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信息鹏华酒分级基金金是股票型基金吗

基金估值:
累计分红:
基金经理:余斌
成立日期:
投资类型:股票型
份额规模:4.03亿份
管 理 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通评级:暂无评级
基金重仓持股截至:
持仓前10的股票
--年--季度10大重仓股
基金持仓查找:
持有量(万股)
市值(万元)
--年--季度10大重仓行业
行业配置查找:
市值(万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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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倍活期存款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客服电话:
以下为热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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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布时间:[ 00:00:00] 来源:巨潮网
份额发售公告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
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准并不代
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 2015 年 4 月 7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24 日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
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本基金通过场外发售的销
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
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建设银行、国信证券公
司等;本基金通过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7、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上限。
8、投资者欲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若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
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
外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9、投资者欲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募集期内具
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份额发售公告
10、通过本基金指定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本
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
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11、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
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1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1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
合同生效并正式发布生效公告后第二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1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
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
17、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8、对 于 未 开 设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 5- )或 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
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9、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20、本发售公告中未明确指明仅适用于“场内认购”或“场外认购”的相关内容,对于
“场内认购”、“场外认购”均适用。
21、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
份额发售公告
预期的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鹏华银行 A 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银行 B
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作为指数
基金的风险、作为上市基金的风险和作为分级基金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仍有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银行分级;基金代码:;
场内简称:鹏华银行)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
4、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深交所挂牌价格
人民币 1.00 元
6、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7、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权证、资
份额发售公告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部分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8、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以下简称“鹏
华银行份额”)、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以下简称“鹏华银行 A
份额”)和鹏华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以下简称“鹏华银行 B 份额”)。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银行份额,并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确认为鹏华银
行 A 份额与鹏华银行 B 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9、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通过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场外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认购基金,单笔最低认购份额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10、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1、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或登录中国建设银行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
“(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1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国信证券、招商证券等(排序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
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
进行公告。
(3)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13、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7 日至 2015 年 4 月 24 日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
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的三个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
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
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 M(元)
100 万≤M<500 万
每笔 100 元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可能需计算新
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
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鹏华银行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鹏华银行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经确认的鹏华银行份额=99,009.90/1.00=99,009.90 份;
利息折算份额=20/1.00=20.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20.00=99,029.90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 100,000 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在
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银行份额 99,029.90 份。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场外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如果销售
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0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
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
额不设限制。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份额发售公告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
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鹏华银行 A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鹏华银行 B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经确认的鹏华银行 A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经确认的鹏华银行 B 份额=认购份额总额×0.5。
场内认购份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余额
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00%。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1.00%=1000 元;
份额发售公告
认购金额=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0/1.00=20 份;
认购总份额=100,000+20=100,020 份;
经确认的鹏华银行 A 份额=100,020×0.5=50,010 份;
经确认的鹏华银行 B 份额=100,020×0.5=50,010 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需要缴纳认购金额 101,000 元,加上认
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 100,020 份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
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银行 A 份额 50,010 份、鹏华银行 B 份额 50,010 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
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
称“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
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
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
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份额发售公告
对于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每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9,000 份。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三、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可直接对原有账户进行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
2、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
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
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通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
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深圳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
便办理相关业务,建议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
配发的基金账户。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份额发售公告
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
销售机构分别做出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投资者在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时,不能有效设置分红
方式;只有在购买基金时,或已持有基金份额后才能在基金各销售网点有效选择或修改基金
的分红方式,且必须作为一笔单独业务提出申请。对于一个基金账户中的不同基金,可分别
设置分红方式。单只基金每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该次分红前投资者对其不同交易账
号最近一次选择或更改的分红方式为准。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
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日营业。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②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理财卡或龙卡通;
③填妥的“个人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注意事项
(1)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销售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销售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
客户操作指南》。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份额发售公告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
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
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②证券业务授权书;
③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④填妥的“机构开通/取消证券交易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如已开立证券卡,投资者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会计柜台开立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
4、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
操作指南》为准。
(四)其他银行及证券公司销售网点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其他销售银行及证券公司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银行和证券公司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的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上海、北京、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
认购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时间: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上公布的时间为准。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
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
效的中国证件)
③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基金开户申请表》
② 法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 法人授权委托书
④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⑤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有
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⑥《预留印鉴卡》
⑦传真交易协议
⑧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⑨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托
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 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
③ 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④ 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
份额发售公告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⑥ QFII 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
⑦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
(加盖托管行托管部公章)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帐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限制
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是否
予以办理。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
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申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
确保在当日 16:30 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缴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已填好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
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风险承受能
力调查问卷》。
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
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份额发售公告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192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同行),(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
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份额发售公告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
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
购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人:吕奇志
份额发售公告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传真:(010)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大厦 801B
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电话:(027)
传真:(027)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电话:(020)
传真:(020)
联系人:周樱
(6)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及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cn
2、银行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份额发售公告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红
成立时间: 1987 年 4 月 8 日
联系人:邓炯鹏
联系电话:8
(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3、券商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份额发售公告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
客服热线:400-800-8899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9
联系人:李春芳
份额发售公告
(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
传真号码:020-
客服热线:021-961303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翔
联系电话: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份额发售公告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8999
(10)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电话委托:021-962505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1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份额发售公告
联系电话:02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 021--1099918
(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冉云
联系人:金喆
公司网站:.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联系电话:010-
份额发售公告
(1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6
客户服务电话:
(1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联系电话:3
客户服务电话:
(1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3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9)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份额发售公告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
联系人:钟康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2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21)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客户服务电话: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份额发售公告
客户服务电话:400-
联系电话:010-
联系人:田薇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2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16室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2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峰
联系人:王兆权
(2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电大楼三、四层
份额发售公告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
(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蒋章
份额发售公告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四)场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
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
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
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
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
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
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
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
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
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
达证券、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
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
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份额发售公告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电话:010-
联系人:朱立元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七)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传真:(021)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3 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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