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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财产评估抽签公告
ZhiXingCaiChanPingGuChouQianGongGao
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财产评估抽签公告(2015年第3期)
发布日期:
&&& 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六楼613室举行执行财产评估网上摇号抽签活动,所属浙江省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到场监督(但不到场不影响摇号结果)。本次抽签将1件案件标的通过摇号产生1家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同时摇号产生1家备选机构,以作备用。
&&& 评估标的物:
&&& (2015)嘉盐执民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利平、马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中所涉被执行人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君原村厂房&&[厂房产权证号:J069015号,J0690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盐国用(2009)第1-1661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特通知上述案件相关的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届时到场。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海盐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号:浙ICP备号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丰西路633号
邮编:314300 邮箱:fy_bgs@ 办公室电话:6 传真:7 信访接待: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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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盐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包永良。委托代理人:顾跃华、曹颖颖。被告: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婷雅。被告: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利平。被告:姚利平。被告:马金英。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仕博公司”)、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布利华公司”)、姚利平、马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嘉仕博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800000元、利息元(暂算至日止,以后利息按照9.75‰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合计人民币元;2、被告嘉仕博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8271元;3、若被告嘉仕博公司不能立即归还上述款项,则原告对被告鑫布利华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姚利平、马金英对原告上述不能实现债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判,并于同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颖颖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四被告未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查明:一、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日。二、借款金额:7800000元。三、借款期限:日至日。四、借款利率:月利率6.5‰;逾期利率:月利率水平上浮50%。五、还款方式: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六、借款发放时间:日。七、是否设定抵押担保:是;抵押登记时间日,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盐字第J0011716号。八、抵押物名称(证号)及抵押范围:被告鑫布利华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君原村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J069016);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九、是否存在保证担保:是;保证人系被告马金英、姚某。十、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十一、存在的违约行为:利息付至日,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十二、截止日尚欠借款本金:7800000元;利息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按合同约定计算。十三、实现债权费用约定情况:按合同约定律师费258271元由被告方承担。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嘉仕博公司、鑫布利华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给被告嘉仕博公司贷款,该被告应按约还本付息。现,原告诉请要求该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800000元及支付利息元(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75‰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258271元,符合当事人约定,且数额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鑫布利华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君原村的房产为该借款设定抵押,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姚某、马金英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嘉仕博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该二被告对原告不能实现部分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800000元、支付利息元(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75‰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偿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8271元,以上款项,由该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对上述判决内容,原告有权以被告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君原村的房产(详见房他证盐字第J××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姚利平、马金英对原告上述债权不能实现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70138元,由被告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姚利平、马金英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晓炯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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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版:公告
  (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631号  沈建峰:本院受理原告张国敏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富城商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富阳市人民法院(2014)杭桐民初字第1492号  石宝国:本院受理原告柴丽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桐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501号  邵海防:原告汪胜贵诉你、马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809号  徐学飞、王英:本院受理原告余红平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淳商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商初字第809号  徐学飞、王英:本院受理原告余红平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淳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甬北商初字第622号  柳建安、奉化市科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诉你们及陈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甬北商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市人民法院(2014)甬北慈商初字第151号  李玉珍:本院受理原告毛玉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北慈商初字第150号  桑槽:本院受理原告徐光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2528号  郑狄、郑国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2853号  宁波市福来特钢管有限公司、余姚市鑫川精密钢管厂、胡华明、胡啸威: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申斌、人民陪审员梅碧玉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日下午13时45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张兆明: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启雄与被告张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领航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华美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领航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601号  丁希军:本院对原告张小孩与被告丁希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606号  刘飞波、宁波市天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家电配件厂、陈志波、刘亚波:本院对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徐安彬、刘飞波、宁波市天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高钱家电配件厂、陈志波、刘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许祖利:本院受理原告于爱平诉被告许祖利、周小依、宁波东来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史久岳、梁小花、史纪剑、胡月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诉被告宁波鑫淼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梁小华、史久岳、梁小花、史纪剑、胡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15号  宁波双峰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戴亚平诉被告孙海丰、宁波双峰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乐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宁波双峰电工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40分在小港法庭(江南东路628号原供电局大楼2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余商初字第16号  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刘琼、王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文亮诉被告宁波市吴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刘琼、王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催字第2号  申请人龙口市海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银行余姚泗门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5519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昌裕塑料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1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2014)绍越商初字第2154号  李廷群、曾兵远、魏刚、龚艳洪、浙江格尔蓝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志运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绍越商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1177号  楼建成、张孝锋:本院受理原告麻智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廉政、风险及外网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嵊州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新澄民特字第1号  本院受理吕焰均申请宣告唐艳死亡一案,经查:唐艳,女,日出生,汉族,原住新昌县澄潭镇棠村棠东59号。