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办了失业金手续,什么时候app账号的钱能转移吗到账啊

第三方登录:最新广西失业保险查询,个人失业保险金查询,广西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广西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及范围和失业保险申领流程,时间期限,待遇。办理失业保险的失业员工需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另外,失业人员还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等五个所需材料。在办理失业保险时,有哪些具体的流程?下文将为你详细介绍。 &&& 一、适用范围
&&& 委托我中心代办五险一金代理单位的失业员工,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 (1)终止劳动合同的;
&&&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本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3、已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二、所需材料
&&&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
&&& 2、身份证
&&& 3、户口本
&&& 4、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张
&&& 5、如属终止合同情形的需提供《劳动合同书》
&&& 三、办事流程
&&& 1、代理单位在每月的25号前向我处报来下月的减员情况,并向失业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
&&& 2、我处做减员业务后,失业员工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书》和身份证等材料至我处。
&&& 3、我处查阅及审查参保单位失业员工符合办理领取失业金的资格条件后,为其制作《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一式三份(部门留存一份,失业职工两份:一份用于个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一份个人留存)、《失业介绍信》二份(部门留存一份,失业职工一份)、单位代理证明一份。
&&& 4、参保单位失业员工需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失业介绍信》、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一寸照片5张,如属终止合同情形的还需带上《劳动合同书》,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 南宁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所逢周二、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地址:南宁市桂春路南二里劳动保障大厦6楼,联系电话:5505336,网址:http:///#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分别改为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 二、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五)项规定的单位按照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六)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失业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
&&& 第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缴或拒缴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失业保险费;缓交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第七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和第五款。
&&& 三、第八条第一款改为两款,分别作为第一款和第二款并修改为:单位负责向职工收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
&&& 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改为第三款和第四款。
&&& 四、第九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自治区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各县(含县级市)每季筹集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7.5%留存或滚存积累,向自治区上缴2.5%作为调剂金,统一调剂使用或滚存积累;自治区辖市每季筹集的失业保险费的97%留存或滚存积累,向自治区上缴3%作为调剂金,统一调剂使用或滚存积累。
&&&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修正)
&&&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根据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范围内以下单位的职工必须实行失业保险:
&&& (一)国有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的职工;
&&&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 (三)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含供销合作企业)的职工;
&&& (四)股份制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
&&& (五)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中的中方大陆职工;
&&&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 (七)经劳动部门同意的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职工。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失去工作的职工:
&&&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关闭和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 (六)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 第四条 单位中的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一)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农民合同制工人;
&&& (二)在企业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
&&& (三)被依法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期间的企业职工;
&&& (四)自费升学、自愿离职或擅自离职的职工;
&&& (五)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失业职工;
&&& (六)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的职工。
&&&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必须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 (一)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其他增值收入;
&&& (四)按本办法收取的滞纳金;
&&& (五)财政补贴。
&&&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四)、(七)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五)项规定的单位按照中方全部职工实得工资总额,(六)项规定的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不设个人帐户,单位与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
&&&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少缴或拒缴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由单位申请,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失业保险费,缓交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失业保险费从行政费、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 企业因破产、撤销或者解散清理财产的,应当按清偿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失业保险费。
&&& 第八条 单位负责向职工收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的开户银行按月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专项储存。
&&&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 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失业保险基金。
&&&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自治区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各县(含县级市)每季筹集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97.5%留存或滚存积累,向自治区上缴2.5%作为调剂金,统一调剂使用或滚存积累;自治区辖市每季筹集的失业保险费的97%留存或滚存积累,向自治区上缴3%作为调剂金,统一调剂使用或滚存积累。
