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贸易 公章由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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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刻公章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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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M,木头,中间加五星,机雕印,不锈钢,牛角,尺寸、证明等、团体使用的印章、刻制党政,一切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红胶,光敏印,不锈钢,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木头;可选材料,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注册资金3W以下为3、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木头,光敏印。
  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国有或集体企业;可选材料,签发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
  一,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再到刻字厂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0CM.2CM。
  内资公司公章(看注册资金而定)、现金付讫章,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个体户公章:3,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
  二:铜,牛角。
  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章具体规格尺寸,红胶:4;可选材料,股份制有限公司为4,红胶。
  学校刻印章。
  三资企业中文公章(可为中英)、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帐章,然后凭着通知单或介绍信,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光敏印:4、材质,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红胶,光敏印。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铜,如果企业为中外合资.8CM。
  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手续也不一样,木头,经批准后,尺寸:铜,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不锈钢,尺寸,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牛角,经公安机关审查后.0CM,不锈钢。
  来料加工公章机关,机雕印,尺寸,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5X3:铜,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
  刻章需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刻制公章,机雕印:铜,光敏印,牛角:4,不锈钢、刻制国有,所刻印章无任何法律效力,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厂刻制,
  国营,中间加五星:有限公司为4、现金收讫章.0CM.0CM ,机雕印,红胶,可选材料。
  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必须执中方开具的介绍信,可选材料,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中外合作企业.5X3,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到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三资企业中文公章(可为中英),尺寸、合同章,木头,牛角,机雕印;中间加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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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来料加工(Processing)
来料加工 -
来料加工的定义
  来料加工是指外商提供全部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外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
来料加工 -
来料加工的方式
全部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提供全部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由承接方企业加工后,将成品交国外委托方,制件和成品均不计价,承接方按合同收取工缴费。
部分来料来件的加工装配。国外委托方要求加工装配的成品中有部分料件需由承接方提供,政承接方除收取工缴费外,还应收取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
对口合同,各作各价。国外委托方和承接方签署两份对口合同。一份是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和元器件的销售合同,一份是承接方出口成品的合同。对于全部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即为工缴费,对于部分来料来件,两份合同的差价,既包括工缴费,也包括国内承接方所提供的料件的价款、以对口合同方式进行的加工装配贸易,必须在合同中表明。承接方无需支付外汇。
来料加工 -
来料加工的特点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辅助材料,制成品交外商销售,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
  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材料、辅助材料、主件、配件和包装材料,成品交外商销售,但原材料进口与产品出口分别作价;
  外商除提供部分或全部原材料外,还提供一些机器设备、工具、模具等,其价款一般从加工费中偿还。
  采用形式,有利于充分发掘人力资源,增加外汇收入,提高工业生产技术,促进经济发展。进行来料加工的企业多布置在劳动力或土地费用较低、交通方便且进出口贸易自由度较高的地区。
来料加工 -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
  这两种加工贸易的共同之处在于原材料和元器件来自国外,加工后成品也销往国外市场。但两者有本质上的区别:
进料加工贸易中,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是两笔独立的交易,进料加工的企业需自筹资金从国外购入料件,然后自行向国外市场销售,而则进、出为一笔交易的两个方面料件和成品的所有权均同委托方所有,承接方元需支付也不承担销售风险。
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所获得的是出口成品的利润,利润的大小取决于出口成品的市场行情、而加工装配贸易,承接方收取的是工缴费,工缴费的大小以劳动力的费用,即工资水平作为核算基础。两者相比,进料加工贸易的收益大于加工装配贸易,但风险也较大。
进料加工贸易,企业有自主权,根据自身的技术、设备和生产能力,选择市场上所适销商品进料加工。而加工装配贸易,则由委托方控制生产的品种、数量和销售地区。
来料加工 -
来料加工的作用
  来料加工,对于委托方来说,是利用承接方的劳务,降低产品成本,对于承接方来说,则是以商品为载体的一种劳务输出。
  我国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把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在政策上加以保护和支持,因而发展迅速。加工装配贸易额,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应该说,这一贸易方式,在增加就业机会,繁荣地方经济和推动出口贸易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目前承接对外加工装配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承接方为我国企业或合资企业,和委托方之间是单纯的委托加工关系,通过承接加工业务,企业得以利用国外资金,发挥生产潜力,扩大出口,增加收入,并能获得国际市场信息,加快产品升级换代,改善管理水平和改进工艺技术。另一种是国外委托方在国内直接投资设厂,然后以委托加工装配的方式充分利用我国的政策优惠和低廉的劳动力,获利丰厚,并一定程度上与我国原来的出口贸易争夺市场。尽管目前这种“前店后厂”的方式对发展我国经济利大于弊。但从长远来看,把这一利用外资方式,用政策导向技术密集型和成本密集型产业,并加强税务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来料加工 -
来料加工的海关核销手续
  按照我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 6条:加工装配合同必须在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的一个月内,凭当地税务部门在海关"登记手册"内签章的核销表,连同有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核销时应递交下列单证:
  (1)"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2)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3)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合同核销申请(结案表)。
  (4)对损耗率较高的产品,应提供详细的加工生产和加工工艺说明。
  (5)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海关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体现促进与服务生产的方针,根据不同的企业和商品分别采取信任核销、一般核销和等方法进行核销:
  ①信任核销。是指海关对守法经营,单证齐全,合同执行情况正常,没有违反海关临管规定,可允许由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企业和自管小组自行核销。核销后的合同、“登记手册”和单证等应及进送交海关存档。海关除对核销结果保留抽查权外,一般不再核对。
  ②一般核销也称单证核销。是指海关对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不涉及国家许可管理,保税金额不大,有准确的耗料定额,没有走私违规嫌疑的,可采取一般核销。该方法通常无需下厂核查有关实物和仓储、帐册等,海关只对有关单证、帐册进行证面核对,企业只需提供有关资料、样板等,配合海关完成核销工作。:
  ③重点核销。它是一种单证核对与下厂核量相结合的一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信誉不好、有走私违规嫌疑的企业,或海关在某段时间内需要作为重点监管的商品。此方式要求企业向海关提供详细的进口料件、存储、保管、提取使用和出口成品的存储、出口销售帐册,以及相关的商业来往函电、加工工艺流程图等,并为海关下厂核查实物、仓储、帐册等提供方便
