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 2015ipo排队企业名单ipo的股票还有多少

IPO影子股:皖能电力持股华安证券2亿股 增值或逾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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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7月11日讯,据证监会数据,截至7月3日,中国证监会受理且预披露首发但尚未过会企业597家,其中可能需补充半年报的排队企业多达589家。据大智慧通讯社整理,在这589家排队大军中有55家A股上市公司直接参股,其中有多达18家上市公司在参股的拟IPO企业中持股数超过1亿股。
阿思达克通讯社7月11日讯,据证监会数据,截至7月3日,中国证监会受理且预披露首发但尚未过会企业597家,其中可能需补充半年报的排队企业多达589家。这批企业在恢复正常审核后,将会带来新的新股上市浪潮。从A股市场来看,受益IPO的参股概念股板块,即IPO&影子股&往往受到关注。 据大智慧通讯社整理,在这589家排队大军中有55家A股上市公司直接参股,其中有多达18家上市公司在参股的拟IPO企业中持股数超过1亿股。这些上市公司所持的大多是类企业股份:如(601688.SH)持有江苏银行6.40亿股;(600266.SH)持有国信证券3.43亿股等。有分析师表示,相比间接参股,直接参股对股价影响力更大,而且这批排队大军中券商、银行拟进行IPO的数量较多,参股这类金融行业的上市影子股受到的利好也会更多。 盘面上,近期部分IPO影子股行情&风生水起&,如、均以录得可观涨幅。在&潜伏&于589家IPO排队大军的影子股中,大智慧通讯社精选其中持股数最多的数家概念股进行大摸底,了解影子股的最新情况,剖析潜在受益可能。 IPO&影子股&之(000543.SZ):持股华安证券账面增值空间逾4亿元 华安证券招股说明书显示,皖能电力持股华安证券2亿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为7.09%。华安证券发行前每股净资产为1.54元,2013年实现营业收入9.94亿元,净利润为2.44亿元,拟冲击上交所主板上市。 华泰证券某分析师表示,华安证券属于中小型券商,与其规模、类型差不多的上市券商为。西部证券目前PB2.5倍左右,估算华安证券市净率约2倍左右。 按上述数据计算,华安证券上市后每股市价约为3.08元/股,皖能电力持股2亿股,市值6.16亿元。招股书显示,皖能电力持股华安证券成本2亿元(皖能电力为华安证券发起人之一,初始投资1亿元,2010年1月出资1亿元获得安徽海螺集团所持股份),账面增值空间约4.16亿元。2013年皖能电力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96亿元,依此测算,皖能电力持股华安证券账面增值达到其去年全年净利润的37.96%。 对于上述测算,皖能电力表示,不予评论,表示相关财务部门会计算,公司持股华安证券较早,成本2亿元左右。皖能电力投资者咨询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华安证券上市进展一切以公开信息为准,其表示,投资华安证券是皖能电力的长期投资计划,即使未来华安证券上市也可能会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该人士表示除了持股华安证券之外,皖能电力还持股了,皖能电力与华安证券、国元证券同属于安徽省国资委旗下单位,皖能电力公司持股两家券商公司的性质是相同的。 55家直接参股拟IPO企业名单: 股票代码股票简称参股企业名称参股数量(万股)参股比例(%)601688华泰证券江苏银行640006.20600266北京城建国信证券343004.90601901方正证券盛京银行300006.82600208新湖中宝盛京银行300006.82600018上港集团上海银行6.34000936华西股份江苏银行2.40600278东方创业华安证券245008.68000543皖能电力华安证券200007.09600377宁沪高速江苏银行200001.90600639浦东金桥东方证券3.88600611大众交通国泰君安证券2.53000027深圳能源国泰君安证券2.53600741华域汽车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1525533.90601328交通银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10.00000748长城信息东方证券143003.34600170上海建工东方证券3.12600054黄山旅游华安证券100003.55600287江苏舜天华安证券100003.55000850华茂股份国泰君安证券1.56600029南方航空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800040.00000732泰禾集团东兴证券70003.49600736苏州高新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67455.00000886海南高速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92525.00600100同方股份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5604.4831.50601628中国人寿杭州银行50002.99300251光线传媒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4560.9327.64600327大东方江苏省广电有线信息网络3854.971.61601018宁波港舟山港35405.90000157中联重科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0030.48002226江南化工新疆雪峰科技(集团)320012.96002161远望谷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40020.00601700风范股份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2082.961.37002274华昌化工江苏井神盐化18003.83600720祁连山兰州兰石重型装备17103.48000543皖能电力安徽省天然气开发1542.246.12601918国投新集安徽省天然气开发1411.25.60000917电广传媒中国电影14001.00600037歌华有线中国电影14001.00002326永太科技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32624.56000301东方市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1.24002320海峡股份海南海汽运输集团11855.00600330天通股份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017.74000878云南铜业四川里伍铜业5.26601899紫金矿业四川里伍铜业10004.90002096南岭民爆新疆雪峰科技(集团)10004.05600611大众交通上海吉祥航空10002.00600895张江高科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9916.28600776东方通信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315.69600100同方股份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7511.25600282*ST南钢浙江五洲新春集团607.24.00002565上海绿新云南创新新材料3403.39600330天通股份深圳市宏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06.00600551时代出版读者出版传媒3001.67002123荣信股份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00601801皖新传媒新华网153.41560.99 