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北京政府搬迁通州对象进行政策解读及宣传问题

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其解读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本公告自
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12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13年03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自2012年9月下发执行以后,各地在执行该文过程中反映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各地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该公告涉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旧政策衔接过渡问题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响企业搬迁进度。因此,希望对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仍然允许扣除购置资产后,再计算搬迁收益。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新公告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做了政策调整,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按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此后签订搬迁协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置换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凡涉及土地置换的,其换入土地计税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净值,加上换入土地应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对于其他资产置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该公告未作规定。鉴于土地置换与其他资产置换性质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因此,新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三、关于执行时间问题
  本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执行前的政策性搬迁项目作出特殊处理,因此,其执行时间应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执行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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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5866 
市政务公开办
&时间: 15:34:06
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工程,已正式启动。连日来,市民热切关注宁安铁路工程进展,频繁来信、来电和来访,询问宁安铁路项目有关情况。为便于大家及时掌握宁安铁路整体情况,应市民要求,并结合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集中了解的相关问题,市铁路办公室就宁安铁路(芜湖段)项目及铁路征地拆迁相关政策,作一介绍。&&
[B]问:请介绍一下宁安城际铁路项目的相关情况。[/B]&&
答:宁安铁路,起于江苏南京南站,经我省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终于安庆。线路全长约258公里,总投资307亿元,其中我市境内约64公里。宁安铁路定位为城际客运专线,设计速度目标值为200公里/小时以上,并预留提速条件。&&
宁安城际铁路工程,在我市境内概括起来有五大亮点:一是芜湖火车站改扩建工程。考虑到方便居民出行,我市规划宁安城际铁路走线沿市区宁芜既有通道穿越老城区,芜湖火车站在原址实施改扩建,站房规模由现在7200平方米扩大至5万平方米。目前,铁道部已组织进行火车站建筑概念设计招标。新火车站建成后,将一举成为芜湖市标志性、形象型工程。二是站房设置数量相对最多。宁安城际铁路,在我市境内共设三个车站,分别是芜湖火车站(枢纽站)、弋江站(弋江区火龙岗镇附近)和繁昌西站(繁昌县孙村镇境内)。三是铁路货运线实施部分外绕。宁安城际铁路沿宁芜线平行引入芜湖火车站,出站借用芜铜线既有通道,基本以高架无碴轨道方式穿过芜湖老城区,沿途设置声屏障。芜铜线上行货运线将搬迁外绕城区,与既有的下行线平行建设。这样,不仅缓解了老城区昼夜货运铁路噪音扰民问题,而且城市因铁路平交道口引发的交通瓶颈问题也将因之而解。四是具备始发客运动车组条件。宁安城际铁路在芜湖火车站设置了存车线和整备场,这为芜湖开行始发动车组预留了发展条件。五是宁安铁路跨青弋江大桥与康复路公路桥同步建设。根据宁安铁路建设要求,对既有宁铜铁路上行线跨青弋江铁路桥进行拆除并新建宁安铁路跨青弋江大桥。我市将结合宁安铁路青弋江大桥同步建设公路桥,届时,黄山东路将通过此桥打通与城南的交通联系,主城区也将新增南、北更便捷通道。&&
[B]问:请介绍宁安城际铁路建设的重要意义。[/B]&&
答:宁安城际铁路项目前期工作,历时近四年之久。项目从争取到建设,凝聚了省、市的积极努力,也体现了铁道部对安徽铁路建设的关心和支持。项目确实来之不易,我们更应倍加珍惜。&&
宁安城际铁路的建设,对我们芜湖来说,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宁安铁路建成后,将承担皖南沿江快速客运功能。通过宁安铁路,上行经过南京实现与沪杭甬城际铁路的连通,与长三角重要城市的时空距离也将大大缩短。届时,芜湖到上海、杭州、宁波分别为2小时、1小时和2小时,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社会交流更为快捷。二是通过宁安铁路建设,实施沿线大规模改造,提升芜湖整体形象,老城区居住条件也将随之改善。这次铁路征迁工作,据初步统计,拆迁面积近50万平方米。尽管全市承担压力大,筹资任务重,但省里同意支持一半资金,市级筹资也已基本到位,关键是各有关县(区)征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更要靠沿线被征迁居民理解暂时的困难,相信不久的将来,被征迁居民将会搬入功能配套完善、物业管理规范的现代化新居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长远的战略意义更多体现在,通过宁安铁路,拉开了我市现代化快速铁路大建设、大发展、大跨越的序幕,随即,皖赣新建双线、商杭客运专线、合福铁路也将相继开工建设,客运专线将在芜湖形成“十”字枢纽。到“十二五”末,芜湖客运铁路四通八达,从芜湖可以实现通达国内铁路枢纽重要节点。届时,到北京、武汉、上海、杭州,分别为4小时、3小时、2小时和1小时。快速铁路将引导和改变居民出行方式,我们正阔步迈入“工作生活快节奏、经济发展高质量”现代化时代。&&
[B]问:10月14日,市政府召开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动员大会,标志着我市铁路建设征迁工作拉开序幕。消息传出后,广大市民高度关注,请介绍一下这次铁路沿线征地拆迁的相关政策背景。[/B]&&
答:铁路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一般是根据铁路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统一适中的政策来测算征地拆迁标准。以往,铁路建设基本上是以铁道部为投资主体,地方各级政府承担支持配合和综合协调工作。&&
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铁路建设执行的征地拆迁标准相对较低,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每平方米仅600到700元,这就给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近年来,随着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新建铁路项目尤其是客运专线铁路项目,其建设采取铁道部与地方政府合资共建的方式。为维护征拆居民合法利益,减少征迁矛盾,经省政府与铁道部商谈,宁安城际铁路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采取参照属地政策及标准执行。&&
