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车撞死人了怎么像保险理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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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撞伤他人 出租车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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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载乘客到达目的地,乘客打开车门撞倒了过路人。受伤者将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索赔。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事主1.9万余元。
&&&日下午,“的哥”牛某驾驶出租汽车,行驶到东城区广渠门外大街广渠家园4号楼前,乘客要求停车。牛某把车停在了机动车道和自行车道之间的地方。后座上的女乘客刚拉开车门时,将骑电动车的男青年孙某撞飞。交管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某承担全部责任。经诊断,孙某的双手、右肘、左膝及双足均受伤,左髌骨骨折。事后,出租车司机和乘客为孙某的医疗费和药费垫付了8000多元。此后孙某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但均未得到解决,遂起诉至东城法院,向出租车公司索赔2万余元。
&&&近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事主孙某1.9万余元。孙某的母亲王女士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两个被告的代理人则表示要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出租车司机同时还有告知的义务。这种案件中,法院主要依据的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如果交通责任认定出租车司机负全责,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责任一方进行赔偿。在一般情形下,司机是否告知乘客,很难有证据支持。因此大部分是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责任。
&&&确实要看交通队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如果出租车司机停靠的地点属违章停车,那应该由出租车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停车地点没问题,出租车司机因有义务确保乘客安全,所以还应尽到提醒乘客注意的义务。如果是行人违章,行人本身也会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无论如何,出租车司机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司机只要按照道路交通条例的规定,做到“停车时,车辆离右侧路肩不能超过30厘米,以避免非机动车及行人从车辆右侧通过”,就可避免开车门伤人事故的发生。因此乘客在开门时,建议先把门打开约一个拳头的空间,观察身后情况再把门打开,以保证人车安全。另外,建议出租车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确保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比如可考虑设置一个语音设备,当计价器抬起时即自动播放语音,提醒乘客注意下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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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起火司机跳车后撞死人如何定罪?
中国保险法律网
  日15时,在朝阳区东坝路“朝1084”号高压线杆处,巨某,杜某骑自行车在前,李某骑自行车(后乘王某)在后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行至上述地点时,适有刘某驾驶“解放”牌中型普通货车同方向从其后方驶来。行驶中车辆驾驶室司机座下方突然起火,后发动机也着火。刘某采取制动措施无效后跳离汽车。汽车继续向前冲去,车前部将李某、李某、巨某、杜某四人连人带自行车撞倒,造成李某、王某当场死亡、巨某、杜某受伤,三辆自行车损坏。事故后刘某弃车逃逸,于日到交通队投案。经鉴定,该车驾驶室严重烧毁,仪表盘烧毁,左前轮制动器室连接软管烧毁,气泵查带轮伟动带烧断,制动系统无法操作。后经责任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刘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刘某作为司机,应明知如果货车在马路上失去控制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还跳离正在行驶中的货车,放任该后果的发生,造成两死两伤的重大伤亡,其对伤亡后果存在间接故意,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意见:刘某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虽然刘某应明知如果货车在马路上失去控制可能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是在其采取制动失灵,而又无法扑灭驾驶室内的大火的紧急情况下,要求其从容考虑跳车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实是强人所难,其主观上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意见: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刘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跳离正在行驶中的货车,使货车失去控制冲入非机动车道,造成两死两伤的严重后果。虽然法律、法规对于在汽车着火情况下跳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刘某的行为构成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原则的违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意见]   要准确认定本案,首先要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其次还要在法条的适用上研究是适用一般法条还是特别法条。综合全案,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即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一、在主观状态上,刘某主观上属过失,而非故意(间接故意)。   从认识因素上看,在故意犯罪的场合,行为人都能认识到其行为中所包括着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或可能性。在间接故意中的这种可能性是现实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明知这样做确实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又不想靠什么办法来避免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而行为人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才有计划的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因此,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总是一致的。但在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却总是分离的。因为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行为人的行为中虽然包含着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行为人主观上却没有认识到,或者认识到了又轻信能够避免(即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从而使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发生了分离。从本案来看,行为人跳车地点并不是在闹市区,而是在行人相对较少的郊区公路上,其对危害结果从客观而言并非是必然的。况且在严重威胁自身生命的紧急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对其跳离汽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清醒的认识实是强人所难。所以,刘某对危害结果在认识上存在过失而非故意(间接故意)。   此外,行为人有无高度的责任心和足够慎重的态度,也是能否构成过失犯罪的一个关键。因为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实施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另外某种正当或非正当的结果,并不是为了追求或者是有意识的放任该构成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足够慎重态度,就不至于认识不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认识到了,也就不会轻信能够避免。而在故意犯罪的场合,由于罪恶思想占据着行为人的头脑,因而根本谈不上有无责任心和是否慎重的问题。