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信用卡分期利率是对透支部分进行分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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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小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负责人王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花少明,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虞天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储小祥,男,日生,汉族。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人民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储小祥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工行人民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虞天威、花少明,被上诉人储小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工行人民路支行一审诉称,日,工行人民路支行与持卡人范存峰及储某签订一份《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用10人王美、浦云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约定持卡人范存峰申请牡丹信用卡透支额度壹拾万元,并办理分期付款业务,还款期为36期;该信用卡透支款项由储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日,持卡人范存峰刷卡透支10万元,并于日在柜面做了36期分期付款手续。2010年10月后持卡人未还款。工行人民路支行多次找持卡人和保证人储某进行催收,但两人始终未还款。工行人民路支行遂于2011年1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持卡人范存峰于2012年9月被判刑。后工行人民路支行多次要求储某履行保证人责任,均遭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储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持卡人范存峰截止日止的透支本金96197.52元,利某49679.94元,滞纳金12780.80元,合计元。储某一审辩称,案涉信用卡透支系持卡人范存峰信用卡诈骗行为,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案涉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约定主债务人的透支用途为购车,保证人对合同约定用途的透支担保,但案涉透支并非于购车,所以储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范存峰在工行人民路支行办理了卡号为×××8071的牡丹人民币贷记卡,并于当日与工行人民路支行(发卡人)及储某(保证人)签订了一份《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工行人民路支行向持卡人范存峰提供上限为人民币壹拾万元的透支额度;透支用途为购车,当事人必需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透支款项,不得改变透支用途;透支期限自日至日止;持卡人违约按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章程和银行卡领用合约执行;保证人自愿向发卡行提供对持卡人的透支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透支本金、利某、罚息、复息、滞纳金、超限费、发卡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持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日,持卡人范存峰持上述牡丹人民币贷记卡在南通开发区美家床上用品有限公司透支消费10万元。日,持卡人范存峰至工行人民路支行处办理了上述透支款的普通消费转分期付款的手续,获准分36期付清上述透支款项。此后,持卡人范存峰仅偿还部分款项,余欠透支本金96197.52元经催收不还。日,法院判决认定持卡人范存峰的上述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判决继续追缴持卡人范存峰诈骗所得发还被害人。工行人民路支行向持卡人范存峰及储某追索上述透支欠款及相关费用无果,遂于日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另查,截止停息日日止,持卡人范存峰透支本金96197.52元、应付利某49697.94元、应付滞纳金12780.80元。原审法院认为,储某、范存峰与工行人民路支行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范存峰据此合同就其透支向工行人民路支行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并恶意不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但并不影响上述合同在订立时的合法有效性。该合同明确约定,工行人民路支行向范存峰提供上限为10万元的透支额度,透支用途为购车,不得改变透支用途;储某作为保证人向对范存峰上述用途的透支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日,范存峰根据《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就其在南通开发区美家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的10万元透支消费办理了普通消费转分期付款的手续。而该手续内容明显改变了原主合同中关于透支款用途的约定。车辆为属于固定资产,透支款用途由购车变成购床上用品,无疑增加了储某的风险责任。对此,工行人民路支行在给持卡人办普通消费转分期付款时应当知道,但仍给予办理,且未通知保证人储某。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且加大保证人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工行人民路支行要求储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4元,由工行人民路支行负担。上诉人工行人民路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工行人民路支行并未与持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关于借款用途的约定,持卡人未将透支款项用于购车而用于购买床上用品是持卡人的单方违约行为。保证人对于持卡人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持卡人单方违约,保证人仍应对持卡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工行人民路支行在为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手续时并不知晓持卡人变更透支款项约定用途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手续时工行人民路支行已经明知款项用途被改变,原审法院以工行人民路支行未能监控到持卡人变更款项用途而认定工行人民路支行与持卡人达成更改款项用途的合意,没有依据,而事实上工行人民路支行确实不知持卡人透支购买床上用品而非购车。工行人民路支行为持卡人办理分期付款也是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办理分期付款仅是改变付款方式,该行为本身不导致持卡人或保证人责任的加重。持卡人和保证人就是对全部透支款项本金、利某、罚息、滞纳金等承担支付责任,持卡人违约变更透支款项用途或工行人民路支行为持卡人办理分期还款,都未加重持卡人及保证人的责任。