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户贷款用途怎么写奖补资金的产出情况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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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 来&源: 自治区扶贫办 &&
作&者:自治区扶贫办 && 审&核:自治区扶贫办 && 编&辑:chench && 阅&读: 次
桂开办发〔2014〕59号
关于做好2014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发展资金)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安排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7946万元,自治区财政厅2013年以桂财农〔号文件已提前下达),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的精神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扶贫开发规划,改革创新,做好资金和项目安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指标
  本批下达的资金总额为13076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5046万元,自治区本级35720万元。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市县和采取竞争性安排相关项目。本批下达的资金包括切块到市县99066万元(中央专项69946万元,自治区专项29120万元);竞争性项目27700万元(中央专项23100万元,自治区专项4600万元);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项目4000万元(中央和自治区专项各2000万元)。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下放权限。在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前,按照自治区扶贫办部门预算批复的精神,本批资金中仍有部分资金继续安排用于竞争性立项项目资金,其余资金按照因素测算法切块到市县。自治区出台新的文件后,除中央要求必须采取省级竞争立项和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采取竞争立项安排分配之外,今年的第二批及以后年度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全部按照因素法切块到市县,由各县按照&四到县&要求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自主安排使用。
  本批切块到市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资金项目安排及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由县级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的原则和县级扶贫规划、片区规划自主确定和审批项目,报自治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突出重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区域重点和瞄准扶贫对象的原则,主要投向片区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贫困村。要紧紧围绕扶贫对象,创新扶贫到户扶持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扶持到户,确保扶贫对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归侨侨眷、退伍士兵、水库移民,以及妇女儿童被拐卖后获救的困难家庭等扶贫对象户给予优先照顾。
  (三)公开透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农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资金使用管理。
  三、资金安排要求
  (一)切块到市县资金。
  1.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市县的资金,除领导扶贫联系点、城乡风貌六期改造工程项目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含享受县,下同)县庆补助属戴帽项目资金外,其余资金用于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培训和到户贷款贴息。扶贫培训根据实际做到对贫困户培训对象应补尽补,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包括扶贫小额贷款奖补试点贴息资金)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安排。要确保&十二五&时期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每个村有100万元以上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持计划的实现。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解决贫困村内20户以上自然屯的道路建设,解决贫困群众最紧迫、最直接、最关心的生产生活条件问题同时应完成今年的自治区为民办实事项目工程任务;各地要加大力度实施&雨露计划&,重点资助贫困家庭子女职业学历教育和与产业开发密切相关的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开展金融扶贫试点和集中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
  2.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庆资金项目的安排按照扶贫资金投向,结合本县整体活动由县自定,列入报备项目内。
  3.领导扶贫联系点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有关领导扶贫联系点项目,项目的安排按扶贫资金投向范围由挂点领导选定,列入报备项目内。
  4.城乡风貌六期改造工程项目资金按自治区城乡风貌六期改造工程扶贫部门负责的屯级道路项目安排,列入报备项目内。
  (二)竞争性项目资金。
  1.&十百千&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建设、联合养殖扶贫试点和旅游扶贫合作试点项目资金安排及项目的实施按自治区统一竞争立项结果及其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试点方案执行。
  2.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指标按自治区扶贫办《关于申报2014年第一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及贴息额度的通知》(桂开办发〔2014〕44号)文的要求,已由相关市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审核上报的项目安排贴息资金,资金指标按项目所在地分别下达到市、县级。总的要求是本着重点支持与贫困村、贫困户增收有关的项目,围绕&十百千&产业化扶贫示范工程建设,对成长性好,覆盖带动能力强的扶贫龙头企业的要求,优先安排国家和自治区级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申报的扶贫项目,安排单个项目贴息资金量在贷款额度3500万元以内。以市为单位将本市内安排的扶贫贴息贷款项目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案。
  3.小额贷款奖补试点资金按小额信贷奖补试点实施办法实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资金属新增试点村的资金,每村15万元,在各县已上报的村按自治区实施方案实施;属奖励资金,每村奖励10万元,对正在实施试点工作做得好、有产业支撑、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给予奖励,资金作为互助资金本金,奖励村由各县自定,报自治区扶贫办备查。
  (三)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资金。
  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资金专项用于宁明、大新、凭祥、东兴、防城5县边境屯级道路建设,项目实施严格按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的实施方案执行。
  四、资金扶持方式
