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老城棚户区改造改造门面不能经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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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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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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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1:10
复江道(南)西片区被征收人:&为了落实纸坊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2014年江夏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旧城区改造,区人民政府已于日公布了《江夏区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8月11日就征收与补偿问题举行了听证,8月13日发布了再次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成了征收前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武汉市和江夏区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管理规定,经2014年8月&25&日第13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决定如下:一、征收范围与面积&&&&纸坊复江道以西,新北街南向延长线至纸坊大街以东;兴新街以南,纸坊大街以北。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70万平方米,其中:老区委、人大、政协、政府、广电局、大礼堂、休干所单位办公和会议用房2.50万平方米;人社局、农行、医药公司、物控集团、纸坊商场、电器设备厂等综合性房屋1.40万平方米;858户住宅9.34万平方米;103间小商业门面0.46万平方米;占地约110亩。二、征收与补偿依据征收人和征收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一)《城乡规划法》(二)《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土地管理法》(五)《物权法》(六)《行政复议法》(七)《行政诉讼法》(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九)《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江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十一)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十二)《物业管理条例》(十三)《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十四)《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十五)《房产测量规范》(GB/T)(十六)《关于江夏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十七)《江夏区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基础设施落后的认证意见》(十八)《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十九)《规划设计条件》(武规夏条[2014]47号)(二十)《关于复江道改造项目资金情况的说明》三、签约与执行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逾期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拒不签订补偿协议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搬迁与土地收回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五、委托征收与实施时间纸坊街道办事处受江夏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具体实施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可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网站查阅。 &附:1、江夏区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2、《江夏区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修订稿)》。&&&&&&&&&&&&&&&&&&&&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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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发布日期:&16:16:31&&&&&&&&信息来源:区政府&&&&为了加快完善纸坊旧城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落实2014年江夏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依据国务院、武汉市和江夏区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规定,区人民政府于日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了《江夏区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8月11日就该方案举行了听证,8月13日发布了再次征求意见《公告》,根据有关规定和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该方案进行了修订,8月25日经第13次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方案公布如下:&&&&一、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一)征收人: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二)征收部门:武汉市江夏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三)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道办事处。&&&&二、被征收人、征收范围&&&(一)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二)征收范围与面积:纸坊复江道以西,新北街南向延长线至纸坊大街以东;兴新街以南,纸坊大街以北。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3.70万平方米,其中:老区委、人大、政协、政府、广电局、大礼堂、休干所单位办公和会议用房2.50万平方米;人社局、农行、医药公司、物控集团、纸坊商场、电器设备厂等综合性房屋&&&&1.40万平方米;858户住宅9.34万平方米;103间小商业门面0.46万平方米;占地约110亩。&&&&&&三、面积界定和评估机构选定&&&(一)被征收房屋按《房产测量规范》测量数据并结合下列规定认定建筑面积:&&&&1、办有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房产证(统称有效证件,下同)之一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有效证件为准;&&&&2、2003年底以前建设的房屋,与有效证件房屋同等对待,其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3、2004年至2006年底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的70%计算;&&&&4、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测量数据作为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证据之一&&&&5、房屋的面积和层高、结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测量机构的测量数据和认定为准。&&&(二)日,858名被征收人中有617人在5家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中武汉天马东湖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价格评估机构。区公证处现场予以公证。&&&&四、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征收住宅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一)征收下列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登记或者按实测建筑面积选择1:1产权调换补偿;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1、用于居住的主体房屋;&&&&2、主体房屋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3、地下层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二)下列房屋按层高和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1、房屋天面隔热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2、地下架空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1、房屋天面隔热层檐口距顶层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2、地下架空层高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3、未经批准在房屋天面搭盖的房屋;&&&&4、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四)保底补偿,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和下列两项规定的,可以补偿到40平方米。但面积之差部分,由被征收人按还建房的成本价补足差价:&&&(1)未享受本区房改政策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2)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区另无产权住宅的。