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自应付利息息起息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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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说法正确的是()A.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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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说法正确的是( )A.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B.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C.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D.信用卡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者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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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丰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商初字第00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负责人朱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申浦村东街423号。法定代表人缪丙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蕴琦,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琳。被告江阴市丰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镇北郭庄村澄常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萍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叶龙。被告王萍丰。被告居建龙。委托代理人云线、费婷(受江阴市丰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共同授权委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江阴支行)诉被告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申公司)、江阴市丰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江阴支行委托代理人刘海燕,被告春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蕴琦、尹琳,被告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云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江阴支行诉称:日,丰润公司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其以位于江阴市利港镇北郭庄村北郭庄1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为春申公司在日至日期间与建行江阴支行发生的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国内保理业务提供最高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澄土他项(2012)第1127号)。同日,春申公司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春申公司向建行江阴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对其他事项亦作了明确约定。同时,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分别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均自愿为春申公司向建行江阴支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建行江阴支行按约向春申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但春申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本付息。建行江阴支行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春申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元及自日起的逾期利息;2、春申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88510元;3、建行江阴支行对位于江阴市利港镇北郭庄村北郭庄1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对春申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春申公司辩称:上述借款是由丰润公司实际使用的,且丰润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进行了抵押,故该款应由丰润公司负责偿还,且偿还后不应向春申公司进行追偿。被告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共同答辩称:对建行江阴支行的诉讼请求及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因丰润公司经济能力有限,希望建行江阴支行能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律师费不应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日,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曹建华、范卫芬、居建龙分别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及《自然人保证合同》,均约定: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曹建华、范卫芬、居建龙分别为春申公司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的编号为GLDK-C-SG002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江阴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江阴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江阴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无论建行江阴支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建行江阴支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曹建华、范卫芬、居建龙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建行江阴支行均可直接要求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曹建华、范卫芬、居建龙依照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曹建华、范卫芬、居建龙将不提出任何异议。日,丰润公司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丰润公司以其位于江阴市利港镇北郭庄村北郭庄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fsg0006965)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澄土国用(2007)第1096号)为春申公司在日至日期间与建行江阴支行发生的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江阴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江阴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江阴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日,双方就丰润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利港镇北郭庄村北郭庄1号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抵押面积为10337.14平方米,债权数额2000万元);日,双方就丰润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利港镇北郭庄村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土地他项权证号:澄土他项(2012)第1127号,抵押面积为8740平方米,抵押金额为437万元]。同日,春申公司(甲方)与建行江阴支行(乙方)签订编号为GLDK-C-SG0023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春申公司向建行江阴支行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利率为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25%,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春申公司应当在结息日向建行江阴支行支付到期利息。借款逾期的,对春申公司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建行江阴支行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同时约定,建行江阴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春申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建行江阴支行于日向春申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金额为1000万元整,年利率7.5%。但春申公司借款后未能按约付息,至日,春申公司共结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8750元,合计元。另查明:江阴建行为本起诉讼委托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88510元。以上事实,有人民币流动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书、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律师代理协议、进帐单、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春申公司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贷款合同》、丰润公司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杨叶龙、王萍丰、曹建华、范卫芬、居建龙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的《自然人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建行江阴支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春申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春申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但春申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建行江阴支行要求春申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合同中对律师代理费的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该费用收取符合相关规定,故对建行江阴支行要求春申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18851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丰润公司以其位于江阴市利港镇北郭庄村北郭庄1号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春申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建行江阴支行有权对该抵押财产分别在最高额2000万元、437万元内优先受偿;又因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曹建华、范卫芬、居建龙与建行江阴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对担保的时间及范围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建行江阴支行在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主张了保证责任,因此,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应对春申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丰润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提出不应赔偿律师费损失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元并支付该款自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88510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丰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江阴市利港镇北郭庄村北郭庄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fsg0006965)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澄土国用(2007)第109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以最高债权2000万元、437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四、江阴市丰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对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129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苏春申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江阴市丰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叶龙、王萍丰、居建龙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无锡市中山支行;帐号:63×××90)。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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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判决书内容:原告赵光军与被告耿峰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连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召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峰志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称被告与其系朋友关系,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从原告处借款累计25800元,并于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以后每月20日还款3000元
直到还清,并约定月息2分,还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起诉.
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全部本金25800元,并支付自日
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利息(暂计至日为412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及一切合理费用。
被告没有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给其女儿治病需要用钱,自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先后四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
并声称,借原告这么长时间了,可以多给原告800
元并支付利息。还款计划书载明:“还款计划书,借赵光军的25800元,将每月20号还3000,直到还清,利息2分月息,耿峰志,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四份借条和一份还款计划书,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还的事实。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绝清偿债务是不对的,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因被告给其女儿治病需要用钱,自2010年10月份开始,被告先后四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2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一份,并声称,借原告这么长时间了,可以多给原告800
元并支付利息。还款计划书载明:“还款计划书,借赵光军的25800元,将每月20号还3000,直到还清,利息2分月息,耿峰志,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为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四份借条和一份还款计划书,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至今未还的事实,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给予认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绝
清偿债务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
照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制度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
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58001元,并自日起到至清偿之日止按约定的月息2分支付利息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偿付原告25800元,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自日起到日的利息5307.60元(日到本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我想请问就此判决书中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什么利率计算?没在判决确定期限内还款应当按照月息2分也就是4分计算还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个利率是在约定的利率上加1倍,还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1倍?如果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1倍,那么这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现在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还是钱借款合同时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偿付原告25800元,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自日起到日的利息5307.60元(日到本判决确定之日的利息仍按上述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问这个延期履行期间的利率按照月息2分加倍还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
您好!我们因为车祸事故,给对方造成伤害,但对方经过医治康复,但对方要求索赔一切医药费,可是我们这一方确实没能力承担那么沉重的医药费用,但经过东凑西凑,还了将近一半,但现在由于经济能力差,要养孩子,养父母,确实没能力付,所以我们向对方协商每一个月付我们力所能及的费用,但是对方不同意,告上了法院,法院也几次打电话来催促,但是我们确实没能力一次性还上,所以迟迟没上法院协调...这两天法院发来了一份文件,要求我们在10天内把所有债务还清,过了这个时期,就要...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被告08年7月欠我违约金5万,至今未还,法院判其要支付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想知道他应赔多少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万为基数,期限自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说明:该判决日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界段)
问题:请问以下四种计算方法哪一种才是正确的?
1、本金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X2X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个加倍的利息,是怎么算呢?是不是从判决给付之日算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2倍?比如4万元,从2007年7月至2011年2月,这个利息具体怎么算呢?
法院判决的被告承担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担保人应该承担吗?
请哪位帮忙算一下10080元人民币41天延误支付的加倍利息是多少?谢谢!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对方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的时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 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 还是应该按照二审判决计算的?
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判决已于日生效,已经申请执。医疗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和执行费三项合计金额28147元,四年来只领取支付的赔偿金3800元,尚欠24347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能否按照四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予指教和帮助。谢谢!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据此,收取工程款期间的资金利息补偿属于价外收费应征收营业税,由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施工单位缴纳。
&&&&以上答复供参考。谢谢!&&3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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