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的什么是股票回购注销销手续什么意思

大华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_大华股份(002236)_公告正文
大华股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115-6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GrandwayLaw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90088
传真(Fax):010-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3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4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5
四、结论性意见......6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大华股份/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草案修订稿》/本次激励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
《实施考核办法》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本次股权激励
大华股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行为
按照《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本次回购注销
制性股票并注销的行为
《公司章程》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
事项备忘录2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的合称
大华股份股东大会
大华股份董事会
大华股份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大华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凯文律证字[2013]AN115-6号
致: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原名称为“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2015年1月已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更名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与大华股份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作为大华股份本次股权激励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股权激励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草案修订稿》;
2、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履行的程序;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履行的程序;
5、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大华股份提供的有关本次回购注销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
经查验,日,大华股份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发生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限制性股票需回购注销的情况时,做出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办理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登记手续。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行人董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大华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大华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如下程序:
1、日,大华股份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大华股份对8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8,0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日,大华股份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大华股份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38,0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日,大华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大华股份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已离职激励对象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大华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草案修订稿》第9.5条规定:“激励对象因下列原因离职(包括不在大华股份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情况)的,其已解锁的标的股票继续有效,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尚未解锁的标的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约的;(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本计划第8.1条第(2)项以外的个人原因被辞退的;(3)激励对象与公司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根据大华股份提供的资料,激励对象鲁丹丹、牛旭东、李达、于振兴、杨威、王恒国、许大伟、徐海涛等8人向大华股份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同意,且已办理完毕离职手续。根据激励计划第9.5条的规定,大华股份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238,0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草案修订稿》第7.9条规定:“因公司或个人业绩未满足解锁条件或出现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事由,导致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并注销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以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大华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为20.42元/股。
《草案修订稿》第10.2条规定:“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标的股票数量、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日,大华股份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1,170,598,2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79100元人民币现金。日,大华股份实施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日,大华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确定公司2014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日的公司总股本1,170,270,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元人民币现金。日,大华股份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草案修订稿》第8.2条第(7)项规定:“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根据《草案修订稿》第7.9条、第8.2条第(7)项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20.42元/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大华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符合《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大华股份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及《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外,大华股份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于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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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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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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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ress:&7/F&Bank&of&Guangzhou&Square&Service&Center,&No.30&Zhujiang&Dong&Road,
&&&&Zhujiang&New&Town,&Tianhe&District,&Guangzhou&510620,&PRC
&&&&&&&&&&&经办律师联系电话:邓传远&&赵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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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广信君达”或“本所”)受索菲亚家
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回购注销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下
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以上备忘录合称“《备忘录》1、2、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如下声明、保证与承诺:
&&&&1、公司已经做出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包含副本和
复印件)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
&&&&经查验,2013&年&2&月&22&日,索菲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
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经查验上述会议决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行人董
事会已取得合法授权。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索菲亚提供的资料并经查验,索菲亚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履行如
下程序:
&&&&1、2015&年&6&月&25&日,索菲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莫仕波获授但未解锁的&1.2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4.04&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公司所代管的尚未解锁部分限制性
股票对应的&2012&年度至&2014&年度分红亦将派发给莫仕波,公司并将相应修改公
司章程及履行减资程序。
&&&&2、2015&年&6&月&25&日,索菲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莫仕波获授但未解锁的&1.2
万股限制性股票以&4.04&元/股回购注销之事项。
&&&&3、2015&年&6&月&25&日,索菲亚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激励对象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认为:同意公司将激励对象莫仕波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04&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索菲亚本次回购的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情况
&&&&公司&2013&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根据《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决定于授予日&2013&年&3&月&4&日向&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期限制性股票合共&586&万股&,其中莫仕波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
1.5&万股,授予价格为每股&9.63&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数量
&&&&2013&年&5&月&28&日,公司&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决定以公司&2013&年&3&月&20&日总股
