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封存了,错了还能不能重来攻略中断,在单位能交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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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能拿到该得到的养老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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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四个注意事项。
注意一:分清转出、封存与终止的区别
负责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在社保业务上称之为“转出”。转出是最常见的社保变更手续。简而言之,转出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为其办理在本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
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经常会把转出与封存、终止等概念混淆,而三者在内涵、操作结果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封存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暂时中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如职工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后的审查期间或失踪期间,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为其申报封存。而终止则是指因职工死亡或者出国定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止的手续。
注意二:转出前先办理招退工
由于社保关系的变更均以劳动关系的变动为依据,因此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必须在社保关系转移前办理。也就是说,办理社保转出前,应先至公司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中心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注意三:及时办理社保转出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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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社保关系转移的四个注意事项。
注意一:分清转出、封存与终止的区别
负责办理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手续在社保业务上称之为“转出”。转出是最常见的社保变更手续。简而言之,转出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离开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为其办理在本单位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手续。
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经常会把转出与封存、终止等概念混淆,而三者在内涵、操作结果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封存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暂时中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如职工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后的审查期间或失踪期间,用人单位可按相关规定为其申报封存。而终止则是指因职工死亡或者出国定居,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止的手续。
注意二:转出前先办理招退工
由于社保关系的变更均以劳动关系的变动为依据,因此退工备案登记手续必须在社保关系转移前办理。也就是说,办理社保转出前,应先至公司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中心办理退工备案登记手续。
注意三:及时办理社保转出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法律在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对用人单位方的义务性规定和惩罚性措施,也是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须谨慎处理的事项,主要表现为及时办理离职职工的退工备案登记、档案转移和社保转出等手续。
就办理时间而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决定》(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注意四:办理最后一位职工转出的注意事项
实际操作中还需特别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办理最后一位职工转出时,应当缴清社会保险费及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企业欠薪保障金。如果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尚未注销,且仍在有效期内,暂时无人缴费,也无离退休人员账户的,用人单位应向社保中心提交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暂停结算的申请,办理暂时停止社会保险业务变更和结算的手续。
小贴士:办理社保转出需携带的材料
1、企业需携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已办退工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2、机关、事业单位需携带《商调函》、辞职批文或《上海市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关系证明》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这些是以公司角度看待社保账户转移事项的,如果你的社保账户没有转出,那现在你还可以联系公司,要求转出账户,重新缴费,可以需要补充一些年,如还有疑问,可以 ( ),线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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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异地调动工作需要自己补交应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能补交吗?
我外地的城市户口,目前在北京工作。之前在老家个人交养老保险已3年。现在北京新公司也要给我交养老保险_百度知道
我外地的城市户口,目前在北京工作。之前在老家个人交养老保险已3年。现在北京新公司也要给我交养老保险
将来回户口所在地?2?3.如果在北京单位上保险1.怎么才能利益最大化,那老家已交的养老险怎么办,北京交的养老保险能和以前老家的对接上吗
否则、税收系统等促进百姓消费的系统建立的非常快、医疗等惠民制度健全时间太慢。
最主要的问题是国人的养老,之前交的白教了:对接工作国家在统一运作,但是时间是太漫长了,说在改进着!!,是未知数3:不要再北京交!,国人的耻辱呀,对于外地人是不能使用的。2!现在全国的跨省的养老保险的联网工作以及将来的统一使用正在运作之中!,纯是为了北京人做贡献的,交完后来单位报销合适!相反的,就拿老家的到公司报销就可以!因为目前北京缴纳的养老保险!,银行系统!,但是什么时候能对接好,也是每年两会的重要内容,其实也就是系统联网而已,不知道5年内能否通用!1!:你的养老保险目前看在老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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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保险不是能够异地转移吗?你可以去当地的社保去 咨询一下具体的手续!