特别要注意的是,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往往在客观上没有采取明确表现出确实不希望甚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这点也是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从而与过失犯罪相区别的。从本案来看,刘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现驾驶室着火后,积极的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是想避免可能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只是在制动失灵,危及到自身生命的紧急情况下,其迫不得已跳离汽车,致使车辆完全失控驶入非机动车道,造成严重伤亡后果,其在行为的选择上还是缺乏高度的责任心和足够的慎重,因此其主观上是存在过失而非故意。   二、&在法条适用上,该案应适用特别法条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的一般理论,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的错综规定,一直同时违反数个刑法性法律条文,但又只适用其中一条,而排除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即数个法条在内容上存在重合或交叉。要构成法条竞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触犯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数个罪名;(3)数个法条之间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种属或交叉关系。从本案来看,行为人在主观状态上存在过失,在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安全,从表面上看,同时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规定,属于法条竞合。那么,本案就存在一个法条选择适用的问题。   如何处理法条竞合的情况,我国刑法一条重要的适用原则,就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所谓特别法是指以普通法的规定为基础,附加特别规定,用以适用特别场合的法规,而普通法是指在一般场合普遍适用的法规。当一行为既与普通法又与特别法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从本案中存在竞合的该二法条的内容上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型、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使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里,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行为。该行为无疑也是属于“其他危险方法”,不过刑法把该行为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分立出来,特别规定为交通肇事罪,从而使交通肇事罪的条文成为特别法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为普通法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刘某应定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无论是从犯罪构成还是从法条适用上,均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定交通肇事罪。   推荐阅读:交通事故诉讼&  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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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学员练车撞死人保险理赔可免责
来源:驾照网发布者:小编发布时间:
&&&&驾校学员在训练场独自驾车不慎闯进休息棚,将一名学员撞成重伤,伤者获送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学员驾驶的车辆投了保险,驾校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今年2月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学员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免责为由,判决驳回驾校索赔的诉讼请求。
&&&&日8时30分,在岑溪市某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梁某在训练场内练习驾驶货车,教练并未随车指导。因驾驶技术不过关,梁某不慎将车驶入作为学员休息的工棚,撞倒停放在棚内的5辆摩托和学员陈某,造成5车损坏、陈某死亡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岑溪市交警大队组织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的协议是:驾校一次性补偿给陈某的家属和受损摩托车车主共计41.1万元。
&&&&因肇事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驾校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药费6429.25元、财产损失2000元。日,保险公司以梁某系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随后,驾校把保险公司告到了岑溪市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按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梁某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交通事故,依法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教练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由驾校承担责任。梁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法免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97条第1款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是教练车在训练场内发生事故,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
&&&&《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事故是由于教练员让学员梁某独自驾驶引发的,依上述规定,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而教练员的行为又属于行使职务的行为,因此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梁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免责,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驾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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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是出租车占百分之八十,撞死这个人是农村户口46岁如何理赔
上保险的出租车撞人后不打官司保险公司给赔偿吗,是不是必须由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才给赔偿,只有交警的事故责任判定保险公司不给赔偿。这样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定的赔偿保险公司是不负责吗
我弟弟开着出租车撞人了,保险公司说不能报销,说是我弟弟没有从业资格证。
我弟弟是租的别人的车,那个人是从出租车公司买的车,现在撞人了, 不知道找保险公司理赔怎么个流程。是不是真的不能走正常的保险?但是他们既然收了保险的钱,应该负责理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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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两个月前出了工伤,住院的清单和病历证书都被公司拿到保险公司报销去了,现在清单和病历证书都没还给我,说给我也没什么用,我问老板 保险公司是怎么理赔的,老板说我没权利知道这个~我又问老板有没有帮我申请工伤认定,老板说买了商业保险就不需要做工伤认定了~请问这个老板说的合理吗?那我有该怎么做~???
我和朋友合伙买车经营,没过户。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重伤。在保险理赔时被刁难,后找原先的保险代理人出面帮忙。保险代理人之后与我的合伙人伪造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担保签字,成功的将保险款打到代理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随即将款转给我的合伙人。并得到1000元的好处费,我却没有分到一分钱,在受重伤的司机的赔偿请求过程中,法院将认定我与合伙人为实际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合伙人却拒不把钱用作赔偿。我想起诉保险公司及代理人。后面再起诉合伙人。...
