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起诉债务人以债务人发生纠分银行怎么办

&第A12版 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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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凶猛!?为公司担保 连带偿还124万?为“车迷”担保买跑车 车行遭殃
担保凶猛!
最近担保纠纷频发,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遭了殃
为朋友担保,赵先生面临被告上法庭的境地,他得代朋友偿还贷款;为别的公司担保,鼎森包袋公司被判连带偿还124万多元债务;为买跑车的“车迷”提供按揭担保,车行被迫代还了银行按揭款……&&&&经济不景气,借款人还不了钱,担保人就要遭殃了。最近,法院频频受理因担保引发的经济官司。法官发现,许多担保人在不了解风险与责任的情况下,轻率为别人提供担保,最终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后悔莫及。&&&&担保,其中存在哪些风险,可能要承担怎样的责任?为朋友担保&他要代还钱&&&&“他借钱我来还,谁受得了。”赵友(化名)说,他当初帮朋友担保时,根本不知道为别人提供担保的风险与责任。他没想到,朋友会还不起贷款,更想不到,信用社会逼自己代友还债。这几天信用社催得急,如果他不出钱,就要被告上法庭。&&&&“他借的钱,他的家人怎么不管?应该让他妹妹替他还,不该我来还!”&&&&赵友和兰先生是朋友,原本还住同一小区。去年11月7日,兰先生向信用社贷了10万元“装修款”,请了两个朋友担保,赵先生是其中一个。这笔贷款期限是一年,但在到期之前,兰先生出了车祸,一家四口三人丧命,只留下一个7岁女儿。&&&&赵友认为,兰先生的家人应该替他偿还信用社的贷款。但是兰先生的妹妹说:“哥哥是我们全家人的经济支柱,现在他不在了。我在工厂打工,还要照顾哥哥的女儿和高位截瘫的父亲,哪有能力还贷款?”&&&&赵友说:“我也有家庭、有孩子,今年我小生意不好做。让我还贷款,会搞得我家破人亡!我都跟他家说,如果你们不还,我也搞死你们。你们困难,要过日子;我更困难,也要过日子!”&&&&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借款人还不了钱,责任并非落在家人身上,而是由担保人承担。据厦门市农村信用联社大社分社负责人郭先生介绍,担保人其实和借款人是“同等责任”。当借款者丧生或没有偿还能力时,担保人就要承担责任。&&&&据了解,近年来,该信用社已有多起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例子。律师说法替人担保不可不慎&&&&《担保法》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这就是说,信用社有权要求赵先生一人还清全部欠款,赵先生还清欠款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全部款项,也可以向另一保证人追偿一半欠款。&&&&无论是为他人的债务做保证人,还是拿自己的房产、汽车或其他财产作抵押担保他人还债,都是具有风险的,所要承担的责任等同于债务人,不可不慎。法官说法信贷员担保责任观念淡薄&&&&同安法院在审理多起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信用社的信贷员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观念淡薄。信贷员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未能向当事人释明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仅单纯让担保人履行担保手续,导致诉讼发生时,担保人因未能理解担保责任,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引发多起纠纷。&&&&对此,同安法院建议: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保证担保贷款业务时,应当向担保人释明担保责任具体内容,通过农村信用社履行该释明义务,让担保人慎重考虑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做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减少呆账、死账的可能性,同时也减少双方当事人因为担保而发生纠纷。专家说法没有代偿能力,也不能免责&&&&厦大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法律规定,只要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都推定为连带保证。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了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只要保证是合法有效成立的,保证人就应该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具备完全的代偿能力,并不影响其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保证人可以根据一定事由进行抗辩,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这些抗辩事由主要有: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届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务人把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或增加债务数额;借款合同当事人私下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另外,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导报记者&陈捷&玉燕&通讯员&丽碧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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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互联网新闻信息备案号() 闽ICP备案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债务人没钱还银行贷款,我是担保人,也没钱还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今年5月份的时候爸爸公司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我和老公、还有爸爸的3个朋友与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协议成为担保人。现在爸爸的公司倒闭,身无分文,无能力支付银行利息,担保公司催着还债,其他几个担保人说平摊,但是我和老公本身赚的不多,根本没办法承担20万的债务,该怎么办?担保公司说如果我们不还就要起诉到法院,到时对我们会有什么影响?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们少承担一点,是不是一定得承担2/5?
