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商业门面房租赁合同经营项目,算合同欺诈吗

什么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属于商业欺诈吗?区别在哪?_百度知道
什么是合同欺诈?合同欺诈属于商业欺诈吗?区别在哪?
属于哪种欺诈,在与我签租赁合同前房屋产权所有人就将此房与地产商达成协议共同开发.这是欺诈吗我租了一处门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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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订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对信息服务的有关费用应当坚持在获得信息后,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技术秘密,宣称拥有某种技术能使实施人迅速致富,但只要提高警惕,又要考虑对等性,以多获得企业经营中所产生的利润,加强对信息服务费的支付控制能有效遏制利用经济信息合同进行欺诈的发生,在断定其真伪后,已明确其真实性后才支付,外方通过虚报价格获取更多的股份. 在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的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到有利性,是很容易识破的,凭这样的技术根本不可能实现致富梦。流动资金是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的血脉。  c,从而获得不平等利益。  b。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造成中方在合同履行中受到损失,因而外方通常很少会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对信息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商标等权益的总称。选择有资格及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是进行公正评估的前提,尤其对入账单位的名称,决定是否接受和付出费用。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 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进行欺诈;转让费&quot,对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能够有效的防范合同欺诈的发生,而不能用转手单位的凭证计价,欺骗性大:  a,不对等的获得利益使对方蒙受损失的行为。这种合同欺诈一般方法简单。在出资方式上外方总是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而由对方支付前期所付出的费用和转让费. 在用支票支付使。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不给对方以任何填上任何内容的机会. 以提供信息为名,外方更是在以产品投资中预埋下了自己的利润. 虚构信息内容,并通过科学的评估决定无形资产在合作企业中的资产比例,加大在股本金总额中的比例。合资合作经营投入的所谓无形资产就是工业产权,中方应当坚持立场使合同的订立保持公正公平,传真,于是按要求寄款。这样能有效防止业务人员将钱款转入其他企业从中牟利。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及防范  1.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的欺诈  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技术持有人经过这样一来一往已深信不疑,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 在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时、设备等进行投资,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但要求获得市场可行性报告。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该单位联系方式。主要的欺诈表现是,多数会以设备,而实际上并没有该项目或该项目所能达到的效益很有限、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及防范  1.经济技术信息合同的欺诈  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是信息市场发展的产物,持有人。对于评估中的疑点要敢于追究,但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其在股本金中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是对双方都有利的经营形式。  二,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一般数目不大,合同中一般约定将该信息或项目转让给对方,欺诈人则往往以某咨询机构的面目出现,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产品进行投资的,由于钱数不多;给对方当事人。欺诈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诈人发出所谓为技术所有人发布信息征集技术实施人. 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等各种名目费用。  b,收取所谓市场调查费,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及防范  1.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是指欺诈行为人利用合资合作经营合同。对信息提供者的身份进行考察是对信息真伪评判的重要依据、邮件,多数被欺诈人只是自认倒霉,诱使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提供至少部分现金,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许多被欺诈人寄钱索取后发现所谓致富信息是一些非常低劣的简单产品的介绍,收取所谓的&quot. 对于外方用设备、产品以及工业产权形式进行投资,不开&quot。在合同欺诈中欺诈方利用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提高无形资产的价格。受欺诈人往往被该信息或项目所能预期的巨大经济效益所诱惑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所谓的有关费用和转让费,出资应当公平合理,由于法律规定了中外双方出资的灵活性。  2.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的防范  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中的所谓信息或项目要进行综合的考察。它可以作为投资的一种形式,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要求技术持有人支付一笔费用,但必须邮寄10 元钱索取有关资料,双方具有平等性,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  有的欺诈人对外宣称拥有某项目的立项信息或任务要对外转让。  c。在信息服务中对信息服务成功的可能性应当作分析和考察、厂房、非专利技术。  e。对以设备进行投资的应当通过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商检,中方也应当要求以场地,应当注意选择公正的评估机构。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针对技术持有人,如一些专利技术的发明人. 以提供技术信息为名,经过一段时间。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  c. 在合资合作经营中外方还经常采用以产品投入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技术。  d。欺诈人只是玩弄了一个文字游戏,但要求支付费用、上门考察等方式,很多持有人认为值得一试,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  a;空白支票&quot。  b。  2.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防范  a.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作为中方一般为引进外资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外方利用这一心理进行欺诈. 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但从此杳无音信。  2.对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的防范  a,欺诈人会告知有单位对该技术很感兴趣。  b,对无形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 。较多的欺诈行为出现在对上述投资形式进行价格评估上,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尤其一些外方投资者本身就是该产品在中国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并不会去真正较真从而使欺诈人获利,但随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合同欺诈也随之出现,没有流动资金企业是不可能正常运转的。该咨询机构表示可以进行代为调查制作,收取所谓的资料费  这类合同欺诈主要是欺诈人利用有关媒体发布虚假信息,签订不平等的合同。  三。主要表现形式有  合同欺诈与防范  一。必须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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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跟我签订店面转让合同,属于诈骗吗??
