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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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
拉政发〔2011〕69号
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 自主创业 实施意见 通知
关于印发《拉萨市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日第11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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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新的困难和挑战。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畅通创业渠道,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工程,切实把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转化为打造&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区、西藏民族团结的示范区、和谐稳定的高原生态文明城市、具有高原和民族特色的国际旅游城市&和藏中核心经济区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不动摇,按照鼓励支持、积极引导、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创业体系;完善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激情,教育和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二、目标任务
  (一)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立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指导、培训、帮扶等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二五&期间,鼓励和扶持150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带动6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创业重点
  结合我市特色经济、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发展旅游业、特色农牧业及农牧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藏医药业等;鼓励进入劳动密集型、农牧产品加工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
  四、扶持范围
  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计划的我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并在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五、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开通绿色通道。在工商、税务、财政、人社等部门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登记专门窗口,优先办理高校毕业生创业注册登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审核等一系列服务。
  2、减免行政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企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按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3、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允许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最高可达70%,无首付注册资本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册资本可于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为高校毕业生出资人)。
  4、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允许以家庭住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提供财税支持
  1、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资助等(其中50万元用于创业困难群体的资助)。各县(区)也要根据本县(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情况安排专门的创业专项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予以支持。
  2、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符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字[2011]1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文件规定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证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加大金融扶持
  1、 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市内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商业贷款,也可以通过小额贷款担保后申请商业贷款,并向同级财政提出贴息申请。
  2、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由政府指定担保机构,同级财政筹集所需资金,筹集到的资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担保小额贷款,不得挪用。小额担保贷款申领程序及管理办法等工作由财政、人社部门共同制定。
  3、实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项目评估等材料,按规定程序由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推荐、财政审核、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对联合创业的,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4、建立风险奖补机制。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给予奖励,鼓励经办机构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四)实行创业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并带动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可按所办企业应为投资者本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创业者本人和所享受扶持政策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单位缴纳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创业者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五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2、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我区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在试用期内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不少于30天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3、区外创业补贴。对到区外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1000元路费补贴,并按每月300元标准给予1年的生活补贴。
  创业补贴可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材料向经营地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实行创业奖励
  1、成功创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正常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投资额度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对联合创业企业总投资额度不足10万元的,按合伙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奖励2000元;总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按合伙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奖励4000元;累计奖励额不超过20000元。
  2、吸纳就业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吸纳三名以上我区户籍人员就业的,对企业按每人1000元给予奖励,并按每增加1名我区户籍人员就业多给予300元奖励。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我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签订两年劳动合同的对企业按每人5000元实行奖励;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2000元实行奖励;签订五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0元实行奖励。
  在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就业的我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含创业者本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吸纳就业奖励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凭证向经营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所需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六、创业培训
  (一)多途径开展创业培训。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创业培训体系,充分利用学校、公共及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采取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二)实行创业见习制度。建立创业见习基地,对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6个月的见习服务,使拟创业人员通过创业见习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提高创业能力。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可向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见习人员的创业见习补贴。
  (三)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依托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基地等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进入基地和园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增强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七、创业服务
  (一)组建创业专家队伍。建立政府支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制度,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自主创业成功人士、创业培训师及财政、工信(国资)、工商、税务、工商联、银行等部门熟悉经济发展、创业政策的人员,建立创业项目专家组,逐步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对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并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创业咨询、指导。
  (二)拓展服务内容。根据高校毕业生创业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创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
  (三)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从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中筛选部分投资小、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向全国征集具有地域特点的&名、特、优、新&创业项目;与国际加盟连锁企业协会合作,广泛征集加盟连锁创业项目,经专家筛选评估后,纳入市级创业项目库中。通过网络、公共服务展示厅向毕业生宣传和推荐,供创业者参考。
  (四)完善人事人才及社会保障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和人才招聘服务,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服务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前6个月实行渐退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免费参加市内组织举办的各类人才招聘会,并免费在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进行形象宣传及发布招聘信息。
  八、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实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推动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工程全面展开。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和领导小组,会商、实施有关重大事项。
  市委宣传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以创业促进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
  市人社局:鼓励和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积极开展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
  市财政局:加大创业扶持资金的投入,制定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模式,落实促进创业各项财政扶持和补贴资金。
