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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精细化工区。
法定代表人潘力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伯权,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妙玲,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邦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水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曹文艳独任审理,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伯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浩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邦公司诉称,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2号厂房、门卫室工程。根据合同第32.1款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被告应向原告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然而,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且不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办理工程物业的产权证。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坚持要求原告先行结算工程价款,才向原告交付工程竣工资料。为了尽快办理工程物业的产权证,原告不得不作出妥协,于日与被告签订了确认工程款的《协议》,并敦促被告务必尽快交付相关竣工资料,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交付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同时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付以下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图纸的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格证》、《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施工竣工档案认可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协议》。
被告三水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违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根据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32.1条的约定,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交付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原告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告交付资料,没有合同依据;2.被告没有向原告交付资料,是因为原告作为建设方,没有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没违约在先,被告只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只要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随时可向原告交付资料;3.以下资料并不是被告的交付义务:《施工图纸的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同证》、《建设施工竣工档案认可书》。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2号厂房、门卫室工程。该合同通用条款第32.1款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在该合同的专用条款部分,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约定为按双方协定的时间执行,就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双方约定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若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仍未支付工程款,从第六天起,每推迟一天,发包人应按总造价万分之一赔偿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最高限额为10万元。日,涉案工程进行了验收,被评定为合格工程。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确认被告实际欠原告工程款4,142,000元。
就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的工程资料,被告认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被告持有,但认为《施工图纸的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同证》、《建设施工竣工档案认可书》不是被告持有,被告没有交付义务。就《施工图纸的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同证》、《建设施工竣工档案认可书》,原告无法提供法律依据证实是应由被告交付,但认为是双方口头约定。就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诉讼请求,原告陈述是需要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盖章,所以要求被告协助。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兴邦公司和被告三水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对上述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被告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即先履行抗辩权是在互负义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才享有的权利。首先,被告有向原告交付相关工程资料的义务,原告有向被告支付工程结算款的义务,但法律并未规定两项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当事人就先后履行顺序也并未进行约定,因此,被告所主张的先履行抗辩权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所述原告迟延支付工程结算款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双方就此问题已经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被告可以依据约定主张权利。
二、关于被告应交付的工程竣工资料的范围。被告认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为被告持有,但认为《施工图纸的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同证》、《建设施工竣工档案认可书》不是被告持有,被告没有交付义务,而原告并未就被告持有《施工图纸的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规划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环保验收合同证》、《建设施工竣工档案认可书》提供依据,因此,对上述文件应由被告交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有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的义务,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该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盖章,而协助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备案是施工单位的附随义务,因此,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以下工程资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予以协助;
三、驳回原告珠海兴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文艳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静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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