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银行300万扣押的宋强太怎么才能找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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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银行陷高额骗贷案收藏
济南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特大伪造金融票证案,涉及济南当地多家银行,当地城市商业银行——齐鲁银行涉案金额较多。涉案金额预计在10亿-15亿元之间 ccc3440901 //@牛刀 盛传:齐鲁银行出事了!出现挤兑现象,排号非常难。亏损60亿,加上其他的总计亏损过百亿,董事长邱云章、行长郭涛被抓,济南就3家银行没有被牵扯进去。目前山东省成立专案组,各媒体一律不准抢先报道,何时报道,听从统一安排。 终于来了 天津市艾科美科技 @牛刀 还有无数个“齐鲁银行”呢!等着吧!因为,华夏大地,处处皆银行,处处皆骗子,合法的骗子!信贷的无序混乱,监管的漠视都是原因。 无觉无观 为了拉到存款,各商业银行使出混身解数,管他钱是从哪里来的,管他未来风险如何是否有稳定收益。只要到时候能够上市,今天的一切牺牲都可以获得数倍回报。银行从民间各种途径吸纳资金,从企业吸纳存款而后返还,高息揽储、理财手段层出不穷。银行出事了,齐鲁银行只是个开始,没有出事的银行还在排队。
期望变成中国版 次贷危机
不懂,好可怕。希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不要出大错。
暴利的金融业在为百姓生活雪上加霜啊。
工商,建行运作相对正规,问题不大.让人担心的是"齐商银行".它和齐鲁银行是种类一样的银行.
济南市政府回应齐鲁银行面临倒闭传言:该行业务正常日 18:55中广网【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0条中广网济南1月6日消息(记者 柴安东 山东台记者 宋强)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从2010年年底开始,山东部分地方盛传济南齐鲁银行面临倒闭风险的消息,导致部分储户纷纷提现,济南市政府今天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传言首次做出官方回应。去年年底,济南市公安局发布了一起伪造金融票据案件,正是从这个案件传出了济南市城市银行齐鲁银行要倒闭的传言。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济南市金融办主任胡晓蒙对此进行了回应。胡晓蒙:中国银监会明确表示,齐鲁银行存款余额656.9亿元,贷款余额422亿元,仅存放储备金就达到110.79亿元,目前该行各项业务运行正常。现在,让齐鲁银行卷入巨额伪造票据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有关涉案人员已抓获归案,涉案资金也被扣押,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追缴涉案赃款。针对银行储户关心的资金安全问题,胡晓蒙说,各级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保证资金安全,相关的金融机构资金流动是正常的,资金准备充足,居民和社会单位的存款安全。
又有临淄农村商业银行了,不知道是不是好事?楼主一定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吧?
欠齐鲁银行十几万呢……如果倒掉不用还款就好了可惜不能实现啊!
刚跨入2011年,就暴出齐鲁银行等涉伪造金融票证高额骗贷一案。市场盛传涉案金额60亿元人民币、加上其他总计亏损过百亿,有多家银行涉案。虽然齐鲁银行不是系统重要性银行,但在中国近年大规模增加信贷的今天,依然难以不让人想到美国金融危机、一些银行倒闭的一幕,心存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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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与朱中星、绍兴市宋强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柯商初字第643号原告:王建平。委托代理人:贺海港。被告:朱中星。被告:绍兴市宋强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建明。原告王建平为与被告朱中星、绍兴市宋强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华江、人民陪审员魏木根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平的委托代理人贺海港参加诉讼,被告朱中星、宋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平起诉称:被告朱中星因资金周转需要于日向案外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以下简称:“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借款1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朱中星以自有产权的位于江苏昆山的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被告宋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朱中星因无力偿还利息,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与被告朱中星就提前归还借款达成协议并同意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日,原告与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就债权转让达成协议,协议确定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将与被告朱中星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自日起收取本息及其他权利转让给原告。日,原告向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支付了债权转让款。被告朱中星至今未归还上述款项,被告宋强公司也未履行相应保证责任。故要求被告朱中星向原告支付受让债权100万元并支付自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5万元;原告对被告朱中星提供的编号为昆房他证巴城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宋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朱中星、宋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之权利。原告王建平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协议书及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与被告朱中星就提前归还借款及将本案讼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证据2、贷款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将对被告朱中星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告知被告朱中星的事实;证据3、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朱中星向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借款100万元的事实;证据4、抵押合同及抵押清单各一份、房屋他项权证三份,用以证明被告朱中星自愿提供三处房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事实;证据5、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决议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宋强公司自愿为被告朱中星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证据6、特种转账传票、收贷收息凭证及进账单各二份,用以证明原告向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支付债权转让款共计1,011,869.5元的事实;证据7、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2.5万元的事实。被告朱中星、宋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之权利。根据原告的举证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事实。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日,被告朱中星与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朱中星以其名下所有的座落于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国际上湖花园的三套房屋为其自日至日期间内向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在最高融资限额100万元内的所有融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具体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款借据为准;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担保范围为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日,被告朱中星与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就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昆房他证巴城字第、、号。