&&&(五)面积差补偿&&&&1、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还建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下列规定补足差价:&&&(1)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还建房的成本价补足差价;&&&(2)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还建房的评估价补足差价。&&&&2、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还建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补足差价。&&&&五、商业门面房征收补偿&&&(一)经依法批准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和经依法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被征收:&&&&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并按各自房屋评估价互找差价;&&&&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建筑面积评估价给予补偿。&&(二)未经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屋被征收:&&&&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住宅1:1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与该区域内被征收的商业门面评估价之差的30%给予货币补助;&&&&2、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按被征收住宅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另对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与该区域内被征收的商业门面评估价之差的30%给予货币补助。&&&&&六、非主体房屋和装修补偿&&&&(一)与主体房屋分建的厨房、厕所、杂物间、车库等附属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二)房屋室内装修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三)征收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给予适当货币补偿。&&&&七、其他非住宅补偿&&&&征收仓库、工厂、办公房等其他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八、抵押房处理&&&(一)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处理。&&&(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九、搬迁安置停产补偿征收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下列补偿,其补偿标准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一)运输搬迁补偿费&&&&1、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搬家(一次)补偿费按评估价给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其搬家(二次)补偿费按评估价的两倍给予补偿。&&&&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搬迁补偿费包括:&&&(1)设备拆卸、设备安装、设备及货物运输搬迁费。&&&(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与折旧结合计算的价格补偿。&&&&&&&(二)临时安置补偿费&&&&1、征收住宅、办公用房及其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主体房屋,对未使用周转用房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偿&&&&2、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3、选择产权调换:现房调换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期房调换的,自签约之日起至交房约定之日(日)以前,按月计算,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4、超过交房约定之日的,在本项1目评估租金的基础上增加50%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费按照相关规定评估补偿。&&&(四)其他补偿&&&&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报装,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迁移分别按现行报装标准和迁移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2、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天然气分表由征收人出资配套到户。有线电视、电话报装,太阳能热水器、空调迁移,分别按现行报装标准和迁移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十、征收补助&&&(一)选择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本项目还建房总层数18层以上,公摊面积补助为被征收房屋面积12%。&&&(二)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符合产权调换条件而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给予补偿外,另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三)困难补助。下列情形可以申请补助:&&&&1、被征收人凭区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的证书和街道办事处证明,可以申请住房困难补助。补助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2、征收部门将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方可实施补助。&&&&十一、交房时限及选房办法&&(一)户型面积:82.33平方米至140.59平方米。&&&(二)还建房交付时间:日以前。&&(三)选房办法:按照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先后选择还建房屋的楼、栋、号。&&&&十二、建房标准及物业管理&&&&(一)还建房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施工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水、电、天然气按一户一表安装到户。&&&&&&&&&&(二)被征收人按物业和价格管理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同时享受物业合同约定的服务。&&&&十三、房屋***和误差处理&&&&(一)还建房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由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申办:&&&&1、被征收房屋有“两证”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补助面积之和面积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2、被征收房屋无“两证”的,还建房屋面积与补助面积之差面积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补助面积的***费用由征收人承担&&&&3、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缴纳。&&&&(二)还建房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与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有误差,差额在3%(含本数)以内的,按综合成本价互找差价款;超过3%(不含本数)以上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款。&&&&十四、签约与奖励&&&(一)签约&&&&1、签约期限:自日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至日&&&&2、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征收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征收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3、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奖励&&&&1、被征收人在日至10月7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奖励10000元;&日至&&11月7日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完毕的,奖励6000元;在日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2、被征收人主动请求拆除日以后搭建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不予补偿;但对其主动请求拆除行为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十五、不得自拆房屋设施&&&&被征收房屋一经评估或者测量,被征收人或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施和材料。&&&&十六、征收执行&&&(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征收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工作。&&&(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七、公开征收与补偿信息&&&&征收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征收决定、调查情况、补偿情况、还建房源、征收资金、征收执行等有关信息,将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和江夏区政府网址公告。&&&&十八、征收工作办公地点和联系人、联系方式&&&(一)办公地点:江夏区老区委行管科办公楼。&&&(二)联系人:张&&龙&&&&张&&&丽&&&027-&&&&&&&&&&&&&&&&&&&&&&&&&&&&&&&&&&&&&&&&日
发表于: 14:29:38
江夏区纸坊复江道(南)西片区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这个红线图咧
人定胜天,事在人为!