  市发改委: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充分考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协调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市教育局: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市工信局(国资委):在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改造、产业政策扶持等方面,加大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市农牧局:制订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涉农创业相关政策。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出台放宽市场准入的操作方法。
  市税务局:贯彻落实好促进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银行:认真落实贷款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优先安排贷款支持。
  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
  (三)搞好舆论引导。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理解创业、支持创业、褒奖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策划开展&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创业主题活动,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
  以上优惠政策,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最新播报:
有扶持政策助高校毕业生圆创业梦
福州市李先生来电反映: 0日,国家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做好201
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家支持大学生创业,而我们1 0多个人是福州大学201
5届毕业生,都来自泉州,现在也有了回老家创业的想法。我们想知道,泉州市是否有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
记者反馈:泉州市公务员局工作人员回复说,泉州市欢迎高校毕业生在泉州自主创业。2013年,泉州市政府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注册、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扶持、创业场所、创业指导服务等方面进行政策扶持。2015年,为进一步落实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泉州市将资助3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除此之外,泉州市还设有数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免费提供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等“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
本报记者魏桂莲 实习生 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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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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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号)精神,经9月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泉州辖区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落实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允许其设立的企业出资额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依照规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其他商业用房,以及地方政府、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校技术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工商局)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工商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经测算月生产经营所得未达到法定减除费用标准的,不予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持下列材料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审批表》;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在创业所在地按现行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他形式小额贷款和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的贴息资金按规定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80%,其余20%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1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手续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人社〔号)办理,报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一)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扶持、一次性开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金补贴等。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每年也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财政局)
  (二)市里每年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示范项目。高校毕业生申请创业项目启动资金的,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项目规模、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以内启动资金扶持。具体资助办法由市公务员局、财政局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财政局)
  (三)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且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创业所在地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其自主创业注册资本总额的20%,最高限额每户不超过1万元,报创业所在地公务员局、财政局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财政局)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招用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为期两年。凭工商登记证、纳税证明、职工花名册及身份证、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报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审批。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财政局)
  (五)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申领补贴手续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泉财社〔号)办理,报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的,按照《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规定》(泉财教〔号)、《泉州市关于进一步培育和扶持自主知识产权的若干规定》(泉财教〔号),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及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向外国(地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获得授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各级知识产权局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专利项目要优先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
  六、帮助解决创业场所
  (一)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开发区、园区等有利条件,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帮助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场所。对入驻创业园或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三年内免费提供5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经营场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各高校)
  (二)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外租赁房屋用于自主创业的,由纳税所在地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场所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最高限额每户每月不超过500元。创业企业凭工商注册登记证、身份证、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证明、纳税证明等材料在次年1月底前到创业所在地公务员局和财政局申报上年度场所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财政局)
  七、完善创业指导服务
  (一)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团委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在服务大厅或者服务窗口设置“绿色服务通道”,实行专人专件优先办理,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团委等相关部门,各高校)
  (二)加强高校创业指导课程建设,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纳入学分管理,培养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综合素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高校)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利用各类培训机构现有资源,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对经认定的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3万元补贴。各地应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
  (四)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服务。创业培训补贴采取由创业培训基地(单位)代为申请的办法,凭创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实际需求和开展情况,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创业培训专项补贴资金,对开展创业培训的基地(单位)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服务补贴从各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鼓励社会力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继续深化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推广KAB(了解企业)、SYB(创办你的企业)、大学生创业MBA等创业培训模式,扩大培训覆盖面。继续开展各类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加大创业宣传力度,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升大学生创业能力。继续组织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为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启动金,推荐YBC(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无息贷款和导师辅导对接,或推荐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介入,逐步形成集培训辅导、活动宣传、政策支持、资金帮扶为一体的大学生创业扶助体系。(责任单位:团市委)
  (六)建立创业导师制度。聘请创业培训老师、成功企业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专家,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咨询指导等形式,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教育局,团市委)
  (七)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对接平台。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举办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活动,组织参加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对接平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公务员局,团市委)
  (八)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并免收3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公务员局;受理部门: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八、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所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且具有明确创业意向和创业方案,鼓励拥有各类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办法。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管理凭证。
  (三)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落实措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团委等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统计汇总报送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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