担保法有关“对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变动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是明确的责任加重的事实,而将透支款项用途从“购车”变更为“床上用品”,并不必然导致持卡人或保证人责任的加重。同时,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案涉合同中保证人承诺条款明确约定持卡人与发卡行同意变更相关条款,但未加重持卡人责任的,保证人承诺不需通知保证人,其仍承担保证责任。故即使存在工行人民路支行与持卡人协商变更了透支款项用途,因为透支款项数额、利某等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用途的变更也没有加重持卡人的责任,也无需通知保证人,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再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即使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了主合同内容而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也仅是在债务加重部分免除保证责任,而非一概免除全部保证责任。虽然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但在民事上持卡人欺诈也仅构成合同可撤销,上诉人不主张合同撤销,故主合同有效。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储某支付截止日持卡人范存峰透支本金96197.52元、应付利某49697.94元、应付滞纳金12780.80元,及自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某、滞纳金。被上诉人储某答辩称,持卡人变更了透支款项用途,银行有责任,保证人应当免责。同时持卡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涉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行人民路支行对持卡人的透支款项用途有监督义务。合同第二条持卡人义务约定“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每月25日前)足额偿还透支分期金额,否则持卡人除应归还透支本金、利某、滞纳金外,还应承担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有两期不按时规归还的,将剩余分期金额一次转入透支本金,不再享受分期付款。”“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透支款项,不得改变透支用途”。合同第六条合同解除中约定“持卡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义务,发卡行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持卡人立即归还已发生的透支本息等费用。有权提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合同第十七条担保人承诺中约定“保证人承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持卡人和发卡行协商同意变更相关条款,但是未加重持卡人的责任的;发卡行宣布分期付款提前到期的;发卡行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合同第二十二条独立性条款中约定“借贷条款部分或者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或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上诉人工行人民路支行在二审中陈述持卡人办理案涉信用卡业务时应当提交了与4S店的购车合同和支付购车首付款的收据。储某表示在签订案涉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时其没有看到这些材料,合同中没有限定持卡人持卡透支消费的地点或商户。又查明,日工行人民路支行向储某催收其所担保的范存峰案涉透支款项。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储某是否应当为持卡人范存峰的银行卡透支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持卡人使用案涉合同项下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不还,构成其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一部分,但案涉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在银行卡民刑交叉案件中,同一人因同一行为引起民事、刑事法律责任聚合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不影响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持卡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如信用卡合同没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则信用卡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本案中案涉信用卡分期付款/担保合同并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属有效。储某关于因为持卡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故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保证人储某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满足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本案中持卡人和发卡行在持卡人透支消费前并未达成变更透支款项用途的协议,因合同本身并未限制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地点和商家,故发卡行无从对持卡人的消费用途进行限制。持卡人范存峰在床上用品公司透支购买床上用品而非汽车,是其违约行为,而非与发卡行协商后取得发卡行同意的行为。持卡人单方违约使用透支款如未能偿还,保证人当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后持卡人对其透支款项办理了分期还款,这正是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工行人民路支行为范存峰办理36期分期还款行为本身并无不当,该行为不是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持卡人范存峰未按期还款,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故储某主张范存峰变更款项使用用途、工行人民路支行为范存峰办理分期还款,故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为工行人民路支行在为范存峰办理分期付款时应当知道范存峰已经变更了透支款项用途,构成持卡人与发卡行共同对主合同的变更理由并不充分。但即使工行人民路支行与范存峰一致同意变更了主合同中透支款项用途“购车”为“购床上用品”,且未通知保证人,也不能导致保证人储某免除保证责任。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即使透支款项用途从购车变更为购床上用品,但透支款项额度、利某等均未发生变化,债务人范存峰仍是在原合同约定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所以不存在对债务人债务的“加重的部分”,保证人即不存在对“加重的部分”保证责任的免除。原审法院认为“车辆属于固定资产,透支款项用途由购车变成购床上用品,无疑增加了储某的风险责任”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风险责任”是主观判断的抽象概念,不是该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加重的债务”的具体事实。且本案合同虽然约定透支款项用途为购车,但并无任何制约措施的约定,比如只能在合法车行透支,更未要求所购车辆进行抵押。