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普惠怎么样小额贷款已签合同,为何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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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在网上申请了【上海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2万。开始说放款之前不收任何费用·办理过程是这样的:开始我在网上找到这个银行·然后加QQ聊·之后就开始叫我把身为证的复印件以传真的方式发过去给他·然后他就发合同过来给我签·我签好之后又在中间名字上打手印··在以传真的方式发过去。之后他给我打电话就说合同已经生效。叫我打800块的保险金过去他们那边就可以放款了··我就去办了,之后他们说董事长说要先交40%的验证资金才能将款和验证资金一起打给我。我就说没那么多钱,然后叫我想办法去借,然后我跟他说我只有两千元,他就说他可以给我担保这20%然后就叫我去把2000块钱汇过去,我汇过去后他说去找董事我汇过去后他说去找董事长签字就可以了,10分钟后他给我电话说董事长不同意签字,不允许员工担保,叫我再想办法交上这2000块钱,我就觉得我被骗了,我就说我要退款,他说可以但是要交5%的违约金就可以办理,我想算了这500块钱就当亏了把,我就去银行汇钱,汇过去后他又说找董事长签字就可以了,半个小时后他给我电话说要先交1000元的合同保证金后把钱退还给我,然后把合同快递到他们公司他们收到合同后再把这1000元还给我,但是我认为是被骗了我就打电话和他们说我要解除合同··他们还让我在汇过去300的手续费···我说算了之前汇过去的钱我就不要了,帮我把合同解除·他们说不行··还说要起诉我···这样子我会不会被起诉··········
我是买房人,因贷款三个月没放款,卖方要求解除合同不给予买方赔偿,请问这样是否合理?
公积金贷款放款慢,买家说不能明确付款期限,我可以解除合同吗?
原来签的合同没有提到这一点。我可以以买家不能明确付款期限解除合同吗?
他现在说可以改为商业贷款,但时间还可能要到4月份才能收齐楼款。
我们现在准备给买方发函通知他,要求并明确付款期限,他肯定会说是没明确不了的或者是不理我们。他的意思是拖,反正房子在涨他不怕。
我们可以发一封这个函后,在期限内他不回复的话,我们再次发函给他,通知他中止交易合同吗?
他现在说要我们赔一倍的订金还有中介...
原来签的合同没有提到这一点。我可以以买家不能明确付款期限解除合同吗? 我们现在准备给买方发函通知他,我们要求并明确付款期限,但他肯定会说是没明确不了的或者是不理我们。他的意思是拖,反正房子在涨他不怕。
我们可以发一封这个函后,在期限内他不回复的话,我们再次发函给他,通知他中止交易合同吗?
他现在说要我们赔一倍的订金还有中介费+按揭费什么的共5万块给他,这有依据吗?我们这种情况是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呢?还是卖房或是买方这方违约呢?谢...
新开商场,没有消防许可证,我们是否能以此为依据,解除合同并赔偿?
经过我们后期的对比,发现有其它银行比农业银行的房贷利息更低很多。可以省了10万多的利息。请问一下,我们是否可以换银行贷款?谢谢 之前问题没有说清楚,再补充一下:银行那边我们已经签字了,但是银行一直没有通知我们说贷款有没有办下来?这种情况 可以更换吗?
被贷款公司骗了签合同按手印并且合同上有规定说教1000元保险说交完钱才给汇款要不然就去法院起诉?怎么办呢要付法律责任吗
我跟房东签的三年合同,现在合同期未满,房子被房东卖了,而且不按合同上的违约责任赔偿我,现在新房东让我搬出,不然他要换锁,我该怎么处理
公司经营原因 把生产车间承包给别人...提前10天口头通知...合同期限未满.....经理要求
员工签署因个人原因愿意离职
才可以同新公司签署合同,工作时间满半年,当事人不清楚劳动法,以为直接转去新公司,一个多星期过去,新公司没有劳动合同. (当事人已签了离职表-个人原因,按现在情况是否向旧公司要求补偿金呢?)旧公司是以经营不下去才裁员的,.
希望专业人士解答,多谢!
天津汉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真的吗?
给我传了一份带合同章和法人章的合同过来要我现交贷款金额的2%的履行金到有所谓的财务负责人账户上九立马给我放款,合同做得有摸有样的,在工商局那里查过了确实有那么一个公司,名称法人地址都对,
就是不知道会不会是仿冒的章和法人签名会不会都是假的?
