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小票写七日能换能调不能退工商银行罚款缴纳罚款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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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兑换商品不能退换、赠品没有“三包”……
作者:孙建新;胡市轩&&&&
来源: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
积分兑换商品不能退换、赠品没有“三包”……这些都是霸王条款,你知道吗?
&&& 用积分兑换的商品不能退换,作为活动赠品的电器不享受“三包”……在日常消费中,你是不是曾经遇到这样的“不平等条约”?当你遭遇这些条款时,你选择了沉默还是向商家“讨说法”?
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商家时常挂在嘴边的说法,其实是违法的霸王条款。当你遇到这些霸王条款,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消费权利。  兑换品货不对板& 商家拒退换
&&& 湖州中心城区华丰小区的市民王女士平时很热衷网络购物。一次,她在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家品牌旗舰店在搞积分兑换送外套活动,于是兴冲冲地参加了。没想到的是,几天后,收到货的王女士发现外套与网站宣传的那一款货不对板,质量不符。“太气人了,虽然是积分兑换的,但积分也是我消费换来的,为什么兑换的商品就不能退换?”王女士说,收货后,她多次与该网点的客服联系,希望退换商品,但都遭到了对方的强硬拒绝。客服人员表示,兑换商品不退换是老规矩,因为不是消费者花钱购买的。
&&& 在沟通无效后,王女士选择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老规矩’是商家单方面说了算的,根本没有考虑到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是不平等合约。”她说,客服人员的态度太差,她决定投诉是为了维权,也是为了讨个说法。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最终,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解释调解,商家同意王女士退货。  常见“霸王条款”报你知
&&& 其实,生活中常常会碰到类似“兑换品不能退换”的“不平等条约”,但是,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这些属于霸王条款。
&&& 为了方便消费者维权,笔者专门搜集了几条最常遇到的霸王条款。
赠品不实行“三包”
&&& 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关于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 消费者获得商家返还的一定比例的赠品或者奖品,是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的,商家已经将赠品或者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或奖品的成本。所以,消费者购买商品后获得的赠品理所应当享受法律规定的“三包”服务。
  代金券不找零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像一些商家单方面约定余额不退、到期作废等做法无法律依据,不合法。
  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相关责任,其中包括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等。
  另外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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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开的一家小型食品超市,前几天工商局查到三包价值五毛钱的小食品,现在要罚款一万四千元,这合理吗?我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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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从超市买了袋鸡柳,三天后发现鸡柳已经过期2个月,但发票上写着(如遇质量问题,3日内凭小票调换),那还能退吗_百度知道
从超市买了袋鸡柳,三天后发现鸡柳已经过期2个月,但发票上写着(如遇质量问题,3日内凭小票调换),那还能退吗
提问者采纳
发票上有食品编号,这种就没办法换了,找超市还是有很大几率换的,超市拿过期产品来卖曝光了对信誉会造成很大影响,何况现在三天过去了这个就说不清楚了、还是有很大成功几率的!你有发票!买之前就过期了..,过期是在你买回去的三天内发生的
买之前就过期1一个月18天了
直接带着东西
去超市 找管理
个人认为成功几率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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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超市负责人只要你有证据,完全是可以退的,他会全权受理的
绝对是能退,而且你最好叫上别人,然后拍照什么的,然后可以多赔点钱,因为超市的责任很大!