也就是说即使范存峰用透支款项购买了汽车,该汽车也不能直接成为范存峰还款的责任财产、汽车对透支款项的归还没有任何担保作用。保证人储某对合同中没有确保款项用途的制约措施在签订合同时即已明知,其仍签订本合同,表明其认可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故所谓保证人的“风险责任”在其签订合同时即已存在,并非因范存峰持卡购买床上用品才发生或比签订合同时更加重。原审法院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其次,《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合同中有“保证人承诺”的特别约定,即“持卡人和发卡行协商同意变更相关条款,但是未加重持卡人的责任的,无需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应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故即使工行人民路支行与范存峰协议变更透支款项用途为购床上用品,且未通知保证人储某并取得储某同意,因为范存峰透支购床品,其透支额度、利率等并未发生变化,其对银行承担的仍是透支款项的归还义务,所购物品本身不会导致范存峰还款责任的加重,故根据合同“保证人承诺”的约定,储某仍应按原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综上,不论从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在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的情形下储某均无免责事由。工行人民路支行在保证责任期间内向储某主张了权利,储某应当承担范存峰未还款项的连带还款责任。储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向范存峰追偿。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完整、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工行人民路支行在一审中要求储某支付范存峰案涉银行卡透支本金及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某、滞纳金,二审中同样提出该上诉请求。但工行人民路支行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自日对范存峰的案涉银行卡已经停息,故停息日后的利某、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3)崇商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储小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支付截止停息日日止,持卡人范存峰透支本金96197.52元、应付利息49697.94元、应付滞纳金12780.80元,共计元。三、被上诉人储小祥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范存峰追偿。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14元,均由被上诉人储小祥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蔡荣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令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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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透支买个5000多的商品,但是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只有5000可以吗?
卡窗金币 枚
本帖最后由 haha1133 于
09:07 编辑
我想透支买个5000多的商品,但是透支额只有5000可以吗?还有网上分期买东西是不是必须先开通这个信用卡的网银才行。请指点一下。
卡窗金币 枚
有点迷茫~~~
卡窗金币 枚
投资?是分期吧,楼主是不是激动的打错了
卡窗金币 枚
投资?是分期吧,楼主是不是激动的打错了
谢谢已经改过来了。哈哈。
卡窗金币 枚
透支买个5000多的商品,但是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额只有5000可以吗?肯定不可以了,你只有5000ED,怎么能买5000+的东西呢,除非先存一点钱进去,或者付一部分现金,差额部分再刷卡啦
卡窗金币 枚
打电话提额
卡窗金币 枚
你是要买工行的iphone吗?
卡窗金币 枚
不行就提个临额,反正第一个月就得还钱
卡窗金币 枚
不行就提个临额,反正第一个月就得还钱
可以考虑一下,提个临时额度用用
卡窗金币 枚
嗯,提临时额度是简单直接的方法,打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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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卡透支后分期还款,目前工行的最划算吗?
提问者采纳
工行和农行两个分期利率最低 他们两个都是6厘
那就信用卡分期还款来说,哪个银行的比较实惠呢?
就是上面说的 农行和工行 两个最划算 如果分期时间是24个月或36个月的话就都是一样的了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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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光大银行信用卡分期最划算.5%手续费费率。每个月0工行不是最划算的
不是,信用卡的分期还款其实所有银联银行,拥有的分期期球都是大同小异的,差距是在于信用卡所拥有的功能和福利
那就信用卡分期还款或者综合来说,哪个银行的比较实惠呢?
对于还款这方面好像也没区别吧,要是说信用卡做了分期好,还是不做好的话,我觉得是尽量不要做分期,不做的话相对比较自由,自己压力没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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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工行信用卡,2600元做分期付款,做24个月,一个月还款多少?手续费多少?第一个月还多少?利率24个月是7.20%_好搜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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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信用卡,2600元做分期付款,做24个月,一个月还款多少?手续费多少?第一个月还多少?利率24个月是7.20%
被浏览675次
采纳率:54%
您好,当您持中国工商银行的贷记卡消费单笔满600元即可办理分期付款,您的信用卡如果是贷记卡就可以办理分期付款,而目前分期付款24期的手续费率是15.6%,也就是要付405.6元的手续费,如果您所在地区现在办理分期付款手续费打折的话(目前部分地区是五折),您只需支付202.8元的手续费。
如果您选择首月支付手续费,那么首月付款202.8+108.3=311.1元,之后每月支付108.3元。PS:您提到的7.2%的手续费率是12期的标准,而不是24期。顺便教您分辨自己的卡是信用卡(准贷记卡)或是贷记卡,信用卡(即准贷记卡)存款计息,透支后没有免息还款期;而贷记卡存款不计息,但是透支后有25-56天的免息还款期,您也可以到就近的网点咨询您的卡种,并问清当地的手续费率折扣问题,网上银行以及电话银行也可办理,希望能帮到您!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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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天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达到生命的彼岸。知道了>>工商银行用卡心得>信用卡透支100万是怎么做到的?