发表于: 14:40:29
发表于: 14:41:23
&江夏区纸坊旧城改造政府片拆迁开发协议正式签订&&&&11月3日,江夏区纸坊旧城改造政府片拆迁开发投资协议签字仪式在藏龙岛杨桥湖会所举行。该项目是纸坊旧城改造重点项目,一期拆迁开发用地113亩,主要由区政府至区委大院地块、医药公司地块、农业银行地块组成,拆迁房屋10万平方米,规划建设26万平方米,其中商业建筑16万平方米,总投资6亿元,计划2年时间建成。&&&&&&区委副书记王和平主持了签字仪式,区委常委、副区长刘新华代表江夏区纸坊旧城改造指挥部与投资商武汉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江黎女士签署了投资开发协议。&出席签字仪式的有区委书记***、区长郭胜伟、湖北省农业银行行长易映森、武汉市农业银行行长刘一虹、香港新世界集团华中区总裁黎安及区直部门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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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渠城南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
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
关于《渠城南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
&&&&为加快城区旧城改造步伐,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推进渠江流域生态滨江城镇群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渠城南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5月27日。对该方案有疑问或建议,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向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提出书面意见。
  联系人:邓焱、郭洪亮&&&&&&
  联系电话:7101567
  接待地点:政府招待所后楼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或南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办公室&
&&&&&&&&&&&&&&&&&&&&&&&&&&&&&&&&&&&&&&&&&&
&&&&&&&&&&&&&&&&&&&&&&&&&&&&&日
渠城南门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城区旧城改造步伐,切实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推进渠江流域生态滨江城镇群建设进程,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片区房屋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渠城南门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渠城南门片区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东临滨河路,南临代伟联建安置房,西临南大街街道,北临信用联社家属楼,具体范围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签约时间
&&&&暂定2013年6月签约。
三、征收主体
征收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征局)。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方式原则
1.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屋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并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搬迁时间完成搬迁。
2.按照等值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并根据评估价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还建房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2.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3.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为准;
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所有权人为准。
(二)计户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或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的所有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经认定应当予以补偿的房屋,以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以房屋测绘机构复测面积为准。
(四)使用性质认定
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或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
(五)不予补偿的房屋
1.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房屋;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
房屋的补偿,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的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
(一)货币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将房屋腾空移交后,一次性付清被征收人全部价款。即:
(1)原房屋(住宅、商业门面房、经营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房)评估补偿款;
(2)圈舍、临时建筑、室内附属设施、装饰装潢等补偿款;
(3)住宅搬家补助费(1500元/户);
(4)&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45天计算,标准为7元/m2&月)。
2.商业门面房、经营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房一律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对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3.&临时建筑、圈舍、室内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动力电初装费及杆、线以评估价值为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此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依照本《方案》确定的奖励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超过此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以原房屋评估价格与还建房评估价格品迭后,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2.产权调换的住宅过渡期临时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按7元/m2&月计算,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因征收人的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从约定的过渡期限到期之日起,逾期不超过6个月的,按10.50元/m2&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14元/m2&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17.50元/m2&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还建房验收合格通知被征收人接房之日起,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以房屋产权证、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或经认定的所有权人为准,每户两次搬家补助费共3000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商业性、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确认为商业性用房、经营性用房用途;
(2)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有效证件;
(3)确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有产权的生产性用房、厂房、仓储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根据评估价值选择等值还建住宅房进行补偿。