&&& 第十条 各市、县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支出大于收入时,先动用历年结余;仍不敷使用时,可向上一级申请调剂,上一级从统一调剂的失业保险基金中补贴50%,其余50%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当地财政补贴。对财政特困县,经批准可酌情增加调剂补贴的比例。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预算、决算,按照统筹范围,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决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且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及其管理费收支的监督。
&&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含从基金提取的扶持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及其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分娩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 (三)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费;
&&& (四)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
&&& (五)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职业介绍费;
&&& (六)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费;
&&& (七)办理失业保险基金的银行手续费;
&&& (八)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困难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失业职工,应从失业之日起1个月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市、县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职工手册》后,方可领取失业救济金,以及享受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其他待遇。
&&& 失业职工从到市、县失业保险机构登记的下月份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已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定数量生活补助费的失业职工,从扣除已发给本人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
&&& 第十五条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失业职工离开单位前的连续工作时间确定:(一)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两年的,最多发给两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 (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3年的,最多发给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 (三)连续工龄满3年不满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 (四)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最多发给18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 (五)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最多发给2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 (六)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最多发给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 本条所指连续工龄,按国家现行规定计算;再次失业的职工,按再次失业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中断期间及以前的工龄不计算。
&&& 第十六条 失业救济金由市、县失业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失业职工。
&&& 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75~85元。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 第十七条 发放失业救济金也可采取下列方法,以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
&&& (一)单位招用失业职工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提供给单位,作为单位支付工资的补偿;
&&& (二)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以领取营业执照为准),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或所在单位,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
&&& 凡获取一次性提供(发给)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职工,其失业职工的身份自然中止。
&&& 第十八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补助费,实行包干办法,即每月按5元的标准随同失业救济金发给本人。
&&&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不含因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负伤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按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规定予以报销50%,但全年累计不能超过5000元。
&&& 失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可一次性发给200元分娩补助费。凡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均由失业职工个人负担。
&&& 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后的医疗费用概由本人负担。
&&& 第十九条 失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每人500元,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按每供养一人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
&&&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扶持失业职工生产自救的,必须有明确、可行的项目。项目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并经失业保险机构批准。每年的生产自救费不得超过本级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
&&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帮助和指导失业职工进行转业训练和再就业的,其费用每年不得超过本级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
&&& 第二十二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支付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 (一)领取失业救济金达到规定期限的;
&&& (二)参军、升学或者出国及赴港、澳、台定居的;
&&& (三)已重新就业的;
&&& (四)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的;
&&&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就业的;
&&&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的转业训练的;
&&& (七)在失业期间办好离、退休手续,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
&&& (八)在失业期间死亡的;
&&& (九)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费,按照本级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8%提取。管理费主要用于失业保险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业务费和办公费用等。第二十四条 每年按规定比例所提取的生产自救费(含资金占用费)、转业训练费、职业介绍费和节余的管理费可以分别专项逐年滚存结转使用。
&&& 第四章 失业保险的组织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下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的管理工作,所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 失业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经费在失业保险管理费中列支。
&&& 第二十六条 失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其职责是:
&&&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二)筹集、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
&&& (三)对失业职工进行登记、建档、建卡、统计、转移、注销等管理工作;
&&& (四)组织失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
&&& (五)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