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发展及社会消费观念的转变,银行信用卡发放的数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纠纷案件明显增多,来自新会法院的统计,
2011年和2012年两年时间该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合共4宗,但2013年增至40宗,而今年1月至8月期间就受理了136宗,为2011年~2013年三年时间案件数的3倍,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并显示出三大特点。
特点1 近两年信用卡案件爆发性增多
根据新会法院的统计,随着银行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发展及社会消费观念的转变,银行信用卡发放的数量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信用卡纠纷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最近两年,更是出现爆发性的增长。
数据显示,
2011年和2012年两年时间,新会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只有4宗,但到了2013年就增加到40宗,是前两年总数的10倍。而到今年的1月至8月,这一数据再次被刷新,受理的信用卡案件总数已经达到136宗,为2011年~2013年三年时间案件数的3倍。
卡盟网-工商银行()
特点2 传统透支消费为主 出现大额欠款案
据统计,2014年消费透支信用卡欠款在5万元以下的约70宗,占信用卡纠纷案件总数的50%;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达44宗,占信用卡纠纷案件总数的32%。同时出现了大额信用卡欠款的案件,有的案件一张信用卡的欠款近一百万元。
新会法院称,这一大额欠款主要是持卡人通过办理银行信用卡大额分成两笔和家装分期付一笔形式共计借款130多万元,因已偿还30多万元,仍欠约100万元未还。目前该案已经审理,判决持卡人偿还欠款、支付手续费、利息和滞纳金共100多万元。
特点3 持多张信用卡拆东墙补西墙循环透支
新会法院介绍,在信用卡案件中,其中被告人是男性较多,有中年私营业主,也有的是刚毕业走进社会的青年,由于人户分离情况的存在,办卡时留下的身份证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导致送达困难。
另外,信用卡案件新类型也层出不穷,有的案件是一人持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循环透支,导致一人同时或陆续被多家银行起诉的情形;也有的案件是当事人作为信用卡高端客户利用“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偿还高额的银行贷款,这类案件通常标的较大。
案例一 以“高端客户”为由透支百万
根据新会法院审理查明,日,陈某向某银行申请白金信用卡。
日,该银行与陈某签订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约定银行授予陈某信用卡用于分期付款购物的人民币50万元信用额度,分期期数为24期,同时,银行还与邓某、温某签订担保合同和同意函等,其后,银行将50万元贷款划入陈某指定账户中。
而在日和同年9月1日,该银行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分别将30万元和50万元贷款划入陈某账户。
根据陈某与银行的约定,信用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应按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等约定。
而根据法院审理的结果,至日,陈某的三笔欠款明细如下:其中第一次借款已还本金229171元,尚欠270829元;第二次借款已还本金75009元,尚欠本金224991元;第三次借款已还本金41674元,尚欠本金458326元及手续费41249.34元。综合三笔欠款本金合计954146元。
案例二 冒用他人身份证开卡获刑
被告人林某全是广西人,22岁,无业,2013年7月某天,他吃饭后在象山公园乘凉的时候,一男子廖某过来搭讪,告知林某全可以带他赚钱,于是廖某将自己身份证交给林某全,并于日和25日,先后把林某全分别带到新会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让林某全使用自己的身份证骗领得储蓄卡8张。
日16时许,林某全在中国建设银行新会北园支行,欲再次用上述同样的手法骗领储蓄卡时,因银行职员发现身份证照片与其本人不符而报警将其抓获。
新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林某全犯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判处林某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关键词:信用卡透支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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