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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须知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须知
一、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的资格条件
二、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三、首次登录密码更改
四、网上申报业务办理
五、信息查询
六、操作注意事项
七、单位用户管理
八、系统支持
为了方便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互联网为平台,开发了网上申报系统,特制定本使用须知。
一、申请网上申报业务的资格条件
(一)凡是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参保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 具备登录互联网条件并具有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签发的单位数字证书(USB Key)的参保单位。
2. 具备计算机安全与防病毒措施的参保单位。
3. 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周期为“按月”的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在四险(四险指养老、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下同)系统和医疗保险系统中的单位基本信息(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缴费地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必须一致。
5. 参保单位不存在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可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1. 未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全部险种。
2. 存在欠费。
3. 参保方式为二级公司。
二、 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一)参保单位必须仔细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用户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数字证书,于每月5—22日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开户手续。
(二)通过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参保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赋予参保单位用户名(用户名为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并由申请单位自行设定网上申报系统初始密码,社保经办机构开通其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权限。
(三)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注明未通过原因,返还申请的参保单位。
三、 首次登录密码更改
参保单位初次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可随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更改密码。
特别提示:
※ 没有单位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前须到证书受理单位设置的受理点申请单位数字证书。
※ 如果单位已具有单位数字证书,可使用该证书申请开通网上申报业务。
※ 参保单位同一日内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时,如连续录错登录密码十次,系统自动锁定账户至次日6时。
四、 网上申报业务办理
(一) 职工新参统
1. 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新参统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
四险增加原因包括:新参加工作、外省(行业统筹、军队)调入、机关事业转入、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其他新参统
医疗增加原因包括:新参统
参保单位于申报次日查询网上申报系统职工新参统信息的导入情况,导入不成功的需要更改信息后重新提交。申报五险新参统的人员,五险均导入成功后,参保单位从网上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参保手续。
相关资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新参加工作和其他新参统的还需携带《招工表》或《劳动合同书》、《商调函》;外埠参统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军人还需携带《复员转业通知书》或《复员证》、《转业证》;外省市(含行业)调入还需携带《转移单》。参加医疗保险的还须按规定携带两张一寸照片。
3. 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职工新参统增加的单位,在办理完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才能办理四险的审核增加。
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职工登记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及其它相关材料备查。
特别提示:
※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业务前可先查询该人员缴费状态确认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当月导入成功符合新参统条件的人员,如当月未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提交新参统表格及相关材料并办理审核的,则当月新参统职工未增加。
(二) 参保人员的增加
1. 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增加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增加原因。
四险增加原因:险种登记、外区转入、本区转入、刑满释放/劳教期满、非带薪上学恢复、复员恢复缴费、转业恢复缴费、失业转就业、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其他原因恢复缴费;
医疗增加原因:失业转就业、外区调入、本区调入、其它。
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增加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并盖章,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转移情况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备查。
3. 办理医疗增加业务的,参保单位还需携带签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特别提示:
※ 除上述增加原因的其他人员增加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 参保人员的减少
1. 参保单位根据参保人员的情况在网上申报系统录入职工减少信息,并分别选择四险和医疗相应的减少原因。
四险减少原因:转往外省市、农民工解除合同、转外国籍、死亡、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往本区、转往他区、判刑劳教、转统筹外、参军、出国、非带薪上学、其他原因中断缴费;
医疗减少原因:参军、上学、本区调出、转往外区、转往外埠、失业转街道(镇)、失业转职介人才存档、农民工失业、判刑、劳教、失踪、出国定居、转外国籍、死亡、其它。
2. 参保单位应依据网上申报系统反馈的办理减少成功信息,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
办理减少原因是转往外(本)区的,转出成功后,无需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转出审核。办理以下减少业务的,还需携带签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及相关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打印相关表格:
选择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往外省市、判刑劳教、转统筹外、参军、出国及非带薪上学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
※ 选择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外国籍、农民工解除合同和死亡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
※ 选择四险减少原因为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打印《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清算单》。
办理网上申报的单位须留存《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农民工解除合同、失业转街道的还须留存《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关系证明》;判刑、劳教的须留存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转统筹外的须留存调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参军的须留存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出国的须留存本人申请、护照复印件;转外国籍的须留存本人相关证明;非带薪上学的须留存入学通知复印件;死亡的须留存死亡证明复印件备查。办理医疗减少的按规定留存相关资料。
特别提示:
除上述减少原因的其他人员减少业务仍需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 单位信息变更
1. 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单位信息变更内容包括:
单位简称、单位电话、单位经营(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姓名、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单位缴费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支付业务经办人姓名、支付业务经办人所在部门、支付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单位法人联系电话、单位电子邮件地址、单位网址、单位传真号码。
2. 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五) 个人信息变更
1. 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的个人信息变更内容包括:
文化程度、居住地(联系)地址、居住地(联系)邮政编码、选择邮寄社会保险对账单地址、个人身份、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所在地邮政编码、参保人联系电话、参保人员手机、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EMAIL地址。
2. 参保单位在办理变更业务成功后,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并盖章留存备查。
特别提示:除上述变更信息外,其他项目的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仍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六) 企业版数据报盘文件上传
使用企业版软件的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企业版数据报盘文件,上传成功后,须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四险和医疗业务系统接收、审核后处理。
