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保险健康福星生育保险什么时候报销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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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福星保险的特色以及优劣势
  新华保险于2008年推出“”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系列产品,其中包含两款责任相同、各有侧重的子产品——“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和“健康福星双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均集重大疾病、身故保障于一体。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新华保险健康福星特色
  32种重大疾病
  保障32种重大疾病,包含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7种重大疾病
  身价账户
  保额每年稳健固定递增,身价账户年年在提升,拥有终身健康保障的同时更享有终身身价,充分体现人生尊严。
  健康账户
  保额每年固定递增,充足的健康账户保障终身,为幸福家庭保驾护航。
  灵活选择的养老功能
  在年满66周岁时开始享有灵活转换养老年金的权利,晚年生活不仅安逸自如,而且减轻了后代的抚养负担。
  保额及缴费期间自由可选,满足您的理财需求
  保额及缴费期间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选择,成功投保后无须担心费率随年龄上涨
  承保年龄
  出生30天以上——60周岁
  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新华保险推出的重疾保险产品。对于重疾险来说,对重大疾病的保障是其核心的竞争力。健康福星与同类重疾产品相比较,有其明显的优势。
  第一,32种重疾保障。健康福星提供32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除了包含保监会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新华公司全面为客户着想,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7种重大疾病,这样一个包含32种重大疾病的产品覆盖了人生可能遇到的高发病种,保障全面。
  第二,不断增值的健康账户。健康账户随着投保年限的增长会不断增值,这是该款产品最大的特色。保额每年固定递增,充足的健康账户保障终身,为幸福家庭保驾护航。在发生重疾需要医疗费用时,可及时获得“长大”后的重疾保障金。当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患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加上所缴保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后患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的重疾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这个“3%”就是每年递增的保险金额百分比。
  第三,每年提升的身价账户。保额每年稳健固定递增,身价账户年年在提升,拥有终身健康保障的同时更享有终身身价,充分体现人生尊严。该款保险提供疾病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因患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加上所缴保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1+1%×保单经过整年度),这个
“1%”也是每年递增的保险金额百分比。
  第四,可灵活选择的养老功能。在年满66周岁时开始享有灵活转换养老年金的权利,即可以将对应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养老年金,以供被保险人养老所用。一份投资两种保障,为健康养老锦上添花,晚年生活不仅安逸自如,而且减轻了后代的抚养负担。
  对于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来说,健康账户与身价账户的不断增值是吸引众多用户购买的重要原因,同时灵活的养老功能对人们的养老方式作出了更多考虑。但是,与同类产品相比较,它仍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对残疾保障的缺失。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可能出现的结果之一就有残疾。对于投保重疾险的用户来说,就想尽可能的保障所有的潜藏风险。因重疾引起的残疾尤其是高度残疾,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不堪重负,面临的一种情况可能为: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障了治疗重大疾病的过程,但是治疗后面临的残疾生活如何保障。因此,重疾险对残疾尤其是高度残疾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而健康福星只提供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在一些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包含了对残疾的保障。例如,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提供高度残疾的保障,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会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第一年对被保险人的保障偏低。健康福星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
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所缴保费之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患有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10%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所缴保费之和。例如,30岁的李先生,基本保额10万,分20年交费,需年缴4860元,如果在第一年患有重疾,那么它只能获得5860元。在同类产品中,例如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在过了180天的等待期后初次患有重大疾病,可获得2倍的基本保额;同时被保险身故,可获得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版权声明:请尊重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标明文章原始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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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000*(1+3%*保单经过整年度)
[详细条款]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疾,给付实际交纳保费*1.1,合同终止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疾,给付基本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00000*(1+3%*保单经过整年度)
[详细条款]
1、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钱,给付实际交纳保费;(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实际交纳保费*1.12、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钱,给付实际交纳保费与基本保额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基本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
豁免保险费
[详细条款]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且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893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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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健康福星增额(2014)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
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疾,给付实际交纳保费*1.1,合同终止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重疾,给付基本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
1、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钱,给付实际交纳保费;(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实际交纳保费*1.12、因意外或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合同终止:(1)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钱,给付实际交纳保费与基本保额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2)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给付基本保额*(1+3%*保单经过整年度)
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且已满18周岁未满61周岁,可免交续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测算准确的价格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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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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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根据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与所缴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5%×保单经过整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缴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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