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建设与税收发展民生征文的认识的图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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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际〔2012〕71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税发〔2012〕41号),具体内容如下:&&&&“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实现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各国围绕税源国际化、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竞争日趋激烈。为适应新形势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提出的挑战,落实税务总局党组关于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总体部署,切实维护好我国税收权益,现就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跨境税源管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主线,规范职责体系,健全机构设置,完善反避税工作、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信息保障和人才保障机制,推进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服从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完善和落实吸引外商投资的税收政策,更加重视加强“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在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为提高我国开放型经济水平做出新的贡献。&&&&――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国际税收法律制度,规范完善国际税收管理程序,坚持公正、规范、合理执法,提高执法透明度,确保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有效遵从,为跨境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坚持改革创新。适应新形势,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探索国际税收管理内在规律,破解影响国际税收管理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管理理念、工作方法,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效能、服务水平。&&&&――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国内税收与国际税收关系,确保国际税收业务融入税收整体专业化信息化管理;统筹组织税收收入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关系,防范跨境税源流失风险;统筹对内协调与对外合作,拓宽跨境税源信息获取渠道,提高国际税收合作水平。&&&&(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国家税收主权得到维护。对非居民企业及个人准确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走出去”企业及个人完整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加强反避税管理,防范我国税基受到侵蚀和属于我国的税源流失境外。&&&&――国际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使国际税收法律制度执行的随意性明显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的风险明显下降,国际税收纳税人的遵从度进一步提高。&&&&――服务跨境纳税人的水平不断提高。要增强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加大税法宣传辅导和咨询力度,强化预约定价管理和双(多)边磋商,为跨境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保护好跨境纳税人合法税收权益,纳税人满意度明显提高。&&&&――增强在世界税收领域的影响力。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积极对外宣传我国税收工作成果,主动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增强我国在世界税收领域的话语权。&&&&二、明确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任务&&&&为保持国际税收管理的完整性,更好地发挥国际税收管理职能,需要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一)总局国际税收管理的主要任务。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负责税收协定(含税收安排,下同)和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反避税、非居民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和“走出去”企业及个人境外所得等税收政策的修订与完善;组织实施对非居民企业及个人、“走出去”企业及个人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开展预约定价和双(多)边磋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港澳台涉税协调管理。&&&&(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的主要任务。除承办总局部署的国际税务管理工作外,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非居民企业及个人、“走出去”企业及个人的税收服务与管理、税收协定执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和港澳台涉税事务协调管理,组织实施或直接负责反避税和重大跨境税源的税收管理。&&&&省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市(含地、州、盟)级和县(含区)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管理的主要任务。&&&&三、完善反避税工作机制&&&&(一)管理服务调查并重,创建反避税防控体系。坚持防查并举,建立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统一规范的反避税防控体系。