用人单位没有派遣资质,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吗?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马?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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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仙琴、王建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1966号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惠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需林、姜华珍。被告:刘仙琴,农民。被告:王建军,农民。被告:刘永亮,农民。被告:饶爱娟,农民。被告:陈华军,居民。被告:叶佳佳,农民。被告:王晶,居民。被告:江山市晶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军。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为与被告刘仙琴、王建军、刘永亮、饶爱娟、陈华军、叶佳佳、王晶、江山市晶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品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涛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姜华珍、被告刘仙琴、王建军、陈华军、晶品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永亮、饶爱娟、叶佳佳、王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信公司诉称:被告刘仙琴与王建军、被告刘永亮与饶爱娟、被告陈华军与叶佳佳分别系夫妻。日,被告刘仙琴以进货需短期资金流动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95万元,被告刘永亮、饶爱娟、陈华军、叶佳佳、王晶、晶品公司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被告刘仙琴、刘永亮、饶爱娟、陈华军、叶佳佳、王晶、晶品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8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借款月利率为19.98‰,按月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被告刘永亮、饶爱娟、陈华军、叶佳佳、王晶、晶品公司自愿为被告刘仙琴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借款人、保证人违约引起诉讼的,所有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等。同日,被告王建军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自愿为连带共同债务人与被告刘仙琴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本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刘仙琴交付了80万元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日止的利息。原告原起诉要求:1、被告刘仙琴、王建军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起按月利率19.9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刘永亮、饶爱娟、陈华军、叶佳佳、王晶、晶品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安信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信贷业务申请书、共同还款承诺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扣款通知书各一份。被告刘仙琴、王建军辩称:借款及欠息情况属实,被告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协商,希望原告宽限时间。被告陈华军、晶品公司:担保情况属实,希望原告宽限时间。被告刘永亮、饶爱娟、叶佳佳、王晶均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刘永亮、饶爱娟、叶佳佳、王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的质证抗辩权利;被告刘仙琴、王建军、陈华军、晶品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已经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刘仙琴向原告安信公司申请贷款95万元。同日,被告王建军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刘仙琴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刘仙琴、刘永亮、饶爱娟、陈华军、叶佳佳、王晶、晶品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80万元,借款用途为进货;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月利率19.98‰,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借款人、保证人违约引起诉讼的,所有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均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等。同日,原告向被告刘仙琴交付了80万元借款。后被告仅支付了至日止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刘仙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仙琴应依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王建军自愿作为涉案借款的共同债务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刘仙琴、王建军共同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可予支持。被告刘永亮、饶爱娟、陈华军、叶佳佳、王晶、晶品公司自愿为被告刘仙琴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据此要求上述六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可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仙琴、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9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刘永亮、饶爱娟、陈华军、叶佳佳、王晶、江山市晶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70元,由八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涛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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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已签合同违约会怎样
提问者采纳
这实为低级的诈骗手段和典型诈骗!如此猖狂诈骗、上海!所以,特此提醒广大网友,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都是绝对的诈骗,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抵押金、保险费,由于对方涉嫌诈骗! 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请点击下方的【反诈骗联盟】申请加入,甚至还会以验资为名、履约费,没你不行,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放款费,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并赔偿巨额违约金,所以,请永远记住、开卡费等等,特别是北京! ———————————————————————————————————————— 有志于反诈骗的知识豪杰,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费用的,威胁要起诉你违约、保证金,以免被骗,让天下无骗、深圳等大城市的这类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公司、公证费,然后会一步步要求你先支付首月利息,都不要相信,快来加入【反诈骗联盟团队】吧、转账,不要相信网上发布的此类贷款信息和任何公司,一起答疑助人,骗子骗你签订合同,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你不交纳、广州、担保费,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百度反诈骗联盟团队】友情提醒: 网上各种担保类公司发布的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或者大额办理信用卡的信息基本都是低级骗局,更不存在违约之说,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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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毛水才、郑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衢江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环城西路12幢1号。法定代表人:蔡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艳红,女,日出生,汉族。被告:毛水才,居民。被告:郑伟,居民。被告:陈月英,居民。被告:毛水兴,居民。被告: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诗坊村宅前,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毛水兴,总经理。被告:郑玲玲,居民。被告:徐富理,居民。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水才、郑伟、陈月英、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玲玲、徐富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李亿朝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艳红,被告毛水才、陈月英、郑玲玲、徐富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伟、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毛水才与郑伟、被告毛水兴与陈月英、被告徐富理与郑玲玲均系夫妻关系。日,被告毛水才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毛水才向原告借款950000元,月利率为19.98‰,借款期限自日至日。被告陈月英、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玲玲、徐富理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毛水才发放了950000元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本金23100元,支付利息至日止。现起诉要求:1、被告毛水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26900元及利息(利息从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陈月英、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玲玲、徐富理对上述第一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凭证各一份,用于证明其主张。被告毛水才辩称:对原告诉状所述无异议。被告陈月英、郑玲玲、徐富理辩称:为毛水才担保属实,但原告早已知道毛水才没有偿还能力,不应继续发放贷款,原告应该先处理借款人的财产,借款人不能偿还再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郑伟、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毛水才、郑伟、陈月英、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玲玲、徐富理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郑伟、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反驳,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本案的质证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毛水才、陈月英、郑玲玲、徐富理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毛水才作为借款人,被告毛水兴、徐富理、陈月英、郑玲玲、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毛水才向原告借款9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9.98‰;借款期限自日至日;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等内容。同日,原告向被告毛水才发放了950000元贷款。借款后,被告毛水才归还了借款本金23100元,支付了至日止的利息。因被告毛水才未归还其余款项,被告陈月英、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玲玲、徐富理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遂提起本案之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毛水才、陈月英、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玲玲、徐富理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签订合同时对毛水才偿还能力的了解程度与合同效力无关。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毛水才应按约还款,现原告依约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9269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被告陈月英、郑玲玲、徐富理认为应先处理借款人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陈月英、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玲玲、徐富理对本案借款尚欠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水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6900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月英、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玲玲、徐富理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70元,减半收取6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35元,由被告毛水才、陈月英、毛水兴、江山市宇昊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郑玲玲、徐富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亿朝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奇琦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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