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挖机的停车费收取标准挖掘机

挖掘机没钱月供被扣融资公司是否可以将其转卖_百度知道
挖掘机没钱月供被扣融资公司是否可以将其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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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分期买的?如果逾期太久的话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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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摄影报道&&核心提示&&高额停车费&&奥拓车因涉案,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出狱后,彭州男子禹先生准备取车,却被告知需要交纳停车费:1天30元,3年的停车费就高达32850元。“我的奥拓车也就值个2000元左右。”&&该不该收?&&一名检察官介绍,在现实生活中好像是要收费的,但从法理的角度讲没有规定要收费,另外从法理的角度讲,扣押了车子之后,扣押单位就应该从扣押决定之日起负责自行保管。&&彭州男子禹先生因涉嫌犯罪,他的一辆奥拓车被扣押。待他刑满释放后来到停车场取车时,他傻眼了:停车场工作人员说,每天30块钱停车费,加起来要3万多。“我的奥拓车也就值个2000元左右。”禹先生表示,除非免费,否则他就放弃这辆车。&&刑事涉案车辆被扣押后,到底要不要收停车费?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四川省相关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大多表示办案部门扣押刑事涉案车辆后不能收取停车费。&&犯抢劫罪 涉案奥拓车被扣押&&前日,成都商报记者在彭州市天彭镇寂光社区见到了禹先生。34岁的禹先生看上去已经从3年半牢狱生活的阴影中走了出来。去年年底,禹先生从崇州监狱出来,在亲友的帮助下,投资了3万多在社区开了一茶楼,从家里到茶楼,禹先生有时步行,有时开借来的轿车去,总感觉不方便,他就想到了被扣押的奥拓车。&&说起这辆车,就不得不旧事重提。禹先生说,2002年他花2.6万元买了这辆蓝色奥拓车。“2010年,要修邛名高速,需要大量沙石。”禹先生说,当时朋友介绍称有200万方沙石要运到工地,1方沙石可赚5毛钱,这样就有100万元的收入。禹先生和朋友就找到了双流的何老板,何老板答应组织20台货车运送沙石,但后来仅来了10台车。在试拉了一趟后,何老板他们觉得路况不好,要亏本,就都走了。“挖掘机等都准备好了,这下让我们损失大了。”禹先生一朋友毛了,就打了何老板他们一顿,并要求他们赔偿损失,最终谈成损失费为3万元,禹先生他们收到了1万元现金。&&正是这1万元,让禹先生被判抢劫罪,获刑3年半,奥拓车也因为涉案而被扣押了。&&要交3万多停车费 才能取回车&&监狱里,禹先生获得减刑半年,去年11月14日,禹先生刑满释放。出狱后,他不得不为寻找自己的奥拓车而折腾。判决书显示,他的这辆奥拓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随案移送。&&去年12月,禹先生找到邛崃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询问奥拓车的去处,相关人员告诉他案子已移交天台山派出所。几番找寻,禹先生找到了车辆停放的成都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邛崃市分公司的停车中心(下称停车中心)。“对方告诉我停车费就高达3万多元,商量了很久对方才同意五六千元。”禹先生说,他刚刚从监狱出来,取车时手头就只有1000多元。实在太贵了,禹先生就打算放弃这辆车,如今偶尔想起也挺不甘心,车子虽破但当个代步车还是可以的。&&近日,禹先生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刑事涉案车辆不收停车费,他决定再去停车中心取车。成都商报记者前日随同他暗访调查。&&从彭州到邛崃,辗转了近2个小时,前日上午11时许,禹先生拿出停车证,交给停车中心的工作人员沈女士。沈女士一看上面写着的进场时间,也很惊讶,“这是日(进停车场)的车子”,沈女士粗略算了一下,1天30元,3年的停车费就高达32850元。1天怎么收30元?沈女士指着墙上贴着的收费标准,上面明确写着一类客货车停车费每日30元。禹先生说,朋友告诉他涉案车辆的停车费是财政拨款来付的,“我们所有的涉案车子都是不收费的。”对此,沈女士答复道,“没有哪个拨款给我们。”&&警方称依法扣押 车辆涉案已移送&&前日中午,禹先生来到停车中心管理的另一处停车场。找了足足10多分钟,才在旮旯里找到了自己的奥拓车,从表面上看还比较新。&&当天下午,禹先生再次找到邛崃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刑大负责人说,他们是依法扣押禹先生的车子,“我们只负责侦查办案,负责案件的事实部分。”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如果不涉案(车辆),我们弄过来,该给你们放行就放行,但你的车子是涉案车辆,我们移送出去了,也就脱手了。”