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开的出库单怎么可以让皮肤变白造假

&&&&&&两个月前,有媒体报道称,康芝药业前任审计部经理何晓梅实名举报康芝药业2011年-2012年存在虚增利润、粉饰业绩、虚构交易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康芝药业随即停牌核查。如今,时间已经过去了两个月之久,康芝药业仍未复牌并发布核查公告,这引发了部分投资康芝药业的股民的热议。
&&&&&&今年1月21日,康芝药业发布《关于聘任审计总监的公告》称,何晓梅不再担任审计部经理,也不再为审计部负责人。在外界看来,这本应是一场正常的人事变动,然而,康芝药业深陷负面新闻的危机却由此爆发。今年4月份时,该媒体收到了何晓梅的实名举报信以及超过2G的音频、视频、账表等证据。据何晓梅介绍,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着重大违法问题,并希望得到200万元的“特别奖励”,不过,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矛盾由此激化...
两年利润超三成虚增
&&&&&&2011年-2012年,康芝药业合并报表利润两年合计2686.5万元,康芝药业通过虚开发票、虚构交易和少计费用虚增的利润合计1600多万元,同期虚增利润金额占公告利润的33.5%。如举报人举报内容准确无误,则康芝药业两年累计利润至少三成以上是水分。
&&&&&&据了解,康芝药业营销公司虚构收入的具体做法如下:其先通过事先找到的“过票公司违规开具药品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过票公司”主要有揭阳嘉信(揭阳市嘉信药业有限公司)、揭阳长懋(揭阳市长懋药业有限公司)、揭阳康特(揭阳市康特医药有限公司)、揭阳康泓(揭阳市康泓药业有限公司)等;同时,康芝药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事先约定的下家(客户)公司,金额较大的有广东大翔(广东大翔药业有限公司)、海南宜通(海南宜通医药有限公司)、海南昊德(海南昊德医药有限公司),并按开票需求,康芝药业营销公司海口财务部配合开出对应的采购入库单,以及销售出库单,以完成单据的配套造假...
&&&&&&何晓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康芝药业营销质管部除按开发票要求配合开出相应的出入库单据外,还按公司要求伪造多家供应商销售出库单,并按公司授意,私刻多家供应商印章。2012年底,审计部在审计中发现,合计750件、每件300盒的公司主打品种度来林(18袋/盒,生产批号分别为月份的多个批次)被集中在车间,由车间工人逐袋剪开销毁。而在公司废品库中,发现数十包已拆出的该批次包装盒及说明书。2013年1月,审计部开展单据连续性审计时调阅了一本2012年5月的销售出库单,并与开单人员吴XX及印章保管人李X进行沟通,确认了康芝药业授意伪造单据的事实。该单据分别保管在康芝药业营销质管部海口的办公室,以及康芝药业营销公司位于海南洋浦的办公室。至于伪造多家供应商出库单,何晓梅向监管部门提供了视频证据。
&&&&&&康芝药业此前曾在瑞芝清不良反应事件中饱受打击。瑞芝清(即尼美舒利颗粒)事件在2011年全面爆发,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尼美舒利用于儿童退热时,对中枢神经和肝脏造成损伤的案例频频出现。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明文下发《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规定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禁止用于12岁以下儿童,这几乎相当于康芝药业尼美舒利颗粒被死死扼住了咽喉。但在如此恶劣的形势下,康芝药业仍然实现正利润。事实上,如果仔细研读康芝药业2011年年报,不难发现一些出人意料的数据,公司总营业收入同比基本持平,业绩大幅下滑,但除尼美舒利颗粒以外的主营产品营收却巨幅上涨。
&&&&&&据了解,何晓梅实名举报康芝药业的违法问题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即“为弥补2010年瑞芝清事件爆发导致的销售收入下滑,掩盖主推品种度来林销售情况不如人意,康芝药业营销公司(海南康芝药品营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其他品种的销售,虚增销售收入”。业内人士指出,康芝药业在主营品种瑞芝清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时能保持实现正的净利润本身就是值得推敲的。
内外两套账 小金库调节利润
 康芝药业营销设内外两套账,海口财务部核算外账;内账由广州财务部核算。”
 据其称,康芝药业营销公司销售绝大部分实行款到发货销售方式,接到客户要货需求后,发个人账号给客户,要求货款打入个人账户,确认款到后,通知广州库发货。如客户不要求开具发票,营销公司则不计收入成本,货款不入公司对公账户,实现资金体外循环;如客户要求开具发票,则要求客户二次打款(通常由销售员代为操作)至营销公司对公账户,营销公司质管部依据广州销售部发过来的开票申请,分别开出对应销售品种的产品购进入库单及产品销售出库单,送交营销公司财务部做账,营销财务部开票员依据开票申请开出发票。同时要求营销公司海口质管部门配合开出相应销售出库单,以完成单据系统造假。何晓梅称,康芝药业营销设内外两套账,其中营销公司海口财务部核算外账;内账由营销公司广州财务部核算,配备独立的财务软件,该软件未纳入财务用友U8系统核算。同时为了应对证监、药监等不同部门的检查,营销质管部还制作有两套出入库单据。借此,公司得以顺利操控自身各种财务数据 ,实现了巨额利润悄然转移。其渠道则是一个个隐秘的关联公司。...
