发1个半月;最高不超过24个月。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个月计发。&&&&第十五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临时入境期间在本市就医的,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医疗待遇。其留居本市的直系亲属,已享受的家属统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及医疗改革待遇,应与同类人员同等对待。&&&&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出境定居的,已享受的供养补助款或社会保险待遇不变,继续按同类人员的规定发给。&&&&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离职人员,由工作单位全额出资、全脱产专业培训、时间满 l年以上的,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交付培训费。&&&&第十八条 农(林)场、农村出境定居人员,出境前要求退耕、退养原承包的责任田、果园、林木、鱼塘等,应当允许。其所在经济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为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拖延和阻挠。&&&&第十九条 农(林)场、农村出境定居人员,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其已持有的农(林)场、农村股份应予保留。股份分红享受该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直至其去世止。&&&&第二十条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领取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和农村股份分红及供养补助款的,应自出境定居次年始,每年向支付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外国(地区)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支付单位应继续足额发放。本人回本市的,凭其入境有效护照(证件)领取。&&&&第二十一条 出国定居或留学改定居人员在本市的父母,应准许其出境探望子女,每4年给探亲假1次,假期40日。其出境探亲假期工资应予发给。&&&&第二十二条 出境定居人员与本市居民申请登记结婚,在本市一方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所属单位必须为其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第二十三条 出境定居人员在领取护照等待定居国或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采取了综合避孕措施后,可不上节育环;已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做结扎手术。计划外怀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 出境定居人员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经办人员,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涉及有关行政管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妨碍、围攻、辱骂、欧打&&&&侨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轻微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侨务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广州市新移民工作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3〕1号)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5号 邮编:288;联系方式:g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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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 [京公网安备:]出国后半年辞职,如何提取公积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我半年前向单位请了出国探亲假,现在打算正式辞职。我想问几个问题:1.我如果要提取公积金,我的情况是属于“出国定居”还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我必须在辞职后多长时间之内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3.因为我人在国外,我是否可以委托家人代为办理4.我需要提供什么材料(我是在事业单位工作)问题比较多,谢谢答复!
我在南昌工作一年,刚刚辞职,由于要去外地,对五险一金怎样处理才能尽快处理完,不用以后再返回来办理且而不用委托别人代办。我的户口和档案都在南昌,公司给办了五险一金,分别怎么处理这些。
我现在还没找到新工作,在南昌租房住,且月租金高于我原月收入,是不可以提取公积金,可以话要哪些程序?等待您的指导,非常感谢您!
我想辞职,但交了12年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想问问如何退还。谢谢
不管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我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称: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能提取个人缴纳部分!
是否符合规定?请教各位专家!谢谢!
最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南京公司帮缴公积金,在南通买房
户主写的是母亲,请问这种情况可不可以提取公积金?如果可以,手续是怎么样的? 谢谢
说明: 我现在青岛城阳 是外地农村户口
请青岛的律师给予帮助
1、养老保险交了快3年了(共经历2个单位),我现在已经离职了,现在需用钱想把自己交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用给提取出来
请问需要什么证件和手续?
2、住房公积金在最后一个单位里交了8个月,现在也想提取出来,需要什么证件和手续? 也是详细点
这几天在办辞职的事情,手续还真多,杭州萧山的单位同意我辞职了的。目前人在杭州,老家在贵州,而贵州那边的工作单位还未落实好,想在正式离职那天直接把档案、户口、党员关系、社保、公积金等等之类的东西一套手办回去,免得还要千里迢迢回来办理!问下老师们,可以办理吗?
男方家长婚前出资买房,以男方家长名义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现儿子结婚,儿子想房产证上加儿媳妇名字,请问如何办理?根据新婚姻法,如果加了后,房子有属于儿媳妇的份吗?
结婚后买的房子,是共同共有性质。公积金贷款是以夫妻共同贷款的,目前还没有还完。请问如要离婚,房子归男方,如何过户?公积金贷款如何处理?女方怎么撤出来?如男方个人贷款额度还不足现在总欠款额怎么办?