你有小票就可以去找超市 毕竟已经过期两个月了
他们赖不了账的
可以退的,这是质量问题,要吃坏肚他们商场还要负责
鸡柳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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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专题正文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导读: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日,不论消费陷阱还是劣质产品,每天各种消费纠纷都在我们身边发生,看看新消法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9:12:44 来源: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标志&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新消费者保护法&&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隔20年之后,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的决定,并于日施行。今后消费者在网购、电话购物、基本的存贷业务、银行卡业务、旅游等属于人们日常生活消费范畴的活动中发生纠纷争议,都可以用新《消保法》来解决。&延边州消协公布2013年度投诉情况&网购成新投诉热点&在3月6日举行的州暨延吉市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消法”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延边州消协公布了2013年度投诉情况分析报告,记者从报告中了解到,2013年度,延边州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各类投诉447件,涉案金额为34.9182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3855万元。从投诉类型看,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服装鞋帽类、家用电子电器类、生活社会服务类及食品类等。投诉性质集中在商品的质量、虚假宣传、售后服务、安全等方面。&服装鞋帽类投诉居首&2013年度,州消协全年共受理服装鞋帽类投诉106件,占投诉总量的23.71%。此类投诉集中在产品的质量上,具体表现在穿后不久出现断线、面料起球、缩水变形、褪色、皮鞋脱胶、鞋底断裂等问题,且经营者售后拒绝履行“三包”义务等。此外,还有消费者对服装成份、鞋子的材质提出质疑,但由于商品检测费用高、时间周期长,消费者往往难以接受,往往最终是通过协商调解。&家用电子类紧随其后全年共受理家用电子类投诉104件,占投诉总量的23.27%。其中投诉问题最多的依然是手机投诉。主要集中在经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大量存在。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维修,经营者往往归咎于消费者使用不当,不愿承担退换货义务。另外,由于假冒、翻新、“水货”,手机利润空间大,经营者利用一些消费者购买时只关注价格的心理,以低价作为推销的法宝,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质量、售后服务没有保证的手机,出现问题后才发现服务机构不予修、退、换,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网购投诉成新的投诉热点在2013年度,网络购物特别是网络团购,从无到有,发展迅猛,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方便、快捷地完成购物的过程。然而,这种以低价为主要竞争手段的销售服务,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互不照面,加之服务滞后、缺乏监管,容易被一些不讲诚信甚至不法经营者所滥用,不少消费者不仅没有得到应得的物品、服务,相反,合法权益还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一些不法厂商通过媒体、互联网发布大量的虚假广告,将产品品质宣传的神乎其神,服务到位,只打一个电话,就有人送货上门,但是当商品出现问题需要销售商解决时,才发现广告上根本没有销售商的地址,打电话询问,接线员也拒绝告知,使消费者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物流、快递业服务业存乱象网购和电视购物的迅猛发展带动了快递服务产业的发展,而物流、快递的服务却难以让消费者百分百满意。快件丢失、快件延误、暴力分拣、索赔纠纷、服务态度差等乱象犹存,并且有些经营者在处理赔偿问题时不负责任,提出的解决方案显失公平。&消协为消费者支招州消协建议消费者要尽量选择到证照齐全,诚信经营的场所去消费;消费时要认真识别商品的品牌、数量、质量、产地等;要以法消费,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各级消费者协会投诉,用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建议消费者多学习、掌握一些商品知识和消费常识,按照说明书要求安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延边州消协公布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买的手机用了一个月就坏了;买的除草剂存在假冒问题,造成7公顷南瓜大面积减产……去年,消费者受了不少憋屈事,近日,延边州消协公布去年几件典型的维权案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参考。&案例:手机使用一个月后出现故障案情:2012年7月,成某在一家通讯公司营业厅花600元买了一部手机,但是用了一个月后主机出现故障,去店里维修,该公司同意为其返厂,但反复四次历时一年都没能修好。成某要求退货,但经销商以已为其维修为由,不同意退货。成某于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经销商为此事负主要责任,在消协的调解下,该通讯公司一次性退还成某全款600元。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同时,依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八条规定: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第十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消协建议:相关部门应宣传商品三包规定,经营者不能逃避三包责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了解三包规定,多学习一些商品三包知识,以便维权。&案例:保险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案情:王女士、迟女士、杨女士三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种保险,在取得保单合同后发现,该保单合同与当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宣传的不一致,宣传中称“只需要一年缴纳6000元保费,连续缴纳10年后就不用在缴纳保费了,同时还可以把本息全部取出该保单继续生效。”