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日报2013年3月25宁波日林电子有限公司权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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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16:54:05&&&来源:广西法治日报&&&责任编辑:罗方荣
  莫天清、梁贤珍:
  本院受理原告徐春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遂宁市慧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陈永会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诉文书(地址:南宁市广园路34号审理三庭),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日(星期四)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三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公司按缺席裁决。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注销公告
  武鸣县乐居置业房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01)经股东会议决定解散,现请债权债务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其债权债务,逾期则依法处置。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武鸣县乐居置业房产有限公司
  解除合同公告
  唐绍生(身份证号:210533):
  我公司与你于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租金为一年一付,但第二年的房屋租金至今未交,且已拖欠6个月时间。我公司依法向你告知,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来我公司办理解除租赁合同手续,如逾期,则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
  特此公告
  武鸣县兴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解除合同公告
  陆桂安(身份证号:085015):
  我公司与你于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五年,租金为一年一付,但第二年的房屋租金至今未交,且已拖欠6个月时间。我公司依法向你告知,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来我公司办理解除租赁合同手续,如逾期,则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关系。
  特此公告
  武鸣县兴武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公告
  经股东会决议依法注销广西骏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号:757),现进行资产清算,敬告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公司负责人联系,逾期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联系人:李仕英,联系电话:。
  广西骏骊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注销公告
  百色市新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果经营部(注册号:947),由于经营不善常年亏损,经全体股东会决议解散该公司,敬告债权人自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与负责人劳卫兵进行资产清算,联系电话:。
  百色市新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果经营部
  谭文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文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回避权利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陆川县人民法院
  李鸥:
  原告冯光胜诉被告李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海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被告李鸥须返还60000元给原告冯光胜。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初字第70号
  郑右喜、郑丽贞、郑仁锋、郑晓琴:
  本院受理原告梁朝仙、黄桂琴诉你们及吕燕玲、崇左市洪华淀粉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池思远、罗小玲、覃安、刘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起诉被告池思远、罗小玲、覃安、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234、237、258、268号]四案,现依法分别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黄光荣、宋杰、谭忠德、时立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起诉被告黄光荣、时立平、谭忠德、宋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197、199、189、208号]四案,现依法分别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刘存燕:
  本院受理原告黄慧洪与被告刘存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陈泳:
  本院受理原告白桦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3)青民一初字第2333号
  杜万强:
  本院受理原告唐代元诉你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古城支公司、南宁广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801号
  甘德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你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广西南宁文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中宁诉你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3288号
  黄国壬、李云高、童万银:
  本院受理原告黄玲娟、黄志文、黄志永、李梅英、莫桂华诉你们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4)青民一初字第3205号
  林东升、林汉英:
  本院受理原告陆丁小、陆海、陆河、姚桂娥诉你们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沈洋:
  本院受理原告谢正元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青民一初字第3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3)青民一初字第2870号
  王永芬:
  本院受理原告蒙道磊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张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赵永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青民一初字第2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六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巨象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六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南民初(二)字第1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原告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6000元、税款7600元,合计53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农汉华:
  本院受理原告蒋雪梅诉被告柳州市柳全汽车配件厂、蒋德建、蒋彬、农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南民初(二)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柳州市柳全汽车配件厂、蒋德建、蒋彬、农汉华共同偿还给原告蒋雪梅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4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柳全汽车配件厂、蒋德建、蒋彬、农汉华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梁惠荣、蒋彬: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诉被告柳州市柳全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柳全厂)、蒋德建、蒋彬、梁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南民初(一)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蒋德建偿还给原告广和公司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蒋德建支付给原告广和公司律师代理费6800元;三、被告梁惠荣对被告蒋德建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广和公司对被告柳全厂的14台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广和公司对被告蒋彬所有的桂BA4038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桂BLV268东风牌小轿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广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2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14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蒋德建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梁惠荣、蒋彬: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广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诉被告柳州市柳全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柳全厂)、蒋德建、蒋彬、梁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南民初(一)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柳全厂偿还给原告广和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柳全厂支付给原告广和公司律师代理费28500元;三、被告梁惠荣、蒋德建、蒋彬对被告柳全厂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广和公司对被告蒋彬所有的桂BA4038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桂BLV268东风牌小轿车一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全厂负担。