发稿:常银玲/古美仪审校:胡庆/陈金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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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3家IPO排队企业终止审查 排队总数降至607家 _ 股票频道 _ 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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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IPO排队企业终止审查 排队总数降至607家
  证监会最新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5月4日,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东锋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上市申请被终止审查。
  至此,今年以来拟在沪深两市上市的IPO排队企业中,共有34家企业终止审查。沪深两市IPO排队企业总数降至60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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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茵  化解之计在疏不在堵  &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用市场化手段,停发新股并不能治本。否则年报过后又有一批企业来申报,到时排队企业数恐怕会突破1000家。&一位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表示。  业界观点与监管层不谋而合。证监会相关人士曾表示,虽然发审委工作会议暂停,但相关拟上市企业材料受理及初审都在正常进行。  9日在宁波举行的保荐业务座谈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听取了24家券商代表的发言。虽然在听取意见之后管理层并没有表态,但显然&发不发&已经不是问题,&怎么发&才是管理层调研的关键。业内人士认为,完全放开暂无可能,因此&堰塞湖&顷刻泄洪不可能出现。  有观点认为,未来新股发行采取备案制,将发审权力下移到沪深交易所。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发审权力下放到哪并不重要,关键是要不要审,目前的市场环境还没有成熟到可以不要审核的地步。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取消审核并不现实,因为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健全。国外可以采取注册制是因为其法律及配套制度完善,IPO之后出了问题有法律依据进行查处。对国内市场而言,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备的情况下,犯罪成本很低,有人或许会铤而走险,这无疑将影响行业发展,进而影响投资者利益。  实际上,停发新股并不能救市。几位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都认为,市场涨跌有自己的运行规律,对二级市场影响最大的还是资金面以及宏观经济因素。资金面充裕,则上涨动力大,与一级市场的发行没有太直接关系。最近几年,新股发行数量最多的一年约有400家企业上市,筹资额度达亿元,那时候股市还在上涨;今年新股发行很少,只有百余家企业,筹资总量约900亿元,但股市仍在下跌。  &堰塞湖&泄洪压力有限  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截至11月15日,有6家企业加入到IPO储备企业行列中。其中,上交所新增3家企业,深交所新增2家企业,创业板新增1家企业。至此,IPO申报企业共计798家。其中,拟登陆沪市的有152家,拟登陆深市主板与中小板的有335家,创业板有311家,扣除23家中止审查企业,等待审核过会的企业共计775家。  虽然这个数字比较庞大,但发行压力或许没有看起来那么大。业内人士认为,最终真正发行上市的企业不会有这么多。对排队的700多家企业也需要仔细分析。上海某大券商的投行总经理表示,虽然排队企业数量众多,但客观分析下有些企业可以剔除。&今年宏观经济形势不好,企业微观盈利也受到影响。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如果业绩出现下滑,可能不符合上市发行条件,年后需要撤销再重新补年报,要看到时是否还能满足上市条件。这样的企业占有一定比例。&  还有些企业&在会&已经很长时间了,但所属行业一直没有放行,如房地产、信托、城商行等。有的城商行,如杭州银行等已经申报5、6年了。实际上,在宁波银行(002142)及南京银行(601009)之后就再没有城商行上市发行。这类企业还存在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等问题,暂时不会有新进展。这样又可以剔除一些企业。此外,排队申报的企业绝大部分都是中小型企业,只有少量大型企业,筹资额度不会太大。  &新股发行排队积压的情况并不是首次出现。&有保荐人称,2008年也曾出现过发行排队的情况,积压家数也很多,但由于当时在审数字没有公布,所以市场感受不明显。当前新股发行节奏放缓的原因和以前不完全相同,但市场比较低迷应当是重要因素。从历史经验看,发行排队情况在市场走强时能很快得到消化。例如,2009年市场上涨期间,一周发行6-8家新股很快消化了积压的企业。他预计,如果市场有所好转,新股发行节奏会恢复,&预计明年发行压力应该不太大。  数据显示,眼下排队等待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公司总数已近800家。随着排队企业数量增多,市场对融资&堰塞湖&忧虑加剧。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不必过分担忧IPO排队,实际融资压力不会太大。解决企业扎堆上市的问题,应借助市场化手段,更多采用&疏导&的办法,停发新股非治本之策。  多策并举完善新股发行  恢复正常新股发行节奏或许是解决发行&堰塞湖&问题的关键一环。  有券商表示,今后新股发行可以采取总量控制的办法。规模上淡化家数,如可以一次发行5家,总筹资额度10亿元。每周、每月的上市企业数量虽然不同,但这段时间筹资规模基本确定,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微观供求失衡。  还有券商建议,新股发行改革,总体还是要降低发行价格,给二级市场留出空间。有保荐人表示,未来如果新股市盈率为15倍,很多发行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觉得不&经济&,发行问题自然就解决了。