着重强化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主动提高利润水平;扩大反避税宣传和纳税辅导,开展预约定价和双(多)边磋商,增强企业经营的确定性,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加大反避税调查和联查力度,发挥威慑作用,带动行业整体利润水平的提高。完善反避税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从管理、服务、调查三个环节全面反映反避税工作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贡献。&&&&(二)推行专家会审制度,完善反避税工作运行机制。全面实施案件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每一案件必须经过集体会审程序,并通过税务总局的案件监控管理系统报税务总局审核,促进反避税工作全国统一规范,并以此强化税务机关内控机制建设,降低反避税工作执法风险。&&&&(三)拓展业务领域,促进反避税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拓展反避税工作领域,着力在企业、行业、交易、区域和措施五个方面实现拓展:从外资企业向内资企业特别是“走出去”企业拓展;从加工制造业向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拓展;从关联购销交易向关联股权、无形资产转让和融资等交易拓展;从东南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拓展;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向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等新措施拓展,着重研究解决企业分摊境外成本、利用融资结构、多层控股模式及避税港无经济实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等问题。&&&&(四)推广应用定量分析方法,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进一步加强经济分析方法的研究,注重在调查和对外磋商中的应用。重点研究解决无形资产和股权计价、市场溢价、价值链分析、成本节约、超额利润分割等反避税难点问题,提高案件审核质量和对外谈判的说服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经济分析师小组,为反避税案件的量化分析提供技术支持。&&&&(五)探索行业避税规律,培养行业专家。继续加强行业联查和集团跨区域联查,实现案件调查的全国联动,深入分析不同行业的避税规律,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挤压避税筹划空间,规范商业运作。税务总局将尝试分地区部署重点行业研究,探索并逐步形成分地区的行业专家组,在全国建立重点行业分析团队,着手建立全国反避税行业专家库。加大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并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的力度,培养行业专家和行业反避税领军人物,指导全国在该行业的案件审核。&&&&四、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围绕遵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全面加强对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管理要求,完善非居民税收管理机制。&&&&(一)实行专业管理。非居民税源具有相对集中又广泛分布的特征。为防范非居民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实行全员培训,对全体税务人员特别是一线税务人员普及非居民税收知识。&&&&(二)加强与居民企业税收管理协作。非居民税源绝大多数植根于居民企业之中,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发包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义务人大都是我国的居民企业,要充分利用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成果,善于从居民企业发现非居民税源。&&&&(三)实施分类和风险管理。非居民税源流动性和隐蔽性较强,需要及时识别并控制税收风险。一是把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为常规纳税人(如分公司、代表处)和临时纳税人(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纳税人),对于常规纳税人,重在税基管理和归属所得管理,对于临时纳税人则重在抓好登记备案等税源监控;二是对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别就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财产收益,分析其潜在的税收风险,采取相应的税源监控手段,加强源泉扣缴管理。&&&&(四)抓好税收协定执行。一是按照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规程要求,抓好对备案类和审批类的管理,确保非居民企业和个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二是落实协定条款,特别是加强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防范非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五、完善“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机制&&&&按照“摸清底数、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的要求抓好“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全面掌握我国居民企业及个人境外投资经营、境外取得所得和纳税等情况,建立“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涉税档案;积极研究并落实好促进企业“走出去”的各项税收政策,对国家鼓励的对外投资项目研究落实支持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和征税、境外税收的抵免、境外投资或贸易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政策;以税收协定为依托,充分利用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平台,帮助“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了解投资国的税收制度,为境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税收法律保障及税收服务,保证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应享受到的各项优惠待遇及时得以落实,重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利用,化解我国居民境外投资风险。