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 营改增的税收策划应从哪些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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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资料--税收筹划复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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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张滢;
BEPS行动计划8、成果5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  按照既定时间安排,2014年9月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工作小组发布了BEPS 7个行动计划的产出报告和1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其中包括第8个行动计划,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的中期报告。由于该行动计划与第9个和第10个行动互为关联,因此相关内容需待第9个和第10个行动计划完成后再最终定稿。现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的中期报告介绍如下: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目标此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旨在解决日益严重的跨国公司通过集团内转移无形资产来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问题。和有形资产相比,无形资产具有价值难以评估且所有权容易转移的特点,而传统的通过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来判定无形资产相关利润归属的分析方法,已不能有效解决跨国公司利用无形资产来侵蚀税基,以及国与国之间在判定无形资产相关利润归属方面存在的越来越多的争议。因此,此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的任务,就是通过建立一个全新的分析框架,来研究解决无形资产的利润贡献及归属问题。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内容介绍为了实现BEPS行动计划“税收与经济实质相一致”的目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行动计划所遵循的原则就是从全球(本文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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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转让著作权如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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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核算营业额:“纳税人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与多寡,分别计算税额,要注意将不同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分别核算记账,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运用会计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转让额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所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全文]怎样筹划企业所得税 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直接影响到净利润的多少、销售额。相关阅读,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首先,应从分析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入手;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所以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营业税筹划要找准关键点 营业税筹划有几个关键点,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账,因此,企业所得税筹划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密切关注税法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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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纳税人税收筹划时应关注的几个问题-学会计实务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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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收筹划时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通过合理的在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中尽可能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 税收筹划工作必须建立在熟悉并遵守国家税法的基础上,主要有两个筹划途径:一是选择低税负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下面就我集团涉及的两大主要税种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营业税  营业税征收面广,无论纳税人经营状况如何、成本高低、是否盈利,只要取得应税营业收入,都要按规定纳税。企业应缴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公式中可以看出,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一个是适用的税率。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方略。营业税税率从3%-20%各不相同。企业在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税务部门将从高适用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许多筹划工作都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目的的。&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要想节省成本,在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而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所得税预缴期间内尽可能合法地少预缴,特别是不要在年终形成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2)当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往往会设立一些分支机构,这时企业将面临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决策问题。从实质上看,子公司、分公司都是从母公司分离出来的,母公司对它们都具有财务、人事上的控制权。但从纳税的角度来看,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计算盈亏,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独立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盈利同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所以分公司若出现亏损,可在母公司盈利中弥补,从而减少母公司的总体税负。因此,目前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  3)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
  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和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会计上加速折旧是一种比较有效的节税方法。税法上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应当对照这些条件,若有符合则应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若固定资产价值不大,凡可以计入当期损益的项目应尽量计入期间费用。税法允许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尽量选择较低的净残值率。此外,税法虽然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作了最低规定,但企业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对决定折旧年限的长短有一定的自主性。企业应当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折旧计提或摊销完毕。&&   4)工资薪金支出及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纳税人发生的真实、合法、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纳税人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除有特殊规定外,纳税人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新税法的规定,对内资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好政策,企业要充分运用这些政策,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工资支出大幅超过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则税务机关可能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5)借款费用   新所得税法上根据借款费用的不同性质,对其处理方式也做了不同规定,有些予以资本化,有些予以费用化,有些虽可列入费用但需纳税调整。企业可以考虑以下三个方法节税:a.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可能资本化;b.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以期达到费用极大化目的;c.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   6)公益性捐赠的扣除&   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这项规定与原所得税法有很大的差异:a.扣除比例变化,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扣除;b.扣除的税基不同,原税法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新所得税法为年度利润总额。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在考虑对外公益性捐赠能否扣除时,一定要注意正确计算扣除基础,准确把握可扣除的量。&&   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应做到事前计划,事先筹划,同时需服务于财务决策的过程。企业在纳税筹划时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要全盘考虑,综合权衡。只有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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