  自治区即将出台的《若干意见》将对资金扶持方式提出指导性意见,在《若干意见》出台前,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探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的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试点:一是以奖代补,奖优奖勤;二是着重培植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家庭农场等覆盖带动贫困户的方式,引导贫困户用扶贫补助资金和土地等通过参股的形式,达到有效精准扶持;三是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撬动更多的金融资金、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四是加大推进参与式扶贫,对技术要求不高,财政扶贫资金补助量不大尚未达到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额度且群众能自己完成的项目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自建,并参照村民&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实施,增强群众自我发展能力和自我管护意识;五是以规模和支柱产业为引领,整合不同渠道的资金,形成合力;六是探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
  五、资金补助标准
  (一)产业开发项目。产业开发项目补助标准由各县视项目实际自行确定,在自定补助标准时,要把握如下基本原则,一是补助内容要与产业开发项目建设内容相一致;二是补助标准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p产业生产的物化成本相吻合;三是确保产业扶贫项目覆盖扶持贫困对象面最大化;四要鼓励实行以奖代补的做法;五要尽可能通过贴息和项目保险的形式补助。补助资金使用范围遵守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农〔号)规定。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补助标准各地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难易程度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所确定的补助标准(即新建屯级砂石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新建并硬化屯级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40万元,升级硬化屯级道路每公里补助建设资金30万元,独立桥梁每延米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基础上适当上下浮动30%。
  (三)扶贫培训项目。
  1.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教育(一本、二本)一次性补助5000元/人。
  2.职业学历教育每人每学年3000元。
  3.扶贫巾帼励志班每人每学年4000元。
  4.短期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1-3个月,补助标准按培训职业工种分类补助:A类每人每期3500元,B类每人每期3000元,C类每人每期2500元(类别界定另行通知)。
  5.农民实用技术培训。按每人每天65元的标准补助,其中,参训农民补助每人每天50元,教师课酬、资料等费用按每人每天15元。授课教师课酬,初级、中级职称每小时40元,高级职称每小时50元。
  六、计划编报
  各县扶贫办、财政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做好项目计划的编制,各县的项目计划内容应明确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及其达到的减贫目标,并在收到本通知后60天内,按规定报备。
  七、加强资金监管
  今年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和审批权由县级负责的第一年,各级要根据新形势、新条件、新要求,加强宣传,创新机制,着力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的监管,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各县要严格按照上述相关要求安排使用专项财政扶贫资金,资金、项目安排要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规划安排项目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避免和防止违规安排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各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扶贫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报账和审核。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建设期限实施。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自治区和市一级要加强对县级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向、使用效益、安全规范等进行督查指导和监管以及项目的核验,确保资金项目及扶贫成效落到实处。
  附件:2014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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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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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警备案号:14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09:26:36&&&来源:麒麟区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评论: 点击:
关于印发《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贫开办发〔号
各州(市)扶贫办、财政局:
&&&&&& 《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办法》执行,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贷款贴息管理,认真做好今后的扶贫贴息贷款工作。
云南省扶贫办& 云南省财政厅
&&&&&&&&&&&&&&&&&&&&&&&&&&&&&&&&&& 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扶贫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开办发〔2008〕29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中央及省设立用于贫困地区发放到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等利息补贴的专项扶贫资金。具体分为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和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两部分,由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投入,扶贫贴息贷款用于到户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50%。鼓励各州(市)、县(市、区)财政积极安排贴息资金,加大到户贷款的扶贫力度。
第四条 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金融的支持和引导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发放扶贫贴息贷款。参与扶贫贴息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机构&)应从信贷规模、授信审批等方面对扶贫贴息贷款给予优先支持,加大扶贫贴息贷款的投放。
第五条 贴息利率和期限。扶贫贴息贷款利率由承贷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其贷款利率定价要求自主决定。到户贷款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项目贷款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扶贫贴息贷款期限由借贷主体按生产经营周期与金融部门自主商定。贴息期限为一年,不足一年的据实贴息。
