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独立核算怎么变更成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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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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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吗?
《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国税发[号)规定,纳税人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凭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已纳入其征管的证明,可以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对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由总机构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这时我在无锡地税网看到的,请问在广东有这方面的文件吗,或者惠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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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国地税都要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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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是必须的,但是否一定要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因为新的税务登记号与总机构一定不同),可否主管税务机关按纳税人设立分支机构数向其增发税务登记证副本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什么是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_百度知道
什么是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计算盈亏: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进行简易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从事业务活动,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具体由总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加以选择,在当地银行开户,一切收入全面上缴。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 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也可以非独立核算、系统的会计核算,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③分公司不是公司,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其实际占有,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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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而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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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来说两句:验证码 &&请照此输入(点击图片刷新验证码)&&&&最多输入10000个字符最佳答案:&&&&&&您好: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另外,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因此,如您企业的应税销售额未达上述标准,也没有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暂为小规模纳税人。二、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企业的总分机构是否同在广州市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另外,企业、单位在广州市(含番禺、花都、萝岗、南沙区,以下同)范围内跨区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则上由该分支机构经营地的区国家税务局实行属地征管;对确实不能独立计缴增值税的,由其上一级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的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征管。两县级市(从化市、增城市)国税局经管的企业,其座落在两县级市外的分支机构,实行属地征管;区国税局经管的企业,其座落在“两市”(从化市、增城市)的分支机构,亦实行属地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2人赞同
其它答案:共0条相关内容等待您来回答232336编辑推荐财税资讯会计中心税务中心财税问答政策法规共享中心产品服务会计人生互动交流论坛精华本试题来自: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税务的是()
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B、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C、企业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D、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正确答案:有, 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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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随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总机构A企业2013年8月因年应税服务收入超过500万元,被认定为&营改增&试点一般人。A企业在经营地点已成立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营酒店业务,分支机构和A企业都有单独的税号。&营改增&试点前,酒店每月将小卖部收入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3%缴纳。&营改增&试点后,总机构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是否也变成一般纳税人?其小卖部收入是否应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所述情况,分支机构取得了非法人执照并办理了登记,已成为独立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卖部收入(如未再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酒店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小卖部的收入应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所述内容中的小卖部,在销售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销售额达标时,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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