三人每人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此险种,但是,三人回家后发现,保险合同资料中保险期间为终身十年后要是把所缴纳的保险金额全部取出保单自动终止合同,与当事人联系无果,疑似被骗,于日到敦化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认为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在没有惊动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首先找到向三位消费者进行宣传的业务员对其进行了询问,对其宣传的内容进行固定,并录音,取得涉嫌欺诈宣传的证据。然后,找到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该负责人予以否认,并称没有做过这样的宣传,随即,消协的工作人员向其提供了当时办理这项业务的业务员的询问笔录和录音,面对确凿的证据,保险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这一违法事实。执法依据: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购买的是险种,缴费期为10年,10期满后要保证保险账户内保留2000元以上人民币期间保单还会生成一定的费用,如果账户里低于2000元人民币时投保人还需补齐否则保单自动终止无效。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18000元;2、罚款32000元;3、退还消费者保费各6000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利用保险合同欺诈消费者案,保险公司业务员利用虚假的演说使消费者投保其所宣传的险种,致使消费者上当。&案例:干洗店洗坏汽车垫案情:白先生在干洗店洗了汽车垫,取车垫时发现一汽车垫的中部直径5公分左右的地方已掉毛,他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但就赔偿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日,白先生向消协投诉。白先生反映,此汽车垫是去年花1300余元购买的,干洗费是120元。白先生要求汽车垫归自己的情况下,经营者赔偿300元。消协人员到干洗店调查时,经营者说,干洗费是100元,汽车垫是消费者拿来是已经是掉毛了。经营者虽然提供干洗费的小票,但是拿不出汽车垫是送来是已经是掉毛的证据。依据《吉林省洗染行业消费纠纷解决办法》规定,消协人员认为,因经营者拿不出相关证据,因此应当承担洗坏汽车垫的责任。经营者虽然同意消协人员的观点,但主张汽车垫归自己的情况下赔300元;汽车垫归消费者的情况下赔200元。因双方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调解未成功。白先生说,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到法院起诉经营者。消协人员认为,应当支持白先生做法,并积极为白先生提起诉讼提供帮助,如起草起诉状等。结果,在法院双方达成和解,经营者同意汽车垫归自己的情况下赔偿白先生700元,并承担50元诉讼费。案例点评:面对蛮横的经营者,很多消费者要么是忍气吞声要么是自认倒霉不再主张自己的权利了,很少消费者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这些做法也助长了一些经营者的霸道脾气了。但此案的白先生却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仅让经营者在法庭上主动提出和解,而且拿到比原先更多的赔偿。可以说,白先生为很多消费者做了一次很好的“示范”。&案例:除草剂致使农田受损案情:消费者类某反映其在亮兵镇一农资商店购买的“草甘膦异丙胺盐”灭生性除草剂,没有起到除草效果,致使种植的7公顷南瓜,面临大面积减产,在进行补救的过程中,又造成南瓜苗的二次药害,多次与经营者协商都没有得到准确答复,日,娄某向消协投诉。经调查,消费者所购除草剂是在安图县亮兵镇某农资商店,注册商标“天津利民”,是由利民化工(天津)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生产。消协的工作人员分别与天津市北辰区工商局和山东绿野化学有限公司去函取得联系后,反映出该公司并未在北辰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也不是由山东胜邦绿野化学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其产品。经安图县农业局进行田间鉴定,南瓜大量减产是由除草剂没有起到应起的除草效果,及在二次除草过程中造成瓜苗的药害所致。经营者在进货过程中,没有进行详细的进货查验,导致所购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隐患,并在消费者反映过程中,没有给消费者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消费者瓜苗的二次药害系因第一次喷洒除草剂过程中,没有起到应起的除草效果,导致在采取补救措施时产生的二次损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双方均放弃对产品进行检测的权利。经调解,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各类经济损失5.4万元。&新消法即将实施&一起看看新消法新在哪&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法与以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作出了一定的修改,新消法有哪些亮点?今日上午,延吉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赵佰权就新消法进行了解读。&&亮点一新消法又赋予了消费者两项基本权利&第一项,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获得保护的权利。新消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经营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遵循的原则、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合理、正当的原则,重要的是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经消费者同意的规定;侵害消费者人人信息权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承担的有违法所得要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要以五十万元以下进行罚款。第二项,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通过特定交易方式购物享有无理由退货(解除合同)的权利,引入后悔权(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解决了消费者由于在没有充分知情、不能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情况下的维权难问题,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亮点二新消法着力解决了消费者维权难、维权不能的问题&新消法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对机动车、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公平的规定。