该负责人建议禹先生可向公安局信访部门反映情况。之后,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了停车中心王经理的电话。一名姓沈的女士受王经理委托在电话中回复:“经过领导同意,大部分费用给你们免了,只收你们5000块钱,一般情况下只免一半。”对于这一结果,禹先生显得很无奈,他向成都商报记者表示,如果不能免费,他宁可放弃这辆车。&&1&&那么,涉案被扣该收停车费吗?&&多名司法人员认为不该收取停车费&&就涉案被扣车辆到底收不收费,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一些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一名检察官介绍,在现实生活中好像是要收费的,但从法理的角度讲没有规定要收费,“也没有看到过相关规定。”另外从法理的角度讲,你扣押了车子之后,扣押单位就应该从扣押决定之日起负责自行保管,“肯定是不收费的。”&&成都商报记者采访的多名法官也认为,司法部门强制性扣押刑事涉案人员的车辆,是处理案件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依法律规定该没收就没收,该返还就返还,办案的整个过程都不应收取停车费,况且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没有涉及停车费的问题。&&而另一位基层法官则认为,办案部门依法扣押车辆之后,如果将其停放在办案部门内部将不会产生停车费,而如果在第三方盈利机构停放,则由当事人支付停车费,并需出示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取车。&&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马静华开门见山地表示,办案部门扣押刑事涉案车辆后肯定不能收取停车费。它属于扣押行为,不是契约行为,也就是说办案部门没有和被扣押人签订一种保管合同,是国家为行使侦查权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调查措施。这种扣押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对侦查机关来讲是一种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不因此而产生收取停车费的权利,这是和契约关系不相同的法律关系。“这个不需要有法律规定,由侦查行为而产生的扣押行为并最终返还,怎么能收取因扣押而产生的费用呢?”&&2&&什么时候可以取涉案车辆呢?&&认定应返还当事人后,凭生效判决取车&&对于什么时候可以取车这一问题,上述检察官说,对于作为交通工具的车子,公安可能就返还了;如果作为作案工具,可能就需要等到判决生效以后,如果法院没有判决没收的话就可以取车了。&&对于不构成犯罪,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嫌疑人就可以找公安取车了。该检察官认为,“在哪个单位扣押的,就应该找哪个单位,要是公安扣押的,就得找公安。”因为在司法实践当中,像汽车这种大件物品,即使是起诉,也是一个物品清单,还是保存在原来扣押的地方。&&马静华对此称,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被扣车辆与案件无关,或者被告人无罪或者应当返还给当事人的,当事人可凭生效的判决向扣押的单位领取。&&新闻链接&&兰州出台规定,车辆扣留法定期不得收取停车费&&兰州交警支队今年将全面加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出台交通违法涉案车辆管理规定。&&兰州交警支队制定的规定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事故车辆依法扣留期间,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车辆扣留法定期限内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办案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用。扣留期满依法返还的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在涉案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单位停放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需要依法扣留车辆的,交警部门要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情形执行,严禁非法定情形扣留车辆。扣留期间产生的涉案车辆保管费由办案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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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content").html(html);>挖掘机被扣320天 停车场收费3万2按类型按地区安徽巢湖矿山整治扣押挖掘机 多部门罚款引争议|挖掘机|巢湖|罚单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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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矿山整治扣押挖掘机 多部门罚款引争议