&&& 第二十七条 失业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失业职工的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实施对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劳动、财政、计划、经济、审计、银行等部门和本级总工会的负责人参加,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章 罚则
&&& 第二十九条 单位未经批准拖欠或拒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其应缴款项每日收取1的滞纳金。
&&& 市、县不按时上缴自治区调剂金的,按日加收未缴纳数额1的滞纳金。
第三十条 对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失业保险机构负责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机构违反规定拖欠支付失业救济金和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失业保险费收缴标准和各项费用提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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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50
引用:1个人卡里扣除每个月606元的,有医疗和养老的,市民卡也办了,平时可以有什么用?处看病刷卡可以用,市民卡如果要做公交可以充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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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08
引用:1交完15年了。。不交了可以吗 之前交的还能退吗引用:2可以不缴纳,不能退,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工资待遇引用:3女的55周岁吗?引用:450周岁退休目前到了50周岁,交满15年就可以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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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39
沈先生,请问,按现行政策,把社保关系从外省转回嘉兴的时候,是仅仅转移个人部分,还是单位缴纳+个人缴纳一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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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46
请问海盐跟海宁的社保要转到嘉兴要不要弄手续的,还是直接转就可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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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世静好,岁月安稳
发表于 19:27
引用:1交完15年了。。不交了可以吗 之前交的还能退吗引用:2可以不缴纳,不能退,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工资待遇引用:3女的55周岁吗?引用:450周岁退休目前引用:5到了50周岁,交满15年就可以领了吗女50 男60到了退休年龄缴纳满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退休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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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8
引用:1沈先生,请问,按现行政策,把社保关系从外省转回嘉兴的时候,是仅仅转移个人部分,还是单位缴纳+个人缴纳一起转移?转移都是转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是不做转移的,对你退休和缴费都是不影响也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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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29
引用:1请问海盐跟海宁的社保要转到嘉兴要不要弄手续的,还是直接转就可以呀嘉兴当前参保缴费了 然后到2个地方的社保局开具缴费凭证到嘉兴社保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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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49
社保里反的钱能补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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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36
引用:1个人卡里扣除每个月606元的,有医疗和养老的,市民卡也办了,平时可以有什么用?处引用:2看病刷卡可以用,市民卡如果要做公交可以充钱等等,是属于职工保险 ,还是居民保险,还是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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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42
引用:1沈先生,请问,按现行政策,把社保关系从外省转回嘉兴的时候,是仅仅转移个人部分,还是单位缴纳+个人缴纳一起转移?引用:2转移都是转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是不做转移的,对你退休和缴费都是不影响也没有关系的。谢谢沈先生回帖。如你所说,单位缴纳的部分对以后退休金的核定是没有影响的,所以不管单位是不是在本地,都尽量要单位买社保,反正可以跨省转移。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沈先生,我再追问一个问题。现在最低缴纳满15年,那我要是嘉兴缴个几年,外省缴个几年,合计15年,到时候可以在嘉兴退休吗?(我嘉兴本地人,现在单位在青岛,工作在嘉兴,工作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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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55
您好,想问一下办理失业金需要带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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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50
引用:1您好,想问一下办理失业金需要带些什么材料?失业人员办理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原单位提供失业人员人事档案原材料:1、《嘉兴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2、《录用人员登记表》或《嘉兴市就业失业登记表》3、《劳动合同》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5、《嘉兴市有地居民(含非要地户籍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确定表》(注:嘉兴市有地居民或外地农村按嘉兴无地居民参保的人员需要提供此表)以上材料请装至档案袋内,如需空白表格可在:嘉兴就业网下载()二、个人提供有效材料:1、按无地居民参保的人员: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户口本或居住证(外地),一寸免冠照片两张2、需转回户籍所在地的外地城镇失业人员:身份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3、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证及本人本地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失业登记手续只限本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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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56
引用:1沈先生,请问,按现行政策,把社保关系从外省转回嘉兴的时候,是仅仅转移个人部分,还是单位缴纳+个人缴纳一起转移?引用:2转移都是转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是不做转移的,对你退休和缴费都是不影响也没有关系的。引用:3谢谢沈先生回帖。如你所说,单位缴纳的部分对以后退休金的核定是没有影响的,所以不管单位是不是在本地,都尽量要单位买社保,反正可以跨省转移。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沈先生,我再追问一个问题。现在最低缴纳满15年...
可以在嘉兴退休,到时候全部转移回嘉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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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8:51
引用:1沈先生,请问,按现行政策,把社保关系从外省转回嘉兴的时候,是仅仅转移个人部分,还是单位缴纳+个人缴纳一起转移?引用:2转移都是转个人部分,单位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是不做转移的,对你退休和缴费都是不影响也没有关系的。引用:3谢谢沈先生回帖。如你所说,单位缴纳的部分对以后退休金的核定是没有影响的,所以不管单位是不是在本地,都尽量要单位买社保,反正可以跨省转移。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沈先生,我再追问一个问题。现在最低缴纳满15年...
