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电子员工被开除有工资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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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宝电子厂公司介绍
佛山市华宝电子厂是国内最早一批从事智能楼宇对讲系统研发、生产的专业厂家,系国家和广东省安防协会会员单位,也是广东省安防行业中唯一被入选“广东省重点企业”的老牌安防企业。企业产品曾荣获“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质量信得过好产品”称号和国家级“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均为国内同行业中唯一);佛山市“发明创新技术”铜奖(佛山地区同行业唯一) ;“中国可视对讲设备十佳知名品牌”称号;以及2008年“广东省名优产品”和“AAA+级中国质量信用企业”光荣称号;2010年与慧聪网结成“战略略合作伙伴”;2011年入选央视网智能楼宇行业星级合作伙伴。企业产品多年来以其与众不同的功能特点,不断地开辟和刷新国内智能楼宇对讲领域,创建了具有华宝独特风格的对讲系统,已形成全数字化、半数字化、模拟电路控制的十大系列百余种产品和款式,构成可视、非可视普通对讲系统和单防区、四防区、多防区小区联网报警、信息发布、访客图像抓拍、中心电脑硬盘录像,以及系统故障自检、高品位人性化语音引导操作、语音提示故障,超五类网线水平联网与垂直进户,光纤十公里无扰信号传输等多功能与经济实用相结合;布线操作方便与省工省料相结合的高性价比产品,深受消费者欢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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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宝电子厂怎么样?好不好?相关评论深圳市华宝电子科技待遇如何?想知道物料主管这方面的工资待遇。谢谢_百度知道
深圳市华宝电子科技待遇如何?想知道物料主管这方面的工资待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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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都要体验后才知道,这些信息比较真实。祝你找到好工作,能单独和员工聊聊那是最好的这个估计比较难有人能告诉你哦,才是最真实的。有机会去面试了解下,看看工作环境和员工的工作面貌如何,或者面试完后到周边问问附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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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宝电子厂去打寒假工,这时候是旺季还是淡季啊?月工资大概多少呢?
以后毕业了不要去电子厂的流水线工作,工作单调。月薪大概3000左右,因为电子厂的人到年底都会有很多回家过年不再回去上班了,加班的话一个月在左右,工资低。不用担心没活干,学不到东西的,工作时间长,每天都上班。骚年好好努力吧年尾一般都比较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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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季,大概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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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志勇与东莞厚街华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1759号原告:桂志勇,男,汉族,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委托代理人:夏威,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新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厚街华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郑胜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建斌,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悦敏,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桂志勇诉被告东莞厚街华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春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桂志勇的委托代理人夏威,被告华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志勇诉称:华宝公司的《员工守则》未经过民主程序,也无证据证明已进行公示,桂志勇从未见过《员工守则》,固《员工守则》对桂志勇没有约束力;桂志勇在华宝公司是管理人员,管理整个放电阻的工作,华宝公司为达到逼迫桂志勇离职的目的,单方改变劳动条件,要求原告从事员工作业,继而以桂志勇达不到产量,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为由开除桂志勇;即使桂志勇适用《员工守则》,也不构成记大过的条件,根据《员工守则》第12、15条,记大过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华宝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桂志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华宝公司向桂志勇支付赔偿金29065元;2.按照工资标准(2013年6月、7月工资的50%计算)加付赔偿金1836元;3.华宝公司向桂志勇支付2013年6月工资2923元、7月份工资750元;4.本案诉讼费由华宝公司承担。被告华宝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的赔偿金29065元和第二项的加付赔偿金1836元没有依据,原告违反了被告的《员工守则》,故意怠工,工作效率低下,经过多次警告,没有效果,在三次警告后作出开除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2.被告已结算出原告2013年6月、7月的工资,只是原告未及时领取,被告无需支付赔偿金。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入职时间及职务情况:桂志勇于日入职华宝公司,任放电中级技工,从日开始任工模课放电组组长。华宝公司提交一份个人工作分析资料表,该表显示桂志勇在日确认其工作内容为放电组内的工作分配调整、出勤、日报表的提交、检查督导推行5S与机器保养、技术指导与异常处理、电极寻找归档与设计修改、学员培训与教育训练;不定期要执行的工作职责为主管交办的事项、工作分配与调整、异常处理与技术指导等;执行的工作负责产出的产品为模具零件加工;如发生错误会影响交期、品质、对需求单位出货造成一定影响。桂志勇确认该表的真实性。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双方于入职当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工资情况:桂志勇主张其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4152.18元,并提交银行流水记录、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条为证。