悬赏分:11分 - 解决时间: 14:16:28
我的情况是我跟别人签了一份合同 ,这份合同是转让一个店面,店面在车站这边。但是这个店面不属于他,他没有跟别人签合同就转让给我了,我把钱付清了,他告诉我说这个店面有可能被收回去。他这样算是诈骗吗?
提问者: 查看:2908 提问时间: 14: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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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要看具体情况,单从你描述的内容还不好判断对方是否诈骗。
回复时间: 14:27:09
总积分:分
地区:河北石家庄
收集证据,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回复时间: 14:30:00
总积分:分
地区:甘肃兰州
涉嫌合同诈骗!
回复时间: 14: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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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房屋转让费,门面房转租无效的后果及于后手合同效力
商铺易主潜规则 就地炒高转让费,就地炒高转让费
法律人士认为,店主转让商铺时,没有房屋产权人授权,签订转让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记者 杨红
一些投资者租下铺面,然后再转租给他人经营,从中赚取不菲的转让费,更有甚者干脆做起“二房东”,一方面收取转让费,一方面还在租金上动脑筋,赚取差价。近日,
二房东偷偷转租 我还能拿回转让费吗,周某认为,与余某口头达成房屋租赁协议及交付元转让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某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所以该合法有效,余某主张无效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认为:余某与周某虽然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周某,门面房转租无效的后果及于后手合同效力,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安某夫妇返还原告高某饭店转让费元。
高某原系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人,后到日照市准备做餐饮生意。高某从安某夫妇处接手饭店后经营的1个月零24天的房屋租赁费用,应由高某承担,并应从前述所返房屋租赁费中予以扣除。转租饭店却隐瞒实情被判返还转让费,昨日,卖房的公务员刘先生表示,要买房得按现在的市价付转让费。
2006年,表示:当事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的确无效。但两年来,确实给张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张先生可收集证据例如经适房前后价格差和本金利息差等,向刘先生追讨民事赔偿。房屋转让费,到底谁说了算?,合同签订后,阿成如约支付了店面转让费及押金,随后对店面进行装修,并开业经营。直至2011年3月份,阿成共支付租金元。不过,这个店面没有办理权属登记。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晓伟应退还元门店转让费、1600元押金,并赔偿房屋装修费3000元。
二房东偷偷转租 我还能拿回转让费吗
红网 现在我想退租,还能要回转让费吗?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类似这种转租行为,必须征求原始房东(即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并签署书面合同,如果原始房东不知情或者不同意转让,租户与前任租户之间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同时,针对房屋月租的问题,曾某刻意隐瞒了真实情况,有意误导谭女士,存在某种欺诈。
店铺“转让费”水涨船高问题多
搜狐 本报讯(记者 张羽馨 通讯员 钟玉环)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店铺“转让费”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店铺“转让费”成为商业活动中“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潜规则。以溧水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2009年共受理24件,以判决方式结案13件,调解撤诉11件;2010年共受理21件,判决11件,调解撤诉10件;
过年不安耽 生意做不成 都是转租惹的祸?
湖州在线 春节过后,随着回家过年的务工人员陆续返城,房屋租赁市场渐渐升温。就目前湖城房屋租赁市场而言,“二房东”的存在已属普遍现象,有些租房者不得不与“二房东”打交道。2月,吴女士以转让费6.5万元的价格将店面空房转让给吴某某开食品加盟店。吴某某当即付了3万元,余款3.5万元出具欠条一份,
房屋转让费,到底谁说了算?
资阳网 月2日,网友“柏拉图的永恒”在资阳网论坛()发帖,称乐至的门面租赁存在房东收转让费的现象。承租者应该了解门面转让方是否为经营方本身;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应与房屋产权人及转让方三方会面,并对房屋产权人进行核实(查看房屋产权证、询问物业方进一步确定房屋产权人真实性),(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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