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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最新消息:征收对象只针对新购的房产
[导读]近些年来,为了抑制房价的非理性增长,国家提出了“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的理念。那么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征?征收对老百姓有何影响呢?
近些年来,为了抑制房价的非理性增长,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调控措施,在新一轮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中,首次提出了&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的理念。日&新国八条&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后,28日起重庆和上海作为试点征收房产税,至此房产税正式进入税收体系。
所谓的房产税(亦称房屋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者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向财产的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作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调控手段,对规范市场秩序,调控房产价格,实现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能够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对于缓解地方财政危机有一定积极作用。然而,房产税的开征不仅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在试行的道路上更是举步维艰。这都使房产税饱受社会争议,不得民意,无法发挥其预期功能。
国家征收房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房产持有环节的成本来打击囤房的行为,抑制房产投机,稳定房产价格,提高房屋住宅率。以此达到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目标。但事与愿违,房地产制度设计的偏失使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征收房地产税目标的实现。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征收对象的范围仅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不包括住宅性房屋。房产税在本质上是财产税,是对房产所有人征收一定的税赋,以增加其持有房产的成本,提高投机房产的风险。然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其征税的对象仅仅局限于经营性的房产,而将住宅用途的房产排除在外,无疑使房产税征收的初衷大打折扣,偏离了其价值取向。不论是经营性房屋还是住宅性房屋都是&一人占多房&的状态,在持有环节上不应区分它们的用途,而当一视同仁。
第二,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只针对新购的房产,《条例》出台之前已有的房产不在其征收范围内。有老房的有恃无恐,买新房的担惊受怕,同样对房产征收的税,只因政策出台前后而有所区别,实在有失公平公允原则。因为房产较其他财产而言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固定性,房产税的征收就是为了增加房产持有的部分成本,就这个出发点而言,新老房的区别对待是没有合理依据的,如果只是为了技术操作的便利而如此设计的话,不免有因小失大的嫌疑。
第三,房产税制度中纳税人权利的空白,使得房产税征收失去了群众基础。不论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还是两地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中均无有关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规定,如此一来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就无从行使,不能较好地参与到税收立法与监督的过程中去,这也成为房产税征收及其改革试点遭受众多质疑和非议的症结所在。如此一来,将房产税的征收变为一种单方行政行为,剥夺了纳税人的地位,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
第四,税收监督的缺位,使得征税主体权利恣意。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包括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那作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两个有关房产税的税收法规,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关于行政复议有关附带提请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规定,行政复议只审查规定及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这意味着作为行政立法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及两地的《暂行办法》再一次被排除在监督的范围之外。
任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是在争议的过程中实现的,房产税制度更是如此。为有效地解决房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发挥税收手段的调控功能,本文试图通过对房产税上述问题的研究,从而提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
首先,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应把房产税征收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展,主要是非经营性房屋和旧有房屋。依据房产税的规范意旨,将这两类房屋都囊括在调整对象的范围内,才能达到房产税制度的规范目的。这样的话不仅能显著地增加地方政府在房产税方面的财政收入,也能有效地提高房产的交易率,促进房产的有效利用。因为,持有老房和非经营性房屋的所有人,可能会为了避免缴纳房产税而将多余的房产闲置,从而使闲置房产发挥不了其社会经济作用。最根本的是能够符合法律公平的原则,贯彻法制精神,发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功能,强化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抑制投机和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作用。