老家的保险先停掉,户口不是北京的只能在北京重新参统,将来离开时再转走与原来的保险合并
养老保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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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南京个人养老保险转移,南京职工养老保险补缴(补交),养老保险中断怎么办?南京异地老养老保险转移,跨省转移养老保险方法。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已全面展开。记者昨日获悉,为方便市区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从今日起,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相关人士解释称,转入南京市人员,可就近向任一区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出示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南京市人员,在按原经办权限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止手续后,也可就近向任一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只需办理上述手续,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无需参保人员本人再往返奔波。
  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流程为:一、参保人员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二、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灵活就业人员需成功缴费一个月后),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向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三、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四、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整个关系转移接续的手续就完成了。
南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越来越简单,市与市之间的互转也很容易;除了城镇户籍人员之外,南京市农村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从相关部门传来两个好消息,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今后该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出自由。《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一个是灵活的身份关系保障人的自由迁徙,一个是确定的身份关系保障人的基本生活,一张一弛尽显社会发展进步之道。
  昨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意见。
  跨省转就是手续有点多
  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我省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就业参保的,转移统筹基金和日前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及日后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其中,日至日期间在我省参保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转移规模按照我省规定的记账比例转移,即:日至日为12%,日至日为11%。
  省内转、转两县转个人账户基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市级(含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与两县(溧水县、高淳县)之间流动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基金,建立和归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办理的手续与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一致,都需要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具体为,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止手续后,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灵活就业人员需成功缴费一个月后),本人或用人单位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划转手续。
 市区间互转这个确实很简单
  参保人员在市级(含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户籍限制,不转移基金。
  原单位或个人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填报《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凭用人单位填报的《花名册》或个人填报的《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以及原参保地开具的《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表(本机构)》,办理参保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农村户籍可缴满15年办退休
  另外,该政策中还明确,除了城镇户籍人员之外,南京市农村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就使得很多人不会因为缴费年限不足而浪费了之前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而这以前,农村户籍的参保人员比较吃亏,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那么只办退保,拿回自己的缴费部分,还不如一开始就不缴。
  热点问答
  1、外来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南京就业参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南京:一是南京市户籍人员;二是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非南京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南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2、南京户籍人员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的,是否都可以在南京退休?
  答:南京户籍人员虽然曾在多个地区就业参保,但只要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就业参保的,就可以在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但如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是在外地参保的,且缴费年限满10年的,应在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如不满10年,应回上一个满10年的参保地;如各地都不满10年,则回南京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的农民工能享受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吗?
  答: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即使回到农村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的,就能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满15年,达到规定领取的年龄条件,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养老金;另一种情况是在城镇参保未满15年,和城镇职工一样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是个人缴费的账户资金是不会受损的,缴费年限可以得到承认,在城镇参保的相关记录和资金可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
  4、如何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答:如果你是在就业参保地,每年社保经办机构会发放个人账户对账单;同时,你还可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电脑触摸屏,或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及登录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查询你的缴费情况。
  如果你在异地,可通过全国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库,找到所有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打电话了解相关的查询方法。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征求意见
  3次拒绝送上门岗位不得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了怎么办?记者从江苏省法制办获悉,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刚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了江苏老百姓在缴费、领取失业金等多方面的政策。
  南京个人至少要缴15.83元
  记者了解到,江苏省失业保险基金,将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财政补贴、滞纳金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其中的第一项费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则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这意味着,假如一位南京市民沈先生目前要缴纳失业保险的话,南京的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1583元,也就是说沈先生自己至少要缴15.83元,单位要缴31.66元。
南京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对其在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并实行个人缴费(1992年10月)后,除国家规定不能缴费外,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现在可以申请补缴。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近日,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参保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断缴费者可以申请补缴
  《通知》中明确,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对其在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并实行个人缴费(1992年10月)后,除国家规定不能缴费外,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现在可以申请补缴。
  单位和个人申请补缴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另须按规定加收一定的滞纳金,补缴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缴费基数、比例有详规