探索有效方法,把“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规范和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六、完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认真履行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集中力量核查重要案件,特别是发挥征管协作在防止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税收协定滥用、不合理列支成本费用等逃避税收方面的作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加强对情报的增值利用,继续做好外来情报核查、对外提出情报请求、对外提供自动和自发情报工作;有选择性地研究授权代表访问、同期税务检查、行业情报交换和税款征收协助,配合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和税收协定执行管理措施,加强境外居民身份、境外经济实质等内容的核查工作;逐渐从当前单一情报交换过渡到以情报交换为主、税款征收协助为辅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格局;接受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同行审议小组对中国情报交换工作的审议和评估。&&&&七、强化保障机制&&&&(一)强化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保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协定谈签与修订工作,加大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较多国家税收协定谈签力度,全面审视并有选择地修订已签税收协定,重点修订易被滥用的协定及相关条款;加快与低税、避税地税收情报交换协定谈签进程,逐步更新已有税收协定情报交换条款。完善国内程序法、实体法涉及的国际税收内容,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工作,强化跨境税源监控手段,增补反避税条款,扩充反避税立法范围,进一步完善各项反避税措施的操作办法;进一步完善非居民及个人税收政策和管理规范。实现国际税收工作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二)强化国际税收信息保障。要通过整合内部资源、加强部门合作和国际税收征管协助、采集纳税人财务数据,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境内外上市公司信息,拓宽信息获取渠道,为国际税收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并遵循总局CTAIS和金税工程三期建设统一要求,规范和完善业务需求,形成日常管理和决策分析功能齐备的国际税收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国际税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三)强化国际税收专业人才保障。一是配备必要数量的国际税收管理人员。结合聘任制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应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全国税务系统到2013年底形成一支反避税专业队伍,分成若干团队,分别负责不同行业的反避税调查、对外磋商和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的后台支持;在全国外向型经济较发达的部分地区设立反避税小组,负责周边地区的反避税管理和重大的反避税调查工作,并协助税务总局开展区域和行业联查、行业分析及行业避税规律探索以及创新方法研究;在跨境税源较为集中的省、地两级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倾斜的政策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把精通国际税收业务的人才或经过境内外培训的专业人员配备到上级或同级国际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除职务晋升外,一般情况下不对国际税收人才轮岗或交流。二是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国际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要按照总局税务人才培养战略,制定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培训规划,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管理专业、作风优良、廉洁奉公的高素质的国际税收人才队伍。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高校或国际组织举办中长期培训,有计划地向发达国家派送一定数量的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税务干部,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中长期培训和工作实习;注重专业技能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强案例分析、交流和推广,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锻炼和培养人才;建立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人才管理机制,分类建立人才库,对经过境内外各层级培训的人才实施跟踪管理,注重人才的培养效果。三是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专业团队建设。为充分发挥国际税收管理专业人才潜能,省、地级税务机关可以组建一支国际税收管理专业团队,专业人才由上级或同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集中统一调配使用,最大限度地在跨境税源管理的案例实践中锻炼、培养、使用干部。&&&&八、协同管理,提高整体效应&&&&(一)强化内部协调。加强税务系统内部协调是确保国际税收管理规范性和一致性的重要保障。一是形成各级税务机关纵向联动的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履行好国际税收管理权限和职责的基础上,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国际税收业务的指导,下级税务机关要把工作中处理的重大国际税收管理事项或发现的不属于本级管理的国际税收事项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信息互通、结果共享的局面。二是形成同级间税务机关横向互动的协调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在处理同一笔国际税收业务中发现涉及异地税务机关权限和职责的,应主动向异地税务机关通报,并形成一致性的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告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二)加强部门配合。加强国地税合作,形成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紧密合作的协调机制。