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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中林与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周安生、王晓庆、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萧民一初字第00765号
原告:禹中林,男,1985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国防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欧林影,职务:经理。
被告:周安生,男,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纵许彦,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庆,男,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纺织中路拂晓报社办公楼1层、6层。
负责人:朱学银,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边(前崔庄段)。
法定代表人:林珂珂,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
负责人:郭韶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冬,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中林诉被告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欣达运输公司)、周安生、王晓庆、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豫兴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下称中财保焦作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7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中林的委托代理人张展、被告周安生、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纵许彦、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伟、中财保焦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庆、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中林诉称:日8时许,原告乘坐冯作良驾驶的苏G&&&&&厢式货车沿京台高速公路徐州方向行驶至737KM+63.5M处时与受阻停在行车道张文跃驾驶的豫H&&&&&机动车发生追尾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冯作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文跃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禹中林无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值大雾天气,能见度低,随后王晓庆驾驶皖L48945机动车又与苏G&&&&&机动车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晓庆负事故全部责任。另,王晓庆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欣达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周安生;张文跃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豫兴运输公司;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及中财保焦作公司分别是皖L&&&&&、H&&&&&的承保单位。因纠纷交警部门几经调解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几被告赔偿医疗费元、车辆损失费40903元、货物损失费57085元、停运损失费17440元、鉴定费8600元及相关支出8800元,共计元。
被告欣达运输公司、周安生辩称:本案第三被告王晓庆为周安生雇佣驾驶员,其所驾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周安生,登记在欣达运输公司名下,挂靠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周安生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险保险限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本事故系多车连环追尾,我方责任较轻,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被告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辩称:1、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原告合法合理的损失;2、本案涉及的是多车事故,我司承保车辆与原告车辆碰撞前,原告车辆已发生事故损失,由于事故认定书中对第二次事故的责任未作明确,我司只对承保车辆所造成直接损失按照保险条款承担保险责任;3、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原告部分诉请不客观,应依法调整,车损、货损应以重新鉴定结论为准;4、鉴定费、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王晓庆未作答辩。
被告中财保焦作公司辩称:1、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原告大部分车损及全部货损系第一次事故造成,我方不应赔偿;3、主、挂车连接使用,赔偿限额以主车的赔偿限额为限;4、原告的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鉴定费、停运损失、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5、因原告的损失非一次事故所致,我方承担事故责任应当在次要责任范围内降低赔偿责任。
被告豫兴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日8时许,原告乘坐冯作良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苏G&&&&&号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沿京台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737KM+63.5M处,与前方受阻停在行车道张文跃驾驶的豫H&&&&&/豫H&&&&挂号车发生追尾碰撞,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随后王晓庆驾驶皖L48945/皖LM475挂号车又与苏G&&&&&号机动车发生追尾碰撞,发生第二起交通事故。致苏G&&&&&车内驾、乘人员冯作良、禹中林受伤,和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所载货物受损。交警部门认为,冯作良、王晓庆未保证安全驾车和张文跃停车在恶劣天气条件下未开启相应的灯光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第一起交通事故中冯作良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文跃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禹中林无责任;第二起交通事故中,王晓庆负事故全部责任,冯作良、禹中林无责任。苏G&&&&&号车车主是原告禹中林,为运输营运车辆,冯作良为其雇佣驾驶员。该车施救费7446元、经重新评估:车损37128元、货损48740元、停运损失17440元、评估费8580元。
另查:张文跃驾驶的豫H&&&&&/豫H&&&&挂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豫兴运输公司,在中财保焦作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王晓庆驾驶皖L&&&&&/皖L&&&&挂号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欣达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周安生,王晓庆系周安生雇佣驾驶员,该车在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
上述事实,由本院的庭审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书、货损评估书、保单、施救费与评估费发票、有关的票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王晓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原告人身及财产受损由两起不同的事故造成,第一起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张文跃负次要责任,其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二起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晓庆负全部责任。本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王晓庆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周安生承担侵权责任。因原告雇佣驾驶员冯作良在第一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综合分析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目前无法确定该两人的责任在事故中对原告车辆等造成受损的程度,故两人对原告损失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责任人按责任分担。故在第一起事故中,原告的损失先由中财保焦作公司在交强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周安生赔偿。在第二起事故中,原告的损失先由太平洋保险宿州公司在交强险相应的赔偿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关于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元,有票据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车损40903元、货损57085元,应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为依据,即:车损37128元、货损48740元。关于施救费,原告虽提供了相关单据证明,但部分票据形式不合法,但鉴于车、货受损的情况,该费用确实存在,本院酌情确定。由于原告的车辆是系从事运输经营,因事故发生车辆停运属客观实际,由此也相应的产生停运损失,并经鉴定停运损失为17440元,原告该项主张属合理诉求,本院予以认同。综上,结合原告诉求,本院确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元、车损37182元、货损48740元、停运损失为17440元、施救费7446元、评估费8580元合计元。首先由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分别承担医疗费及财产损失12000元;余下损失元,原告自行承担30%,即96896.8元;下余属保险范围内的损失由二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平均承担,即分别承担元。不属保险范围的损失由周安生、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均承担,即分别承担9107元。保险公司提出扣除原告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禹中林1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禹中林103939元;