华宝公司确认银行流水记录的真实性,不确认桂志勇提交的工资条,主张应以其提交的工资表以确定桂志勇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但桂志勇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条与华宝公司提交的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份的工资表所显示的数额均能相互对应,经计算该工资表显示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为4059.57元/月。四、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双方于日解除劳动关系,华宝公司主张桂志勇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其三次记大过的处分,于日发出公告,以“桂志勇日至日因上班时领导有分配其放电加工工作,桂志勇有严重怠工现象,不进行工件加工,失事误事,造成严重影响,影响到整个团队的工作士气,不利于团队管理,目前已累计满三次大过,严重违反厂纪厂规,7月5日工会委员会进行协调”将其开除。华宝公司确认在桂志勇入职时向桂志勇发放的《员工守则》为2008年的版本,其后并未对桂志勇培训过其他版本,桂志勇则认为华宝公司根据2013年版本的《员工守则》解雇其缺乏依据。2008年版华宝公司《员工守则》第六章第七条第三款第12项规定,工作懈怠、失事误事,致使公司损失且有据可查者予以记大过处分;第七项规定,如同一人违规事件在一年内重复再犯,则处罚等级上升,升级顺序为警告→小过→大过→开除。2013年版华宝公司《员工守则》第六章第七条第一款第5项为“年度内累计满三次大过者,予以开除”;第三款符合记大过处分的第12项为“工作懈怠、失事误事,致使公司损失且有据可查者”。华宝公司主张桂志勇违规情况如下:日领导分配放电任务,桂志勇严重怠工,不进行工件加工,工作懈怠、失事误事,造成严重影响,影响到公司士气,予以记大过处分。日、7月3日均因同样的原因被记大过。为证明自身主张,华宝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三张人事奖惩申请单,奖惩单上有其他员工签名证明,并均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2.放电组3至5月份工模部产值分析表及个人效率值表,根据上述表格显示,放电组3至5月份员工平均产值为4690.37元,平均效率值为0.74,桂志勇的平均产值为1342.17元,效率值为0.22。3.六份会议记录,其中,日的会议地点在东莞市厚街劳动局,劳动局工作人员、桂志勇、华宝公司的工作人员杨某某、唐某某参加了会议,其中桂志勇称自身从5月6日开始上班没有再开机台了,加工工件不是其份内事情,其认为再在该岗位做没有意思,但表示不同意写离职单,也不会做不是其份内事情的不合理的工作,劳动局人员经协调后称“那公司该分配给他什么任务就还分配,如果不做就按公司规定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到一定程序该开除就开除”。桂志勇对三张人事奖惩申请单的真实性不确认,认为其自身不存在怠工的现象,对于放电组3至5月份工模产值及个人效率值的表格的真实性确认,但认为上述表格不能证明桂志勇存在怠工的现象,桂志勇是管理人员,负责对整个放电组进行管理,没有实际操作机器,作为管理人员,产值不高也符合公司对管理人员的要求。对于六份会议记录,桂志勇确认日在劳动局协调的会议记录,对其余会议记录则认为没有其签名,均不予确认。庭审中,桂志勇确认其不愿意从事华宝公司安排的工件加工工作,并表示其只对加工工件进行指导。宝华公司则表示加工工件是桂志勇的工作内容之一,组长及组员均应操作机器,只是组长的工资数额较高。双方均确认华宝公司未对桂志勇进行过调岗。五、仲裁情况:桂志勇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华宝公司向其支付:1.赔偿金29065元;2.2013年6月份工资2923元、2013年7月份工资750元;3.按照工资标准(2013年6月份、7月份工资的50%计算)加付赔偿金1836元;4.经济补偿金12456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经审理,作出东劳人仲厚庭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由华宝公司支付给桂志勇2013年6月份工资2923元和7月份工资522元,共计3445元;3.驳回桂志勇在申诉中提出的其他申诉请求。庭审中,桂志勇表示2013年6月、7月的工资同意按照仲裁裁决的数额即2013年6月工资2923元、7月工资522元为准。以上事实,有桂志勇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参保人缴费明细、个人账户对账单、厂牌、公告、对账单、工资条、作业标准、各职务人员工作事项明细、短信通知,华宝公司提交的承诺书、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人事登记表、人事调整申请表、个人工作分析资料表、放电高级试题、、5月的工模部产值表及分析表、公告(共四份)、人事奖惩申请单3份、出勤记录、工资表、会议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与被告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对华宝公司应向桂志勇支付2013年6月工资2923元、7月工资522元均无异议,故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桂志勇要求华宝公司按照前述工资加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华宝公司是否应向桂志勇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根据双方均确认的个人工作分析资料表显示,桂志勇确认模具零件加工是其工作内容之一,桂志勇作为放电组组长,工件加工属其部门的工作范围,华宝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一定的自主用工权,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以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亦属合理,且双方均确认华宝公司并没有对桂志勇进行过调岗,且华宝公司向桂志勇支付特殊加给及实发职务津贴没有减少,对其组长的职务待遇并不影响;其次,桂志勇不服从华宝公司的安排,并明确表示不同意从事该岗位的工作,从华宝公司与其在劳动局协调及桂志勇自身的陈述可知,桂志勇拒绝从事华宝公司安排其进行加工工件的工作,故对华宝公司对桂志勇开具的三份人事奖惩申请单,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即在华宝公司给予桂志勇记大过的处分后,其仍不服从工作安排;再次,从放电组3至5月份工模部产值分析表及个人效率值表可见,桂志勇的平均产值及效率值与其部门的平均产值及效率值相比,明显偏低,其作为组长,效率低下确实会影响团队的士气,不利于公司的管理。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并对比华宝公司2008年版和2013年版的《员工守则》来看,桂志勇在日、7月2日、7月3日因严重怠工,不进行工件加工,失事误事,均被记大过处分,已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符合被开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华宝公司解除与桂志勇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桂志勇要求华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0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桂志勇与被告东莞厚街华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被告东莞厚街华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桂志勇支付2013年6月工资2923元、7月工资522元;三、驳回原告桂志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桂志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春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碧艳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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