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一年期驾驶人意外险险报酒驾涉水死亡吗

酒驾触交死亡,保险公司要赔意外险吗?
研究的案例 王建于日在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贷款金额10万元。在办理完贷款手续后,信用社又代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与王建办理了一份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信宝A型),王建当即向信用社缴纳了保险费200元,信用社也向王建出具了一份保险人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信宝A型)保单正本暨收据,保单上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10万元,被保险人为王建,身故受益人均为贷款银行和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限为一年。日下午,王建驾驶二轮摩托车时,被同方向行驶的沈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突然撞到受伤。王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当地公安部门于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一份,结论为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并检验出王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mg/100ml毫升血液,事故发生后,王建的法定继承人吴某等人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给付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王建系酒后驾驶,根据《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认为此次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而拒赔。2011年5月份,吴某等人向信用社偿还了王建所借的贷款。 2011年12月,吴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案件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该保险单背面的简介中&(二)责任免除&内容明确例举了&酒后驾驶&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而且该保单正面的被保险人声明处载明了:&1.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责任免除及特别提示履行了说明义务,本人已收到《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并且仔细阅读。理解保险条款,明确责任免除等特别规定,且无异议。&王建在被保险人声明栏签字确认了。再说,酒后驾驶是一种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王建作为一个驾驶员应该很清楚的。因而,可以说明保险公司对于&酒后驾驶不赔&的情形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事故发生后,已经检测出王建属于酒后驾驶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该保险单背面的简介中&(二)责任免除&内容明确例举了&酒后驾驶&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以及被保险人王建在该保单正面的声明处也签字确认了,但是其责任免除的情形的没有采用加黑、放大、不同字体等特别标识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保险公司也不能提供当时已向王建作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告知的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再则,对保险单当中的&酒后驾驶不赔&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是只要有酒后驾驶的行为发生了事故就不赔,还是需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结果是酒后驾驶造成的不赔的情形。现在虽然可以确认王建在死亡前处于酒后驾驶状态,但是否因为酒后驾驶而直接导致交通事故以及死亡这一事实却没有证据可以体现,无法对此予以确认。所以,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借贷者酒后驾驶发生身亡所引起的借贷者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纠纷,其实质上是对保险单中规定的&酒后驾驶不赔&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如何理解该条款的问题。 一、&酒后驾驶&免责条款需不需要明确说明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一种意见认为,立法严禁酒后驾车系众所周知的事实,以这类法律禁止的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保险条款,应当减轻甚至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就应当认定已经达到了&明确说明&的要求,无需保险人再进一步向投保人解释酒后驾驶车辆的定义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为酒后驾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保险理赔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当然失去依照保险合同获得理赔的民事权利。因而,本案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仍然负有向被保险人王建履行&酒后驾驶不赔&的明确说明义务。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被保险人声明&一栏的签字,能否证明保险公司对&酒后驾驶&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条在原有法条规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义务,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一起作为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条件。即对于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不仅要向投保人作出说明,还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这个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这种明确说明,不仅是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要特别注意,更重要的是要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的解释。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做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那么,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有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呢?在这起案件中,被告的保险单是通过信用社代销的。保险公司后来,也没派专业人员向王建就免责条款进行补充解释和说明。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仅仅依据王建在保险单声明栏中的签名,认为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所以,本案的保险公司依据&酒后驾驶&免责条款拒赔是没有依据的,被告保险公司理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透视该案,现行《保险法》的法律条文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义务是很明确的,如果保险公司不积极履行缔结说明义务,采取&不说明、明不说、说不明&的方式来应对的话,这不但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使保险公司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在追求经营业绩的同时还应注重风险管控,既要重视如何推销保险,也要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重视对在订立合同时的相关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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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司机车祸骗保,车险理赔流程你了解吗?
