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由什么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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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版: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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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 加快进度
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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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要求&&市委书记路国贤在市十次党代会上要求:“十二五”时期,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发展的首要目标,坚持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要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四个全覆盖”,即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市委副书记、市长孙立坤在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部署会上要求:要怀着感情,带着责任,同心协力,全力以赴,把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做实做好,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作出贡献;要坚持做到“六个突出”,即突出抓好认识提升,突出抓好资金筹集,突出抓好规范运作,突出抓好便民利民,突出抓好基金监管,突出抓好政策宣传。&&&&副市长贾书君在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部署会上要求: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期实现全覆盖;要做好六个方面工作,即组织领导要加强、工作机构要健全、宣传引导要跟上、保障资金要到位、服务质量要提升、管理制度要规范。&&&&&&4月12日召开的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部署会。 焦人社
摄&&■政策解答&&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政府补贴如何确定?&&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或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构成。&&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置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多缴多得。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对当年参保缴费人员,财政给予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符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作为辅助筹资渠道。&&3.如何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答: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4.如何办理参保手续?&&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自然家庭为参保单元,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办理参保或领取养老待遇手续。具体时间,由所在县市区统一安排。&&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是多少?&&答:国家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我市试点县市区基础养老金分别为:修武县、武陟县为70元,沁阳市、孟州市为72元,山阳区为7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39。缴费标准越高,缴费年限越长,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账户养老金相应就越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今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后,基础养老金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6.符合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答: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条件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缴费不少于15年。其中,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45周岁以上),应按年缴费至满60周岁。&&7.是否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了?&&答:缴费年限满15年是在制度建立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人员到达60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要求,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部分每满1年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9.参保人员死亡的怎么办?&&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中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并入基金。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中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10.如何向其他地方转移?&&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1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在城镇就业并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将本人账户中的个人和集体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12.是否允许补缴?如何缴?是否享受财政缴费补贴和集体补助?&&答: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没有参保,到60周岁时要求补缴,或参保后没有按期缴费、中断缴费后再补缴的,允许补缴,应按补缴当时的标准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精心组织 广泛动员&&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童永久就我市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答记者问&&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今年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项民生工程。如何做好这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达到预期效果,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童永久同志。&&问: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童永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号)规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证城乡居民老年后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问:请介绍一下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情况?&&童永久:2009年,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修武县、沁阳市分别被确定为国家第一批、第二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2011年,修武县、沁阳市、孟州市、武陟县、山阳区五个县市区被确定为国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2011年年底,这五个试点县市区参保总人数达到94.6万人,参保率达到96%;共收取养老保险费12902万元;领取养老金人数18.7万人,累计发放养老金10330万元。今年温县、博爱县、解放区、中站区、马村区和焦作新区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届时这六个县区将有17万左右60岁以上老人可以领取养老金,新增参保人数约70万人,全市预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数160万人左右。&&问:今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工作安排是什么?&&童永久:根据今年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部署会的安排,4月底前各县市区基础准备工作要全部到位;5月份组织参保缴费登记;6月份查漏补缺,对所有参保数据审核导入省信息系统;7月份60岁以上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问:如何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童永久: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时间紧,任务重,备受关注。为确保这项制度如期实现,我市建立了目标管理制度,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建立了调度和通报制度,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周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了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检查,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如期完成。在参保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可以拨打电话8826956咨询。&&本报记者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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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日
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本人缴费额。
  第八条 政府补贴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广东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省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九条 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机构应将参保人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人和村(居)委。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办理参保登记,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的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政府补贴本息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七条 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三十二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复退军人军龄和低保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发展改革、审计、监察、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体系,落实人员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能够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待遇发放等业务。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号)和《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号)同时废止。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1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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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市辖各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市辖各区标准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
  各县(市)可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标准。
  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享受人数和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予以定额补助。
  三、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组织和个人资助与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四、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90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各县(市)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省、市规定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继续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从2016年起,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为妥善处理新老政策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未逐年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规定的标准给予政府补贴。
  本意见下发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可按我市原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本市户籍两项制度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享受户籍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其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各地要加快推进老农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并轨,认真做好资料整理、基金合并、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衔接并轨办法。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机构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工作,优化银行存款结构,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七、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各地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经办人员,着力构建规范高效的经办服务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时联网。
  八、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进一步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各自统筹,独立核算;市辖各区统一按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完善本地区的实施意见。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低标准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执行。
  (三)本意见自日起实施,本市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四)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意见明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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