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要取消医保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镇要去的地方

第A02版: 政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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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形式活失业救助覆盖广三险补贴促就业突泉县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造福城乡百姓
&&本报讯(吕芳&刘宇&王智会)“现如今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去年我看病花了30多万,医保基本统筹报销8万余元,大病报销达15万余元,为我家减轻了负担。”突泉县突泉镇一名患有胃癌的普通百姓发出这样的感慨。
&&突泉县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力求多为民谋福祉,多解民生之忧,在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下足功夫,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百姓幸福指数。
&&医疗救助形式活。突泉县将大病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重中之重,全力解决因经济能力不足而看不起病的群体之忧。通过《突泉时讯》分期刊登政策问答等宣传惠民政策,营造救助政策人人知晓、家喻户晓的氛围。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保险捆绑参保的方式进行扩面,由民政局为全县低保户代缴医疗保险费。截至去年末,该县共为7659名新参、续保的城镇低保人员代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96万余元。同时,与县内外定点的54家零售药店、14家医院、12家门诊签订年度医疗保险及工商保险服务协议书,用最诚挚的爱心和全方位的服务温暖着每一位需要救助者的心。
&&失业救助覆盖广。今年43岁家住水泉镇的刘玉峰,下岗后自己做起了小本买卖,交纳失业保险4年后,从去年6月开始每个月领取800元的失业救助。刘玉峰对记者说:“没想到下岗后还有工资可以拿,这些救助金不仅解决我家的基本生活问题,也为我再就业提供了宝贵的支持。”近年来,该县不断创新救助办法,由过去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保扩展到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人员,由过去重点为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发放转移到现在重点为失业人员发放,由过去集中补发到现在按月发放,实现了失业救助全覆盖。仅去年,该县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就达11768人,发放失业保险金615.93万元,让1276名失业人员受益。
&&三险补贴促就业。突泉县采取补贴发放促进就业的方式,通过对失业人员、困难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认证,核实享受三险补贴人员资格,对他们实行就业发放补贴、不就业不发放补贴的方法,鼓励他们灵活再就业,打消他们“吃老本”、仅依靠国家补助过安于现状生活的想法,激发他们通过就业创业提高生活质量的信心。突泉镇居民申印是原县酒厂下岗职工,他爱人也是下岗职工,目前都在县内企业实现了就业,并都已连续两年享受到了三险补贴,去年夫妇两个每人都领取到了县里规定的3580元的补贴,自谋职业加上领取的补贴,虽说日子过得紧一些,但夫妇俩感觉有奔头。
&&申印夫妇只是突泉县三险补贴救助众多人中的一个典型。据了解,去年,该县为1200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三险补贴,发放三险补贴411.7万元。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水泉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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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活动;   (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公告后,在被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住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等区级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作为计算征收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无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二)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依法婚嫁、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投亲靠友、空挂户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征地公告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因退休(养)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四)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人员(含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但未及时注销户口人员);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并办理收养登记、入户登记的捡拾、领养他人子女以及征地公告后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   (六)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测绘地类耕地面积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率的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根据当年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一次性安置费用、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助费标准和条件以南充市人民政府当年制定公布的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后,不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方式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支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参保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参保后,剩余的安置补助费用于个人的生活安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满16周岁的,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相应的土地补偿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实施农转非安置的,土地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按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依据有关规定按农业人口安置的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和果树、林木(含零星桑树)、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和果树、林木、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补偿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不予补偿,在集体还房时统一修建公共配套设施;选择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应予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号)的规定执行。即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部分不超过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一次性安置供养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收益中解决。   第十八条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全额支付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批准征地时男、女均年满7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个人不缴费。