国外有些企业不急于上市,而国内企业普遍有上市冲动。&特别是在新股发行频率降低,偶尔有一两家IPO的情况下,新股市盈率更容易居高不下。&  投行人士认为,目前对新股发行市盈率不超过行业平均水平25%的要求是阶段性举措,其出发点是希望市场更为理性。监管层也希望国内发行价与国际逐步接轨,但新股发行问题用市场化手段逐步解决会较好。  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企业融资提供服务,设立预备板解决千军万马要过独木桥的现状,这与建立覆盖全国的新三板市场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给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以不同融资机会的思路相呼应。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茵 编辑: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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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截至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54家,其中,已过会38家,未过会616家。
  截至日,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654家,其中,已过会38家,未过会616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591家,中止审查企业25家。处于正常审核状态企业中,273家为上交所企业,136家为深交所中小板企业,220家为深交所创业板企业。
  分析人士认为,为稳定市场预期,2015年月度均衡的发行节奏短期内应不会改变,但每月上市的新股量预计会适时适度增加。
  发行节奏变调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228次会议召开。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广州维力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229次会议召开,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获通过。
  同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32次会议召开,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厦门红相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4年第33次会议召开,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单次审核新股申请的数量明显增多,这意味着新股发行节奏可能将会变调。此前在证监会党委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会党委书记、主席肖钢表示,积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在保持每月新股均衡发行、稳定市场预期的基础上,适时适度增加新股供给。建立健全市场相关基础性制度安排,继续引导长期资金入市。
  发行方式将更为市场化
  从中长期看,随着证券法的修订和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新股发行预计将更为市场化。分析人士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意味着监管者关注的是信息披露的质量,并不负责对发行人及其证券进行价值判断,发行时机、价格也完全由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不过,证券法修改是注册制正式实施的前提,注册制改革对于新股发行方式的影响短期内预计还难以显现。有市场人士称,证券法修订案发布后预计有半年过渡期再正式实施,注册制改革正式实施的时间最快在2015年年中以后,不排除可能在2016年实施,因而IPO排队企业集中上市的情况应该不会出现。有报告预计,2015年中国A股IPO节奏将加快,全年将有220家左右企业实施上市集资,总筹资规模约1350亿元人民币,数及集资金额均较2014年增长七成左右。
  券商人士称,注册制改革预计会在新三板率先铺开,未来竞价交易的推出将进一步提升新三板对于企业的吸引力,不排除可能会有更多IPO排队企业撤单到新三板挂牌。
  内蒙君正不愿缴增资额 蚂蚁金服怒提仲裁申请
  天弘基金大股东蚂蚁金服和另一股东内蒙君正之间产生纠葛。记者从蚂蚁金服处获悉,日,鉴于内蒙君正拒不履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增资与认购协议》,蚂蚁金服已向相关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内蒙君正向天弘基金缴纳应缴出资额6943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并在此之前限制其相关股东权利。对此,天弘基金表示,股东层面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任何的业务运营。
  据悉,去年10月10日,内蒙君正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内蒙君正及天弘基金其他股东已于10月9日与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蚂蚁金服”)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和全面业务合作达成框架协议。蚂蚁金服介绍,正式的增资与认购协议于日签署,具体增资金额、所占股比等与此前框架协议的约定完全一致。根据协议,蚂蚁金服将以11.8亿元认购天弘基金2.623亿元的注册资本,内蒙君正出资6943万元认购天弘基金1542.9万元的注册资本,在增资扩股完成后,蚂蚁金服将持有51%的天弘基金股权,天弘基金原股东天津信托的持股比例变为16.8%、内蒙君正的持股比例则变为15.6%,天弘基金管理层及员工将持有天弘11%。
  蚂蚁金服介绍,5月28日,证监会核准了天弘基金的股东变更申请。截至日,蚂蚁金服及天弘基金的四家员工持股法人主体分别向天弘基金全额缴纳了增资款,但内蒙君正并未按协议约定向天弘基金缴纳出资额,反而于6月底去函天弘基金,以增资扩股国资评估存在问题为由,要求天弘基金及相关各方停止增资扩股。原来,由于天弘基金股东之一的天津信托是国有企业,因此日,天津市国资委就天弘基金增资扩股事宜在完成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核,并书面批复同意,在此之后才签署正式协议。
  蚂蚁金服表示,天弘基金及协议各方在2014年7月至11月期间,多次与内蒙君正进行沟通与协商。不过,内蒙君正仍然以各种理由拖延交割,并以事务繁忙等理由为名拒绝参加各方的协商与沟通,使得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根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蚂蚁金服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如果内蒙君正在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付款日依然拒不履行缴纳出资义务,蚂蚁金服还申请裁决解除内蒙君正的增资权及增资资格。”蚂蚁金服表示。