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在处理同一跨境纳税人税收事项时,发现涉及对方管理权限和职责的,应主动向对方税务机关通报,确保处理结论的一致性,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告税务总局处理。加强与外汇管理部门合作,抓好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积极探索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公安、商务、文化、建设等部门在企业资金账户、股权交易、境外投资、经济合作、出入境、境外团体演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方面的信息共享,努力获取第三方信息,为监控跨境税源提供必要信息;充分发挥涉税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防范恶意税收筹划。&&&&九、加强领导,强化质量考核&&&&(一)加强领导。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事关国家税收权益,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政治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作为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协调各方关系,切实抓出成效。&&&&(二)强化质量考核。各地要注重加强对国际税收管理质量的考核,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对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税收管理和服务、税收协定执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工作的考核指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防止仅以税收收入规模考核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导致对跨境税源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北京地方税务学会&&&&&&&&国内外专家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看法和建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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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合作局“一带一路”战略研究课题组 蒋希蘅程国强
    2013年9、10月,习近平主席相继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战略倡议,在国际社会引起热烈反响和广泛响应。中外专家对“一带一路”建设十分关注,普遍赞誉“一带一路”倡导的开放包容、和平发展、互利共赢理念,并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本报告对一个时期以来国内外专家的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梳理,提出以下操作思路:争取民心、夯实合作基础;人文先行、带动经济合作;立足产业分工大布局,促进互联互通、贸易联通、货币流通。为了使“一带一路”建设因势利导、水到渠成,建议把握深化互信、妥善应对外界关切;转变并创新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模式;形成国内合力并突出企业主体作用等推进策略。以下是我们在综合调研近期国内外有关舆情、学术研究报告、国际研讨会中外专家观点的基础上,综合梳理出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一带一路”的内涵
    “一带一路”的内涵深刻丰富,专家们从不同视角作了解读,普遍赞誉 “一带一路”所蕴含的开放包容、和平发展、互利共赢理念。
  国内专家普遍认为,无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还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都蕴含着以经济合作为基础和主轴,以人文交流为重要支撑,开放包容的合作理念。特别是“一带一路”将中亚、南亚、东南亚、西亚等区域连接起来,有利于各区域间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建立和健全亚洲供应链、产业链和价值链,使泛亚和亚欧区域合作迈上新台阶。有专家表示,虽然目前“一带一路”主要内容仍在研究之中,但应优先推进政策沟通、道路连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和民心相通等方面达成共识。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陈玉荣等提出,“一带一路”应分阶段实施,近期目标重点是道路、能源管线、电信、港口等基础设施“共建”和互联互通,提高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程度;中期目标可在条件成熟国家和地区朝自由贸易区迈进,打造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升级版,与中亚国家建立自贸区,将非洲东海岸和拉美地区环太平洋国家纳入合作机制;远期目标是建成覆盖中亚、南亚、西亚、欧洲、非洲、拉美国家的自由贸易区群,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
    国外智库和专家学者对“一带一路”倡议给予了高度关注,大多从中国崛起的角度解读其内涵。世界银行前副行长帕拉西奥在 “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上表示,古丝绸之路成为文明沟通桥梁的代名词,不冲突不对抗的独立外交政策是新丝绸之路的精华所在。开罗大学亚洲研究中心主任萨利赫认为,“一带一路”构想与“中国梦”的理念相辅相成。新加坡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认为,丝绸之路既是中国古老文明的一部分,也是当代中国文明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自信和复兴的有效方法,是大国崛起所依托的时代精神。他还提出,丝绸之路的核心是贸易,中国对外关系的核心是经济贸易。缅甸资深媒体人吴温丁认为,中国领导人高瞻远瞩,提出了“一带一路”设想,这也是为了解决和平发展、共同发展的问题。但是,也有部分国外学者质疑“一带一路”深层的地缘政治动机。俄罗斯学者、远东研究所副所长卢贾宁认为,该构想试图重新划分太平洋到欧洲的经济版图,是遏制美国并将其赶到大西洋的有效武器,是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美元架构的起始平台。日本《外交学者》杂志副主编蒂耶齐刊文称,该构想是“珍珠链”在新的名义下继续发展壮大,使美国、印度等国家的战略家感到担忧。
    国内有专家认为,需要对“一带一路”的内涵作更加全面清晰的阐释。但是,也有专家认为,“一带一路”内涵博大精深,本身就是理论创新和探索,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丰富深化,不宜过早限定其内涵边界。