其个人所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按5年缴费年限,一次性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10年缴费年限补助;对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5年缴费年限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医疗保险补助年限,由当地政府进行一次性按10年、5年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为基数,按每年10%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6号)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交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集体出资20%、政府出资80%的比例,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筹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就业且生活无保障,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要求超标准补偿,无理取闹,组织、煽动、聚众闹事,阻碍交通,阻扰建设,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实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征地已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发布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   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及粮食间、套、混种植的农作物地):按当年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成规模净作种植的专业蔬菜地: 元亩。   二、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   (一)成片林木补偿表序号补偿项目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单位1水果类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柑、香柚、柑橘、桃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李子、枇杷、樱桃、幼苗&亩600幼树&亩1000产果期初果&亩4000盛果&亩6500衰果&亩2000葡萄幼苗&亩1000幼树&亩2000产果期初果&亩4000盛果&亩8000衰果&亩20002干果类板栗、核桃、坚果幼苗&亩1000幼树&亩2000产果期初果&亩4500盛果&亩7000衰果&亩25003桑树幼苗&亩4500产叶桑&亩70004油茶、汕桐、乌柏幼树&亩2800小树&亩3500中树&亩4500大树&亩2800&&&&&&&&&说明:按照本表补偿后的林木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零星、套作或一年以内种植的桑树按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其他成片经济林、用材林补偿表(单块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新造林林地(元亩)未成林林地(元亩)已成林林地(元亩)苗圃(元亩)花卉药材备注经济林按搬迁费用评估评审价按搬迁费用评估评审价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用材林800-1300&&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  (三)对单块面积0.5亩以下的零星林木一律不再按棵数进行补偿,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1000元-1500元亩、非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每亩2000元-2500元亩的标准包干补偿给被征地村民小组,在国土资源部门及征地涉及村级组织的监督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合理分配给有关权利人。   三、蔬菜大棚补偿标准(以占地面积计算)柱架结构标准必要条件补偿标准内外镀锌钢管直径6cm长宽高   30?6?2.5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10-17.5元/m2镀锌钢管与竹木混建直径6cm30?6?2.5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8-11元/m2木混、桩架8cm?   8cm30?6?2.5钢筋混凝桩标准10Φ筋灌注水泥5-9元/m2竹木架宽4cm 长800cm30?6?2.5间距为100cm横向3尺拉通30米处底边3-4.5元/m2  说明:1.大棚补偿按平方米计算,含材料费和工时费。   2.由棚主处理大棚残值的,全钢架棚扣除10%、半钢架棚扣除5%的补偿费。   四、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1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35砖、石围墙平方米1102院坝(晒坝)三合土平方米22砖、石、水泥泥浆平方米75石板坝平方米653粪池土粪池立方米50水泥、三合土粪池立方米80条石粪池立方米2604水井土水井口260条石水井口65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口1100机井口11005坟墓普通坟墓座3000砖、石、水泥修砌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座6沼气池产气沼气立方米300未产气沼气立方米607堰塘、鱼池浆砌鱼池立方米300砖石砌筑鱼池立方米380土鱼池立方米308桥&平方米18009村道路土路米100泥结碎石路米160沥青路和水泥路米350规模石板路米30-5010农用水沟条石立方米260-320土沟米4-1011砖瓦窑正在使用的(废弃的不补)个12广柑苕窑&口400-60013照明线&米4-6电话线&米4-6闭路电视线&米4-6广播线&米2-4自来水管(PPR)&米8-1214外设猪圈&座400-60015堡坎&立方米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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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政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 凡户籍在该地,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 2、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史 &&& 在1974年5月的第27届世界卫生大会上,第三世界国家普遍表示热情关注和极大兴趣。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年年报中指出,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在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本。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我国农村的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 &&& 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问题,卫生部组织专家与地方卫生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专题研究,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 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际,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 &&& 农村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我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广大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社会保障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同医院就诊,一般采取就近原则,选择不同医院的报销比例也有所不同,一般对住院患者的报销比例比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的情况。 &&& 二、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 1、报销比例 &&&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第一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5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50000元;&&&&&&&& 门诊慢性病:3000元  第二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60%& &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80000元&&&&&&&&& 门诊慢性病:5000元&& &&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第一档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年支付限额 200元  第二档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年支付限额 300元 &&&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平产 500元 1000元 1200元 800元  难产 800元 1500元 1800元 1000元  剖宫产 1200元 2000元 2500元 1200元 &&&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 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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