其次,保障纳税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与完善房产税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立法过程,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同时要建立房产税支出情况的定期公布制度,以及支出审计情况公布制度,利用多种信息手段及时向纳税人公布。纳税人的监督权的保障方面,国际通用做法是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当纳税人对其所纳的税有争议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我国在房产税立法中,可以尝试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在强有力地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的同时还能建立对税收的司法监督。
再者,实行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步走策略。扩大行政复议附带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将行政立法中规定及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囊括其中。司法审查这部分,就如前面提到的,可以考虑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实现司法对税收的监督。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都是法制建设层面,关乎我国法律体系、权力分配和部门设置等众多方面,这种局面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从长计议、循序渐进,但若建成此种模式,无疑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历史性的进步。
房产税的征收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之一,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如何让这项措施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才是关键环节。除了上文提到的,房产税的征收仍存在许多阻碍因素,殷切期望房产税能克服自身缺陷和外部不利因素实现自身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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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有的经营性房产未出租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来源:海南地税&   |
  问:个人持有的经营性房产未出租,是否要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持有的属于经营性房产未出租,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乘于1.2%计算缴纳房产税。【】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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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推广锁定经营性物业 多套房或被征税
提要: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表示,目前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改革方向已被锁定。据了解,湖北鄂州试行的方案是整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同时改革房产税,即将按照房产原值征税的标准,改为按照市场评估值征收。    中国战略合作大会即将召开、同期中国房地产采购平台上线&&&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表示,目前扩大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改革方向已被锁定。这意味着,决策层对房产税正逐渐达成一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在接受采访时称,“以前地方政府对推广房产税不积极也不主动,但现在由于实行限购,严重影响了出让金收入,各地对房产税开始积极主动起来。近期频频有地方政府上门找我们做课题,研究推广房产税的办法。”  记者从有关研究人员处了解到,房产税推广可能先从经营性物业开始,而后逐步扩展到住宅。对于住宅模型的征收,目前呼声最高的是针对多套房持有者及部分高端住宅征收。  房产税扩征的动力  房产税重新成为舆论热议的,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最近组织来自全国30多个省市的71名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房产税批量评估技术。”有媒体曾对此率先予以报道。  据倪红日透露,从技术上看,征收房产税已没有难度。目前最大的阻力来自于地方政府。“房产税的推广依赖于各地的住房信息联网系统,以此来确定每个家庭有多少套房,从而确定征收对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近期也表示,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进一步推广的阻力很大。根据住建部的部署,今年6月30日之前应完成全国40个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工作,但至今仍未听到住建部就该项工作发布新消息。  不过,地方政府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它们从原来的消极转变为积极的最大动力是,在中央坚持调控不放松的背景下,各地方的土地出让金正节节下滑。  北京中原显示,今年前7月,全国13个主要城市的土地出让金合计为1946.3亿,比去年同期的3478.17亿下调44%,其中北京等城市降幅过半。倪红日称,“地方政府没辙了。”这正是地方政府推动征收房产税的动力。  据倪红日透露,目前湖北、湖南、海南、广州、杭州等地均在为扩围房产税做准备。她认为,如果一旦全国扩围,最可能采用的方式就是借鉴湖北鄂州的房产税改革方式,先从经营性物业改革。  据了解,湖北鄂州试行的方案是整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同时改革房产税,即将按照房产原值征税的标准,改为按照市场评估值征收。  