隐瞒关联公司 康芝药业自买自卖巧增业绩
&&&&&&康芝药业上市前三年(2008年-2011年),广东同慧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同慧)连续两年为其第一大客户。2011年起,康芝药业披露前五大客户均以字母代替,无法看出双方交易金额,但应收账款显示广东同慧仍举足轻重。调阅广东同慧工商资料发现,该公司由黄宇翔和林汉通出资500万元,设立于日。日,广东同慧出资人变更为廖娟民、朱炳强。记者调查发现,廖娟民还有另一层身份,即康芝营销中心总裁办行政部经理。广东同慧监事朱炳强另外身份则为康芝药业企管中心采购经理。
日,广东同慧股权再次变动,出资人更换成陈登隆、陈少忠。陈登隆为广东省科学院高级工程师,广东省医药商会副会长,曾担任广东潮人海外联谊会科教卫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其履历与康芝药业董事长洪江游高度重合。广东省医药商会至今仍与康芝广州分公司同处办公,财务核算亦由康芝营销中心负责。陈少忠同样在康芝营销中心储运部任职,。尽管广东同慧注册地已于2012年9月从广州迁往深圳,此时,陈少忠在广东同慧已没有一分名义出资,但迄今为止,陈始终在该公司任监事。
&&&&&&此外,广东同慧年的历次工商变更均由张俭雯办理,其委托代理身份为广东同慧员工,但张俭雯同时出现在康芝药业员工嘉奖名单上,获得“2011年度表扬奖”。值得关注的是,广东同慧月股权频繁变动,恰逢海通证券(行情,资金,股吧,问诊)入场尽职调查阶段,尽管海通证券称保荐团队做了不少尽调,但其《上市保荐工作报告》显示,对康芝药业与大客户广东同慧交易的真实性、是否为自我交易却没做任何独立调查...
关联交易死灰复燃
&&&&&&事实上,洪江游手中的道具并非只有广东同慧,类似戏码还在海南中瑞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海南中瑞)上演。尽管何晓梅举报海南中瑞与公司亦有关联关系,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她只是听公司内部传言海南中瑞是邹文生的公司,但她肯定,“所有股权转让都是形式上的,控制权依然掌握在自己人手里。”海南中瑞原为洪江游配偶邹文生及其母亲丘珍莲之控股公司,康芝药业日宣布二人已将所持海南中瑞 30%、70%股权分别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海南中瑞不再是公司关联方。但工商资料显示,海南中瑞注册资本110万,郑虹蔚、夏惠明各持50%股权,法人代表陈海真,此人与康芝药业关联密切。
&&&&&&还有一个更隐秘的关键人物邹兴昌。无一分钱出资情况下,邹自1997年3月就开始在海南中瑞担任董事长、法人代表,直至日,才由洪江游接替。康芝药业以信披改革漏洞,保护商业秘密之名,将客户情况用字母替代,使其与海南中瑞的灰色交易亦不为外人知。...
