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钱但是他人在看守所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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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诈骗、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呼刑终字第44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取保候审。日由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3日由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辩护人陈玉发,内蒙古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某,男,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某有限责任公司新闻中心摄影记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监视居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满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何云、包春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玉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以能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办理工伤退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张某将所得赃款2万元全部退还被害人。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其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4xxxxxxxxxxx)透支人民币11552.79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至2013年2月仍未还清欠款。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还全部赃款3.6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全部退还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以“所欠王某某、张某某钱款及建设银行的本金、利息已全部退还,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刘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意见一致。经审理查明,2009年春,王某某找到上诉人刘某某请其帮助办理工伤退休。上诉人刘某某于是伙同原审被告人张某,假称原审被告人张某与某公司总经理具有亲属关系,能够帮助王某某及其同事张某甲办理工伤退休,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万元。其后由于刘某某与张某未办理成功,王某某与张某甲要求将钱返还,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经多次催要,原审被告人张某的母亲在案发前将2万元赃款全部退还给王某某。因与二人失去联系,日,王某某与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上诉人刘某某于日将所得2万元赃款全部返还给张某甲。另查明,上诉人刘某某于日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蒙XXXXX的蒙迪欧轿车作抵押在中国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办理一张卡号为4xxxxxxxxxxx,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其后上诉人刘某某使用该卡进行交易与消费。日至2013年2月间,上诉人刘某某持卡累计透支人民币11552.79元,经中国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对其多次催收仍未还清欠款,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案发后,上诉人刘某某于日还清全部欠款1.6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日满洲里市公安局东湖区派出所接到王某某、张某甲报案称2009年3月刘某某与张某以能为二人办理退休为名骗取二人人民币4万元。日满洲里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张某乙报案称中国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信用卡持卡人刘某某至日发生欠款15307.29元,经多次催收,逾期180天未还。2、王某某、张某甲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09年春天,王某某对其同事张某甲称有个叫刘某某的朋友能帮助他们办理工伤退休。之后刘某某、张某以某公司总经理是张某亲戚、可以帮助二人办退休为名,收取二人人民币4万元。因退休没有办成,王某某与张某甲要求还钱,刘某某与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夏季的一天,刘某某与张某某约二人见面,给二人分别打了欠条,约定次日归还,后来就联系不上刘某某与张某了。王兴福与张某甲找到张某的母亲,张某的母亲先还了1.5万元,2013年3月份的一天将余下5000元也还了。3、张某乙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我是中国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信用卡催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持卡人刘某某卡号为4xxxxxxxxxxx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至日发生欠款15307.29元,经多次催收,逾期180天未还。