我们4人在2009年3月办了联保贷款,办时的情况是 这样的:签协议时是白纸上签黑字,只知道自己的贷款是 多少,别人多少是 不知道的,并且由于3人当时账面上多没钱,银行叫他们3人存了3万元的 存款,存款期限是 6个月,没到期限是 不能拿的。到5月份债务人因赌博输了钱,我们发现后马上去银行汇报了情况,那时我们3人才知道他贷款是18万元,并且当时银行无动于中,说没到期是 没办法的;而同样债务人在别的银行贷款也没到期,他们采取了措施把10万元的贷款收回来了。中途由于债务人与...
我们4是人在2009年3月办了联保贷款,办时的情况是 这样的:签协议时是白纸上签黑字,只知道自己的贷款是 多少,别人多少是 不知道的,并且由于3人当时账面上多没钱,银行叫他们3人存了3万元的 存款,存款期限是 6个月,没到期限是 不能拿的。到5月份债务人因赌博输了钱,我们发现后马上去银行汇报了情况,那时我们3人才知道他贷款是18万元,并且当时银行无动于中,说没到期是 没办法的;而同样债务人在别的银行贷款也没到期,他们采取了措施把10万元的贷款收回来了。中途由于债务人...
向银行贷款 有担保人
若借款的人 不还贷款 银行来向担保人追债
那应该怎么办 就贷款人是那担保人的印章和房子去向银行贷款
但在办理手术时担保人本人并不在场 一却都是贷款人跟银行在办理 但现在贷款人还不起贷款
银行来找担保人还款
但担保人也没办法还 那应该怎么办呢
我有个叔借了银行8000块贷款,他癌症死了!当初我爸给他做的担保,现在他家人无力偿还,我爸要承担什么责任?
这种高利贷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我作为担保人能否脱离关系
我被骗帮人担保,但现在债务人已被逮捕,已进入刑事侦察阶段,债权人一直跟着我要还钱,我也知道,担保要承担责任,但我也被骗了很多钱,我也是受害人。债权人一直跟着我,影响我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我报警也没有用,警察也叫他们走法律渠道,但债权人就不走法律渠道,就是要跟着我,我应该怎么办?谁能告诉我?谢谢
贷款人到期却不向银行还款,担保人是否会立即被停止工资?担保人如何做才能使贷款人还款
一朋友找我帮忙担保贷款做生意,担保期一年。但一年过后本金和息一直不还,多次催还,总以种种理由推迟,现已三年多了,本金和息都没清还,本人工资已扣。作为担保人,我该怎么办?谢谢!
爸爸的老板当初贷款几十万,爸爸是八个担保人之一。但是老板现在不想还贷款,已经把财产转走。现在作为担保人,不想替这种人还钱,怎么办?
未经本人同意莫名成了担保人在银行的钱被冻结了怎么办??问题编号:1474559
债务人把资产转移了,我是担保人,银行现在要起诉我怎么办
在几个月前我帮一个朋友担保借了100W,现在他还不出了,还请了几个律师把公司的资产转移到他父亲的名下,现在银行要起诉我,要我还 。 我要怎么办?
我自己也有一个小公司
提问者:江苏-常州债务债权浏览674次 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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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6836称赞:21,注意保留他转移财产的证据,永远都有用
2,看你们之间是否有保证合同,看保证的性质
3,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10:35:3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2776称赞:0如果银行已经起诉你,建议委托律师帮你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8:35:56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2346称赞:0你是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的。还有,你这里面主体问题要弄清的。 09:13:53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1825称赞:1及时聘请律师、收集有利证据,积极应诉 11:01:4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8897称赞:12您好,建议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为你的诉讼提供帮助。在银行起诉您的时候,可以追究对方为无独三 11:23:3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 (四川-成都)帮助网友:15称赞:0收集对方转移财产证据,申请财产保全, 09:12:1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70614****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5854称赞:1你就承担担保责任吧。 16: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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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汶上法院拍卖贷款人房舍给担保人以该拍卖款还贷(1/2438)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多元化,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诚信机制的缺失等诸多因素,涉金融案件的“执行难”的问题日益突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近日,汶上法院运用真情对话工作机制,成功地化解了一起渋金融执行纠纷案件,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受到了驻地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
被执行人郭某某、曹某某、闫某某、刘某某。
<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 mso-hansi-font-family: 仿宋_GB年郭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申请贷款6万元用于养猪,由郭某某、曹某某、闫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共同为其做担保。同年郭某因为被发现肺癌晚期而医治无效死亡。2011年贷款到期后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向郭某某、曹某某、闫某某、刘某某多次催要贷款未果,遂将上述四人诉至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经过审理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息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只得向汶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汶上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11月16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但四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该案在审理阶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闫某某(郭某之妻)的养殖场及房产院落一处,并且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资存款。执行过程中,法官了解到一下情况:〈一〉该笔贷款实际使用人为闫某某的对象(已故),用于养猪。闫某某在汶上县康驿镇大唐阳西村除有一处养殖场外另有两处房产,均完好无损;〈二〉因为闫某某为郭某治病花费再加上当年养猪赔本,目前闫某某确实已经无力归还该笔贷款;〈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刘某某之妻患乳腺癌多年,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其向本院申请少扣或不扣其工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郭某某、曹某某靠种地为生,生活比较困难,再加上其不是贷款实用人,因此抵制还款情绪比较大。
针对该借款合同纠纷到底该如何执行存在如下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尽管贷款人郭某已故,但是他还有一处养殖场和一处院落可以变现执行,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其房产用所得房产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贷款人和担保人由于身居农村,直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贷款人郭某的养殖场和院落的现实操作性不强,拍卖成功率低,不如直接用被执行人(担保人)刘某某的工资存款直接用作还贷。
第三种意见认为,既然拍卖或者变卖贷款人房产有难度,而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资存款直接用作还贷对于身处特殊的家庭背景的刘某某又有失公允,不如叫四被执行人平均分担还款责任。
对上述三种意见在本案中涉及的问题探讨。
一、关于连带担保责任问题
连带责任是多个责任人基于同一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具有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各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并不以自己的份额为限,而是对全部共同责任负责,并因其中责任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形态。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得到足够的救济,以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而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在多个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多个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担保法》第二十一条同时&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 综上所述,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向法院申请要求四被告人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根据的,法院依法理应支持。但是法律适用以上规定的前提是债务人确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尽管该案债务人(贷款人)郭某已死,但其还有养殖场及另外一处房产作为其遗产可供执行,因此,法院应当首先拍卖或者是变卖其养殖场及另外一处房产,用拍卖或者是变卖的价款用于还贷。只有在该房产流拍的情况下或者对拍卖或者是变卖贷款人郭某遗产的价款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才可由其他债务人(担保人)共同承担。