上述应当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凯迈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罗雯: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柳州市凯迈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罗雯支付货款9355元给原告吴小壮;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凯迈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宝: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初(二)字第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柳州市凯迈建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王宝支付货款24830元给原告吴小壮;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法庭(二)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015)城中执字第13号
  柳城富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姚远志、姚远洲:
  本院执行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柳城富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姚远志、姚远洲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中执字第13号执行通知书、采取拍卖措施裁定书和清空房屋公告,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支付本案执行款元、执行费805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迁出并清空柳石路35号嘉靖花园1栋1-13号、1-14号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2015)城中执字第10号
  段德元、桂二元:
  本院执行的陈雷申请执行段德元、桂二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中执字第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所确定的义务:
  1、支付执行款元、2、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0278元;4、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柳州市君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市鱼峰区鸡喇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中越谊(公民身份号码140327):
  本院受理原告阮世智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号:(2014)东民初字第72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东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退还原告阮世智合伙投资款17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莫强(公民身份号码160316)、缪道莲(公民身份号码092127):
  本院已受理原告郑世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东民初字第11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五个严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2014)兴民二初字第495号
  卢盛通:
  本院在受理原告梁进强、梁益、黎泽志、黎展忠、谭志明、覃家星、黎家模诉卢盛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兴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被告卢盛通应支付石料款4300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4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兴业县人民法院
  刘旻、黄树标、夏秋华、汤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诚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起诉被告刘旻、黄树标、夏秋华、汤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兴民一初字第210、259、218、227号]四案,现依法分别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2-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杨福、甘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温明汉与被告杨福、甘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杨福、甘海燕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杨福、甘海燕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4)浔民初字第4782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定于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蒙圩法庭公开审理。
  特此公告
  桂平市人民法院
  杨福、甘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庞焙才与被告杨福、甘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杨福、甘海燕下落不明,无法以其它方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杨福、甘海燕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4)浔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蒙圩法庭公开审理。
  特此公告
  桂平市人民法院
  蔡道辉、蔡雄: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蔡道辉、蔡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蔡福、黄海英、蔡雄: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蔡福、黄海英、蔡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陈泳江、黄荣、蔡宗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陈泳江、黄荣、蔡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郭裕安、陈梅: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郭裕安、陈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刘芳奇、罗裕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刘芳奇、罗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罗茂、韦静、蔡宗生: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罗茂、韦静、蔡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莫伟、庞飞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莫伟、庞飞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王东梅、许福全、李焕耀: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诉被告王东梅、许福全、李焕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吴惠兰、钟雄: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吴惠兰、钟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5)福民二初字第13号
  唐家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福英与被告唐家军(身份证号:072734)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住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五个严禁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心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心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旭玲诉你们公司装饰装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4)港民初字第1128民事判决书各壹份。限你们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斌:
  本院受理原告黄进超与被告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368号
  邝善政、周斯兆:
  本院受理原告陈春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陈春丽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邝善政、周斯兆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陈春丽;二、判决被告邝善政、周斯兆共同支付日至日利息人民币1000元给原告陈春丽,延后利息另计;三、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邝善政、周斯兆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523号