&&&&&&康芝药业IPO前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也曾引起发审委重点关注,并要求补充法律意见。诡异的是,IPO落实反馈意见阶段,康芝药业披露的2007年关联交易数据竟有两个版本。北京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日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显示,康芝药业预披露前申报的2007年向广东医贸、海南中瑞销售额为2967.53万元,占当期营收30.93%。与康芝药业盈利能力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被隐瞒的关联方海南中瑞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海南中瑞在这场精心打造的资本魔方中所扮演的角色已不言自明。
康芝药业被曝违规 多方被牵连陷入泥潭
&&&&&&此前,万福生科造假上市一事,保荐人平安证券被暂停保荐资格3个月,没收该单保荐业务收入,并被处以2倍罚款合计7665万元;同时成立总规模为3亿的万福生科造假受害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两名保荐人则终身禁入。从IPO项目的选择,到上市辅导,再到上市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是公司上市的关键角色。而康芝药业此次的保荐人海通证券自然难逃其咎。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今年一季度末,共有9家机构合计持有康芝药业1457.83万股,占流通股的比例高达20.62%。其中3只公募基金是持股主力 ,合计持有1015.82万股,占流通股的14.37%。华夏红利混合、富兰克林国海潜力组合、大成价值增长,分别持有康芝药业494.45万股、385.55万股、135.81万股,为公司一季度末的第一、第二、第四大流通股股东。
&&&&&&虽然当遭遇虚假陈述时, 证券投资基金和一般投资人一样会受到损失, 也同样具备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资格。但基金维权却并不像散户那么容易。“针对虚假陈述,只要有证监会 、财政部等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信息披露、财务方面的行政处罚,散户都可以此为依据,向上市公司索赔,但基金公司要想维权,需要提供尽职调查报告等可以证明自己尽了专业投资管理人责任的证据。然而,向法院证明已经做到尽职调查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相关律师对此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康芝药业从2009年闯关IPO开始到2012年,四年间已更换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是深圳南方民和、中审国际、中审亚太。何晓梅举报的涉嫌财务造假的2011年度和2012年度康芝药业年报是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的。厉健律师指出,如果证监会认定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
康芝药业小调查
康芝药业高管列表
康芝药业财务报表
或成下个万福生科
康芝药业本次被曝光涉嫌财务造假,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谓是撞在“枪眼”上。近期,证监会高层多次表态将转变职能,进一步强化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主席肖钢更表态要加强监管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券商分析师表示,尽管从相关材料中看,康芝药业的虚增收入规模不如万福生科,但从其虚构交易、隐瞒关联交易等性质来说,均是监管层不能容忍的。而一些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由于此次何晓梅举报中所涉及的材料相当详实,因此不管其是否被确定有敲诈康芝药业嫌疑,康芝药业很难从财务造假的泥潭中独善其身...
“举报门”后的离奇逻辑
如果何晓梅举报属实的话,康芝药业将涉嫌虚构交易、隐瞒关联交易等违规事项,这均是监管层所极其重视的问题。按照之前万福生科造假案的处理情况来看,康芝药业将可能会面临严苛的处罚。按照一个大胆的设想,康芝药业“举报门”后存在着一些离奇逻辑。按照此前媒体关于何晓梅“举报门”信息,何晓梅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康芝药业存在重大的违法问题。康芝药业想私了此事,便与何晓梅交涉后初步达成了协议,由康芝药业支付何晓梅本人200万元封口保密费。就在康芝药业支付50万存款后,康芝药业又以敲诈勒索罪状告何晓梅本人,并把何晓梅送进监狱。对于一家2012年净利润为2260.46万元的上市公司,150万的封口费差额也许是一笔小数目。那么,康芝药业大费周章处理此事,甚至不惜惹祸上身,“举报门”内的乾坤值得深究。...
身陷造假丑闻康芝药业沉默以对
5月23日停牌以来,康芝药业始终对于其卷入财务造假的传闻保持沉默。记者多次致电康芝药业,得到的回复是公司将刊登澄清公告。但截至今日,澄清公告仍未发布。公开资料显示,康芝药业2010年在创业板挂牌,上市保荐人则是海通证券,发行价格为60元/股,发行市盈率(摊薄)为62.50倍。作为一家儿童用药的生产销售企业,瑞芝清(尼美舒利颗粒)是其拳头产品。截至目前,康芝药业尚未发布任何关于接受地方证监局调查的消息。其一季报显示,截至一季度末,在该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中,包括了华夏红利、富兰克林国海潜力、大成价值(090001,基金吧)成长3只公募基金,持股数量分别达到了494万股、386万股和136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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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52:31 & 作者:刘天永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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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以上风险的存在,企业应当积极应对此次税务稽查事项,从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出发,与税务机...