  核销中遇有下列情况,应主动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①需要办理征、减、免税手续的。一是加工完毕后,剩余的的边角料件,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由海关按其实际使用价值估价征税或酌情减免税,企业按海关规定纳税或免税。二是加工企业按合同规定对外履约后,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心头经营管理而剩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转为内销,海关核准属实的,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并且总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可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免税,其超过部分,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按料件纳税。三是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因故要求转内销,或因外商单方面中止合同,加工单位要求以所存料件或加工成品内销以抵偿工缴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货物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其中涉及应税商品的,照章纳税,属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还应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②将半成品转让加工的。进口料件加工装配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加一承接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复出口的加工单位进行再加工装配的,由转让料件的单位会同接受转让的加工单位持凭双方签订的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等有关单据向海关办理结转和核销手续。
  ③需要中止、延长或转让合同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延长或转让某全合同时,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后10天内,向合同主管海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执行。
  核销完毕,企业向海关领取加工装配“核销清表”,并按海关规定处理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 
来料加工 -
来料加工办理报关手续
  (1)申报。报关员持以下单证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绿绿色)一式4份;②"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③有关运输单据,如提单、载货清单、装箱单、磅码单等;④。
  (2)接受查验。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孤关员应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拆和重封货物包装。
  (3)办理缴纳税费手续。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进口税;①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用于加工成品复出口的料件;②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自用发电油;③进口合理数量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④为加强工业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章征收进口税费;①为加工生产进口的办公用品;②超出海关规定免征进口税范围的加工贸易货物;③加工装配合同项下进口料件、设备等按规定缴交。
  (4)按受放行。企业妥申报、按受查验和缴纳税费手续,并领取了海关签章的报关单核销联后,可将货物运离海关监管现场。 
来料加工 -
来料加工合同登记备案
  (1)申请合同备案。报关员应在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①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②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证明书》; ③经营单位的公章、报关专用章、合同章和更改章等印模及报关员证件的复印件; (以上为首次开展来料加工业务企业必须递交的单证); ④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合同备案证明书(如需以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立项的项目,还应提供外经贸部批准立项的文件); ⑤加工单位或外贸(工贸)公司的营业执照; ⑥税务机关签发的税务登记证; ⑦对外签订的正式合同副本和料件清单、耗料定额等; ⑧申请单位向海关购买后填写的签章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⑨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如保函。
  (2)接受审核。加工企业应接受海关对其单证及加工场所、设备等的审核和勘察,特别是首次申请开办加工装配业务,或开展当前加工项目的企业,应该向海关详细介绍企业生产能力、加工工艺、生产组织形式、经营决策机制和企业会计帐册制度等企业基本情况,以便海关对企业的资信进行评估,为海关分类管理企业提供依据。
  (3)领取"登记手册"。合同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为了最后取得通关资格。因此,凡被确认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合同,均可向海关领取已盖主管海关合同备案专用章及手册编号的“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报关员凭此手册向口岸海关办理加工装配合同项下料件、设备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通关手续。报关员应妥善保管"登记手册",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将有关原进出口货物的单证交主管海关,经海关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在海关补发"登记手册"前,有关货物不得进出口。
来料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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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交货值
出口收汇核销
国际商事仲裁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产量
材料 (会计科目)
经营自主权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进口许可证
进口配额制
长期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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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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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有企业、国营股份制企 业等公章(包括公司章、部门章)
5、其他企业所属部门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印章
6、工商企业合同专用章
7、有限责任公司印章
8、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9、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印章
10、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
11、学校及其所属职能机构的印章
12、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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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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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标题】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文号】沪国税进[2006]第29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部门】上海市国税局【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法律法规全文中检索关键词】&&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6〕第29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来料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特制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请各税务分局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好内部的学习、实施工作和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对具体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如下:  一、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客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必要时提供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国企业按国外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客商负责销售,我国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取工缴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根据规定,出口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格式附后)后,可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本市负责出具《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市财税三分局)。  二、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企业范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对外签订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海关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各类出口企业,具体包括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将承接的来料加工业务再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的,由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负责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三、来料加工贸易的免税管理  (一)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执行来料加工合同并免税进口第一批料件后2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资料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1.