经营者应保障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商品应具有的性能、品质、用途、使用期限等,在消费者收到商品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对瑕疵进行举证。这解决了消费者鉴定难鉴定费用高、维权难的实际困境。如:消费者刚买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就出现了问题,要退要换非常困难,经营者以使用不当、路况、油品等各种理由不退不换。新消法实施后,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也从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如需鉴定也是经营者的责任,对瑕疵不能举证的经营者要承担责任。新消法规定网店不得隐身,金融也是消费。以往消费者从网店购物过程当中,往往因网店不能提供真实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且部分网店又不愿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或者赔偿责任,从而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新消法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或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过去,金融消费由于是一种投资消费,而不是生活消费,因此未纳入消法的调整范畴,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权益受损,不受消法保护,而新消法明确规定,金融消费也受消法调整,受消法保护。&  亮点三新消法加大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新消法规定了经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要承担退一增加赔三的民事责任,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新消法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新《消法》把这种民事责任规定细化,还有五百元兜底的赔偿。“消费者如果受到欺诈行为,最低获得赔偿4倍的赔偿也达不到500元的,新消法有明确的规定,最低是500元。例如买一根香肠是5块钱,但是它是过期食品,商家明知是过期但仍然销售,按照消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才20块钱,达不到500块钱,但是必须达到下限,也就是消费者可以获得500块钱的赔偿。”赵佰权举例说到。新消法对违法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加重及惩罚性赔偿设立,促使经营者从经营利益角度来考虑,它是违法还是合法经营,将促进经营者站在经营的经济利益角度来考虑消费者权益。&&亮点四新消法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据悉,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权利,明确了经营者义务,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力度。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也让经营者能够更合法,更诚信的经营。消费者权利保护得到提升,整个消费环境有极大提高。&州暨延吉市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暨新消法实施宣传活动&市消协的工作人员为前来维权的市民做登记&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州暨延吉市2014年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新消法”颁布实施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在时代广场举行。&州烟草专卖局为市民讲解如何辨别假烟&今年的主题为“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州、市工商局,州、市消费者协会,州烟草专卖局,州、市酒类专卖办公室等近20个职能部门参加了此次活动。为了配合“新消法”的实施,现场还为市民发放宣传材料,接受咨询,受理消费投诉,向大家介绍新消法的亮点。&市运管所为市民讲解如何辨别假劣滤清器&活动中,通报了关于命名“放心消费示范店”的决定,命名大商集团延吉千盛购物广场、延吉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放心消费示范店”;对2013年度涌现出的一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进行了表彰。&市民填写关于新消法的基础调查问卷&据了解,市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咨询65人次,现场受理投诉15起,当场解决6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其中,家用电器、通讯工具、食品安全、建筑材料等成为咨询和投诉热点。主要表现在电器售后服务不到位,手机三包责任,食品中有杂质,手机资费不透明等方面。&&放心消费示范店&大商集团延吉千盛购物广场延吉市新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图们市日光山工贸有限公司珲春亿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汪清县东方肥牛火锅城延边全方食品有限公司和龙市贸易商场举红家电城敦化市万客隆大卖场敦化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安图县明月镇弘客隆超市&&新消法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与旧消法相比,新消法在规范新领域新问题、解决消费者维权难、强化经营者义务等方面让消费者尝到了实惠。&&变化一&网络购物&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通过网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收到货品7天内,无需说明理由,都可以退货。但新消法也规定,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4类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变化二&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变化三&维权纠纷举证倒置&&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变化四&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变化五&扩大三包适用范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作者:听雪 /编辑: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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