  一、基本案情
  某国有医药企业成立于1951年,主要从事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等医药产品的许可经营。2011年5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其日到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账载进项税额与已签合同记载的进项税额包括进货入库单记载的金额换算进项税额之间差异很大的问题,税务机关的稽查结论认为,公司的进项税额存在实物未入库虚假抵扣、发票无对应资金物流、伪造出库单、抵扣清单不符、未入库等情况,&虚开增值税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部分为:,885.54元,,746.50元。销项税额实际未作销售或销售情况不符的部分为:2008年增值税票税额1,285,398.22元,普通发票税额2,132,216.33元;2009年税额2,006,543.47元。以上共计涉及税款5,288万元。企业认为,公司为现代化发展引进了外部人员并给予了较大的自主权,财务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出现了混乱,后来又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希望税务机关酌情考虑,宽大处理。
  二、本案涉税法律分析
  (一)公司的行为性质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除应当遵守发票管理的一般规则外,销售额、销售税额、购买方还应当符合交易实质。违反交易实质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刑法》第205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2008年到2009年之间,已签订的合同明细账列示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已签订合同明细账未列示与进货入库清算、进货入库清单与已签合同明细账记账之间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的单位与发票开具的单位不符,商品入库时间与增值税发票取得时间之间不一致,发票取得途径存在一定问题,存在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财务管理混乱等;并因此造成了税款上的少缴。因此,公司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存在一定的责任风险。
  (二)本案中公司的法律风险分析
  1、行政责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风险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旦被认定为犯罪,牵涉单位与相关责任人的&双罚制&。《刑法》将责任主体规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具体操作中,可能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直接经手增值税发票的财务人员、以及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人员等。鉴于本案属于某市国税局与某市公安局联合办理的重大涉税案件,主犯存在判处无期徒刑的可能性较大。
  3、调增企业所得税及罚款的风险
  从税务机关的稽查结论当中可以推知,2008年到2009年之间,已签订的合同明细账列示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已签订合同明细账未列示与进货入库清算、进货入库清单与已签合同明细账记账之间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为:未入库虚假抵扣、发票无对应资金物流、伪造出库单、清单不符、未入库等情况。由于进项发票认定为虚开,以上涉税成本发票、收入也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的风险,并因此而引起企业所得税税收事项的行政处罚程序,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约为7,000多万元,行政罚款数额也通常是0.5倍至5倍。
  三、华税观点
  鉴于以上风险的存在,企业应当积极应对此次税务稽查事项,从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出发,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争取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1、从公司经营模式上进行说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承租人或承包人在享有企业经营权的同时,相应地要独立地承担民事及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税法将承租人或承包人规定为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外部业务人员与企业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承包合同》,双方之间对纳税义务的分配,对于双方之间税法关系的定性是有影响的。建议企业提供相关合同与公司制度,对企业与业务员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与公司历史情况,对此部分进行说解,还原历史情形,明确公司与业务人员之间的税法责任分配。
  2、澄清公司之主观故意形态
  公司&百年老店&的身份,以及并不乐观的经营情况、利润情况说明,老旧企业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公司的悠久历史、良好的记录也同时说明,公司整体并不存在借经营之机,侵占国家税款,危害社会利益的动机和行为。公司的业务模式的变革本来属于对于公司历史情况的革新,其主观为通过新的人员的引进与新的经营模式的尝试,为企业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为职工提供更加完善的福利。但在转型过程中,公司延续使用多年的旧有财务制度,公司的老员工对现行税法的具体规范缺乏了解,税务风险控制的意识相对薄弱,与新的经营模式对接便出现了一定障碍。按照税务机关提出的意见,积极整改并查补少缴的税款,对公司的财税制度进行重点规范,加强管理,提高人员素质,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企业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
  3、从善意取得角度进行补充解释
  增值税发票虚开的善意取得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从公司情况来看,虽然存在发票、合同与增值税抵扣之间的差异,但是公司所从事业务为医药,是实际经营的企业,在多年内向国家上缴了数额可观的税款,并且发票的开具有合同行为作为基础交易,经营性质也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因此与&伪造、为他人虚开&等性质的行为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4、积极进行行政程序的应对
  一般税务争议会经过下列阶段:税务处罚告知书&税务处罚事项告示书&税务约谈&听证程序&税务处理与处罚&复议与诉讼。企业应当积极应对税务稽查当中出现的问题,与税务机关积极说解、沟通,充分解释企业的经营状况、历史问题、财务与业务管理的流程,以及造成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状的深层原因。回答税务机关的讯问以及进行书面材料递交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的各项规定,按照事实与法律配合税务机关的相关工作,争取降低其中存在的涉税风险。鉴于本案涉嫌税额巨大,攸关企业生死,故企业应充分做好申请税务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救济准备,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该救济程序的正当行使也为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的减轻,亦有较大的意义。
  5、少缴税款数额的认定
  在税务机关的稽查结论中,以存在未入库虚假抵扣、发票无对应资金物流、伪造出库单、清单不符、未入库等情况为由,将发票、货物及账目不一致的地方全部加法计算涉及税款的数额,该数额与&少缴税款的数额&是存在差异的。在发票与实际销售不一致的情况下,或存在仅仅是发票名称、接受单位的错误,并没有实际上造成税款的流失的情形,在结果上没有侵害国家税权。在损害结果有差别的情况下,对企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这一部分,应当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对少缴税款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尽量减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
(作者:刘天永,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交流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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