精神补偿费不在交强险数额内,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理赔
请问各位律师,如果哥哥及手治疗结束,做了伤残鉴定,请问保险公司及单位又该如何理赔、赔多少?我们给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开车撞人,责任认定负全责,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
您好,我母亲从去年开始患上精神疾病,入院就诊三次,已办理了残疾证。母亲曾经投保平安保险(养老险),理赔标题为《意外残疾赔付比例》,在其中有对于精神残疾的理赔比率(重度、中度、轻度),去保险公司洽谈理赔时,保险公司以\"非意外\"导致精神残疾为由不予理赔。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我是中保阜新分公司老客户,今年上保险时保险公司说对出租车不给上不计免赔险'理由出租车出险率高'不知这样说法'合不合理开公司的车撞死人保险公司怎么赔偿?_百度知道
开公司的车撞死人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那朋友是不是属于故意杀人了,那人女的五十多岁,大雾还下了雪,这样的话车祸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是他自个儿出钱还是他们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出医药费。按照这种情况。朋友被抓了,他家里电话也打不通,电话什么都打不通了。到现在都不知道他什么情况了我有一个朋友。后来被发现时,开车撞了人,保险公司会赔偿吗,然后自个儿开车离开,当场应该没死,那朋友就把人家拖到马路中央去了?顺便关于这种事故的法律法规请大家初试一下,那女的就死了?如果当时他撞了人立即开车送医院,他当时开得是他们药材公司的轿车,车上了全部的保险。(我那朋友自从被抓去公安局后,今年年初的时候冬天啊
提问者采纳
单位买了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所有保险公司会先赔偿。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当时你朋友把那女的送到医院。此外受害者的家属还可以对你朋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有保险公司可以向你朋友追偿,要求他赔偿不是故意杀人,那就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如果经医院鉴定,如果经医院鉴定,保险公司会多赔,那你朋友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那女的当时被你朋友送医院也会死,只是民事赔偿。但因为你朋友的原因导致那女的死了,因为是单位的车,不负刑事责任。其次,那女的就不会死。首先
但是,我听村里人说,我那朋友是故意杀人伪造了第二现场。而且当时那女的应该没死,身上一点伤也没有,大冬天早上四五点,是在雪地里冻死的。还有就是传说保险公司一分钱都没赔给他,家属要了二十多万,是他自己一个人出的,他们公司也没出钱。
我的理解是这样的:除非你朋友在交通肇事后又实施一个更危险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才成立故意杀人罪。比如,发现被害人记自己的车牌将其捅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用稻草将被害人盖起来,导致被害人被后面的车碾死。但是根据你的描述,你朋友只是把被害者扔在路中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是很容易被人发现然后送到医院救助的,不属于实施了一个更危险的行为。只是交通肇事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7年以上。你说的冻死,那就要具体判断了,是多少度,能不能冻死一个人。如果你朋友明知那女的会被冻死而把她扔在那里,那就是间接故意杀人罪了。如果你朋友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最好让他请个辩护人去调查取证。那女的是被冻死的,还是怎么死的很关键。 如果你朋友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那保险公司就不会赔。但如果只是交通肇事,就要分析,你朋友是开车去办公,还是私自开车出去办私事,如果是开车出去办公,根据法律员工在执行工作期间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所有保险公司要陪,但可以向你朋友追偿。如果是你朋友开单位的车出去干私事,那就不属于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了,就只能由他自己承担责任。这个要问清楚。
哇塞~~谢谢哇~回答的好详细。他的事故大体就是他开车撞了人,那人被撞到路边了,没死,他下车把人拖到了路中央,那种企图就是希望后面有车压上去,就不管他的事了。。据说当时那女的被托道路中央时还用手掌支撑着地面想站起来,可最后还是没站起来死了。当时的温度真不知道多少,应该零下的,北方冬天一般都是零下好几度的。地区山东鲁中山区。
你朋友要想打脱故意杀人罪,千万不能说他希望后面的车把那女的压死。刑事案件是检察院负责举证,要起诉你朋友故意杀人,由检察院取证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建议找个辩护人。故意杀人和交通肇事是有本质区别的。【请采纳为满意答案吧。谢谢!】
提问者评价
谢谢你的回答啊~找你的好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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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有很大关系。三者险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另外与事故责任认定也有很大关系。一般保险有交强险和三者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赔偿主要看保险条款
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执行工作任务的,单位赔。不是执行工作任务的自己赔。
他好像就是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一分没陪,他当时开车上班,这属于执行任务吗?反正拿钱他是自己赔了二十多万。他当时撞人伪造现场逃逸,应该就是怕将人救活了医药费他付不起,他从小没爸,妈妈过年时刚被查出癌症,很需要钱,结果他有撞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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