  对此,天弘基金表示,股东层面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任何的业务运营,公司一切正常,天弘基金将保持经营和投资运作的独立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股东行为对余额宝业务合作没有任何影响,对于余额宝用户也没有任何影响。
  由按辖区监管转换为分行业监管 更好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经过近一年的业务、人员和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全面准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日正式调整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由按辖区监管转换为分行业监管。这是上交所继2013年推出信息披露直通车后,顺应监管转型形势和要求,主动推进自律监管机制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就相关问题,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上交所推出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考虑?
  答:证监系统始终高度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完善,并将其视为切实履行“两维护一促进”这一监管职责,更好承担建设“三公”市场责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本次监管模式调整前,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采用的是按辖区监管模式,即按照上市公司所在的不同区域,对应安排监管人员,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辖区监管模式已运行近二十年,在集中把握特定辖区上市公司整体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开展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4年以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根据监管转型的总体部署和投资者的实际需求,提出了调整辖区监管模式,逐步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整体构想。各地证监局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分行业监管的具体措施,并已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有所运用。这些尝试和努力,为上交所调整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
  具体而言,从上交所层面,之所以要改变目前的辖区监管模式,实施分行业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四方面的考虑。
  一是更好履行上交所承担的自律监管职责。根据《证券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依法披露信息。同时,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化的背景下,资本市场的监管重心将逐渐下移,交易所将成为资本市场监管体系中日益重要的一环,需要更为积极自主地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相对而言,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更为科学合理、专业高效的监管模式。我们以此为抓手,调整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能,还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自律监管职责,更好地服务和回应投资者诉求。
  二是更好应对监管转型格局下信息披露监管新要求。2014年,是证监系统推进监管转型之元年。这一年前后,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系列重要文件,明确提出应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并将其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任务。
  与此相呼应,中国证监会肖钢主席在去年年初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大力推进监管转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使信息披露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而不是仅服务于监管自身的需求。
  这些关于信息披露监管的新思路和新要求,契合资本市场长远发展的规律和需要,为解决长期以来投资者反响强烈的问题和困扰资本市场发展的痼疾,搭准了脉搏,开出了药方。与此同时,证监会也希望交易所能全面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线监管,树立信息披露监管权威,加强自律监管。这就要求我们对自律监管的模式、理念和方法做出针对性的调整,以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更好适应信息披露直通车实施后监管形势新变化。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自2013年7月推出以来,已经平稳运行一年有余,所有上市公司都纳入了直通车范围。从直通公告类型看,除与上市公司停复牌、除权除息等须与相应的信息披露同步完成业务操作而必须实施事前处理的少量公告外,沪市85%的公告已实现了直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信息披露的市场效率显著提升。与直通披露相适应,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工作流程也更为优化和高效,审核人员已实现于每日下午收市后,与投资者在同一时间知晓上市公司直通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和其他一般信息,随后进行相应的事后审核。上交所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角色和重心,已由既往的事先审核把关为主转移到事中事后的监督处理为主。这些变化,都为上交所进一步调整现有的监管模式,创造了很好的前提条件。
  同时,在证监会大力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氛围下,资本市场的内在活力被极大激发,各类创新层出不穷,客观上也造成信息披露监管面临的环境和形式更加复杂,事后监管的任务更加繁重。从投资者信息需求出发,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热点问题,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已成为上交所自律监管工作面临的现实挑战。由此,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的精度和深度,不仅是市场和投资者对上交所提出的外部要求,也是直通车实施后,上交所履行监管职责和树立监管权威的内生选择。