  施运秋:
  本院受理原告王奕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王奕强起诉请求:一、原告王奕强与被告施运秋离婚;二、婚生女儿王秀萍由原告抚养并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陆屋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李彩:
  本院受理原告覃海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开庭传票和随案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于公告期满的第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10时,在本院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何惠:
  本院受理原告黄天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昭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昭平县人民法院
  (2014)兴民二初字第495号
  卢盛通:
  本院在受理原告梁进强、梁益、黎泽志、黎展忠、谭志明、覃家星、黎家模诉卢盛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兴民二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被告卢盛通应支付石料款43000元给原告,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4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兴业县人民法院
  (2015)钦北民初字第159号
  龙丽妃:
  本院受理的陈仕葵、罗均燕、陈萱芸诉黄锡芹、龙丽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共元;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灵民初字第35号
  覃强:
  本院受理原告邱盛戈与被告覃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灵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覃强支付给原告邱盛戈货款47144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7144元为基数,违约金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1607元,由原告邱盛戈负担402元,由被告覃强负担12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灵山县人民法院
  广西新运糖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关于武全成诉广西国大食品有限公司、柳州市中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新运糖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雒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张文华同志:
  你自日擅自离岗至今未到公司报到,我司于日登报通知你于日前返回公司报到或办理离职手续。因你逾期未归,我司也一直无法与你本人取得联系,为维护公司正常秩序,现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席决定于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本人在离岗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切行为与我司无关。
  特此通知
  防城港市城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黄朝波:
  本院受理原告梁菊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阳光司法网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夏宜人民法庭领取以上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孩子黄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蒙山县人民法院
  周蝶霜、雷月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黄永光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1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龙州县人民法院
  南宁市绿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晓龙、莫兵、莫威:
  本院受理原告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前保全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隆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法院
  张明珍:
  本院受理关于辜庆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我局在打击非法经营犯罪活动中,于日在柳江县辖区内查扣无任何合法手续的冻品(运输车牌号:桂AD3975,桂A9165挂)一批。
  现予公告,限以上货物的货主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有关合法手续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我局将依法对扣押冻品进行处理。
  联系人:罗警官
  联系电话:
  柳江县公安局
  周家勇:
  本院受理关于黄兰诉周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北民一初字第51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陈红钢:
  本院受理原告杨中玲、刘贤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广西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王陆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陆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凯威电力通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日与你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和你日出具的《立据》,请求你退回协调办证费51000元并支付从日起的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各壹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黎南华、黎明清:
  本院已受理原告施则上与被告黎南华、黎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福建泉州欣鑫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福建泉州欣鑫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郭院华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福建泉州欣鑫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福建泉州欣鑫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郭院华就本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邱春宁:
  本院受理原告苏树吉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桂A93887,营运证号;桂A93807,营运证号:;桂AA1353,营运证号:;桂AA0518,营运证号:,请于本声明见报之日起2日内联系我公司办理二级维护业务,逾期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014)江民一初字第1834号
  蒙俊宏:
  本院受理原告黄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告通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婚姻案件当事人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9时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一初字第1669号
  黄志功:
  本院受理原告陆驱诉你与第三人广西桂人房地产规划代理有限公司南宁金湾花城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告通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14)江民二初字第1202号
  蒋林忠、黄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百事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诉讼风险告知、民事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告通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百年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4)西民二初字第1301号原告南宁嘉业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办公区(南宁市人民西路17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黄建昌:
  本院受理原告莫秋霞诉被告黄建昌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2015)宁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明县人民法院
  李丽君先生:
  因业鑫招待所更名到你名下需要你到场办理,而且需要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切实履行你我签订的《业鑫招待所转让协议》,本人将于日,向南宁市青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业鑫招待所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现通知如下:请你于日10时整持相关证件到该工商局,配合本人办理相关事项,逾期则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通知人:凌菁
  注销公告