同年5月8日,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与被告宋强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宋强公司同意为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向被告朱中星自日至日融资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为100万元的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具体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款借据为准;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等;另约定另设有任的担保或物的担保,无论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当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主张债权时,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和物的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保证人仍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日,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与被告朱中星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为贷款人,被告朱中星为借款人,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653333‰,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另约定合同所发生的公证费用、诉讼费用、评估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朱中星承担。同日,瑞丰银行钱清支行按约发放贷款100万元。日,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与被告朱中星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朱中星同意于日前归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及产生的相应利息,并同意提前处置抵押物以清偿被告朱中星的借款债务,并同意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将本案讼争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同日,原告与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签订《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与被告朱中星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合同项下享有的债权、抵押权及其他权利转让给原告所有(具体包括:100万元贷款本金,自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复息、罚息等,对被告朱中星享有的抵押权);原告应于日前向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支付的转让款总额为1,016,000元(其中计算至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16,000元,以实际归还日期为准),并于当日将债权转让的事宜通知被告朱中星。日,原告向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支付了507,888.12元;日,原告向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支付了503,981.38元,合计支付1,011,869.5元,已履行完转让合同中的付款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朱中星支付相应借款本金及利息,遂成讼。本院认为,被告朱中星、宋强公司与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保证合同关系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依法确认有效。现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已将其对被告朱中星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王建平,并已告知被告朱中星,原告可依法行使案外人瑞丰银行钱清支行所享有的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朱中星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理由正当,证据确凿,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朱中星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讼争借款提供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主张在担保范围内就抵押物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但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应以抵押登记的数额为准。被告宋强公司在主债务人被告朱中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宋强公司就被告朱中星的上述债务在其担保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朱中星、宋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中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建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2.5万元及上述借款本金自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王建平有权对被告朱中星提供的抵押物即座落于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国际上湖花园2号楼2室、2号楼1室、2号楼2室房产(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昆房他证巴城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分别以人民币24万元、38万元、38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绍兴市宋强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被告朱中星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绍兴市宋强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享有向被告朱中星追偿的权利。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两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园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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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广播电视大学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学生姓名赵培贤
专业层次 金融专业(本科)
分校(教学点)
导师姓名、职称魏建国、高级教师
论文写作时间:
2010年9月至2010年11月
论文提交日期:
论文答辩日期:
11月 20 日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已发展成为最主要的消费贷款形式。然而,随着个人住房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本文主要从借款人、开发商、银行自身的管理以及政策法规等各方面来分析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防范对策。
一、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现状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分析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
(二)开发商风险
(三)抵押物的风险
三、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二)发展个人住房的款风险转移保障机制
(三)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四)加强律师的参与工作
指导教师评语及
本文选题为热点问题,具有专业性和实用性。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现状、风险及对策,运用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进行逐次分析,论证合理,方法和观点正确,层次清楚,结构完整,符合论文写作要求。
成绩:67分。
指导教师签名:魏建国
2010年 11 月 15 日
评分答辩成绩 分 答辩小组签字 答辩主持人答辩时间
日答辩教师
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 日
签字(盖章):年月 日
自199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延长住房消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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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被银行扣押三百万的宋强是沂水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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