  四是更好服务上交所蓝筹市场发展。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的数量已接近千家。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上市公司的行业门类也更完整。金融、地产、采矿、交通运输等国民经济基础性、支柱性产业稳步发展,文化、信息通讯、高端设备制造、互联网等新兴产业上市公司的数量也有所增加,上市公司的行业结构和规模发生了很大变化,上交所蓝筹市场已经逐步形成了“一所连百业”的市场行业格局。
  同时,随着上交所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包容性的不断增强,以传统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主要假设前提的信息披露规则已经难以适应不同行业上市公司在商业模式、估值基础、盈利和竞争优势等方面的差异化披露需求。从行业角度,推动上市公司披露更多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从而更为准确地揭示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已经成为全市场的期盼。由此,行业监管的市场基础已经具备,实施时机已经成熟。
  问:在分行业模式下,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思路将发生哪些变化和调整?
  答:实施分行业监管后,上交所将以上市公司所处的行业作为监管维度,按照公司所在行业是否相同或者相近安排对应的监管工作人员。在优化“监管阵型”的同时,监管的思路也将同步发生变化和调整,具体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直通车实施以前,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总体上采取的是“保姆式”的监管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信息披露职责不清、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能力的内生性动力不强、信息披露质量体现公司投资价值信号不明等弊端,监管也主要聚焦于合规性,信息披露对于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揭示程度和有效性不足。
  实施分行业监管后,上交所将在一年多来实施直通车的基础上,努力向以问题为导向的“医生式”监管转变,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将交易所的监管重心调整为事中和事后。今后,我们将借助行业监管的比较优势,发挥“医生式”监管“诊疾治疾”的作用,通过同行业不同上市公司的比较,更加有效地引导、鼓励和督促上市公司揭示与其行业共性及其自身特有的风险和价值因素,从而帮助投资者获取更有针对性的投资决策信息。
  二是进一步统一信息披露监管标准。监管标准的统一,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难点之一。“沪港通”实施后,上交所国际化发展的通道已经打开,统一监管标准的现实需求更为迫切。在辖区监管下,上市公司的差别较大,特点迥异,要做到对于不同经营模式的上市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既可能过于刚性,也存在现实困难。从辖区维度提炼总结的监管标准,总体上也是个别、零散和非体系化的,已经难以满足监管转型后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实践要求。而分行业监管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从相类似的行业模式入手,通过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实施和同行业标杆公司的示范,能够使监管标准的统一更具可行性和合理性。
  三是进一步增强自律监管公开和快速反应的意识和能力。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场,信息披露是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和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基础。随着网络和自媒体的日渐兴起,信息传播越来越实时化和多元化,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负面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对投资者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更为严重。同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和事前管制的淡化,各类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涌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面对这样的市场环境和监管形势,需要我们通过监管公开,提前亮明监管立场,有效稳定市场预期,更加主动和积极地应对各类热点事件和突发情况,最大限度防止不利情况的蔓延。而分行业监管实施后,交易所将有可能在统一监管标准的前提下,深化监管过程和标准的公开。同时,进一步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对各类市场潜在风险做出有效预判,真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应对、及时公开、及时处理。
  四是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效能。在辖区监管模式下,同一监管人员需要面对着同一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公司,监管工作总体上是基础性的、分散的、粗放式的。在分行业监管模式下,将同一行业的公司集中起来,由此配置监管力量,可以比较、分析和判断同类公司经营、业务、财务等方面的共性与差异,深化信息披露监管的精度和深度。在此基础上,通过信息披露审核,揭示特定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运作风险,可以切实提高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效能。
  同时,在对同行业公司进行分类监管后,也可以帮助监管人员在监管实践中深化对上市公司行业周期、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工艺流程和财务特征的认识,有助于推动监管人员积累监管经验和行业知识,形成主动思考、深入研究的监管工作习惯,为整体性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问:在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中,上交所是如何进行行业分类的?