  对于巢湖市中焊镇武都村村民杨虎来说,现在最大的“心病”就是自己租来的挖掘机被当地政府部门扣押了13个月。这个不到30岁的小伙子,一提起“挖掘机”三个字,脸上的笑容就凝固了。
  这台“现代”挖掘机就停在巢湖市的一处停车场里,已是锈迹斑斑。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这处停车场里还停放着大大小小十几台挖掘机,有专人看守,外人不得随便进入。一名看守人员告诉记者,每天的停车费是30元,有些车子的停车费已达数万元。“车主办完罚款手续后,必须把停车费交齐,才能把车开走。”
  同样,巢湖市散兵镇的村民项友新的“沃尔沃”挖掘机也被扣押在这处停车场4个月之久了。项友新告诉记者,挖掘机是全家谋生的工具,是通过银行按揭买的,每个月要还2万多元的贷款。
  这些原本可以创造经济效益的挖掘机为何被政府扣押至今?记者来到巢湖市对当地群众反映的挖掘机被扣事件进行调查。
  原以为在这两个部门交完罚款就行了,没想到,工商局最后还要罚
  杨虎告诉记者,日,他租用了一台挖掘机在巢湖市夏阁镇试刀山处采挖耐火泥,被当地执法部门查获,停在山上的挖掘机就被拖走了。
  巢湖市林业局当年6月8日向杨虎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未办理任何林业用地许可手续,擅自在夏阁镇试刀山处用挖掘机采挖耐火泥,毁坏林地507平方米,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40条,处以15180元的罚款,并限定在日前,恢复林地现状。
  让他不能接受的是,后来当地国土部门又对他处以罚款。当地国土部门认为,杨虎的行为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第三条。国土部门出具的“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显示,杨虎租用了一台现代牌挖掘机在试刀山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耐火泥),经立案调查取证,当事人共非法开采矿量为819吨,根据相关法规,对其处以16380元的罚款。
  杨虎向记者出示了缴纳罚款的两份收据,上面分别盖有巢湖市国土部门、林业部门的公章。
  “原来以为,在这两个部门交完罚款就行了,没想到,工商局最后还要罚。”巢湖市工商局向杨虎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载明,违法事实同样是用挖掘机采挖耐火泥一事。
  工商局认为,杨虎的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1项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该《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没收挖掘机。
  “后来我申请听证,工商局最终决定,不没收挖掘机,但罚款5万元。”杨虎说,加上数千元的拖车费,1万多元的停车费,可能还要再花上近7万元,才能取回挖掘机。
  “我的违法事实就是用挖掘机采挖耐火泥,一共只干了半天,机子就被扣了。”他表示,无力承受,这么多部门的罚款。
  和杨虎一样,不少当事人都接受了“多次罚款”。记者在巢湖市工商局采访时遇到了菊虻牟糠执迕瘛R晃缓涡沾迕袼担14户合伙凑钱租了一台挖掘机在山上开采石料被查获,后来被国土部门罚了5万元,又被工商局罚了5万元,此外还缴纳了“停车费”、“测量费”。
  一案能否多次罚款?对此,巢湖市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赵福宣认为,因为是联合执法,当事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每个执法部门都会依据各自的法律作出处罚。“处罚对象不一样,处罚内容不一样,说是‘重复处罚’,其实是一种误解。”
  他强调,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是经过市里“打击非法采矿”联席会议会商通过的,不是由哪一个部门决定的,最后要向社会公布的。
  不过,《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采峰认为,巢湖市执法部门的做法涉嫌“重复罚款”。作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即使用挖掘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也不能对其进行两次罚款,否则有违“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在他看来,这也牵涉到违法行为的“竞合”问题,应当针对当事人的最主要、最严重的违反行为,由一部门进行集中处罚,罚款之后,其它部门不能再对其进行罚款。否则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环保、税务等众多部门均可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决定,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有失公正的。
