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些关于新三板上市流程和交易的问题

如果您是公司老总,您的企业符合并有意愿新三板上市,您想咨询的问题通常会有哪些?_百度知道
如果您是公司老总,您的企业符合并有意愿新三板上市,您想咨询的问题通常会有哪些?
具体点的话.谢谢.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您遇到这样的机遇您会考虑些什么,并且您的专利还是国家药典标准提出单位,那这个时候您会考虑些什么,就是如果您是一家有专利技术的原料药生产企业!,但是假如您是企业的老总当然您有没有意愿上市可不作要求?详细的最好,有朋友跟您介绍三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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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什么价格募集资金?4?2?7?5?严格说1,称不上“上市”、挂牌有什么条件和要求,如果是OTC市场、挂牌后能否有股权融资功能,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如何?6、如果有股权融资功能、挂牌后对于公司的影响力有什么帮助?3、有哪些费用和成本、挂牌后的交易活跃性如何、新三板的投资人有哪些,只能叫做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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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激发矛盾?其实就两问题?想做新三板业务,因为现在符合条件的公司都是小企业。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涉及很多高管的直接利益,股权比例比较混乱;一是股改成本和时间要多少?尤其是第一点更重要?二是融资能力提高多少你是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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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外资新三板挂牌:关于外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上市相关情况的问答。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境内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49号公告的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提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证券的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回答:可以。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若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若为外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但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
  回答:
  一、对发起人要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对投资产业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三、审批权限的规定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四、《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回答:《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而且《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能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一定要达到25%?
  回答: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公司法(2013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号)规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外资股东持股比例无须一定要达到25%。
  问题:如何理解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回答: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号),说明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从该函的精神可以知道,商务部对暂行规定与作为新法和上位法《公司法》规定相冲突时,也坚持适用新法先于旧法、上位法先于下位法的原则。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如,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3万元人民币),股份公司设立人数最低两人要求、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分立合并减资45天一次性公告(从公司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即可刊登公告,不用等商务部门的原则性批复)等。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问题: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可否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回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在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第二十条规定“本公司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交收结果,办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成交转让的过户登记”,第三十条规定“本公司根据挂牌公司的申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确认办理挂牌公司股份的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登记”,因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及其限售、交易等均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问题:是否有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的案例?
  回答: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日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首家在新三析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骑乐无穷于2013年3月成立,专注于自行车领域,核心产品为骑乐无穷自行车垂直电商平台。采取线下骑行活动赛事活动和线上商品...新三板交易规则的一些问题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liutingting添加时间: 09:17:46
  中国经济目前正处于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阶段,纵观中国资本市场二十年的发展,在继创业板、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之后,发展以新三板为核心的场外交易市场将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建设的下一个重点。
  对设计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分析,将有助于新三板的健康发展,并且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三板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部分,为许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融资平台,为其创新创业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了帮助。但新三板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着市场规模小、交易制度不成熟和投机意识较多等问题。对此,需要采取市场稳步扩容、完善交易体制、统一监管和加强公司治理等对策。系统科学理论能为分析问题提供新的思路。
  了解的投资者都知道,新三板交易制度的门槛限制了股份的流通性,限制了部分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可能性,同时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金进入市场,这些最终都会严重影响到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跃程度。新三板中的券商只有代理交易的作用,不能引导和发现价格,促成交易的作用十分有限,券商仍有进一步的扩展空间。由于新三板存在流通性的问题,所以不能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融资具有一定的难度。挂牌的企业也比较有限,仅限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企业,不能吸收全国各类的优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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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三板有关问题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充分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精神和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系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信息安全,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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