本&21,98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3.5&元(含税),合计
76,951,000&元;同时,以公司&2013&年&3&月&20&日的总股本&21,986&万股为基数,以
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2013&年&6&月&6&日,公司发布《201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上述转增股
份于&2013&年&6&月&17&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现金红利则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限制性股
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并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
支付。
&&&&2014&年&4&月&18&日,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3&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2014&年&4&月&23&日,公司发布《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2014
年&4&月&29&日总股本&44,09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2.5&元
(含税)现金红利则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
证券公司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并由公司
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2015&年&4&月&25&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15&年&4&月&28&日,公司发布《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2015
年&4&月&29&日总股本&44,09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3.5&元
(含税)现金红利则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15&年&5&月&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
券公司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限制性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并由公司代
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2012&年、2013&年及&2014&年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之后,莫仕波先生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由&1.5&万股增至&3&万股,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取得
的&2012&年度至&2014&年度现金分红则依照《激励计划》暂由公司代管,未实际派
发给莫仕波。
&&&&索菲亚提供的资料显示,激励对象莫仕波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与公司办理完
毕离职手续。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二章第二条第&2&项关于“激励对
象因辞职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索菲亚回购注销”的规定,莫仕波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索菲亚&2012&年年度派息和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方案,激励对象莫仕波
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1.2&万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公司因员工辞
职而回购注销股票的,应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及注销;若限制性股票在授
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
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按如下方法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
&&&&&&&&&P=P0÷(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以及公司所实施的&2012&年度至&201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1,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确认本次需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9.63-0.35)/(1+1))-0.25-0.35=4.04&元/股。另,由于每年度的派息已在回购
价格上做除权除息,且已经在税务局申报纳税,故公司所代管的尚未解锁部分限
1
&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3&年&3&月&20&日总股本&21,98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
金股利&3.5&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
201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3&年&12&月&31&日总股本&440,99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2.50&元人民币现金;
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440,99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3.50&元人民币现金。
制性股票对应的&2012&年度至&2014&年度现金分红(税后)亦将派发给莫仕波。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索菲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符合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索菲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2、3&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注册资本减少履
行法定程序外,索菲亚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章)&&&&&&&&&&经办律师:
&&&&&&&&&&&&&&&&&&&&&&&&&&&&&&&&&&&&&&&&&&&&&&&&&&&邓传远
主任签字:
&&&&&&&&&&&&&王晓华&&&&&&&&&&&&&&&&&&&&&&&&&&&&&&&&赵剑发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艾比森:完成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_数据资讯化汇总频道_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特别提示:  1、本次注销的数量为360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股的0.0225%。  2、本次股权激励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每股18.975元,已于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已回购股票的注销事宜。  一、首批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概述  1、日,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随后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日,公司获悉报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授予日为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日,公司实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登记工作,最终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455000股,授予对象206人,授予价格为每股38.45元。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占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于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和登记事宜后,有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将该7名离职人员持有的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6000股进行回购并注销;同时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相应的变更。  1、回购已离职人员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015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即以公司权益分派时总股本80,08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经过权益分派,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55000股增加变更至2910000股。  截止本公告日,7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具体信息如下:  &姓名 &&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权益分派后持有股票数量(股) &&胥本水 &&2000 &&4000 &&余金松 &&2000 &&4000 &&唐永智 &&3000 &&6000 &&翁方轶 &&2000 &&4000 &&姚璜 &&2000 &&4000 &&秦清业 &&2000 &&4000 &&胡小梅 &&5000 &&10000 &&合计 &&18000 &&36000 &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为:  回购价格=(38.45-0.5)/2=18.975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360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股的0.0225%,已于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已回购股票的注销事宜。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动表&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减少额)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限售流通股 && &&80.68 &&36000 && &&80.68 &&首发后个人类限售股 &&2380656 &&1.49 &&- &&2380656 &&1.49 &&股权激励限售股 &&2910000 &&1.82 &&36000 &&2874000 &&1.79 &&首发后机构类限售股 &&5999344 &&3.75 &&- &&5999344 &&3.75 &&首发前个人类限售股 && &&62.96 &&- && &&62.97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 &&10.68 &&- && &&10.68 &&无限售流通股 && &&19.32 &&- && &&19.32 &&股份总数 && &&100.00 &&36000 && &&100 &&&
历史发布此类公告个股,次日开盘买入持有30天,可实现最大年化收益
股票买入时间持有天数单次收益率
解禁数量1428.07万股,占总股本8.92%,股份类型:首...
《艾比森: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10转10股派5.00元(含税),股权登记日为2015-05...
主营业务:
LED应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涉及概念:
节能照明,新股与次新股
所属行业:
电子 — 光学光电子
行业排名:
13/24(营业收入排名)
实际控制:
丁彦辉、任永红、邓江波
综合评分 3.9
打败41%股票
近期的平均成本为29.31元,股价在成本下方运行。空头行情中,并且有加速下跌的趋势。该股资金方面呈流出状态,投资者请谨慎投资。该公司运营状况尚可,暂时未获得多数机构的显著认同,后续可继续关注。
短期趋势:
市场单边下跌中,短期观望为宜,关注反弹时机
中期趋势:
有加速下跌的趋势。
长期趋势:
迄今为止,共11家主力机构,持仓量总计0.02亿股,占流通A股10.41%
一、酒店租赁模式
公司以创新租赁方式布局40多家全国核心五星级酒店会议室,将公司小间距LED产...
二、扩大LED显示屏产能
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14588.10万元投资LED显示屏建设项目(截至2014...
三、LED封装技术优势
公司是行业内少有的从LED应用产品的研发向上延伸至封装技术的企业,掌握涵盖显...
四、舞台租赁 创意显示
2015年1月,公司以2400万元收购威斯泰克60%股权。威斯泰克专业从事舞...
流通股本/亿
净利润增长率%
每股收益/元
每股净资产/元
持股数/万股占流通股比例增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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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增减情况
个股深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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