本人目前正在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代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备案,长房置换已验房,备案。尚未付首付,在此期间辞职,是否会受影响办理及后续还贷?何时可以辞职,不受影响?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于今年9月下旬进入一家民营软件公司(公司是每月最后 一个工作日发放工资),经过公司专项培训后一直感到自己不能胜任这份工作(本人非计算机专业),并曾多次向公司负责人反映这个问题,但公司一直坚持让我留下,我正式上岗后任感到力不从心,于是申请辞职(我的试用期到12月下旬,服务期协议签的是3年),但公司坚决要求我支付培训费后才肯解除劳动关系。
  今天我发现公司至今仍未给我交过公积金,甚至没给我开公积金帐号,另外,公...公司年金个人部分离职可以取吗_百度知道
公司年金个人部分离职可以取吗
一般情况下离职,年金只能转移到新单位,或在原单位封存,不能领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目前只有:1.退休;2.出国定居;3.死亡(由受益人领取)。离职的企业年金2种处理方式:1.若新的企业有企业年金,则转移个人账户下已归属权益部分。2.若新的企业没有企业年金,则转为保留账户在原受托人处继续管理(管理费自行承担)。 个人企业年金资产的支取需要满足国家法规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即退休、出境定居或职工身故;职工离职的情况下其年金资产不能支取,但个人缴费部分和根据年金方案可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职工转移至其调入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如其调入企业没有开办企业年金,则作为保留账户,保留在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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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离职,年金只能转移到新单位,或在原单位封存,不能领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目前只有:1.退休;2.出国定居;3.死亡(由受益人领取)。离职的企业年金2种处理方式:1.若新的企业有企业年金,则转移个人账户下已归属权益部分。2.若新的企业没有企业年金,则转为保留账户在原受托人处继续管理(管理费自行承担)。 个人企业年金资产的支取需要满足国家法规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即退休、出境定居或职工身故;职工离职的情况下其年金资产不俯锭碘瓜鄢盖碉睡冬精能支取,但个人缴费部分和根据年金方案可归属个人的企业缴费部分可以随同职工转移至其调入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如其调入企业没有开办企业年金,则作为保留账户,保留在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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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闽劳社[2002]36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 &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号)精神,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 一、关于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比例调整问题
& & 1.从日起,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并取消参保单位自行负担养老金的过渡办法。
& & 2.从日起,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工资总额为准,工资总额低于《工资基金手册》所核定标准(含提租补贴)的,按核定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 & 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 & 3.从日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由2%调至7%,日起提高到8%,并将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 & 4.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部退养”人员,应以在职同类同档次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内部退养”期间的退养费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由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社保局)支付。
& & 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提前退休、但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提前退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由本单位负责发放,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支付。
& & 二、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 & 5.1994年12月底以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并按规定缴费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 & 6.日至2002年6月底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于日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补足10年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实际缴费月数)。
& & 7.从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退休时连续工龄满10年但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在纳入参保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0年的部分,今后不再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标准为: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补缴比例×(120-参保当月距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没有按规定补缴的人员,省机关社保局不予办理参保手续。
& & 8.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标准的补助费。同时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 & 9.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参保人员,应以补缴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每中断缴费一年,相应减发其养老金总额(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2%。
& & 10.日起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在职人员应从1994年6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经省机关社保局审核后,从单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之月起支付。
& & 1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应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并按参保前连续工龄的长短补缴养老保险费。聘用制干部和全民固定职工原属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人员工作期间的年限,也应按规定补缴。
& & 12.参保单位和人员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标准为: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的月数。补缴基数确定为:①1994年6月前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福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补缴基数;②1994年7月后的工作年限,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本人缴费工资为补缴基数。
& & 三、关于提前退休审批和养老金支付条件的认定问题
& & 13.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本人身份为准,即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
& & 14.参保单位应按规定对本单位中从事国家规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年度报备制度,对达到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龄的应及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 & 15.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经省机关社保局审核,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支付。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 & 16.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支付的离退休(职)人员,其离退休(职)条件和待遇须经省机关社保局确认。否则,省机关社保局不予支付养老金。
& & 17.认定离退休(职)人员的出生年月,原则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若居民身份证的所载时间与档案记载时间不一致时,以档案中《招工(干)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入伍登记表》等最先记载的时间为准。
& & 18.在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人员,应于每年3月份向省机关社保局提供一次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也应于每年3月份提供一次由我国政府驻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当年户籍证明。
& &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
& & 19.财政拨补经费或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财政核拨经费的,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事业单位待遇由省财政部门支付,并终止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20.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以及在机关社保跨统筹地区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基金转移标准为: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加上自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本息。
& & 21.由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凡于1995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个人帐户建立的有关规定,补建自1996年1月起的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的个人帐户,以转移时当地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日起的个人帐户,以其相应年度实际转入额建立。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企业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 & 五、关于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 & 22.2002年6月底以前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的以下单位和个人,自日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 (1) 机关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
& & (2) 档案寄存在各类人才市场人员;
& & (3) 改制为企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
& & (4) 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等自谋职业的人员;
& & (5) 成建制改为企业后的新增人员。
& & 23.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单位和人员,其养老保险由省机关社保局继续经办。
& & 24.改为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仍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的人员,从2002年7月起,其原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补贴费,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随同养老金一并计发。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的补贴费标准为:改制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3%×120。
& & 25.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按前款规定计发补贴费:
& & (1)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服役期间的年限;
& & (2)当地机关社保统筹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国家干部和全民固定工的连续工龄以及聘用制干部受聘期间的工作年限。
& & 26.用于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贴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原在省机关社保局参保而没有按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缴费的年限,不能作为计发补贴费的年限。
& & 六、其它问题
& & 27.参保单位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省机关社保局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按时发放。缓缴期满后,仍无力缴费的,单位可申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 28.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从日起,经批准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在职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省机关社保局认定,应按上月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退休时其养老金计发基数按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的月缴费工资确定。
& & 29.关、停、撤消、解散、破产和出售等主体不存在的参保单位,清偿时要对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预留。预留的标准按省劳动厅、人事厅、财政厅闽劳办[号文执行。预留总额缴入省机关社保局后,其离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由省机关社保局负责继续发放。
& & 30.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应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机关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 & 31.在异地工作的档案寄存人员,其养老保险仍在省机关社保局委托的经办机构办理。
& & 32.参保人员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 一并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33.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调入省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本人可向省机关社保局申请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帐户前的个人缴费部分合并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 34.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算计息。结算年度利率有变更的,以最后一次变更确定的利率为准。
& & 35.本实施意见下发后过去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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