16:08:18来源: 开心保网
我国在车辆中就明确规定,因酒驾车祸引起的损失不予以赔偿,男子赵某就因酒驾致使车祸导致车辆受损,为骗取,他铤而走险找来他人重新制造了车祸现场,骗取保费三万余元。但这一违法行为很快被警方察觉,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车系理赔流程你了解吗?去年四月赵某酒后驾驶甘A&JG038号轿车在永登县中川镇陈家井村三队附近发生了车祸事故,致使车辆受损。他明确知道酒驾保险公司拒赔,不甘心自己掏钱承担赔偿,找来自己的朋友重新伪造了车祸现场骗取保费。事发后,赵某联系车主俞某甲,俞某甲遂和俞某乙驾驶甘D&C1935号轿车到达事故现场。之后,俞某甲联系范某前来帮忙,俞某乙联系陈某某帮忙。经过商议后,范某某冒充甘D&C1935号车驾驶员,陈某某冒充甘A&JG038号车驾驶员,俞某乙安排伪造两辆车发生挂擦事故的假现场,骗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某驾驶甘D&C1935号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俞某甲以此骗取理赔的保险金33950元。破案后,这三万多的赃款被全部退还。近日永登县法院一审对该案作出判决,俞某甲等5人因犯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至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不等的刑法。法律给赵某等人沉痛的教育,为了自己和汽车都免遭损失,所有的车主都必须杜绝酒驾。正常情况下汽车车祸出险,保险公司是如何进行理赔的呢?这里以大地为例,向广大车主进行简要介绍。大地车险理赔流程1.报案:大地车险开通了95590接报案专线,可全天候24小时受理车主报案;提供业务咨询;受理举报、投诉,并对服务进行回访。2.调度:全天候24小时调度现场查勘、定损、核损、人伤查勘等任务;受理您的业务咨询及举报、投诉。3.查勘:大地车险理赔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全天候24小时现场调查和勘察,确定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初步估计损失情况,协助您进行现场施救,为您提供索赔指引等服务。4.定损:确定事故损失,缮制《损失情况确认书》;对于超权限重大赔案,逐级上报,并与客户及时沟通、反馈。5.核价:根据汽车损失项目和清单、车损照片等,通过市场询价或查阅零配件价格数据库,对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确保维修质量及价格公正合理。6.核损:根据定损人员提交的车辆损失项目和清单、车损照片、人员伤亡费用项目和清单、财产损失项目和清单及相应损失照片等,对超权限赔案进行核损,出具审核意见,确保各项损失费用得到合理的评定。7.单证收集:接收索赔单证,进行复核;确定赔款支付方式。8.理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部分事故处理结果、保险条款及案件定损核损金额,对保险赔款进行计算。9.核赔:审核理算后的赔案,出具审核意见,保证赔款金额准确合理。10.结案:打印赔款收据、清分单证、结案登记,将相关材料移交财务部门,通知客户领款。车主需要做哪些准备?遇到车祸时,千万不要慌张是错,车主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最好第一时间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同时,也要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汽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谁也不愿意发生车祸,驾驶员平日驾车就应该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法规,提早为汽车准备好保险,一旦有意外车祸发生,也有为自己转嫁损失的后盾。以上车险理赔流程谨以大地车险理赔流程为例,其他保险公司的车主可以在车险平台找到相关理赔流程的介绍。行车上路,安全最重,一路且行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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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出乙醇却认定是酒驾 肇事撞死人保险公司不理赔
琅琊新闻网&&&&发布时间: 09:13:00
  血检未检出乙醇,当事人觉得冤
  一年前,吴清起驾车撞死人,赔偿死者家属70万元。本以为保险公司是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可根据口供,保险公司判定是酒驾拒赔,即便公安机关在吴清起的血液里未检出乙醇成分,为此双方发生保险纠纷。
  驾车撞人赔偿70万
  据吴清起介绍,日晚21时许,他开车行驶至罗庄区北老屯村一十字路口由北向西拐弯时,将一名过路行人撞伤,随后,他协助120将伤者送到医院,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我根本不知道自己撞了人,就看见车底下躺了一个人,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人送到医院后我就回家了,也不知道人伤得有多重。”吴清起说,直到第二天他才知道人死了,自己也主动投案。
  事后,吴清起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吴清起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70万元。 
  当事人:未检出乙醇成分却被认定是酒驾
  虽然吴清起做生意多年,有一定的积蓄,但70万元的赔偿款一时无法拿出。吴清起东借西凑筹集70万元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处理完和被害人方的相关事宜后,吴清起才顾得上去保险公司理赔。
  不料,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后,表示吴清起不符合理赔要求,不予理赔。原因是吴清起是酒驾属于责任免除情形。最后双方决定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2013年5月到11月期间,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终济南仲裁庭裁决,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理赔款11.4万余元,商业三者责任险不予支付。
  “你看这是公安机关检验报告,我根本没有喝酒。”吴清起拿出一份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侦大队委托送检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送检时间为日,上面鉴定结论为吴清起的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吴清起觉得自己很冤枉。他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之所以认定他是酒后驾驶,主要是因为他在录口供时,因为紧张害怕失误说自己喝酒了,但事实是根本没有喝酒。
  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酒后驾车
  记者看到,吴清起拿出保险合同是日购买,除了交强险,还有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3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付理赔40多万元。”吴清起说,买了这么多年保险,真出事了又不理赔,实在是太冤枉了。
  “我买的是电话车险,当时工作人员也没详细给我免责情形的内容。”吴清起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不是保单上印了就可以。
  4月1日下午,记者来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据客服部沈涛经理介绍,他们的赔偿标准都是根据保险合同办理的,当事人吴清起酒后驾车是免责情形不予赔偿。