(五)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实行分户评估,按照评估价结算装饰装修补偿款。
&(六)动力电初装费及杆、线补偿
&有动力电的房屋,初装费按电力公司收费发票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动力电杆、线按评估价结算补偿款。
七、还建安置
(一)还建房位置:拟在该片区统一规划的还建房中安置。
&&&&(二)安置方法
1.住宅房屋还房办法:按照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先后顺序选择还建住宅房,并依照与原房面积相近的原则进行选房,且多选面积不得超出原房面积的15%。所选还建房按楼层价格和原房结构、等级价格结算价款,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按等值还房结算差价,详见《住宅房产权调换还建房价格表》。
(1)所选还建房面积超出原房面积5%(含5%)以内的,按还建房的优惠价结算多选面积的价款;所选还建房面积超出原房面积5%以上的,按还建房的评估价结算多选面积的价款。
(2)所选还建房后,原房的剩余面积达不到30平方米,剩余面积价款按还建房的优惠价以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所选还建房后,原房的剩余面积超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可按面积相近的原则选择一套还建住宅房,其所选还建房总面积超出原房面积5%(含5%)以内,按还建房的优惠价结算超选面积价款,其所选还建房总面积超出原房面积5%以上的,按还建房评估价结算超选面积价款,但所选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3)一户选择两套或两套以上还建住宅房的,必须在不同楼层、不同朝向选择还建房。
&2.现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45m2/户、经县级相关部门核实,它处无住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权属证书为计户单位〈含共有产权人、一户多子女的〉),按不低于45&m2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所选还建住宅房面积不得超过60&m2&且只能选择一套还建住宅房。&45&m2&以内的差价款由征收人承担。所选还建住宅房面积超过45&m2以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还建住宅房优惠价结算45平方米以上的超选面积价款;超过签约期限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还建房评估价结算超选面积价款。
&&3.商业房按等值还房原则还房安置。
4.还建房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电话的立户、立表、初装等,实行统一安装。原房中没有上述设施的,补交相关费用,其补交标准按照各相关单位的立户、立表、初装标准予以结算,多选还建房套数的,据实核算。
(三)还建房标准
&1.按国家现行建筑规范要求,工程质量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
&2.还建房标准:清水还房;进户门为防盗门,铝塑窗;内墙为搓沙找平;地面为一次性结构成型。
住宅房屋的奖励:从本方案确定的签约之日起,20日内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照原房产权面积的5%进行奖励;21-30日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按照原房产权面积的3%进行奖励;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还建房评估价格和原房评估价格的等面积价格补差,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定协议的,不予补差(补差部分作为提前签定协议奖励);超过规定签约期限签定协议的,按原房评估价格和还建房评估价格等面积实际补差价格结清价款。
九、权利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移交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被征收人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将房屋钥匙上交后,方可领取相关补偿款。
2.被征收人必须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摸底、测绘、评估、房屋认定、签约等工作。
3.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资料、产权人身份证明等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必需的相关资料。
4.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时,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亲自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5.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人必须积极主动做好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电话等设施的报停、费用结算等工作。符合移交条件的被征收房屋交由县房征局组织具有资质的拆迁公司实施拆除(被征收房屋及其装饰装璜、附属物、构建物归征收人所有)。
6.被征收人在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的义务,不得故意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故意损坏被征收房屋相关设施的,按损失财物现行市场价赔付给征收人,并从征收补偿款中扣除或依法追收,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二)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选择产权调换的,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的搬迁之日起24个月内予以安置。因征收人的责任逾期交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六条二款的规定执行。
2.还建房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的搬迁补助费由出租人支付;大型生产企业的搬迁补助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导致无法签定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并在媒体予以公告,再将被征收人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经公证机关提存公证后,实施征收;征收存在抵押的房屋,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1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征收实施单位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贷款本、息)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后,予以征收。
&(三)被征收人搬入还建房半年内,应当提供相关手续,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还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征收人应在被征收人提供相关手续后18个月内,将被征收人的还建房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办结。对原有房屋两证齐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理,超出面积选房的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缴纳;对两证不齐的,缺一补一,补缴相关税费。被征收房屋无任何证件的,由被征收人补交相关税费后,方可办理相关证件。若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相关证件或不主动配合的,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十一、争议处理
&(一)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具有下列争议情形之一的,征收人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对依照本方案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拒不执行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的。
十二、有关事宜
搬迁期限:签约之日起10日内。
过渡期限:过渡期限(周期)为24个月,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书,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至移交还建房屋之日止。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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