   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操作思路
    ——争取民心,夯实合作基础
    国内专家建议,要多渠道、多层次培养对华友好力量。利用援外资金和资源,加大官员培训、教育交流、文化交流、资助研究等保障力度,注重做人的工作,培养“知华派”、“友华派”。广东、广西、福建等地的侨务工作者还建议,要发挥好海外华人华侨的作用,采取亲情加经济的方式,涵养侨务资源,重点做新生代华人工作,使之成为促进经贸往来的“催化剂”,化解疑虑的“粘合剂”。
    对于海外华人的作用,国外专家的看法值得关注。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研究员黄育川2014年4月25日刊于《外交学者》网站的文章指出,海上丝绸之路的一项挑战是,在促进中国对外投资的时候要争取更大范围的群体,而不光是依赖东南亚华人,这势必意味着所有重大行动或正式接触都必须在政府间共同利益的保护伞下进行,因为这把保护伞有助于打消顾虑。可以鼓励在企业或个人层面与海外华人展开非正式接触和私人接触。
    专家们还强调,“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文化各异,民族宗教复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显著,各国人民利益诉求不一,要针对千差万别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舆论工作,争取民心。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成汉平等认为,当前我国在东南亚国家面临的舆论环境较差,与发展良好的经贸关系形成巨大的反差,其原因除领海主权争议外还有贸易不平衡、越南等国的小国心态和西方背景非政府组织的舆论操纵等多重因素。
    ——人文先行,带动经济合作
    一是大力推进文化教育交流。国外专家普遍强调文化交流、青年交流、学者交流和民间交流的重要性。吉尔吉斯斯坦文化、信息和旅游部原部长苏尔丹拉耶夫认为,没有人文合作的发展,很难实现经济合作的进步,希望通过人文桥梁,促进丝绸之路国家间合作的复兴。德国专家建议与有关国家合作编写历史教科书,共同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认同感。同时建议借鉴波罗的海国家民间组织推动城市间人文交流,从而推动政府间合作的经验,从软性的外交中获得持续不断的政治动力,通过软实力外交,消除硬实力的顾虑。
    二是共同发展旅游业。中外专家一致认为,旅游业是促进经济合作和民心相通的重要抓手,可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先导产业。复旦大学亚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袁堂军认为旅游合作能让双方百姓更多了解对方国家,消除偏见和误解,同时带来大量的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有力推动经贸发展。有旅行社负责人建议,旅游合作的深度开展,要以资源、客源、市场和利益共享为目标,积极推动市场相互开放,共同建立旅游便利化机制。
    三是多方合作,搭建交流合作的综合平台。希腊教育部原部长季亚曼托普鲁等提议设立“丝路文化之都”项目,每年由一个沿线国家组织文化活动,涵盖文化科技展览经济合作,并进行定期评估,用标准化方式推行,市场化运作,建立人文交流长效机制,淡化“文化输出”痕迹。欧洲一些国家,如希腊、西班牙等国都表示了主办这类交流活动的浓厚兴趣,可考虑与这些国家合作举办。
    ——立足产业分工大布局,促进互联互通、贸易联通、货币流通
    一是对接对方需求,加强产业合作。许多专家建议通过产业合作帮助沿线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需要,以企业为载体搭建产业合作平台,促进产业链对接整合,提高区域经济深度融合。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叶海林认为,中越可以继续推进农业贸易和农业生产领域合作,帮助越南发展临海型初级重工业,可通过成立中越产业对接投资促进机构的方式促进合作。青岛对外友协原会长赵雪芳建议借鉴青岛橡胶谷公司在泰国、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建立橡胶产业集群,搭建产业平台的成功做法,与东盟国家打好“橡胶牌”。
    二是建设产业园区,促进互联互通。许多专家指出,目前互联互通的主要问题是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联而不通、通而不畅。东南亚柬缅越等国港口基础设施滞后,通关便利化程度较低,通而不畅制约经贸往来。我国多家港口企业负责人建议,利用我国港口企业技术资金优势,“组团”投资港口建设并建设配套产业园,保证港口货源。郑永年也建议,我国与丝绸之路沿边沿岸国家开展互联互通等基础设施合作中,要与工业园区建设结合,这些国家的发展不仅需要基础设施,更需要经济平台。这既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其他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不会被其他国家视为战略上的威胁,可调动合作的积极性。
    三是提升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投资。专家们建议,政府应大力推动与 “一带一路”国家签署地区多边投资保护协定,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开放合作领域。为双、多边投资项目提供共同的法律保护和争议解决依据。提升通关效率,降低商品流通成本。加快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进程,创造更加自由开放的贸易投资环境。中国—东盟自贸区商务理事会执行理事长许宁宁表示,我国对东南亚国家投资虽不断增长,但累计投资仅300多亿美元,在该地区的国际投资力量中明显偏弱;而欧盟达2000亿美元,美国达1600亿美元,日本为1000多亿美元。今后如何根据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需求,保质保量完成投资目标,扭转我国在国际投资格局上的弱势,是经贸合作面临的重要挑战。
    ——依托实体经济,带动人民币国际化
    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研究员李建军等专家认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与我国有良好的经贸合作条件和合作基础,是人民币迈向区域化进而实现国际化的第一“实验田”。恰逢美欧金融危机引发东南亚对美元风险的警觉,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人民币“南下”正迎来窗口期。袁堂军等专家认为,人民币“南下”需依托实体经济,通过树立我国在亚洲产业分工中的枢纽地位,推动贸易结构平衡。
    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需把握的几个策略
    ——深化互信,妥善应对外界关切
    专家们认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障碍和不确定因素主要是来自美国、俄罗斯和沿线有关国家的疑虑。减少疑虑、建立互信至关重要。可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善用恰当话语体系,阐释倡议内涵。国内专家普遍认为,要突出“一带一路”和平、包容、共赢的发展理念;强调政治上相互信任尊重,经济上平等互利共赢;“一带一路”不是“中国经济扩张”,也不是“中国一家独大”,更不是谋求海洋霸权,不谋求地区事务主导权和势力范围。
