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安全保卫工作的银行展业三原则是什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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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本行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齐抓共管的办法,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范畴。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开展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对计算机犯罪工作,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为业务经营创造良好环境,保障本行资金、财产、员工人身和营业场所安全。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本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经营管理目标,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章& 安全保卫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每年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下管一级的办法。
第八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辖内安全保卫工作。
(一)本行主要领导对本行辖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1、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2、抓好保卫队伍建设,组织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办法。
3、结合本行的工作特点,抓好职工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掌握本单位及所辖机构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违章违纪违法苗头,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
5、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本行各营业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检查本行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安全保卫制度情况。
6、严格枪支、弹药管理,防止涉枪案件、事故发生。
7、 落实安全防范经费,加强安全设施达标建设。
8、本单位若发生案件应及时报案,组织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侦破及处理工作。
(二)本行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1、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组织防暴、防抢、防诈骗、防火等各种预案演练,提高职工预防和处置暴力犯罪的能力。
2、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制定完善安全防范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与当地派出所、邻近单位和居民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3、带头执行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职工进行教育和处理。
4、随时检查本营业网点职工在营业、守库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轮流带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及查库制度。本行各营业网点负责人按要求进行查库。
6、掌握辖内职工的思想动态,对职工的反常表现,要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7、及时配置、更换和正确使用、严格管理安防、消防器材。
第三章& 保卫机构设置及管理职责
第九条 本行必须设立专门安全保卫机构。
第十条 本行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和队员人数标准为:本行8人(含护卫队长)以上。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保卫部门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辖内安全保卫工作,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其职责是:
(一)定期向本行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对本单位所辖网点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主动争取领导对保卫工作的重视。
(二)督导基层网点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联保责任书、联防协议书,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完善安全保卫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指导和监督检查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本行和当地公安部门布置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护卫队员管理、培训和枪弹管理,组织专职守押人员、护卫队员完成金库守卫和证、钞押运工作。
(六)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对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提出奖励建议。
(七)组织对所辖网点、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八)定期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并协助人事部门做好人员调整工作。
(九)会同本行有关部门共同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暴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十)按照金融系统《要情快报及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以及保卫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安全设施建设和安全器材的购置和管理。
(十二)协助侦察和处理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十三)完成行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本行保卫部门主要职责应放在对基层安全工作的检查、督导、服务、协调和安全知识的培训等方面。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层层检查、多级监督、年终考核、奖惩兑现的办法。
第十四条& 对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行年终检查考核,以全面、准确地评价各级各单位全年安全保卫工作,为奖惩兑现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内容:
(一)硬性指标
1. 责任性刑事案件发案情况。
2. 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情况。
3. 人员伤亡情况。
4. 财产损失率。
5. 安全设施达标率。
(二)工作管理
1. 单位领导重视安全工作情况。
2. 对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3. 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4. 主要领导、保卫部门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5. 安全防范知识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情况。
6. 岗位员工防范意识及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
7. 枪支弹药管理情况。
8. 重大事项督办、隐患整改督导情况。
9. 违反制度人员处理情况。
10. 报表资料、档案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依据责任制规定的期限、项目、数量、质量、效益指标和措施,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静态目标管理与动态目标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制定细化考分标准,实行百分考核,确定奖惩起点分数和奖惩标准。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完善防范措施,发现隐患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确定责任人进行跟踪督办落实。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 经过考核,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网点、部门和个人,由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或本行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领导重视安全保卫工作,保卫机构、人员、任务落实,制度严密,措施得力,本行连续3年无责任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涉枪案件的。
(二)及时制止或纠正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为保卫本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
(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使本行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四)勇于并善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破案件有功的个人。
(五)严格履行职责,在保障金融安全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个人。
(六)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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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一)本制度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 (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分类确定计提手续费标准和奖励标准,报上级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风险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风险资产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坚持效益优先、奖优罚劣、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风险资产经营管理按年度实行逐级考评,按照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式进行。合规风险管理部对分支机构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实绩进行考评。?
第三十六条 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定性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报表、统计数据的上报情况;?
(二)清收计划的分解落实情况;?
(三)债权维护及保全的情况;?
(四)统计数据及清收、处置结果的真实性情况;?
(五)抵债资产保管情况;?
(六)财务核算的合规性情况。?
第三十七条 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定量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不良贷款净压及降比指标完成情况;?
(二)抵债资产处置情况;?
(三)“三外”资金清收情况。?
第三十八条 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各项指标纳入年度业务经营考核体系进行考核。本行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行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按规定比例与风险资产经营管理指标挂钩,根据考核得分情况依率计酬。?
第四十条 对超额完成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年度指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增设单项奖给予适当奖励。对在风险资产清收盘活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经本行合规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重奖。?
第四十一条 本行每年对风险资产清收盘活排名前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本行对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进度实行按月排名通报,按季追责督导,按年考核兑现。?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或辞退处理,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额赔偿。?&
(一)不按规定的程序移交、接收风险资产的;?
(二)对已办理移交的风险资产擅自进行调整的;?
(三)不按规定落实清收责任或进行考核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账务核算和账务处理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手续费计提标准或计酬标准的;
(六)对清收、处置的现金或物资不按时入账甚至截留或挪用的;?
(七)不按时保全债权,导致债权丧失的;?