特别提示:申报企业版报盘文件后,单位须于次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七) 网上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1. 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5日到4月22日。
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已办理过四险和医疗缴费中断的人员可勾选减员标识不再申报缴费工资,单位须录入本单位所有人员的职工本人上年月均工资后才可提交。
3. 参保单位于提交次日查询缴费工资申报结果,对于申报不成功的人员可查询不成功原因并重新申报。
参保单位在查询反馈结果同时可定制查询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于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如反馈结果存在此类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特别提示:如定制查询出本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人员,单位可于下月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或通过企业版及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等方式办理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完成所有人员的缴费工资申报后,可查询并打印办理成功人员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盖章后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八) 网上申报职工补缴
1. 网上申报系统职工补缴申报时间为:
每年3月份为1日至14日,其他月份为全月均可办理。
系统特殊维护期间不可使用,具体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
2. 网上申报补缴模块可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补缴业务。
参保单位须认真阅读《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须知》,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需补缴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缴费情况,确认补缴人员的补缴险种及补缴起止月。
4. 网上申报系统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步:录入补缴明细并提交。
第二步:提交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如果补缴明细通过系统校验,可预览补缴金额并确认提交,确认提交后补缴明细不可修改;如未通过系统校验,需要查询申报失败原因,修改相关信息后重新申报。
第三步:补缴金额确认提交后,可于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反馈不成功的人员需重新申报,反馈成功的人员须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包含历年补缴,则须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如果申报的补缴明细只包含当年补缴,则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或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并现场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
第四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后,须于打印次日携带盖章后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及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审核及汇总业务。
通过网上申报办理补缴业务的,须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报表日期自然月的14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毕补缴业务的缴费手续。
6. 出现以下情况,申报的补缴记录作废:
1) 未按第五条中规定时间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业务。
2) 因补缴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补缴不成功的。
特别提示:此项功能暂不提供,具体开通时间见网上申报系统公告。
五、 信息查询
单位信息查询内容包括。
(一)单位缴费情况过录表(最早时间为2004年11月,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二)单位欠费情况查询。
(三)本单位员工缴费基数查询。
(四)本单位个人基本信息查询(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五)本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历年对账单、养老保险年帐户。
(六)本单位人员当年各月缴费情况查询(目前仅提供四险信息)。
(七)本单位人员1992年至1995年养老年帐户情况查询。
六、 操作注意事项
(一) 网上申报业务每日办理时间为:6:00至22:00,每月办理时间为5日至22日(职工补缴业务除外)。
(二) 参保单位对同一参保人员每天只能办理一种业务类型。
(三) 同一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对同一业务类型以最后一次申报内容为准。
(四)申报的处理结果反馈时间为:四险业务于申报次日反馈信息;医疗业务于经办人员处理完毕后反馈信息。需要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的业务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反馈处理结果时间顺延。
(五) 参保单位只能查询本单位的单位和人员信息。
(六)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为截止到上月的信息,如需要查询当前信息,参保单位可通过定制《单位参保人员情况明细过录》,次日反馈查询结果。
(七) 参保单位应随时查询网上申报业务的申报信息状态。
(八) 参保单位办理整体转移过程中不可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九) 参保单位不可办理兼职人员的职工登记。
七、 单位用户管理
(一)当参保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保登记证号发生变更后须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数字证书及《申请表》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办理网上申报系统权限注销及重新开户手续。
(二) 网上申报业务的暂停使用
1. 参保单位出现欠费
已开通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任一险种发生欠费后,系统于次月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2.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
已开通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中断缴费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取消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只保留查询权限。
3. 参保单位出现违规情况
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应接受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的不定期检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审核单》(以下简称《审核单》)。《审核单》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一份单位留存,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当参保单位出现违规情况时,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其使用网上申报或网上查询的权限。
参保单位的违规情况包括:存档资料不全、无效;未按要求存档;利用网上申报、网上查询从事与社会保险无关的活动;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 网上申报业务的恢复使用
1. 系统于参保单位全部归还欠费的次月自动恢复其网上申报业务权限。
已开通使用网上申报业务的参保单位在四险及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中断缴费恢复后,系统于次日自动开通该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的业务权限。
出现违规情况的参保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检查其整改情况。参保单位如通过审核,则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双方各留存一份,并恢复参保单位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或网上查询权限。参保单位如未通过审核,则社保经办机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返还参保单位。
(四) 网上申报业务权限的注销
1. 参保单位注销
参保单位在四险或医疗系统中办理单位注销后,系统将自动注销参保单位使用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2.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网上申报业务的权限
参保单位填写《申请表》后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注销其网上申报和网上查询的权限。
《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参保单位,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五) 密码重置
参保单位如因丢失遗忘等原因需重置网上申报系统登录密码的,应携带盖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数字证书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密码重置业务。
社保经办机构网上申报业务管理岗核对资料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中办理密码重置。
《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返还参保单位,一份社保经办机构留存。
八、 系统支持
(一)数字证书咨询服务热线:(010)
(二)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服务热线:(010)96102。
其他补充内容:
1、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使用须知
2、个人可通过北京社保服务平台修改部分信息
3、五险合一软件外国人操作
4、关于重申推广网上申报业务使用的通知&(适用北京地区)
5、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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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yangqianju: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8日
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第九条 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伤认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过错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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