  补缴1995年底前的,以相应年份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按20%,个人按3%缴纳;补缴1996年1月以后的,以相应年份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内确定的基数和规定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缴纳。原单位已撤销关闭的,如个人愿意补缴,其单位应承担部分全部由个人缴纳。
  首次参保不得追补缴费年限
  对于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现在不得以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而是一律从参保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
  关于此条规定,劳动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对于以前没有办理过社会保险业务的劳动者,就算和用工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却没有签合同交保险,如今离开单位,就不能以追补方式补缴前几年的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
  服刑期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
  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不得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后也不得补缴服刑期间养老保险费。
  《通知》最后指出,对于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他已终止基本养老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缴费满15年就能拿退休金,再多缴不是浪费吗?”7月13日,笔者来到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发现不少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存在误区,认为只要缴费时间累计达到15年,就可以放弃缴费。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主任钱国荣日前介绍说,目前南京市有16万参保职工中断缴费,成为封存人员。其中不少人是下岗或失业后,觉得自己的缴费年限已达到或者超 &&&& &&&过15年,即使重新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也不愿继续缴费。劳动部门人士说,出现这样的认识误区,主要原因是参保人对退休金的计算方法搞不清楚,不了解现在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会对将来退休待遇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规定,参保人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要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外,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须达15年以上。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职工退休后每月退休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本人批准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额除以120。在同一地区、同时退休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是一样的,退休金的差别主要在于个人账户。而缴费年限越长,缴费标准越高,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额就越多,将来退休金就越高。
  为了不影响将来的退休待遇,劳动部门提醒参保人,只要未丧失劳动能力,有劳动收入或其他固定收入,虽未达到退休年龄,也应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个人账户按照基金养老金利率计息,因此账户封存人员要尽快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差额,否则将白白损失利息钱。& 昨天,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向社会发布《201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30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暂继续沿用2009年度标准,虽然上下限不变,但是灵活就业人员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
&&&&&&&& 每月最低缴社保费472元
&&&&&&& 2010年度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暂继续沿用2009年度标准,即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下限为300元,上限为1583元;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额为13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42元。以上标准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 要提醒的是,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上下限虽然没有变,但是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在上下限中间,每10元为一档,可以任意选择一档标准(见表格)。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20%=缴费额;缴费基数是参保人退休待遇计算的重要依据,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年限越长,退休待遇将越高。
&&&&&&&& 纸质《缴费卡》要换卡了
&&&&&&& 在南京银行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的确定办法维持以往年度不变。参保人员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暂沿用2009年度的缴费额。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的, 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暂按300元确定。缴费额如需调整,须于今年7月7日-25日期间至南京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否则将视同确认。
&&&&&&& 近日,南京市建设银行已开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实时扣缴业务。持龙卡储蓄卡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额暂沿用2009年度的缴费额,如需调整须于日-25日期间至市建设银行各网点办理调整手续,否则视同确认。
&&&&&&& 特别提醒,持原绿色纸质《缴费卡》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于本月起携本人身份证、《缴费卡》至建行网点办理龙卡储蓄卡换卡手续,同时申报2010年度养老保险缴费额,本结算年度内未申报缴费额今后需补缴的,须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
&&&&&&& 养老保险中断的可补缴
&&&&&&&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保时申报历年养老保险补缴记录的应及时缴费,即日起至日仍未缴费的,原申报的补缴记录将不再有效。今后如需补缴,将按规定缴纳本金和利息。为避免断保影响待遇享受,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应先补缴个人应缴未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再转由单位参保缴费。
&&&&&&& 原单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在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 持《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人员,可凭证到居住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 中断缴费超3个月,医保关系终止
&&&&&&& 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有关人士提醒,对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前将先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保证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参保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在缴费卡(南京银行梅花卡、建行龙卡储蓄卡)中存足用于扣缴当月应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凡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加医疗保险。
&&&&&&&& 三种方式查询参保缴费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96400(南京银行)或95533(建设银行),向缴费银行核实、咨询相关缴费问题。也可拨打电话服务专线12333或登录www.,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详细了解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
&&&&&&& 另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去年起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免费提供“社保通”短信服务,每月发送一次社保缴费信息和欠费提醒,每年发送一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信息,并不定期发布社保相关政策,帮助参保对象及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想开通该项服务,可到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或用手机编辑“A+本人身份证号码”发送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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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农村户口今年50岁请问还能不能补办养老保险
我是农村户口,今年50岁女性,个人做点小买卖,一直没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请问现在能补办吗?如果能办,怎么办不交多少钱
 问题来自:河北 - 保定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09:48 咨询人:e526759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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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补办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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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的个人在2011年7月以后是否可以到劳动局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是否有相关政策禁止个人继续缴纳。
家在天津,听说从11年7月开始农村户口的个人不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或者在街道集体缴纳请问是不是有这样的政策,而必须要在职
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工人户口可以农民就不可以?歧视吗?