二、关于拍卖或者变卖贷款人私有房舍用于还贷的相关问题
1、首先要搞清楚农村私有房屋能否被拍卖或抵偿。
对农村私有房屋是否可以被拍卖或抵偿,主流观点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对于宅基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采取了原则禁止的态度,因此农村私有房屋不能被拍卖或抵偿。因为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不单纯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还涉及房屋所占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农村私有房屋的流转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农村私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对农村私有房屋应允许有条件的转让以实现物的权能。本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除了房舍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对其房屋不予执行,既会使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价值受损,又造成了农业资源闲置浪费,同时会让手捧法院判决书的权利人无法实现既得利益,对这样的执行不能,最为严重的后果是危及司法公信及社会诚信,因此,对此类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又要考虑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这才是立法的本意。
2、对被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的个人私有房产到底该如何拍卖和变卖。
既然是拍卖和变卖农村私有房产并不违背立法的本意,那么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闫某某房舍(贷款人郭某遗产)进行拍卖也就成为必然的最佳选择。但是法官考虑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上私人房舍进行拍卖和变卖的成功率又相对较低,再加上国务院相关条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居民转让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行为是无效”明确规定,鉴于此,执行法官们经过多次组织利益各方当事人进行认真细致地真诚沟通和对话,最终决定拍卖被执行人闫某某在汶上县大唐阳西村的养殖场及房产院落一处给予被执行人刘某某,以该房舍拍卖变现款用于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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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康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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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垫付借款后追偿借款人还款纠纷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深中法经一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下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制药厂&(下略)
原审被告:深圳湛深工贸发展公司清算组(深圳湛深工贸发展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审被告:梁日南。
上诉人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1999)深福经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2年1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支行)与深圳湛深工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湛深公司)及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湛深公司向罗湖支行借款人民币80万元,月息6.75%,借款期限从1992年1月16日至同年7月16日,被上诉人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签约后,罗湖支行按约发放贷款给湛深公司。但贷款期限届满后,湛深公司未还本付息。为此,罗湖支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湛深公司归还上述借款本息,深圳市制药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997年9月9日,该院作出(1997)深罗法经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湛深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湖支行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逾期则由被上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湛深公司负担。被上诉人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深中法经调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本案被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因湛深公司及被上诉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罗湖支行申请强制执行。1998年6月24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从被上诉人帐上扣划人民币170万元,代替湛深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另查明,湛深公司于1987年1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为349万元,投资单位为上诉人。上诉人以现金、房产及固定资产方式进行投资。其中,1988年3月16日以现金投入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为人民币95060.92元。上诉人还以其位于上步统建商住楼二栋13、14层共12户面积为746平方米的房产进行投资,价值2535200元,但该房产未向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投资转移手续。据此,上诉人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元,未到位资金为人民币元,上诉人投入开办资金与湛深公司注册资金不相符。1998年11月4日,湛深公司因未年检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为此。上诉人于1992年2月8日成立了深圳湛深工贸发展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湛深清算组)负责办理清算,现未清算完毕。又查,上诉人于1991年1月10日将湛深公司交由梁日南承包,承包期限从1991年1月15日起至1993年1月15日止。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投资不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担保款人民币170元及利息。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审法院依法追加湛深公司及其清算组和梁日南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湛深公司借款未还,被上诉人作为担保方代为履行义务后,有权向湛深公司追偿,湛深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现湛深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作为开办单位的上诉人已成立清算组,故应由该公司清算组负责清理湛深公司的财产,以其财产清偿债务,由于湛深公司是在梁日南承包经营湛深公司期间形成的。因此梁日南应先承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不足清偿的,则以湛深公司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补充清偿。上诉人作为湛深公司的开办人,虽然已办理了验资并有验资报告证明其已足额投资,但其实际投入的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有人民币元,故上诉人应在湛深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在其投资差额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判决:1、梁日南、湛深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付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从1998年6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2、湛深公司清算组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湛深公司进行清算,以其财产对被上诉人本息负清偿责任;3、湛深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被上诉人本息债务时,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人民币3094939,08元内,承担向被上诉人还款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的清偿责任(利息从1998年6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同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上述一、三项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原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46元,保全费9520元,均由梁日南承担,上诉人负补充清偿责任。
