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江苏省税务师协会国税局对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的最新规定是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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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师事务所审批细节出台&跨省执业需备案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时影响实际操作的一些细节性问题进行了明确。据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的规定,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批权限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但由于有关审批程序及文书、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印制、用印及编号等细节性问题没有明确,省级税务机关在审批新设立事务所时就很难掌握和操作。&&&&&&& 山东省国税局今年在审批一些新设税务师事务所时就感到“不知所措”。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有关人士向记者举例说:“比如印证的问题,如果总局不统一规定印证的式样、证书编号及用印的问题,各省将出现五花八门的执业证,对规范行业发展十分不利。”因此,山东省就审批新设税务所的一些细节性问题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认为,上述问题在全国确实具有普遍性,应该予以明确,并于近日下发了《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以下简称《批复》)。&&&&&&& 按照《批复》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需上报的材料仍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具体审批程序分四步进行。&&&&&&& 一是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递交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二是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对照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是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根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四是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印制及用印问题,《批复》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及其副本暂按原式样,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制发机关栏套印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印章,发证机关栏套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为适应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批复》明确,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组成: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第三、第四位为地市代码,由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码;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第六至第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最后四位为各省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识别码(地方编码表与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此外,针对税务师事务所跨省执业的问题,《批复》也进行了明确。即税务师事务所跨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必须到业务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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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征[号 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涉及本次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单位,要及时传达到有关代理机构及人员。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可以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即为事务所负责人。不设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可由全体合伙人对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事务所负责人。
  第七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书;
  (二)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五)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九条 合伙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地址;
  (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四)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五)事务所事务的执行;
  (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规定及程序;
  (七)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合伙人向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伙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事务所的合伙人变动,必须经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批准;合伙协议书的修改,必须经公证部门重新公证,并报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行税务代理业务,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熟悉和掌握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行业管理规范。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承揽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事项,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和权限,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人的经营秘密。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业务工作规程的要求处理委托事项,建立代理台帐、工作底稿及业务档案,并如实记载和保存,对签字鉴证的涉税文书负责。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为获取代理业务而作虚假承诺,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承担助理人员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
  第一条学习理论,坚持原则。
  第二条依法执业,客观公正。
  第三条敬业求实,提高技能。
  第四条自愿委托,优质服务。
  第五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六条遵纪守约,合理收费。
  第七条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第八条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第九条维护权益,保守秘密。
  第十条拓展业务,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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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加大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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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项目清单(57项)
&&&&核心阅读:&&&&近年来,我区国税系统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积极开展税务行政审批的清理和规范工作,税务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审批项目设置逐步规范,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一、清理规范审批项目&&&&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的《税务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工作手册》,对税务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规范,明确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管理方式,取消部分审批项目改为备案管理,进一步减少了审批项目,方便纳税人。&&&&二、规范审批行为&&&&在审批项目清理的基础上,自治区国税局下发了统一的审批操作指南,规范审批设定依据、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审批流程、审批所需资料等,做到审批工作标准化,审批行为规范化。&&&&三、提高审批效率&&&&审批权限下放。为提高审批效率,自治区国税局根据总局关于审批权限的规定,结合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扩权强县工作要求,将审批权限进一步下放到县(区)国税局。目前除总局规定属于省国税局审批权限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指定企业印制发票、逾期申报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批准等项目、属于地级市审批权限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外,其余的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已全部下放至县(区)国税局。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审批流程优化、简化。2009年以来,全区国税系统根据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开展办税服务厅办税环境、办税制度、办税流程、绩效考核、办税装备等5个方面标准化达标建设,建立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在完善建设的同时,拓展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统一发放审批结果,审批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对纳税人而言,税务行政审批实现了一站式办理,流程简单化,不再需要在各部门、各环节间奔跑。&&&&审批手段现代化。2013年柳州市国税局开展了审批电子化试点工作,自主研发应用了“依法行政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对包括审批项目在内的6大类47项涉税事项的办理实行了电子化流转和监控。该系统包括:业务办理子系统、综合查询子系统和系统管理子系统,最大特点是依托信息化手段,使税务行政审批业务从纳税人申请到办结的全过程实现电子化流转和全程监控。纳税人提交申请后,可以通过办税自助终端或网上办税服务厅24小时随时了解和查询审批办理情况,监督审批工作的流转环节、办理责任人和办理情况,促使基层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达到标准统一,程序法定,公开透明,显示办结、高效便民的目标要求。&&&&自治区国税局已将该系统的推广工作列入2014年工作计划,结合“办税便利通”项目推广,在全区国税系统推广应用。&&&&四、建章立制 防范执法风险&&&&以制度保障审批管理。针对税务行政审批特点,重点对减免税审批行为作出规定,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加强审批后续管理,防范执法风险。为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监督,自治区国税局执行减免税审批备案制度。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果实行上报一级备案制度,即审批机关将审批结果按规定时间报送上一级税务部门备案,上级税务部门对上报备案的审批资料进行不定期审核;加强审批后续管理。规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或者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的统一布置,选择部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开展税收优惠事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的监督管理;每年开展自治区、市级执法督查工作,税务行政审批均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五、加强培训,提高税务行政审批水平&&&&2012年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县(区)国税局后,自治区国税局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在北海培训中心举办了扩权强县及税务行政审批专题培训班。各市、县(区)国税局也对纳税服务大厅、基层分局及有关业务股室的税务人员开展了不同层级的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更好掌握进行税务行政审批的基本要求和操作要领,提高了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为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打下基础。&&&&审批项目集中办理引进第三方监督&&&&为了方便纳税人,并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自治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及部分县国税局进驻了当地政府举办的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功能设置与办税服务厅一致。国税窗口工作人员及在窗口受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考核。实现了第三方对税务行政审批的监督,使审批更透明。&&&&加强宣传&&&&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阶层有效监督税务机关审批行为,全区国税系统各级税务局及时通过报刊、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大厅公告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平台和形式及时公布税收政策、税务行政审批权限、时限等相关规定以及税务行政审批操作指南,提高社会各界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与此同时,强化外部监督制约,通过12366服务热线、设置举报信箱、开展领导接待日活动等方式和形式加强对各类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力度,发现损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自治区国税局下发审批清单一览表&&&&一、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开了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公开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共计87项,其中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为80项。&&&&根据税务总局规定,自治区国税局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清理,明确广西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共计77项。&&&&二、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或下放后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要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四、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国税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信访处,联系电话:010-;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自治区国家税务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附:&&&&1.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项目清单&&&&2.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项目清单&&&&3.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项目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项目清单(9项)&&&&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权限124015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7条。财政部纳税人总局审批权限224016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第1条。