引用:4可以在嘉兴退休,到时候全部转移回嘉兴就好谢谢沈先生,我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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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16
请问一下沈先生,我们单位一个员工之前在上海交的社保,五月份开始在我们单位交,那么需要给他办市民卡吗?单子上拉出来没有他的名字。他在上海有办了医保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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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4:02
我嘉兴本地户口之前在嘉兴工作都有交 今年八月份到舟山工作也都在舟山交了嘉兴的已经停掉了,我的卡在嘉兴用不了了,我要把舟山的转过去吗才能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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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9:02
引用:1我嘉兴本地户口之前在嘉兴工作都有交 今年八月份到舟山工作也都在舟山交了嘉兴的已经停掉了,我的卡在嘉兴用不了了,我要把舟山的转过去吗才能再用?要在嘉兴使用医保卡,必须当前在缴费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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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9:56
引用:1我嘉兴本地户口之前在嘉兴工作都有交 今年八月份到舟山工作也都在舟山交了嘉兴的已经停掉了,我的卡在嘉兴用不了了,我要把舟山的转过去吗才能再用?引用:2要在嘉兴使用医保卡,必须当前在缴费才能使用,我现在在舟山工作,在舟山交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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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36
我父亲今年64周岁遇土地征迁,原来每月可领(村里工作23年工龄的)400元的养老金及130元农保金,现在街道社保处说现在与拆迁的15年不能累计,只能拿800多一个月拆迁养老金,问下楼主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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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2
请教各位,我在嘉兴交了两年的社保,五险,如果要在这边生孩子 有补贴吗?二胎有补吗?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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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53
引用:1我嘉兴本地户口之前在嘉兴工作都有交 今年八月份到舟山工作也都在舟山交了嘉兴的已经停掉了,我的卡在嘉兴用不了了,我要把舟山的转过去吗才能再用?引用:2要在嘉兴使用医保卡,必须当前在缴费才能使用,引用:3我现在在舟山工作,在舟山交费了那就要问舟山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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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57
引用:1我父亲今年64周岁遇土地征迁,原来每月可领(村里工作23年工龄的)400元的养老金及130元农保金,现在街道社保处说现在与拆迁的15年不能累计,只能拿800多一个月拆迁养老金,问下楼主是这样吗没有看明白意识,你现在领多少钱。和累计有什么关系?本身领取的就是分开的,征地养老一份,城乡居民养老一份,&& 累计的意识是又有征地又有职工养老,然后缴费年限不重复是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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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1:45
你好 我想请问一下 我妈妈是1月1日正好年满50周岁。是不是这个月养老金企业交好之后 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办理好之后是2月份就可以拿养老金了吗?是企业在职员工退休的话是不是退休手续企业代办的?自己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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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3:22
养老保险交了,为什么我的医保不能用(市民卡不能用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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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
发表于 18:47
你好,我公公是14年12月份办的退休,医保就今天6日去办的,想办统二的,但是今天工作人员说新政策来了,不用交了,以后享受的跟统二的差别就是卡里不打进钱,住院报销是一样的,我想问的是新政策实行后,统一和统二到底还有什么不同,门诊和到药店去买药有什么不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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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24
你好,我是嘉兴人但是社保一直交在杭州,医疗什么的可以在嘉兴用么?我也没有嘉兴的市民卡,市民卡个人可以办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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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10
70年2月14日出生
2013年6月村里土地征迁,
政府给我缴纳了13年零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现有政策,
养老保险必须交满15年,到2015年1月底
我已经交满了剩下的1年零6个月, 到期后我想停止缴纳养老金 我应该什么时候去办理停交手续
具体要拿什么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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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2:05
想问一下,本人 男 70年2月14日出生 2013年6月村里土地征迁, 政府给我缴纳了13年零6个月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现有政策, 养老保险必须交满15年,到2015年1月底 我已经交满了剩下的1年零6个月, 到期后我想停止缴纳养老金 我应该什么时候去办理停交手续 具体要拿什么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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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
引用:1你好 我想请问一下 我妈妈是1月1日正好年满50周岁。是不是这个月养老金企业交好之后 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办理好之后是2月份就可以拿养老金了吗?是企业在职员工退休的话是不是退休手续企业代办的?自己需要提供哪...
生日1月,1月份也要缴纳掉,单位退休由单位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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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
引用:1养老保险交了,为什么我的医保不能用(市民卡不能用医保)中间是否由中断,是不是才参保,如果参加统一的门诊500到3000才能报销,其余是要自费的,不知道您是哪个情况,不能刷有很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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