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到案经过。5、被告人张某供述,证实2009年春季有一天,刘某某到我家说让我帮他到某公司找人帮助他两个朋友办理退休,我当时说我找不到人。刘某某对我说找不到人也先答应着,他现在急需用钱,到时让办事的两个人每人先拿2万,这钱刘某某先花着,等有钱时再还给那两个人,这两个人就是王某某和张某甲。我听他这么说就答应了。过了四五天,我和刘某某到铁北矿找王某某,刘某某对他说我是郑某某(时任某公司总经理)的亲属,能给他办这事。王某某就取了2万元钱交给刘某某。第二天在王某某家张某甲把2万元钱交给我了。大约2010年夏天,我接到王某某的电话,才知道刘某某没还他俩钱,后来我给王某某打了2万元的欠条。我母亲先给了王某某1.5万元,剩下的答应在2012年8月再还。6、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王某某找到我问能不能给他办理退休,我向张某引荐了王某某,张某说能办,但是得拿钱,每人2万元,办不成就把钱退回来。王某某和他朋友每人拿了2万元给我们。2010年,张某告诉我退休没办成。后来王某某找我们要钱,我和张某每人给他打了张欠条,因为没有钱我就一直没还。另证实,我有一张某设银行信用卡,是2010年7月在满洲里市以车作抵押办理的,信用额度是1.5万元。现在这张卡透支了1.3万多元人民币,我因为没有钱就没还。建行催我三四次,后期因为我换电话号码了,没有找到我。7、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刘某某是我弟弟,我来公安局替我弟弟还银行欠款和欠王某某的两万元钱。8、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日从刘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6万元,并于同年3月18日发还给张某甲人民币2万元,同年3月4日发还给中国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负责人张某乙人民币1.6万元。9、被告人刘某某书写的欠条,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欠王某某、张某甲2万元的事实。10、被告人刘某某申领建设银行信用卡相关资料、信用卡欠款客户催收情况表、交易明细,证实刘某某信用卡交易、欠款及建设银行催收情况。1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王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满洲里分行出具的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谅解书,证实由于刘某某所欠款项已还清,对其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上列证据,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上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系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上诉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已退还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原审量刑时已经根据案件的事实与情节作出了适当判决,故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有权审 判 员  王学明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思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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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建设银行信用卡钱但是他人在看守所里怎么办
最好家人朋友帮忙去还了,持卡人与银行的债务关系不因坐 牢而终止,若是不还款,每月账单上会产生新的滞纳金和利息,而且影响个人信缉订光寡叱干癸吮含经用记录。只要知道持卡人的卡号和欠款金额就可以帮持卡人还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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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帮凶,滥发信用卡诱导透支-犯罪收藏
  看了日《每周质量报告》---被滥发的信用卡,感到非常愤怒啊!  银行为什么要滥发信用卡?  节目中的专家说,罚息和滞纳金甚至已经成为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盈利来源,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还是我们以前曾经多次强调的,银行追求利润没有错,但是前提必须是不能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银行应该在信用卡的发放、授信额度等环节更为严谨,不仅保护银行的资金安全,也应该考虑到信用卡用户的能力和安全。  银行滥发信用卡就如同短信群发诈骗一样,发一百万条短信,只要有一个人上当就足够了。  “为了尽可能保护三级精神残疾的儿子,也为了履行监护责任,冬某的父母在日,替冬某向建设银行交纳了6000元,此时冬某信用卡拖款还有13900元左右,然而仅仅五十天后也就是到了日,这笔所谓的欠款已达14600多元,五十天增长了700多元,在冬某的父母替冬某还款四个多月以后,也就是日,建设银行的催收公司声称冬某的欠款已达15668元还多,13900元的本金四个月还款额增长了1700元,四个月增长了12.7%还多。2011年3月,冬某的所谓债务又涨到了之前的19000多元,等于之前交付的6000元还款将毫无意义。  看到这笔所谓的债务根本无法还清,冬某的父母在还了6000元钱之后,向建设银行提出免除冬某信用卡欠款的剩余债务。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没有同意冬某父母的请求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冬某立即还款19000多元,并且承担诉讼费用285元。  