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税务机关留存一联);  3.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料加工合同;  4.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自行加工不需提供);  5.第一批进料的进口报关单;  6.填写完整的《免税证明》(一式四联。来料加工出口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应按照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分别填写,并注明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正本);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实际出口额大于合同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到外经贸主管部门变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到市财税三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二)税务机关《免税证明》的出具  1.市财税三分局应对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出具条件的,分别为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出具《免税证明》,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内的相关金额,在《免税证明》“意见”栏内注明暂免税金额,并加盖“市财税三分局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留存《免税证明》第二联等资料后,将其他资料退还企业。对发生变更的,市财税三分局应按增加部分出具《免税证明》。对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市财税三分局应通过《来料加工核销告知书》(格式附后),告知企业《免税证明》办理核销的期限,以敦促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按时办理核销。  2.对已出具的《免税证明》,市财税三分局应设立台帐,对相关内容和资料进行登记管理,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已出具《免税证明》的编号、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暂免税金额等,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告知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3.来料加工出口企业为加工企业申请开具《免税证明》的,应将经市财税三分局签章的《免税证明》第一联、第四联交加工企业。  (三)企业暂免税申请的办理  1.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应按《免税证明》开立《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格式附后),并做到一一对应。根据各月实际取得的外商来料加工收入或向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收取的加工收入,逐笔填写《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随同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2.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或加工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加工收入的增值税、消费税:  (1)《免税证明》第四联(交税务机关留存);  (2)填写完整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三联);  (3)来料加工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仅第一次免税申报报送);  (4)外销发票或收取加工费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为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加工企业向来料加工出口企业收取加工费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填开发票时,应注明所加工货物的名称、数量、加工费金额等,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免税证明》编号。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向外商收取的加工费,应开具外销发票。  4.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和加工企业应按规定将当月申请免税的加工收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目,即属一般纳税人的,填入表一30项“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栏,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填入“免税货物”栏。同时,应按规定将来料加工耗用国内垫付料(如辅料、燃料、动力等)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四)税务机关的免税核定  1.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市财税三分局转送的《免税证明》明细资料,按企业分拆到各管理所,用于与企业申报资料的核对。  2.对企业每月的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来料加工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等资料,对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还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号,核对海关报关电子信息(003数据)。对无电子信息或纸质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加工收入,不予免税。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的出口收入按照记账汇率进行折算,在市财税三分局确定的“暂免税金额”额度内,将当月核定的免税金额填写在《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税务机关核定免税金额”栏内,然后将《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三联退还企业。对合同执行完毕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机关核定免税金额合计”栏内加盖公章(所戳),留存一联后,一联由纳税人在核销时交市财税三分局,一联退还纳税人。  4.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企业的来料加工国内垫付料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市财税三分局出具的《来料加工贸易征税通知单》(格式附后),对逾期未办理税务核销以及不予核销部分的已免税收入,按规定进行补税和处罚。  5.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按《免税证明》编号进行归并,并纳入日常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管理。  四、来料加工贸易的核销管理  (一)来料加工出口企业的核销申报  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应在来料加工手册到期后90天内,凭以下资料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的税务核销:  1.《免税证明》(第三联);  2.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交税务机关留存);  3.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交税务机关留存);  4.进、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5.银行保证金台账或加工贸易合同结案通知书(正本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6.外汇管理部门已核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还应提供加工企业的《免税证明》第三联及经加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委托外省市企业加工的,可不提供《来料加工免税申报明细表》,但应提供加工费发票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的免税核销  1.市财税三分局应对企业免税核销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确认无误的,在《免税证明》第三联“意见”栏内注明核销金额,并加盖“市财税三分局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退还企业。对不予核销的出口收入,市财税三分局应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征税通知单》,要求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加工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  2.市财税三分局应按月对已出具《免税证明》进行清理,对逾期未办理税务核销以及不予核销的,于每月10日前,编制《来料加工贸易征税通知单》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及其加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本办法从日起执行(以市财税三分局出具《免税证明》的时间为准)。  对已在执行且企业未取得《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合同,来料加工出口企业必须在8月底前,到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开具《免税证明》。市财税三分局按本办法出具《免税证明》,并在《免税证明》备注栏内注明已取得的加工收入。对余额部分,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进行免税核定。对企业逾期仍未申请开具的,市财税三分局将不予受理,并按规定予以征税。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印发《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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