(八)不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造成档案要件丢失的;?
(九)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本行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六)公司客户应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符合《公司法》要求。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资产负债率等指标符合本行的要求;?
(九)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十条& 客户授信包括表内、表外授信。?
表内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等;?
表外授信: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二十一条& 授信的原则。客户授信必须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对象和额度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 &授信的条件。对客户实施授信除符合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履约情况、发展前景等。本行应根据客户不同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授信的方式。对客户授信管理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授信指本行内部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本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本行内部掌握。公开授信指本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及信用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本行信用。
第二十四条& 授信的发放与管理。?
(一)归口管理。对同一客户的授信要归口到同一机构管理。
(二)统一授信。对客户授信,要实行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信贷品种的综合授信;
(三)据实办理。本行可根据客户信用等级,确定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及信用方式办理单笔信贷业务;?
(四)加强监测。要加强客户用信管理,实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分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微观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济效益、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发展前景和决策层素质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进行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进行综合评价并给予信用额度、品种和期限。?
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类别、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级组织等,由总行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章& 业务种类
第二十六条& 本行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规定分类如下:
(一)按性质分类。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本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省政府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本行发放的贷款。?
(二)按期限分类。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三)按币种分类。贷款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人民币贷款,是指以人民币作为借款货币的贷款。?
外币贷款,是指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作为借款货币、并以外国货币偿还的贷款。
(四)按方式分类。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本行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具体比例按《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率按《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票据转让给本行的票据行为,是本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行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以下传统优势业务品种:?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二)农户小额担保贷款;
(三)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
(五)中小企业贷款。
第二十八条& 本行在巩固发展已有传统优势业务品种的基础上,稳妥开办银团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其他符合本行特点的信贷业务。办理银团贷款按照《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兑汇票按《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管理办法》执行,信用证等其他业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章& 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对具备条件的信贷业务还要进行评信与授信。?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经营行提出信贷业务申请,经营行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及贷款审查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本行贷审会审议。
本行贷款审查部门对受理的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
(三)审批。本行贷审会审议后,报董事长审定,在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直接进入贷款发放程序,超过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四)签订合同。经营行应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五)贷款发放。合同签订后,经营行在办理借据之前,要将信贷资料再送有权审查部门进行放贷审查,放贷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出放贷通知。会计人员收到放贷通知后,进行出账审查,办理出账手续,将信贷资金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设的存款结算账户。
(六)贷后管理。按照有关贷后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信贷产品定价。本行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浮动幅度,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本行办理承兑汇票及其他或有资产业务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本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和罚息;贷款到期前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未按合同约定还清的贷款利息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经本行同意,客户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提前归还贷款,应当按实际借款的时间计收利息;如合同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客户支付违约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信贷合同管理。信贷合同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必须报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章& 信贷资产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提示制度。信贷业务发生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发现疑义和问题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三十三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三十四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质量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质量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五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控和重点监控,严格责任考核。?
第三十六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本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三十七条& 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本行利益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做好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已核销的贷款,要严格保密,由专人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本行豁免贷款。?
第三十九条& 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不良贷款清收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提出清收盘活的措施,积极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第八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基层支行除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本行规定的贷款权限外,对受理的其他贷款,应报总行审查审批。
本行根据贷款审批权限差别化管理的规定,可对所辖支行的审批权限进行实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 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由总行确定。
低风险信贷业务品种限于足值存单、国债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质押签发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贷款及其他,增加低风险业务品种范围由总行核准。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支行对同一客户发放贷款。
第四十三条& 贷款展期的规定。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贷款担保有效、属周转性的贷款可按规定申请展期,由原审批机构按贷款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展期,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指定由本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国家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本行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办理委托贷款需事前按贷款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审批。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贷回避制度。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贷款。
关系人是指本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七条& 建立大额贷款备案、监测制度,控制新增大额贷款风险。
第四十八条& 建立信贷工作稽查制度。本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大额贷款定期稽查制度,检查大额贷款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评价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落实清收责任及责任处理意见,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建立新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及尽职免责机制。对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应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提取专项拨备,提取的专项拨备不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利润调增项目。
对于在业务受理和客户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都严格履行职责的信贷工作人员,贷款一旦出现问题,经尽职调查确认后,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因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形成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的,逐级审查上报,经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以免除相关责任。
第九章& 违规与违约处罚
第五十条& 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信贷人员违反单项信贷管理规定的,还应按单项信贷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信贷人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或辞退处理。?
(一)发放虚假按揭贷款、虚假抵(质)押贷款的;?
(二)账外发放贷款的;?
(三)抽逃抵质押物、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四)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
(五)超权限发放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发放贷款的;
(六)发放冒名贷款;?
(七)收贷、收息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
(九)向不具备信用贷款条件客户发放信用贷款的;?
(十)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十一)违规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客户有违法违纪、违背信贷原则和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行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信贷制裁。?
信贷制裁的方式主要有:?
(一)警告、通报。?
(二)加息或罚息。?
(三)限制或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取消准入资格。
(四)扣收未到期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五)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六)依法处理借款抵(质)押财产。?
(七)通过司法途径依法冻结客户账户,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八)其它制裁方式。?
第五十三条& 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客户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本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
(二)不如实向本行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本行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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