  合浦嘉好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93(1-1)]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为:岑才章、林燕。请各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债务。
  联系人:岑才章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合浦嘉好食品
  有限公司
  注销公告
  防城港市金源盛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号为:453)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请债权人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防城港市金源盛矿业有限公司申报其债权,逾期则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生
  电话:
  防城港市金源盛
  矿业有限公司
  ▲下列户口簿遗失:
  胡泽南熊武东唐小苹
  黄毅光 胡煜 黄四华
  张攀 黄枝兰 陶双林
  雍田初
  张园园
  王凌志
  韦迺明
  唐记连
  卢俐宏
  黄子攀
  丁玉珍
  郭玲艳
  唐国芬
  宋巧兰
  蒋延健
  张秀瑛
  李文馨
  石宇珊
  秦刃峰
  付小飞
  蒋碧峰
  徐丽冰
  苏建明
  冯登辉
  汤善珍
  何锦仪
  何明鑑
  唐武玖
  申建军10883
  陈华8333
  陈义忠
  龚康安
  杜宏志
  杨宇涵
  林民科
  汤克园010264
  周德保
  李春蓉
  王桂艳
  冷周强
  杨洪贵
  肖衡玉
  邓新合
  葛凤燕
  周礼成
  秦长文
  闫如兵
  周广排
  廖玉孙
  ▲下列行驶证遗失:
  梁柱生桂R6EB92
  陈天垣桂R6FR60
  朱寿成桂R5DU05
  甘勇才桂R5VQ69
  梁益华桂R5J932
  李生兰桂FC2088
  吴平生桂FCT763
  姚建福桂FFA095
  任才仲桂LRF199
  郝天发桂LXA903
  任才仲桂LXS317
  王瑜珍桂LXL908
  万通文桂L99207
  ▲下列车牌遗失:
  卢运琨桂A26648
  ▲下列常住人口登记表遗失:
  聂众邓晖陈勇成
  ▲下列户口迁移证遗失:
  杨胜楷 申泉美
  蒋月明桂迁字
  杨慧玲桂迁字
  韦德波桂迁字
  ▲下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
  黄东凌
  证号:260010
  ▲下列营运道路运输证遗失:
  黄东凌桂L61092
  证号:
  ▲下列姓名变更:
  王洪刚姓名变更为&王宏刚&
  蒋涵钰姓名变更为&彭梓桓&
  陈思瑶姓名变更为&陈思羽&
  蒋婵阳姓名变更为&张辰境&
  于梦琪姓名变更为&于佳鑫&
  吴峰姓名变更为:吴风之
  王宏威姓名变更为:陈威
  李锴王莹姓名变更为:李莹
  ▲下列其他证件遗失:
  ●徐发兵遗失警官证,警号:305214。
  ●何延长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字南,声明作废。
  ●何小飞遗失宁明县蔗友蔗得金专卖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证号:569,现声明作废。
  ●陈振新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证号:541,现声明作废。
  ●玉林市玉州区智杰饮品经销部遗失通用手工百位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为04950,现声明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号公章准刻证遗失,现声明作废。
  ●李燕清遗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号码:,声明作废。
  ●何柳婷遗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号码:,声明作废。
  ●翁剑敏遗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号码:,声明作废。
  ●陆俊杰遗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号码:,声明作废。
  ●易广英遗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证书号码:,声明作废。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遗失保费发票(新版)一份,号码为,声明遗失作废。
  ●博白县城区雅思文具店遗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南洲分理处《开户许可证》一本,核准号:J1,账号:03153,现作遗失声明。
  ●李玲娇遗失身份证,号码:093922,声明作废。
  ●个体工商户覃定儒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执照注册号:6,声明作废。
  ●项堃遗失车牌为桂P01113的营运证,证号:,声明作废。
  ●项堃遗失车牌为桂P9080挂的营运证,证号:,声明作废。
  ●项有芳遗失车牌为桂P02078的营运证,证号,声明作废。
  ●胡勇辉遗失教练证,教练证号为:2000027,现声明作废。
  ●张思恩遗失桂08-23989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号:,声明作废。
  ●邓海全遗失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证号:,声明作废。
  ●广西贵港市宝翔贸易有限公司遗失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578,声明作废。
  ●广西宏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桂AB0113,营运证号:7遗失营运证,现声明作废。
  ●广西南宁市合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桃源支行预留印鉴公章一枚,编号:5,声明作废。
  ●平乐县阳安乡多味面包屋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768,声明作废。
  ●覃江云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
  ●覃松效遗失C4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证号为:062538,现声明作废。
  ●莫文勇遗失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考试科目:WPSoffice、WindowsXP、Intennet应用,档案号:511,印制序号:,声明作废。
  ●梁容娟(身份证号150108)遗失都安瑶族自治县财政局日核发的会计丛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声明作废。
  ●崇左市医药公司遗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A-GX10-038,声明作废。
  ●邓福秋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址:龙州县龙州镇都兴街49-3号,声明作废。
  ●防城港市防城区昌正米粉加工厂遗失防城港市防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现声明作废。
  ●平果长江旅馆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识别号:100745,声明作废。
  ●梁雪平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识别号:170107,声明作废。
  ●梁雪平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172,声明作废。
  ●平果杨姐生蚝馆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66(1-1),声明作废。
  ●甘盛海遗失老年人优待证,证号:,声明作废。
  ●广西富良市场物流投资有限公司遗失7号公章壹枚,声明作废。
  ●韦绍立遗失士兵证,证件号:桂字第。
  ●张莉于日不慎遗失电动车牌,车牌号:Y3U23,特此声明作废。
  ●邓厚晔遗失华安保险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号:4003774)保险卡壹份,流水号:;保险发票壹份,发票流水号:,声明作废。
  ●吴仁光遗失2024807号从业资格证,声明作废。
  ●李金生遗失2024660号从业资格证,声明作废。
  ●周英德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本,号码为:,声明作废。
  ●武鸣百信鞋城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为桂地税字号,微机代码:,声明作废。
  ●大化县百马乡下和村村韦永英遗失残疾证,证号:,声明作废。
  ●黄利衡遗失马山县白山镇丽华商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37,声明作废。
  ●谭川云遗失马山县白山镇四海交通器材经营部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桂国税字号,声明作废。
  ●韦宝科因保管不慎遗失军人残疾证,证件号码:桂军014159,声明作废。
  ●林华观因保管不慎遗失军人残疾证,证件号码:桂军013664,声明作废。
  ●上林县永久车城遗失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件号码:280034,声明作废。
  ●潘绍金遗失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
  ●江袋文遗失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号395(1-1)。
  ●田东县乐都网吧遗失《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证号:115),声明作废。
  ●更正: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第2版刊登的&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钦防高速公路区间带点测速执法路段基本情况表(2015年度)&公告中,&G7512钦防高速公路&应为&S7512钦防高速公路&,特此更正。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钦东高速公路管理大队
  ●更正:本院于日在《广西法治日报》A4版刊登的案号为&(2015)武民一初字第338号&的武鸣县人民法院的公告中,公告受送达人&冯以武&应为&雷红银&,公告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更正。
  武鸣县人民法院
  弃婴公告
  我市市民黄泽荣于日10时在南宁市邕宁区中和乡那排村甲岗岭山路边处拾到一名女婴,现名叫黄芊芊,已向南宁市邕宁区镇龙派出所报案,如有丢失婴儿的家长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2个月内,持有效证件、证明和婴儿照片与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联系,电话:。逾期无人认领的婴儿,将给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家庭收养。
  特此公告
  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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