  沈涛说,虽然吴清起对于济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出异议,并不承认自己是酒后驾车,然而他们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已掌握足够证据证明吴清起是酒后驾车。
  “即使是强制险赔偿的11.4万余元也要追回。”沈涛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于驾驶人因醉酒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保险公司垫付了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 记者 李晖
来源:琅琊新闻网-鲁南商报&&编辑: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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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了人身意外险也难高枕无忧 近年来保险纠纷增多
  酒驾出事故保险一般不赔偿,但在这个案例中,保险为何要赔偿呢?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为何不用给付赔偿金?意外死亡该如何定义?本期法眼,为您一一解读。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买保险就是给自己一个心理慰藉,吃颗&定心丸&,在自己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希望能得到一定补偿。
  随着保险业飞速发展,民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形逐渐增多,保险纠纷也越来越多。
  酒后驾车出意外保险为何要赔偿
  由于是无过错方,不负事故责任,保险公司赔偿30万
  因交通意外死亡,而且是酒后驾车,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吗?日,阿黄开着轿车和张刚的轿车相撞,阿黄和妻子小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
  经确认,事故的原因是张刚超速行驶且超载,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张刚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责任。经检测,阿黄血液中含有酒精,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日,阿黄所在的公司为阿黄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签订了投保单,阿黄为该合同的被保险人之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为30万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按保险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阿黄的父母和女儿向该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该保险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死者阿黄在事故发生时体内酒精浓度达50.64mg/dl,属于责任免除情形。随后,阿黄的父母和女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保险金30万元。
  [法官说法]
  被保险人阿黄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身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取决于阿黄死亡的近因是否是因其酒后驾车。若是阿黄酒后驾车所致,则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被告免责情形,被告不需要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张刚超速、超载,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阿黄的血液虽检测出酒精,但交警部门已认定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负事故责任。因此,被告应依法予以赔偿。
  投保时隐瞒病情遇意外保险不赔
  由于隐瞒患结肠癌的事实,家人未拿到赔偿
  投保前已被医院确诊为结肠癌4期伴随肝转移,但投保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意向保险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日,陈兴(化名)在吃鱼时由于不小心被鱼刺卡住喉部,家人立即拨打附近的卫生院电话求救,同时找来车紧急将其送往医院。最后,病人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气管不能进气窒息致呼吸心跳停止。
  亲人已故,家人想起2012年11月份,陈兴弟弟陈德曾在厦门为其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14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陈兴家人委托保险公司至医院勘验了现场。事后,陈兴家人将申请理赔的所有资料交给保险公司。
  然而,该保险公司审核后作出拒赔通知,还作出解除合同、不退回保费、不给付保险金的决定。陈兴家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40000元。
  原来,陈兴在日就已经被郑州一医院确诊为结肠癌4期伴随肝转移,但投保人陈德和被保险人陈兴在保险公司业务员询问被保险人健康、治疗状况时,两人均明确在否定选项上打钩,在被告询问是否有癌症时,二人也均确认没有。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向业务员隐瞒了被保险人此前已被确诊为结肠癌4期伴随肝转移的情况,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后意外死亡保险竟然不愿赔
  由于不能证明被保险人属非意外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被保险人死亡,家属提供了公安机关及法医出具的意外死亡证明,但保险公司却辩称该死亡证明书中确认的&意外死亡&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的含义并不一样。不过,因保险公司所提供证据不足,最终要向原告支付保险金。
  日,张南在其宿舍卫生间死亡。保险公司于日派员到事发地点,公安机关也到现场进行勘查,法医对张南进行了尸检。日,当地派出所出具了死亡证明书,确认张南&因意外死亡&。
  意外发生4个月前,张南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6万元。不过,张南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不赔偿。于是,张南父母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张南父母认为,张南的死亡证明书已证明其系意外死亡,且张南的死亡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则认为,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确认的&意外死亡&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死亡的含义并不一样,且从法医拍摄的照片、制作的检验记录等可以确定,张南的死亡没有外伤,故不属于保险事故。
  [法院判决]