  不能用违法的手段来制裁违法的行为
  近年来,巢湖市严打非法采矿现象,是因为矿山粗放式开发,巢湖周边的部分山体一度“满目疮痍”、“支离破碎”。为了建设生态巢湖和宜居城市,巢湖市痛下决心,曾用两年时间关闭了全市67家矿山企业。与此同时,完成39万平方米的生态修复。
  但是,随着矿山的相继关闭,石料价格上涨,一些盗采分子铤而走险,非法盗采,从中获利颇丰。用当地一名官员的话说,有些人几天就能挣数万元,引得不少人效仿。为了严打盗采现象,市政府开展了一系列整治行动。
  据当地媒体报道:“截至今年4月,巢湖市共采取行动53次,依法扣押挖掘机36台、铲车8台、车辆27辆,铲除非法生产线21条,拆除独立破碎机42台;同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共12名执法或监管不力的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此前,巢湖市还成立了“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郭年海介绍,该单位是受市委市政府的委托,牵头组织协调工商、国土、林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据他介绍,之所以实施重拳出击,就是为了对盗采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让其望而却步。“如果没通过报批,挖掘机只要在山上挖石料,就视为非法,即使是市大建设指挥部,也要通过市政府批准,否则就是非法开采。”
  当记者问道,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以及处罚是否合法时,他表示,“具体案件去问办案单位”。对此,副主任赵福宣也表示,“我们只是一个牵头部门,不是执法部门,只是负责召集各家单位,组织统一行动。”
  项友新还向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原本机主就是我个人,但是有个领导非要我说,机器是租来的。”据他介绍,他后来不得不改口说,挖掘机是向亲戚租的,“并做了假材料”,以证明该挖掘机已卖给了自己的亲戚。
  让他出乎意料的是,这个执法部门向他的亲戚开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理由是,在出租挖掘机的过程中,“没有查验对方的矿山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一行为为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拟处以50000元的罚款”。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这不是在诱导我造假吗,现在罚我妹夫的钱,不还是等于在罚我的钱吗?”项友新表示,实在难以理解执法部门的用意何在。“不过,这样一来,可以多罚一个人。”
  6月24日,记者陪同项友新走访了这家执法部门。一名负责人向机主解释道,“如果说(挖掘机)是自己的,那是非常危险的,有可能被没收。”后来,这名负责人还劝说项友新不要“翻供”,否则一旦承认自己是机主,那么处罚结果“不敢想象”。
  “当时,我要执法人员出示证件,遭到拒绝。”项友新向记者反映,当天执法人员在现场扣押挖掘机时并没有出具“扣押通知单”,只是让其登记了相关了信息。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杨虎的证实。“我当时人都不在现场,挖掘机就被他们拖走了,挖掘机的门都被他们撬开了。”
  有当事人表示,像挖掘机这样大型的生产工具,执法部门作出扣押决定是否能慎重一点?扣押时间过长,机主没有了收入来源,一方面要缴纳罚款,另外还要背负银行按揭,生活压力可想而知,这点希望政府能够考虑到。“为什么不能先放行机器,我们用它干活来挣得合法收入,从而缴纳罚款费用呢?”
  不过,在巢湖市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看来,这些涉案的当事人不少都是盗采分子,有些还是惯犯,他们因此获得了巨额利润,“我们的处罚已经很轻了”。
  但不少当事人表示不能认同这一说法。“并不是所有人都是惯犯,也不是所有人都因此发了横财。”
  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宏光教授表示,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做到以人为本和文明执法。
  他认为,即使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执法过程中也必须采取合法的手段,不能用违法的手段来制裁违法的行为,如果指望用‘所谓法律的手段’来吓倒别人,那么法律成了什么?”
(原标题:安徽巢湖矿山整治一事多罚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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