上诉人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湛深公司于1986年12月3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深办函(1986)220号文批准设立,并于1987年1月1日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1989年4月24日,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诉人的湛深公司的投资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深特会字(1989)0610号验资报告书,该报告书表明,湛深公司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49万元。据此,上诉人已履行了足额投资的义务,原审法院仅凭几张未经“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档案复印件,就推翻验资报告,认定上诉人投入资金与湛深公司注册资金不符,显属认定事实错误。湛深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依法应由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原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湛深公司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时,被上诉人辩称,从“注册会计师协会”复印的有关档案,是原审法院依法调查所取得的,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另外,依法注册并不表明已足额投资,而上诉人并没能举证证明其投资已到位。被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2000年元12日,原审法院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查询湛深公司的房产登记资料,该局经查电脑后出具证明称,湛深公司在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没有有效的产权登记资料。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调取了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对湛深公司所作的验资报告档案。该验资报告表明,湛深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元,其中,固定资金为人民币元,流动资金为人民币元。在该档案中,涉及上诉人投资的凭证有:深圳市住宅工程公司证明、固定资产清单、购车发票、转账凭证、上诉人追加投资的函及固定资产物料投资调拨单,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上诉人对此均不予认可。根据湛深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49万元。本院另查明,原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为主任务人湛深公司代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湛深公司进行追偿。由于该债务是在梁日南承包经营湛深公司期间发生,故应由梁日南向被上诉人偿付其代付的款项本金及利息。作为承包企业的湛深公司因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成立了清算组,故应当由湛深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代表湛深公司参加诉讼。原判决将湛深公司及其清算组同时列为被告,属于重复诉讼主体,依法应予改正,湛深清算组应负责清理湛深公司的财产,并在梁日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湛深公司的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经过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经工商部门确认登记,上诉人作为湛深公司的开办单位,已向湛深公司投资人民币349万元。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投资不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本院调取的有关上诉人的投资凭证均为复印件,而上诉人对此又不予确认,根据有关规定,上述投资凭证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被上诉人作为举证的一方,未能提供上述复印件的原件或其他可以印证的材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投资的具体内容及数额,故其主张上诉人投资不足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虽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电脑资料表明,湛深公司在深圳市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没有有效的产权登记资料,但由于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以上述三个区内的房产进行投资,故该证据仍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投资不到位。湛深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就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作为开办单位的上诉人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投资不足的情况下,无需对湛深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应当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1999)深福法经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
二、梁日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深圳制药厂人民币170万元及利息(从1998年6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的,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深圳湛深工贸发展公司清算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湛深公司进行清算,在梁日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湛深公司的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原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2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529
元,是梁日南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2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中,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被上诉人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已预交,法院均不予退还,当事人应付之数应按上述判决迳付有关当事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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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宋&&苏&&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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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肖&&&璟&&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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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丁&&&&&&&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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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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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675;&#9675;&#9675;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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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黎&&康&&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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