  经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张南父母保险金16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意外伤害包括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要素,该四个要素是意外伤害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南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本案中,原告已提交了公安机关及法医通过现场勘验后出具的死亡证明书,证明张南系意外死亡,由此能够初步得出张南的死亡系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结论。被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南的死存在故意的或疾病的或非外来的情形,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投人身意外险当心这些纠纷
  人身意外保险也称意外伤害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黄南清法官分析,在人身意外保险实践中,比较容易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对承保范围的理解争议,即对于被保险人受伤或死亡是否系&意外伤害&造成的存有争议;
  对免赔条款的适用争议,即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及保险公司有否对相关免赔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存有争议;
  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履行情况的争议,即对于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关健康、职业等情况有无询问,投保人有无如实相告存有争议;
  此外,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增减。此时,被保险人身份的确定往往也容易引发纠纷,成为争议焦点。
  注意这些细节减少保险纠纷
  黄南清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一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投保时要详细了解所投保险种的保险范围、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赔条款)、保费缴交时限等重要问题,必要时要增补在保险合同中;
  2.对于保险公司就个人健康、职业等问题的调查询问一定要如实回答;
  3.对于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增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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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排行司机酒驾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
来源:中国网编辑:陌年
摘要:司机酒驾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17142元。
司机酒驾致人死亡,受害人家属请求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死者家属117142元。
日22时45分许,吴某某雇佣的司机付某某驾驶&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京周路房山东关路口迤东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刘某某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付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吴某某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刘某某的家属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117142元,诉讼费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被告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有遗漏,原告应在起诉侵权人的同时起诉保险公司;事故车辆驾驶人系醉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应赔付相应费用,保险公司只是垫付医疗费,而且垫付后保险公司还有追偿权;死亡原因鉴定费不属于医疗费,原告计算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肇事司机付某某虽是醉酒驾车,但去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这三种情况下,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向相关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关于死亡原因的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原告提交了鉴定费发票以及房山区法院已生效的(2012)房刑初字第7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被告保险公司虽然认为鉴定费不属于医疗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支持了刘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含鉴定费)合计117142元。案件受理费132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另外,据了解,被告人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2012)房刑初字第7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215750元。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金投保险网无关。金投保险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
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
1、“基础计划”在扣除200元免赔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或特定门诊诊疗保险金。
人民币2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给付比例60%;
人民币2,000元以上至3,000元部分,给付比例70%;
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给付比例80%;
人民币4,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90%;
2、计划一、计划二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及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并持有有效机票双脚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双脚走出舱门时止的期间,但在到达目的地前,被保险人双脚走出客运民航班机机舱到双脚重新进入客运民航班机机舱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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