二、被告周安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禹中林停运损失及评估费9107元,被告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禹中林停运损失及评估费9107元;
四、驳回原告禹中林对王晓庆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禹中林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2元,减半收取1051元,由被告周安生负担525.5元,由被告温县豫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2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华
人民陪审员  张学光
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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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位于安徽省最北部,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古为萧国(东周时建萧国),春秋附庸于宋,秦置萧县,由此而得名。地处安徽省淮北平原北部,黄淮海平原南端。东和北部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丰县接壤,西与砀山县及河南省永城市毗邻,南同淮北市杜集区、濉溪县交界,东南与宿州市埇桥区相连。县人民政府驻龙城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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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企业负责人、货运企业负责人、客运站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传达了市、县关于元旦假期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通报了我县近期一起客运车辆出站后超员,临时更换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情况。要求全县各运输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排查,严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参加运输经营,禁止无从业资格人员驾驶运输车辆。
  会议总结时,马然副局长首先列举了“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并对做好我县节假日期间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提出了几点要求:1、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各运输企业要将“昆山8.2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为警示教育材料加强安全教育,在节假日期间,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上岗,履职尽责。2、强化安全意识,消除麻痹思想,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和交通规则,所有运输车辆安全救生装备均要配备齐全,坚决杜绝超速、超限、超员等现象。3、严格落实凌晨2-5点驾驶员休息接驳制度和安全短信提醒制,合理调度运力及班次,保证乘客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4、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利用监控平台做好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对于违法违规车辆要加大处罚幅度并记录在案,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考评依据。5、通过内部、外部的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元旦假日期间全县道路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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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残联在近日召开了2015年残疾人康复工作推进会,各乡镇残联理事长及专职委员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由张庄寨镇、新庄镇、经济开发区残联理事长作经验介绍,然后由业务股负责人对各乡镇2015年康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一一点评...
萧县通过建立乡镇敬老院建设、管理、使用等“以奖代补”制度,努力提升乡镇敬老院存量床位利用率,提高乡镇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水平。
“以奖代补”改进服务设施。对乡镇敬老院用于改善生活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层次等方面的...
萧县交警:多环节入手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集中检查
来源:县交警大队 作者:刘楠 发表日期: 浏览次数:170 次
  日前,萧县交警部门从提高危化品运输企业的责任意识、提升危化品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意识、预防和减少涉及危化品车辆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多环节入手,于2月2日至2月10日开展为期9天的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隐患集中检查行动。
  一是分别于2月2日、2月4日、2月5日多次组织危化品企业负责人、危化品车辆驾驶人、安全员、押运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用典型案例使其深刻汲取荣乌高速山东莱州段“1.16”重大事故教训,落实企业责任,强化驾驶人文明交通意识,并与危险品公司负责人签订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责任状;
  二是分别于2月3日、2月4日、2月7日组织民警多次深入欣达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业务指导与检查,期间,市交警支队领导于2月4日下午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莅临我县危化品运输企业开展业务指导,细致地翻阅、查看了该企业相关工作台账,并随即抽取、查看了5辆正在道路上行驶的危险品车辆的运行轨迹;
  三是将查处危化品运输车辆纳入日常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行动中,并于2月4日、2月6日集中各中队力量,依托公路交警执法站和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严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规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不具有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危化品、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和押运危化品运输车、非法改装伪装危化品运输车以及危化品运输车超速行驶、占道行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等违法行为。
  行动期间,该县交警部门共出动警力420余人次,出动警车162台次,成立机动中队9个,设置执勤卡点20个,开展宣传活动13次,发放宣传提示短信2300余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3500余份,对全县92台危化品运输车辆(其中2台停运)开展全面检查,由于措施到位、宣传氛围浓厚、领导检查有力、路面管控到位,全县未发生一起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事故,未发现一起涉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现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紧急切断装置安装率达到100%,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驾驶人和押运员使用紧急切断装置的培训率达到100%,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交通安全提示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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