  答:截至日,上交所共有995家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行业划分,涉及18个一级行业。考虑到制造业公司数量众多、特点迥异,我们将其下属的26个二级行业一并纳入考虑。由此,共形成43个行业类别。在此基础上,我们确立了“突出重点行业、整合相关行业、兼顾特殊行业”的划分标准。
  一是综合考虑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同行业公司数量、沪市市值占比等因素,对重点行业实施重点监管。共选取房地产、设备制造、医药、化工、交通运输、采矿业、金融、商业零售、信息通信、农林及公用事业等11个行业,实行重点监管。此外,为了强化风险防控,将ST与B股这两类在信息披露、日常监管、业务操作等方面具有一定特殊性的公司,实行集中分类监管。
  二是整合相关行业,按照各重点行业的相关性,将其两两配对,实施联动监管。如房地产业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对金融业的依赖性较强;而商业银行总贷款中投向房地产的比重已占到两成以上,同时房地产还是金融业重要的抵押品。因此,将该两行业进行联动监管,可以通过相互对照和相互印证,更为有效地识别潜在风险。
  三是对于除重点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按照其与重点行业的相关性,进行相应的组合。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行业特征和经营模式较为类似,而家具制造和木材加工业属于典型的房地产带动类产业,因此将该三行业与房地产行业归入同一个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小组。
  后续,上交所将根据沪市上市公司行业发展和变化的实际情况,对目前的行业划分实施动态调整。
  问: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后,上交所在落实与派出机构的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在以往的信息披露自律监管实践中,证监会的有效指导和各地证监局的大力支持,已成为上交所履行好自律监管职能的重要保障。客观而言,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后,上交所与各证监局的监管协作方式会有所变化,但监管协作的力度和效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此,我们在坚持既往有效机制和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分行业监管后,监管协作的重点和难点,作出了针对性的工作安排。
  一是建立与派出机构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外网“证监局专区”的功能,将专区发展成为密切交易所与证监局联系的便利平台,直接推送各类监管动态、监管函件、分道制评价、公司公告、诚信档案、法律法规、研究与数据等信息。目前,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人员已经可以方便地登录该平台,并实时获取信息。
  二是建立相对稳定的人员沟通机制。目前,我们已按辖区,编制完成36个证监局公司上交所分管人员联系表,包含分管人员姓名、电话、电子邮件、所属行业小组、所分管主要行业等信息,分送各派出机构。并在取得各证监局分管人员联系方式后,编制证监局分管人员联系表,确保监管协作工作落实到人。同时,我们还进一步提高了重点案件处置联络的人员层级,由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负责人总体协调与各派出机构的监管协调,并建立了具体分管人员进行后续对接的工作机制。同时,在发送派出机构的监管协作函件中,也将列明具体的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人员,便于及时联系。
  三是全面掌握各辖区上市公司的整体情况。分行业监管实施后,对于各辖区上市公司整体情况的掌握和了解,仍将是上交所公司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
  我们将指定专门人员,在每年年报及中报披露完成后,以36个辖区为单位,定期梳理汇总公司总体情况,并形成简要分析报告。每季度末,安排专人汇总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各辖区风险公司情况,并与派出机构进行沟通交流,跟踪了解其所掌握的风险情况并向上交所分管人员进行通报。
  问:分行业监管实施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需要作哪些改变?