&&&&&&&&&&&&&&&&&&&&&&&&&&&&&&&&&&&&&&&&&&&&&&&&&&& &第二章 到户贷款贴息
第六条 扶持范围和对象。到户贷款重点安排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重点投向2011年&扶贫人口信息系统&中首次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并根据2014年完成的建档立卡工作适时调整;到户贷款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对能人(大户)带动贫困农户共同致富的项目,在明确其扶贫责任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到户贷款申贷满足率达70%以上。
第七条 申请程序。符合到户贷款扶持范围和对象条件,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在其村(组)提交申请表,由乡(镇)初审,报县扶贫办、承贷机构按部门职责审批。
第八条 贴息方式。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可采取直接或通过承贷机构间接补贴给贫困农户两种方式,鼓励通过承贷机构补贴到贫困农户,具体贴息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九条 贴息额度。每户贫困农户一年内可对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到户贷款申请贴息资金。积极推动扶贫龙头企业带动贫困农户获得到户贷款,强化利益联结机制,通过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实现稳定增收。
第十条 计划管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实行资金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每年1月前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会同承贷机构认真分析贫困农户到户贷款需求,由县扶贫办填报《   县贫困农户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申报表》报州(市),经州(市)扶贫、财政、承贷机构审核后报送省扶贫办。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金融部门根据绩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获贷率和获贷农户增收情况等竞争性安排到户贷款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到户贷款管理。承贷机构由各县自主确定,承贷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组织发放到户贷款。县扶贫办应向承贷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基本信息,并与承贷机构共同加强到户贷款管理,确保瞄准扶贫对象,信息对称,农户受益。获贷农户应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每年11月底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会同承贷机构填写《   年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建档立卡农户受益基本情况表》(电子版)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纳入县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最大限度提高资金兑付效率。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省级财政安排到户贷款工作相应的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县(市、区)到户贷款日常工作开支补助。奖补资金按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到户贷款申贷满足率、还款率和贴息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指标的权重分配到县。
&&&&&&&&&&&&&&&&&&&&&&&&&&&&&&&&&&&&&&&&&&&&&&&&&& 第三章 项目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资金投向。项目贷款重点用于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兼顾非片区县、非重点县。紧紧围绕连片特困地区产业扶贫规划,重点投向与贫困农户增收紧密相关的项目;加大对处于成长期、与贫困农户联系密切、增收致富带动力强的中小型扶贫企业(包括成立一年以上、社员30户以上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协会等)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提升贫困地区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适当支持农村(包括小城镇)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计划规模安排。根据中央和省级专项财政扶贫资金安排项目贷款的年度贴息资金规模,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依据连片特困地区产业扶贫规划、上年度项目贷款带动贫困人口增收情况、州(市)项目库储备等,安排下达州(市)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控制指标。每年安排州(市)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控制指标数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总规模的60%。
&第十六条 认定推荐程序。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实行逐级认定推荐。
(一)州(市)扶贫、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贷款额度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的扶贫项目进行认定推荐。其程序是:由项目申报县扶贫、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推荐到州(市),州(市)扶贫、财政部门依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规模控制指标数,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推荐,纳入州(市)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截止时间为8月30日),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后,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二)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贷款额度200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进行认定推荐。其程序是:由项目申报县扶贫、财政部门进行项目初选报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审核后推荐到省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认定推荐,纳入省级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申请项目贷款资金工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扶贫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扶贫、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项目立项请示;
(二)项目申报单位填报的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当地发改委、农业部门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
(四)项目所需的环保评估报告;
(五)项目申报单位缴纳税收凭证;
(六)项目申报单位的审计报告。说明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同时,原则上企业的销售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数均为正增长;