北京誉翔安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王珂认为,如果按照上述改革的说法,等于每年都要由评估单位更新房产价格,房产税的征收也就从原来的静态值变为动态。  倪红日称,目前我国虽然对经营性物业如商业地产有征收房产税,但至今采用的都是旧办法,难以体现房价的上涨,改革后更能体现公平。  除增加寻租空间外,也可对已建未售的房地产设置一个销售期,并对逾期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从而有力地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或对购房者的二套(含)以上住房征税,从而提高闲置住房的出租率。  多套房或被征税  房产税一旦向全国扩围,能否真正抑制房价上涨?  最强烈的反对者为华远地产(600743,股吧)董事长。他认为,“(开征房产税)长期看只会促使地方政府提高房价。因为所有房产税都是以评估价而不是以购买价计算的。所以,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要让房价增高,才会增加房产税。”  但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采访时称,房价上涨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刚需量的多少;另外一个是投机成分有多少。“如果房产税全国扩围,首先向多套炒房者征收,这时候投机者就需要考虑炒房成本。从这个角度上讲,房地产税是有利于打击投资投机炒房。”  倪红日称,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可以测算出来。“当供应量小于需求的时候,征收房产税必然带来房价上涨,但当供应量等于或者大于需求量的时候,征收房产税并不会引发房价上涨。”  倪红日认为,存量房中首先被征收的应该就是多套房持有者。刘桓表示,应该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而且不限于高端,持有低端的多套房持有者也要征收。这样才可以体现公平。  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组成员曲卫东认为,“在存量房的定义上,除了对城市所有已购房地产采取"普遍征收原则",以防在二三套房认定上加大征管成本和增加寻租空间外;也可对开发商已建未售的房地产设置一个销售期,并对逾期未售的房地产征税,从而有力地防止开发商捂盘惜售;或对购房者的二套(含)以上住房征税,从而提高闲置住房的出租率”。&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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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物业或先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 10:21:28
来源:猎房网 作者:转载不详
责任编辑:林云锋
  房产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日前表示,目前扩大范围的改革方向已被锁定。这意味着,决策层对房地税正逐渐达成一致。
  物业房产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在接受采访时称,“以前地方政府对推广房产税不积极也不主动,但现在由于实行限购 ,严重影响了,各地对房产税开始积极主动起来。近期频频有地方政府上门找我们做课题,研究推广房产税的办法。”
  物业房产税记者从有关研究人员了解到,房产税推广可能先从经营性物业开始,而后逐步扩展到住宅。对于住宅模型的征收,目前呼声最高的是针对多套房持有者及部分高端住宅征收。
  物业房产税据倪红日透露,从技术上看,已没有难度。目前最大的阻力来自于地方政府。“房产税的推广依赖于各地的住房信息联网系统,以此来确定每个家庭有多少套房,从而确定征收对象。但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的阻碍,就是地方上掌握权力的人,他们往往拥有多套房。”
  物业房产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近期也表示,全国住房信息联网进一步推广的阻力很大。不过,地方政府的态度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它们从原来的消极转变积极的最大动力是,在中央坚持调控不放松的背景下,各地方的土地出让金正节节下滑。
  据倪红日透露,目前湖北、湖南、海南、、等地均在为扩围房产税做准备。她认为,如果一旦全国扩围,最可能采用的方式就是借鉴湖北鄂州的房产税改革方式,先从经营性物业改革。
  据了解,湖北鄂州试行的方案是整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同时改革房产税,即将按照房产原值征税的标准,当改为按照市场评估值征收。
  倪红日认为,中首先被征收房产税的应该就是多套房持有者。
  据《21世纪经济报道》
  房产税试点范围将扩大,湖北湖南海南广州杭州等地开始准备
  自房产税改革进入视野以来,关于房产税技术准备的质疑一直不断。的确,改革后的房产税将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那么,房产税如果全国开征,无疑将对我国目前以征收间接税为主的税制征管体系提出质变的要求。
  物业房产税在楼市调控从紧的背景下,去年以来全国住房信息联网建设明显加强,住建部更是在今年初设定了上半年40个重点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的目标,随着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的逐渐实现,在掌握房产税征税信息方面也就解除了障碍。
  物业房产税此外,无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房产税本身的特征看,征收房产税都需要成熟的房产评估技术。今年以来,税务系统在全国推广房地产评估技术,这一技术在遏制逃避税款中已经发挥作用,这意味着征收房产税的评估技术也基本具备。
  物业房产税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年中召开专题会议明确,要深化征管改革、构建现代化征税体系。此外,税收征管法也将在今年修订,税收征管体系环境将会出现大的变化,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征收包括房产税在内的直接税,能力将增强。
  物业房产税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房产税改革的大方向明确后,无论是掌握涉税信息还是评估技术方面,包括税务部门和城建部门准备都在加快,可以说征管技术目前已不是的最大障碍。
  物业房产税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房产税即使发挥出调节作用也难以替代限购措施,限购和房产税是不同性质的手段,房地产市场恢复常态时,限购自然就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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