  答: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实施后,相关信息披露监管目标将在关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针对性、简明性和可比性。由此,沪市上市公司也需要适应分行业监管的变化,所进行的信息披露理念、内容和方式,也应进行同步调整。
  一是由合规性为主,转为合规性和有效性并重。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关注于是否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倾向较为明显,信息披露的服务对象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而要真正实现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就不能拘泥于信息披露形式上的合规,而是应努力做到披露内容能够反映公司的投资价值,成为投资者投资决策的有效信息。
  因此,分行业监管实施后,上市公司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从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出发,从自身所处的行业特点出发,披露更多有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行业信息。
  二是由全面性为主,转为全面性和简明性并重。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已较为完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已较为全面。但实践中,部分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庞杂,语言生涩,投资者难以抓到要害,并加以准确理解。例如,这几年的年报工作中,不少投资者反映年报内容越来越复杂,巨细无遗,找不到公司披露重点;再如,相关行业用语的使用较为随意,专业术语多,缺乏浅白式的解释,投资者极易受到误导。
  因此,上市公司在全面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应更加注重所披露信息的简明扼要和通俗易懂,力求通过浅白化和简明化的语言,将较为复杂的行业知识和财务信息,向投资者说清楚、讲明白。
  三是由法定性为主,转为法定性和自愿性并重。目前,在信息披露实践中,上市公司主要依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各类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披露各类信息。但是,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通常具有一般性和常规性的特点,难以完全揭示特定行业和特定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如以零售企业为例,诸如店铺数目、员工人数、店铺每平米销售额度、店铺每平米租金等行业关键指标,都不属于法定信息披露的范畴。再如,医药类企业也很少愿意详细披露其研发投入、项目进展等揭示公司投资价值的重要信息。
  因此,上市公司应在遵守一般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提高信息披露的个性化特征,应更加注重行业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更多披露有助于揭示自身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的个性化信息。
  此外,实施分行业监管后,上市公司应当继续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继续强化责任意识,主动配合上交所分行业监管转型。我们也十分欢迎各上市公司就分行业监管中的工作机制、行业划分、信披标准等关键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推进做好分行业信息披露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问:上交所为分行业监管实施做了哪些准备?近期会有哪些具体的工作安排?
  答: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是上交所继信息披露直通车后,对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机制作出的又一重大转变。对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而言,不仅面临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调整,也涉及内部工作机制的过渡和衔接,出现了“人员集中轮换和公司集中换防”的工作局面。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我们着力做好了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妥善做好上市公司监管的交接安排。为此,我们针对每一家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档案。同时,多次召开公司交接专题会,以确保后任分管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拟分管公司的历史情况和潜在风险。此外,还特别就停复牌、股份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可转债等涉及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和业务操作等高风险事项,设计了专门的交接档案和流程,安排了一个月的特别保障期,以确保交接工作的平稳顺畅。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沪市上市公司在一个月的特别保障期内,应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审慎处理各类信息披露事务,确保各类信息披露事务和操作业务不出差错。
  二是组织分管人员提前了解和熟悉行业。目前,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已初步建立多个行业研究资料库,并邀请中信证券(行情,问诊)、海通证券(行情,问诊)、兴业证券(行情,问诊)等专业机构的行业分析师和中国银行(行情,问诊)、华能国际(行情,问诊)、中国神华(行情,问诊)、上汽集团(行情,问诊)、上海医药(行情,问诊)等行业龙头上市公司的行业专家,举行了20余次行业知识培训,以帮助监管人员尽快熟悉所负责行业的基本情况和规律特点。
  同时,我们也深知,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实施,只是上交所监管模式调整和转变的开端。要实现分行业监管的初衷,需要持续推进各项工作构想,将相关方案和措施落到实处。近期,我们准备重点推进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逐步建立完整的行业信息披露指标和指引体系。上交所已于2014年初推出了房地产、石油天然气、煤炭三个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经过近一年的实践,行业指引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受到了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欢迎。目前,上交所正在着手制定零售业和电力行业两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预计将于2015年初正式实施。后续,上交所将根据市场需要,分批次推出其他行业的信息披露指引。
  二是积极探索2014年年报分行业审核。实施分行业监管后,上交所同一组监管人员将主要审核同一行业上市公司的年报。我们准备在即将开始的2014年年报审核中,加强对同行业公司财务信息、经营业务、商业模式的横向比较分析,督促公司有针对性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比性。同时,还将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前期公司交接中梳理形成的“高风险类”、“关注类”公司予以重点审核,要求公司充分揭示重大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是监管转型格局下上交所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也是市场化改革背景下上交所更加积极自主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全新尝试。这次变革,难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上交所将继续认真听取投资者和市场各方对于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坚持问计于市场、酌量于实践,切实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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