由于银行和消费者之间冲突激烈,观点完全对立,这起诉讼金额不到2万元的民事官司从一审打到终审,一打就是三个年头。残疾人冬某完全是依靠法律援助才打完这场官司。”  “银行的人士告诉我的一个原因是这样,因为信用卡它的盈利主要靠罚息、逾期罚息和后面更多的累进罚息,利滚利,所以如果有没有还款的人,它就能挣更多的钱,如果大家都按期还了就没有盈利,所以要有一定的人违约逾期,它才有一个盈利点。但是这个风险它又要能控制,所以它不能过于失控,这就是它的秘诀。”  节目中的信用卡还是小额的,现在有的银行还在滥发几十万元的大额信用卡,诱导用卡者透支,逾期后就靠罚息和滞纳金来盈利,这样还好,恶心的是利滚利,比高利贷黑多了,更黑的是你逾期三个月后,银行就可以向公安报案,说你是信用卡诈骗罪,要入刑,一万判一年,十万判十年!吗的,贪官贪污几千万也才判个十多年。这也是银行敢于大肆滥发卡的靠山,它不怕收不回来啊!  我们的法律真应该要改一改了,要不然国家机器都成了银行剥削老百姓的帮凶,这不没天理了吗!  银行真黑,百姓真累。  信用卡坏账增速持续上涨 滥发卡是原因之一  银行信用卡的坏账增速仍在持续升温。央行昨日发布的《第三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今年三季度,信用卡坏账规模环比增长15.27%,坏账率持续上涨。  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三季度末,银行信用卡累计发卡量3.76亿张,同比增长18.4%。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0.28张。  银行信用卡发卡量持续增长的同时,信用卡的坏账也在持续飙升。截至9月底,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坏账)总额226.17亿元,较上季度末增长15.27%;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坏账率)的1.33%,占比较上季度末上升0.08个百分点。  事实上,今年前三季度,信用卡坏账余额环比增速均保持在15%以上,其中一季度环比增长16.19%;二季度环比增长15%;三季度环比增长15.27%。  截至三季度末,信用卡授信总额为4.35万亿元,同比增长30.33%;信用卡期末应偿信贷总额为1.7万亿元,同比增长69.58%,环比增长11.16%。信用卡卡均授信额度1.15万元,授信使用率达39.16%,较上年同期上升9.06个百分点。  业内人士表示,针对信用卡坏账率持续上升的原因,除了经济环境、产业调整对于持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跑马圈地”式的办卡方式也易生坏账。一些信用卡销售人员为了完成业务,滥发卡也是导致信用卡业务风险积聚的另一原因。滥发信用卡催生专业逼债人  --------------------------------------------------------------------------------  发布时间: 09:48:47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滥发信用卡已经成为一些银行在信用卡市场跑马圈地的通行方式,由此也带来诸多客户透支逾期不还的难题,引入第三方追讨欠款便成为一种选择。当公众拷问信用卡催收公司合法性的同时,银行也应当拷问一下自己这种粗放的发展模式  法治周末记者 肖莎  近日,信用卡“卡奴”黄珺被公安部门以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予以刑事拘留,后在看守所死亡的事件引爆了大众对信用卡业务乱象的关注。  事件中,“催收”这一此前不太为人所熟知的环节开始被聚焦。媒体报道称,据黄珺家人回忆,她父母曾接到一位自称“广发银行委托律师”的电话,且“催收比较恶劣,有谩骂,恐吓”。  与此类似,一位来自山东的网友以“银行给我条活路”为用户名,在微博上痛陈被“软暴力”催收的遭遇:一上午打30多个电话威胁、催款机构到老家恐吓父母导致父亲生病等。  信用卡专家董峥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有不少小的信用卡催收公司都是讨债公司,公司规模小,威逼利诱的手段比较常用。  “我此前接到过不少人的求助,原因就是接到了信用卡催收机构的恐吓电话。”董峥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开展,逾期还款的现象越来越多,催收业务随之兴盛。目前已形成一些比较正规的开展催收业务的公司,比如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高柏资本控股集团等。”  但这个日益壮大的行业除了遭遇催收手段的质疑外,也正在遭遇合法性的拷问。  “信用卡催收行业应属金融行业,金融行业里法律未授权的业务企业就不应开展,而目前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开展此项业务。且由于催收公司的收益一般与催收到的款项挂钩,其催收手段无法控制,即使要开展此项业务,也应审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多种机构分羹催收业  董峥告诉记者,信用卡催收一般分为银行内催和外包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账龄(逾期未还款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欠款都会由银行内部的信用卡部门负责催收,而账龄在90天以上、尤其是180天以上的欠款,大都会外包出去。  律所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可以承揽信用卡催收业务的机构。刘少军说,因为欠款说到底是违约行为,催收欠款也就属于法律业务,而且律师负责催收欠款,手段是可以保证的。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了解到,不少律所都在从事信用卡催收业务。北京市景云律师事务所开展信用卡催收业务的团队负责人李小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与诉讼相比,催收业务不那么累,我们所的业务主要靠个人关系招揽,但每笔业务都会和银行签订授权委托协议。”  李小斌说,也有银行将信用卡催收业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外包出去,且只有催收团队达到一定标准才有资格参与竞标,而竞标者要提出合理有效的方案才能得到此项业务。  