(七)项目单位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资金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八)项目贷款扶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基本信息(电子版),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所在乡村名称等;
(九)贷款主体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扶贫协议,明确扶贫责任和义务;
(十)贷款主体在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遵守扶贫协议、专款专用、不违规违纪的承诺。
申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省级和州(市)扶贫项目贴息资金,必须编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有农业类资质的单位(乙级以上)进行编制,报告应有编制单位总负责人、经济、技术负责人的签字,并对其报告的质量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贷机构审贷认可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农业类乙级以上资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由各级扶贫部门严格按照认定推荐权限及程序进行认定推荐的扶贫项目组成。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申报扶贫项目的项目选择,规划设计,技术方案,资金投向,投资测算,财务状况,组织管理等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必须在扶贫官方网站公告公示,时间为5天。项目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进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项目贷款的具体承贷机构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选择,承贷机构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发放贷款。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中的项目,在两年内均有获得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扶持的资格,若两年内仍未争取到项目贷款,将自动从项目库中清除。
第十九条 贴息审批。每年各州(市)、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对认定推荐纳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承贷机构的相关放贷凭证和结息单进行审核确认后逐级上报,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将当年认定推荐的扶贫项目贷款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核实。凡是未经各级扶贫、财政部门上报且盖章确认的,未按程序进行认定推荐的,未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真实性认定的,项目实施单位非贷款主体而是贷款第三方的扶贫项目将一律不予贴息确认。省级认定推荐的扶贫项目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下达各州(市)财政局、扶贫办,由各县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据实兑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库等信息管理确认,做好政策指导,落实扶贫贷款贴息精准扶贫。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承贷机构主要负责扶贫贴息贷款的审批、投放和回收。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承贷机构应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条件,为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的安全和效益负直接责任,每年对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进行至少一次检查,认真分析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受益情况和发放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并汇总检查工作情况逐级上报州(市)、省。省、州(市)扶贫、财政部门应加强跟踪问效和核实检查,确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发挥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州(市)、县(市、区)扶贫、财政部门应认真填报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管理相关报表和信息录入,对扶贫贷款贴息动态监测,督促检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适时对扶贫贷款贴息的实施进度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督管理和痕迹管理,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到扶贫项目和贫困户,严禁拖欠、截留、挪用、挤占、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等,发生违纪违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扣减下年度相关计划规模,情节严重的,不再安排下年度贴息资金。
第二十六条 实行扶贫贷款贴息管理&黑名单&制。各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项目贷款&黑名单&制度,对虚报项目建设内容、企业财务经营绩效及税收,涂改伪造借款合同和套用编制单位资质等骗取、套取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一经查实,将撤销其申报项目,收回贴息资金。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在五年内取消其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资格。对到户贷款贴息管理违规操作,发现问题较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区)列入到户贷款&黑名单&,两年内不安排到户贷款贴息资金。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扶贫贷款贴息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云贫开办发〔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麒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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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2013年信贷扶贫资金达6.42亿元比上年增加9%
发布日期:&&作者:红河州扶贫办
邵洸&&点击:[]
2013年我州信贷扶贫资金规模达到6.42亿元,各级财政贴息资金2871.4万元,到户贷款的奖补资金189万。信贷扶贫资金规模比上年的5.89亿增加9%,创历史新高。
一、到户贷款。我州2013年的到户贷款投放规模4.934亿元,省级下达指标4亿元,财政贴息资金2000万元(中央资金915万、省级资金1085万);县(市)投放规模9340万,开远6340万,建水1000万,弥勒2000万,县市财政贴息资金424.4万元;到户贷款的奖补资金189万元下达13县市。
二、项目贷款规模1.49亿元,其中省级项目贷款5个,规模9000万,贴息资金270万元(省级资金132万,中央资金138万),州级项目8个,规模5900万,贴息资金177万(中央资金)。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办红河州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承办 滇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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