无纳税人总局审批权限32402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5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釆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第1条。商务部、财政部纳税人总局审批权限424031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30条,第31条。无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总局审批权限524040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1条,《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7条。无纳税人总局审批权限624041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中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无纳税人总局审批权限724051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69条。无纳税人总局审批权限82405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5条。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省局、总局权限92405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5条。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总局审批权限&&&&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项目清单(14项)&&&&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权限124001企业印制发票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第8条。无印制企业省级国税局224002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无纳税人省级国税局32400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无非居民企业省、市、县(区)级国税局424014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财政部、各省财政厅(局)纳税人省级国税局524018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13条。无纳税人省级国税局624030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8.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11条。无纳税人省级国税局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无纳税人省级国税局724039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4条。同级财政部门纳税人省级国税局824050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57条,第58条。无纳税人省级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92405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5条。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省级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1024056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省级国税局1124058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2.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权转股权业务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6条。无纳税人省级国税局1224085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号)第24条第3款,《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无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注税中心1324086注册税务师资格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4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注税中心1424087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10条。无注册税务师注税中心&&&&县(区)国家税务局审批项目清单(57项)&&&&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权限124003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37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2400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324005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无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42400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524007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无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无非居民企业省、市、县(区)级国税局624008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724009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824011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92401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024013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124017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1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224019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号)第3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号)。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324020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第1条第3款。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424022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524023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1条。同级财政、粮食部门纳税人1624024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5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对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3.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1724025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824026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4027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4028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924029营改增后退役军人优惠政策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第1条。民政部门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会同同级民政部门2024030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17个子项总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11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5.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9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3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7.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3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第2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1.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5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2.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第2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3.免税卷烟核销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第1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4.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15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5.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17.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批《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号)第6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124032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9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224033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3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324034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3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424035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7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子项审批类别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权限2524036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624042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4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724043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1.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进口地海关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17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进口地海关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824044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3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924045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2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3024046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第2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3124047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3224048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1.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2.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2条,第3条。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3324049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区)级国税局3424052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6条,第9条。无非居民企业县(区)级国税局3524055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无纳税人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审批3624057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24条。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3724058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1.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业务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3.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资产收购业务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业务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6.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分立业务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7.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非行政许可审批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3824059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9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3924060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024061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124062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224063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324064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424065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号)。中宣部、财政部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524066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624069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724070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824071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492407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502407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512407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5224075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532407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5424077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5524078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562407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572408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无非行政许可审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无纳税人县级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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