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允许企业礼品 个人所得税 列支前列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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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工改过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发布时间:&&&&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 问:如果企业取得发票的开票日期有误,开票单位手工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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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路8号 邮编:315040豆丁精品文档: 企业所得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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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_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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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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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Titl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
blogAbstrac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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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与生产经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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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定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探讨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 本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同时明确了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的核心之一是如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从企业所得税的原理上,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税收入总额减去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一般是指纳税人取得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一)本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基本条件 从理论上讲,为取得应税收入实际发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应该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以确定净所得,只不过对于不同种类的支出而言,确认和配比的时间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框架隐含其中。 本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必要。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足够&的“适当&凭据。足够和适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会计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提供发票的,发票就是适当的凭据;可以自制凭证的,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自制凭证就是适当凭据;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就是适当凭据。足够与否更加依赖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纳税人的诚信度高低也是一个很重要因素。工资费用分配表加上雇员的名册、劳动合同及领取工资的签单等在一般情况下就足够证明工资费用的真实性,但如果纳税人有多次偷税记录的,税务机关可能还会实际抽查一定数量的雇员是否确有其人。除非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只要税法有要求,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 合法性是指无论支出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管理。税前扣除的支出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必须符合合理性的要求。如果支出的发生既是为了经营目的,又是为了投资者个人目的,既与经营活动有关,又与非经营活动有关,就必须进行合理分配。合理性具体判断,主要是看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一般经营常规,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会计惯例要求各项支出的确认要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如间接成本的合理分配问题,这很容易造成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立税项目之间调节利润,规避税收。因此,成本分配和结转的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实务中的一些习惯做法,反映费用分配的合理基础。 (二)本法规定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 本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听得额时扣除。 本法第八条所指的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会计上的费用是指企业全部的实际支出,而成本是指对象化的费用。税法所指的成本,是指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 由于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本法第八条所称的费用,是特指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人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人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本法第八条所称的税金,一般是指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由消费者在价外负担的增值税。企业发生的税金是企业为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正常的支出,与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性质相同,是企业取得经营收入实际发生的经济负担,符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因此,将税金和成本、费用并列为支出。 本法第八条所称的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按损失原因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 本法第八条所称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支出。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YES/NO)【税辩一】: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 &&&观点一(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 &&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 &&&观点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观点三:《企业财务通则(2006)》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理解如下:
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二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属于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并且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组织员工集体旅游的支出,一是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二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地方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辩二】:企业每年都会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教育活动,发生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由企业承担)包括书籍,资料和物品,组织党员参观革命根据地等费用,取得正规发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89)组通2号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包括召开党内会议,进行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培训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开展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支部活动等费用),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用途的规定,先由留用的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解决。也就是说企业党组织举办活动的开支,应从企业留用的党费中列支,不足的部分再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地方规定:①日《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苏组通[2005] 54号)文对非公有制企业明确规定,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据实在税前扣除。贯彻落实《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一、非公企业党组织开展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②《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党建活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号)规定“企业为本单位中国共产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的支出,允许在发生年度据实税前扣除”。③《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凭借合法票据及相关手续据实扣除观点二:如在职职工发生的党组织活动费用和退休人员的如何掌握,后者是否直接相关,都需要进行判断。再如用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和企业外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何掌握。前者可以增强企业凝聚力,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用于企业外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企业外部党员的访贫问苦支出等,是否能直接全部扣除,也需要判断。“合理的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7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上述常规的判断权由税务机关掌握,必要和正常还要注意标准的合理和手段方法的合理。 【税辩三】:某企业于2013年初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2013年度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业务需要发生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由委托企业承担并计入企业差旅费支出。近日,该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提出这9万元差旅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在委托方企业直接报销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和滞纳金。那么,税务机关提出的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观点一: 从表面上看,律师事务所因接受委托为办案需要发生的差旅费用,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而不是委托方企业的员工)出差发生的费用,自然也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应直接在委托方企业报销。如果直接作为委托方企业的差旅费用进行报销并在税前扣除,属于企业承担了本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因此不能在企业进行税前扣除。但是,司法部2004年通过第87号令形式下发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规定,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办案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在费用发生前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并协商一致,费用发生后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向委托人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与企业结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也有类似规定。& & 可见,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允许律师事务所将这些费用的相关票据直接提供给委托方企业报销并由计入企业费用。因此,在税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关于异地办案差旅费支出,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将费用发生的票据直接提供给企业报销的,应属于委托方企业的相关性支出,税务机关以违反相关性原则提出不得税前扣除的观点是不妥当的。观点二:税务机关处理正确。任何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按税收规定处理,除非法律法规。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企业是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是律师本人,所以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果是聘请律师本人担任法律顾问,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扣除。可是企业是聘请该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不是律师本人,所以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9万元属于企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国务院令(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观点三:进行会计处理,将计入差旅费支出,改为业务招待费,这样就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扣除范围内扣除了。 【税辩四】关于赔款是否能税前扣除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 因我司办公场所漏水原因导致楼下业主(个人)房屋损坏,需要支付赔偿款,请问我司支付的该项赔偿款是否能够税前列支?广州地税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问题所述情况,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辩五】某生产企业新建厂房,栽种了名贵树木,花费100万,购置太湖石假山,价值200万,其他绿化支出150万。这些绿化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视野网友网友观点1:绿化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应根据其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及金额大小而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绿化费。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绿化费用应按下列情形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厂区绿化费用,应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税前允许扣除。如果发生的厂区绿化费用金额较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网友观点2:企业发生的绿化费用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那么根据税法规定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网友观点3:企业最好是想想怎么对税务举证说明这些东西和生产有什么关系。网友观点4: 实际情况中怎么区分与生产经营有关和无关呢,关键是主管税务怎么区分。与生产经营有无关系除了税老大,谁个说了都不算。相关问题税局解答:1. 问: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 青岛国税解答:企业为厂区绿化发生的购置草坪、树木支出,税收上没有特殊规定,可以在该项支出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您的观点:衍生问题,比如公司购买字画,艺术品是否能税前扣除? 向网友请教:1.以上问题你怎么分析?怎么看?2.面对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你从哪个角度分析?如上例分析是否能税前扣除,引用其他条文、规范、规定等是否能得出合理分析?3与生产经营有关是否存在滥用?4.是否如税友常常说的那样,有没有关听税官,自由裁量权在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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