    郑永年认为,丝绸之路可以帮助确立中国和平崛起的话语权。他认为,国内有些研究和话语经常把经济活动战略化,用战略甚至是军事战略的概念来描述中国的对外经贸策略,用“西南战略大通道”、“桥头堡”、“西进”等概念,给地方政府或者企业的贸易投资行为人为添上战略色彩,把本来可以成为软力量的东西转化成硬力量了。日本在二战中就曾用过类似话语,让亚洲国家非常敏感。印度对 “西南战略大通道”很警觉,担忧中国会损害印度国家利益。东盟国家对“桥头堡”也很警觉,认为这个概念包含过多的军事因素。俄罗斯则对中国的“西进”非常担忧。从历史看,丝绸之路的核心是经贸,其性质是和平的。他建议不要把丝绸之路的话语“战略化”。曾任驻哈萨克斯坦、古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大使的姚培生也表示,应强调中国不搞单边主义,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避免使用“西进”、“崛起”等带有单边色彩的概念引起外界疑虑。
    第二,兼容并蓄,对接现有区域合作机制。丝绸之路经济带上,俄罗斯是最具影响力的大国。目前,俄主导的机制有关税同盟、欧亚经济委员会、跨西伯利亚运输委员会等。中亚地区影响较大的合作机制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8年启动的“综合研究丝绸之路——对话之路”项目;日本的“丝绸之路外交”、美国的“新丝绸之路”计划以及“北南走廊”计划。欧盟前驻华大使安博指出,俄罗斯对前苏联国家持有“主权有限论”,会对中国的进入保持警惕。中国若强调在 “一带一路”中与俄罗斯合作共赢,应会得到俄的支持。
    海上丝绸之路面临美国以及日本、印度等地区大国主导的多、双边机制的竞争,加之南海领海主权争端,情况更为复杂。美国基辛格协会副会长雷默在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陆海丝绸之路专题研讨会”上建议,陆海丝绸之路构想应加强与现有地区机制的衔接,找到各机制的互通性,协调配合,相互促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向阳认为,“一带一路”具有合作方式的多元化和合作对象的开放性两大特征。其兼容并蓄的优势,可以实现与现有区域机制的对接。
    第三,扩大与各方的利益汇合点。多位专家建议,我国应与沿线各国当地企业、西方企业以及相关国际机构合作开发,通过构建多方利益共同体,减少外界阻力和疑虑,降低政治风险,提高合作的可持续性。如应善用多边金融机构,联合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共同为大型项目提供融资。我国倡议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应采取开放式的合作模式,形成多边协作的金融平台。郑永年认为,丝绸之路的开放理念要体现在操作层面,首先要向合作国开放,让当地社会和老百姓分享发展成果;也要向其他国家开放,让有能力的外国公司都能参与到这个大构想中来,共同把这个构想做好。
    ——创新合作模式,实现与发展中国家的互利共赢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实现与发展中国家合作模式的转变,创新合作模式,真正实现互利互惠。复旦大学教授赵华胜认为,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传统模式是输出廉价消费品,获取能源矿产资源。这种模式的潜力接近用尽,也越来越不受欢迎。“一带一路”旨在打造我国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升级版,以推销廉价商品和获取矿产资源为目标的模式也与之相悖。以新模式取代旧模式并不是停止输出消费品和放弃开发海外矿产资源,而是通过增加新的内容,改变合作的形式和内涵。新型合作模式应以推动“一带一路”沿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现代化为要义,这是我国与这些国家共同利益的真正契合点。新型合作不仅符合对方国家的利益和需求,还将提升中国经济存在的形式,从以商品存在为主进入到实体经济,同时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形象,提高我国的政治地位。“一带一路”建设只有对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诉求作出回应,才会为这些国家所真正接受。
    姚培生也认为,在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中亚国家,过去一个时期,中国商人惯用的经商模式并非互利共赢,使这些国家对“丝绸之路”的根本目标保持警惕。哈萨克斯坦也已表示不愿仅作为中国商品倾销市场和原材料供应基地,希望通过合作实现产业升级。越南对中越间公路建设一再拖延也有对其经济安全的担忧。
    ——形成国内合力,突出企业主体作用
    国内专家普遍建议,要合理界定和发挥我国政府、企业及智库等非官方组织的作用,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形成合力。
    建议政府做好对外政策沟通协调,营造良好合作环境,对内强化统筹协调,如设立“一带一路”建设部际协调机制和有关省市参加的地区发展协调机制,内外结合,统筹兼顾,既发挥各部门各地区的积极性,又要避免“一哄而上”和恶性竞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张蕴岭认为,国内地方政府“一哄而上”和企业畏难观象并存。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更不积极,这就需要政府层面加大统筹和协调服务的力度。
    专家们提出,要树立企业贸易投资合作主体的地位,引导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降低一些国家的疑虑,但同时要引导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守法诚信经营,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姚培生认为,过去十几年,我国企业在快速推进“走出去”过程中过于粗放,在一些国家留下负面印象。在吉尔吉斯斯坦,部分企业利用当地法律漏洞和混乱社会局势牟取暴利,抢占市场,频频发生与当地居民的纠纷,影响恶劣,对中国企业今后的进入带来困难。因此,在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中,政府和行业组织有效教育引导企业和员工树立良好企业和公民形象尤为重要。
    专家们建议,在企业境外投资过程中,要更多与社会组织合作。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阿明认为,东南亚很多国家的精英都受过西方教育,认可非政府组织,我国也可培育包括智库在内的此类组织,为企业提供投资评估咨询,尤其是如何权衡经济利益与社会公益,帮助树立良好的企业和国家形象。专家们也提出,目前,我国各类研究机构和高校在周边国家研究方面力量相对薄弱,急需增强有关研究力量,深化“一带一路”国家国别研究,与有关国家智库构建合作网络,加大援外培训、学术交流、政策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增强“一带一路”建设的智力和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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