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的闽芝公司毕福剑怎么了了?要破产了吗?好多人去取集资款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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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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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在职员工点评:
好公司,信谁给的很高;大家可以尽量多开点。国企嘛,比较有钱。
基本可以保证每年20%的加薪幅度,
听说又补充公积金,还能有13薪以及绩效工资。 
一位在职员工点评:
主要生产台式电脑、服务器、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掌上电脑、主机板、手机等商品。1996年开始,电脑销量位居中国国内市场首位。 
一位商务合作者点评:
之前有朋友在这里订购过一辆奥迪。说这里价格及服务还挺不错。介绍我到这里订车。我在4S点询了价格之后,在到这边问的价格,是比4S点的价格要便宜一些。在这边付的定金,一个星期左右,就提到了车。服务也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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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华亮、陈秀华、福建利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瓯执行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魏宗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国峰,建瓯市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谢华亮,男,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小桥镇大厦桥村4号。身份证号607401。
被执行人陈秀华,女,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小桥镇大厦桥村4号。身份证号194042。
被执行人福建利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建贸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裴良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闽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华亮、陈秀华、福建利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3)瓯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谢华亮、陈秀华支付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36419元、代理费10000元;福建利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华亮、陈秀华在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福建利华林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停业,目前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执行字第1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
代理审判员  杨毅峰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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