于2010年3月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唐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新昌县人民法院  漆召勇:本院受理原告陈爱东与被告漆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定于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塘下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950号  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温州市华特仪表阀门有限公司、郑晓东、郑福灿、郑晓燕、林秀忠、王显华、王小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被告温州市巨光五金制品厂、温州市华特仪表阀门有限公司、郑晓东、郑福灿、郑晓燕、林秀忠、王显华、王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温龙商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139号  夏念华、洪允芳: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念华、洪允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715号  赵岳成、陈志海: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岳成、陈志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740号  王苗苗、杨玉微:原告浙江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苗苗、杨玉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233号  王建旺:本院受理原告史秀光诉你及被告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本院(2014)温龙永商初字第12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1375号  李子盛、王少英、李勇:本院受理原告周成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1173号  吴小华、陈胜达:本院受理原告林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253号  温州欣希莱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温州猛豹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930号  杜晓波:本院受理蔡金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东民初字第483号  朱爱武:本院受理原告吴碎和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5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嘉秀民初字第934号  盛晓旭:本院受理原告蒋林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嘉秀民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4)嘉海商初字第1036号  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马金英、姚利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维与被告嘉兴鑫布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嘉仕博车业有限公司、马金英、姚利平、周伟忠、海盐县官堂伟明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嘉海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1028号  徐忠、周明观、张荣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诉被告徐忠、周明观、张荣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嘉桐商初字第1081号  叶剑平、金兵、丁加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剑平、金兵、丁加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宣判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日13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2014)湖吴康商初字第544号  潘理长、林小菊:本院受理原告唐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邮寄、直接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344号  陈百金、陈发英、陈曙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卢红林、邵瑛、沈建兵与被告陈百金、陈发英、陈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安民破字第1-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上海一诺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日裁定受理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梅溪镇月亮山工业功能区浙江钱能燃油有限公司厂区内办公楼一楼;邮政编码:313306;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492号  毛俊、徐傲霜: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浪与被告毛俊、徐傲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857号  柳玲娟、陈华锋:本院受理原告蔡国兴诉被告柳玲娟、陈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739号  陈樟棠:本院受理原告唐丽娟诉被告陈樟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金婺北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087号  张桂萍:本院受理原告张逸龙诉被告张桂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剑军、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日14时05分在第13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催字第1号  申请人浙江大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本票1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9561,出票日期为日,票据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浙江大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金华大昌庆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本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830号  李沙珊、蒋桂华、李鼎辉:本院受理了原告毛应元诉被告李沙珊、蒋桂华、李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三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苏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日10时10分在第9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214号  王庆新:本院受理刘信权诉王庆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俞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瑾、骆铠铠组成合议庭,定于日9时40分在第8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5062号  义乌市豪润进出口有限公司、邱坤宗:本院受理胡远亮诉义乌市豪润进出口有限公司、邱坤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剑军、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日14时10分在第13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772号  徐谷生、胡美新: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徐谷生、胡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全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日14时10分在第2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4)金义商初字第4238号  朱余明、倪红洁:本院受理原告闫超侠诉被告朱余明、倪红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全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黄瑾组成合议庭,定于日14时在第2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56号  黄劲松、陈蕾蕾:本院受理原告钟宏军与被告黄劲松、陈蕾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孟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珊珊、人民陪审员张航波组成合议庭,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3001号  陈增荣、张如必、张森林:本院受理原告于锡康诉被告陈增荣、张如必、张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下午13时4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2171号  毛方莹:本院受理原告楼观鑫诉被告毛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浦商初字第217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84号  柴东攀: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英与被告柴东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叶青、人民陪审员虞秀丽组成合议庭,定于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金浦商初字第140号  洪深:本院受理原告楼新红与被告洪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天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应秀萍、人民陪审员虞秀丽组成合议庭,定于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衢柯商初字第1243号  叶斌、朱宪戎:本院受理原告刘红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商初字第1233号  宋金山、张松泉:本院受理原告程晓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4)衢柯花民初字第142号  杨惠忠:本院对原告衢州市衢江区上方巨坚碳酸钙厂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衢柯花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陈旭红、陶伟阳:本院受理原告柯美容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本院第1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陈聪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2014)台椒商初字第309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温商初字第2863号  史桂和:本院受理原告林金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二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商初字第2927号  梁茶清、王卫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滨海支行诉你们与梁雪芬、郑胜利、梁茶才、陶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二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2014)台温商初字第2647号  郑福根、应土亮:本院受理原告瞿建军诉你们与郑仙斌、应善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长期外出,且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们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二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一五年四月六日下午三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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