如董峥所说,除律所外,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信用管理公司或资本公司开展催收业务,如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法治周末》记者向该公司发去采访提纲,希望就公司催收业务开展的规模、手段等问题进行采访,但该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称,需要得到合作银行的同意才能接受采访。  随后,该工作人员给《法治周末》记者回复:“合作银行给的答复是,不建议CBC现在就这个问题接受采访,理由是这个问题太敏感。”  盈利模式挂钩“暴力”手段  在黄珺事件中,黄珺家人回忆的银行催收账款手段和网友“银行给我条活路”在微博中提到的被催收遭遇,其中的共同点是,催收机构采取了威逼利诱等手段。  “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是因为催收公司的收益和催收到的欠款挂钩,一般是采取佣金制,催收公司按比例从催收款项中提取费用,一般账龄越高,佣金费越高。”董峥告诉记者。  董峥提到的佣金制模式,也得到了曾经做过信用卡催收员的陈晓宁的证实。  “我此前做过两个月催收,提成按千分之三算。”陈晓宁说。  陈晓宁告诉记者,催收团队分为电话催收组和外访组。最初是打电话,如果欠款者一直不还就会开始吓唬,实在不行就交给外访组处理,由外访组直接到欠款者家里或工作单位去。外访组好多都是长得比较壮实的男性。  “把欠款人骂得狗血喷头,自己心里也不好受,有些人确实是遇到了困难还不上,我也能理解,但催不到款,我就拿不到提成,没办法。”陈晓宁说。  与一般从事催款业务的公司相比,律所从事催款业务则相对“柔和”一些。  李小斌说,他们为银行催收信用卡欠款时,有时银行会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代理费,有时会按比例支付费用,但具体的费用标准不便透露,“因为有保密协议”。  至于催收的手段,他们会根据账龄等情况的不同,分别采取电话催收、上门外访和法律催收等手段。最严重的情况下,比如欠款人已经找不到了,才使用发律师函、起诉等手段,一般情况下到上门外访阶段,欠款就回收了。  “我们从事催收业务是有底线的。在开展催收业务之前,律所会对催收人员进行培训,告诉他们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比如威逼利诱就一定不能做。”李小斌说。  不过,在采访中也有一位不愿具名的从事催收业务的主管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现在银行对外包公司催收业务管理得也越来越严,公司所有催收人员的名单、变动情况都要及时上报给银行,银行也会来公司给催收员进行培训。  但董峥指出,这种情况也许只存在于大公司,对于那些类似讨债公司的小公司来说,威逼利诱等非法催收手段依然存在。  “无论如何,若在催款过程中银行委托的催收人给欠款人带来了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银行要承担连带责任。银行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反过来追究其委托的催收机构的责任。”专做信用卡业务的律师周雷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催收公司合法性受质疑  从事催收业务的企业大量存在,大众对暴力催收手段诟病的同时,还有法律界对催收公司或从事催收业务企业的合法性争论。  周雷认为,只要催收公司或开展催收业务的公司成立是合法的,且催收手段是合法的,从事信用卡催收业务就没问题。  李小斌也大致持这种观点,而且他认为即使现在催收公司出现了一些负面新闻,但是还是有很多公司是规范运作的,这些公司和律所在催收市场的竞争方面是平等的主体。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却持相反意见。  “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没有同意成立这样的讨债或者是催收公司,也就是说所有的催收公司或讨债公司,应该是不合法的。银行把自己的业务外包给不合法的企业,显然这个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洪道德说。  刘少军也认为,催收行业应属于特种行业,除了律所外,其他公司开展此项业务应经包括银监会等部门的特批,并在公司经营范围里写明有“催收业务”,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而且由于催收行业本身属于金融行业,从事催收业务的公司也应归属金融行业。  “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对从事信用卡催收业务的机构资质等作相关规定,今后应该在修法时明确可开展催收业务公司的标准、可使用的催收手段等。”刘少军说。  董峥认为,美国和台湾地区关于催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值得借鉴。  据记者了解,美国的《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airDebtCollectionPracticesAct)》对催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对象等都作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包括“不得在债务人不方便的时间拨打催收电话,特别是在晚间9时至早晨8时之间”。  台湾的《金融机构办理应收债权催收作业委外处理要点》更是对受委托从事催收业务机构的资格、作业要求、禁止事项以及从业管理、处罚措施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此外,台湾还成立了非法催收检举专线,一旦持卡用户发现银行或受委托催收公司,有以暴力、恐吓、胁迫或其他不法方式催收,可向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举。  但受访者均认为,从法律上解决催收机构的合法性等问题,并不能完全根治催收过程中出现的乱象。  “催收乱象出现的根源在于银行滥发信用卡。此前银行为了‘跑马圈地’,在资料审核等方面工作做得不够细致,导致本不应获得信用卡的人拥有信用卡。应从源头加强发卡环节的风险控制,从片面追求市场扩张向提高发卡质量上转变,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卡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刘少军说。
信用卡发的越多说明经济越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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