提问者采纳
现行的政策是农村户口的个人不能办理社会职工养老保险,能办理的条件是公司或者单位或私人企业的在职人员,还有是被征地的农民由集体统一购买。但是农村居民可以选择购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社会养老保险是什么,跟以前的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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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农村户口是不可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
这是相关的社保知识,了解以后,参考商业保险,来决定是否办理养老保险
给你一个北京市政府的解释自己好好看看理解一下。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经企业批准请长假保留劳动关系,但不支付工资的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第一年,以其请假的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协议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各自负担的数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在医疗期内的病休人员,其病休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非病休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并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在不足整年度时与当年未发生伤残期间的工资合并计算)作为第二年缴费工资基数。
(五)被派到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工作的人员,派出当年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起按企业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工资基数缴纳。
(六)被企业外派、外借及劳务输出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在其他单位领取的劳务收入应由被保险人向派出单位备案,并与派出单位发放的工资共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七)个体工商户雇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雇工以雇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分别按20%和8%的比例缴纳。
上述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按照183号令执行。
五、被保险人在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规模自日起由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日前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计算。
日至日期间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根据《具体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规模不再调整。
七、被保险人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恢复缴费后个人账户前后合并计算。
八、被保险人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每年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当年存入个人账户金额的记账利率,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度内银行利率变更时以当年最高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并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作为第二年计算利息的基数(见附件一公式1)。
九、被保险人按183号令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部分继续参照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见附件一公式2)。
十、按183号令标准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并按单位划转与个人缴费的比例分别冲抵。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支付完毕时,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继续支付,至被保险人死亡时止。
十一、按照183号令第十九条继承个人账户的,其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以外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
十二、183号令第二十二条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是指达到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
职工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企业应停止缴费并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并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十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基本养老金按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标准计发,并自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十四、被保险人系残疾人的,其原有的残疾不作为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的条件。
十五、职工已符合183号令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企业与职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应继续按183号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按规定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留用期结束时应停止缴费并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十六、按183号令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时,涉及应缴费年限(N应缴)的,统一以1992年10月作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时间晚于1992年10月的,以批准确定的参保时间为应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十七、被保险人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不含按国家及本市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恢复缴费后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Z实指数)时,间断缴费期间,缴费工资基数为0,应缴费年限按本通知第十六条统一规定执行。
十八、被保险人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实际缴费工资指数”时,扣除其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
十九、按《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京劳险发字[1993]73号)规定,在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领取疾病救济费和停薪留职的职工, 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未缴费期间以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并与1995年11月之后的实际缴费工资共同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但其未缴费期间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二十、183号令实施后,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同时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偿金,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补偿金标准为: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缴费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具体计算公式为:C平×Z实指数 ×N实 同×2。(具体指标解释见《具体办法》中的附件一)
二十一、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愿,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二十二、按照《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1993年第16号令)规定,被建设征地单位安置或委托其他单位安置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日前被安置,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日后被安置, 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日前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计发基本养老金。日后被安置,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计发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的基础养老金按15%的比例计发,其它部分按183号令执行。
二十三、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规定的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183号令执行。
二十四、按照《关于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4]78号)和《关于未按〈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规定进行安置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6]20号)以及《关于处理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实施期间批准征地项目人员安置有关遗留问题的意见》(京政办发[2006]17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号)和《关于在通州区永顺镇试行〈北京市整建制农转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号)参加社会保险的整建制农转居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183号令执行。
二十五、符合国家规定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国有破产企业、国有纺织企业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183号令的规定计发,不再执行《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十六、因病(非因工负伤)的被保险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183号令的规定计发,不再执行《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51号)第一条的规定。上述人员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其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其养老金低于本市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标准发给。
二十七、外埠城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转移其在外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并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在外埠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本市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未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不接续其在外埠的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或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返回原籍的,其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随同转移。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城镇职工,达到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十八、符合本通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移至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以转移单或清算单中记载的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对于外埠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建立个人账户期间,个人账户资金未转移至本市的,以养老保险手册或台账记载的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没有记载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为0。
外埠城镇职工在外埠的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或低于本市历年缴费上限或下限(见附件二)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本市规定执行。低于缴费下限的不补缴。
二十九、依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非财政供款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183号令执行。
三十、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照183号令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本市的有关政策。
三十一、本通知自183号令实施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个人帐户金额的记帐利率
2、本市历年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上限和下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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