依此原则,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我市及繁昌县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依据主要包括,省发改委、国土厅《关于认真做好南京至安庆城际铁路(安徽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发改交通[2009]36号文件)、《芜湖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2002]16号)、《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芜政办[2009]7号文件)、《芜湖市二00九年度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芜市建[2009]37号文件)。&&
[B]问: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动员大会决定启动“百日会战”征迁计划。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进度计划是如何安排的?[/B]&&
答:铁路的征地拆迁计划是根据铁路工程建设方案的推进情况来确定的。根据我市与宁安铁路有限公司商定,市政府动员大会要求,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工作自大会召开之日起100天内基本完成。具体工作进度安排分三个阶段,分别是:2009年10月中旬,主要是宣传发动和政策发布;2009年10月下旬至2010年1月上旬,完成勘察定界、清点核量和征地拆迁工作;2010年1月中旬,检查验收。&&
[B]问:目前,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沿线征地拆迁调查摸底工作,各县(区)都已全面展开,沿线居民非常想了解具体的拆迁安置方案,请介绍一下。[/B]&&
答: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沿线各县(区)政府已根据省、市、县依法制定的征地拆迁工作规定和补偿政策制定了本辖区的征地拆迁方案和安置方案。这个方案还需要报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由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对沿线有关县、区政府上报的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相关征地拆迁方案和安置方案,将结合征地拆迁工作进展及时陆续公布。&&
[B]问:现在很多居民非常关心自己的房屋或田地是否在征地和拆迁范围内。请问,此次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的拆迁对于红线外的房屋是如何规定的?[/B]&&
答:考虑到铁路技术规范要求,客运专线速度快,技术等级高,铁路走线一经确定就不会再轻易改变,否则,一处变更就会引起大范围的线路调整。同时,也不会因一个区域或某一处征地拆迁受阻而重新变更铁路走线设计、绕行和停止铁路建设。因此,此次的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配合和协助,更需要被征拆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宁安铁路征地拆迁范围,市铁路办公室会同宁安铁路有限公司、相关县(区)铁路办及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并委托市勘察设计院共同进行了边桩放线。原则上,红线范围内必须按照拆迁时间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属于环境敏感点的,要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对于环境敏感点的新建小区、大型整体建筑、医院、学校等,在采取降噪工程措施或功能置换,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要求的,由市铁路办公室、宁安铁路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以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察研究后确定是否搬迁。省投资集团同意我市按照环境敏感点相关技术范围要求,对经确定搬迁的建筑,可实行一次丈量,同步拆迁。&&
[B]问:铁路走线狭长,沿线有些田地可能只需要征用一部分,从而产生“边角地”;两条铁路轨道之间的,也会产生“夹心地”。无论是“边角地”还是“夹心地”,都会给被征迁居民带来不便。请问,我市对于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涉及的“边角地”和“夹心”地是如何处理的?[/B]&&
答:首先肯定,因铁路工程引起“边角地”和“夹心地”,是不可避免的。对“边角地”的征用数量,省里原则同意按总征地面积的2%进行控制,具体确认是否征用,由市铁路办公室到现场结合工程设计,统筹安排。“夹心地”征地拆迁的确认,要待施工单位进场后,由市铁路办公室、宁安铁路有限公司、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结合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共同认定。&&
[B]问:此次铁路建设拆迁,不仅涉及到居民住宅,还有一些企业。请问对于企业拆迁问题如何处理?[/B]&&
答:对补偿数额较大的企业搬迁,由省投资集团公司、宁安铁路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由省国资委确认的年度可被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再行协商确认补偿费用;对补偿数额较小的企业搬迁,由市(县、区)铁路办公室、宁安铁路有限公司与企业业主共同协商确定补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偿协议。&&
[B]问:对于宁安城际铁路(芜湖段)涉及到的被征迁户,我市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保证补偿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迁户手中?[/B]&&
答:此次征迁资金补偿,与我市现行做法基本一致,由各县、区建立一户一卡帐户,采取“一卡制”发放的方式统一兑现给被征迁户。具体时间与丈量实施阶段同步完成。同时,市政府要求市审计局会同市监察局、铁路办、建投公司,对征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联系邮件或QQ号:)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5900 
作者: 满头大汗
&时间: 16:19:26
谢谢铁路办,建议对拆迁进展情况定期通报,谢谢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6052 
作者: jdyds
&时间: 20:22:47
是不是铁桥要改造成公铁两用大桥?那南瑞和奥运康城的噪音怎么解决?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6104 
作者: gdz1001
&时间: 21:18:09
我家在高长街这边啊 也是城际铁路拆迁范围哦 不晓得是多少钱1个平方啊 拆迁 有知道的吗??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6449 
作者: 尾音
&时间: 11:31:25
宁安铁路建设大拆迁,应该是芜湖奋力腾飞的必要步骤。&&
拆迁面积之大、涉及市民之广好像是“之最”了。&&
政府部门在各种媒体刊发拆迁工作“安民问答”很有必要。&&
建议如下――&&
1.政策解答尽量平民化,佶屈聱牙一律稍息。&&
2.拆迁工作人员一定要吃透精神,深入浅出的说透精神实质。&&
3.在市民心声这个平台设置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有问必答释疑解惑”,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必要的“误读”。&&
4.向社会公布相关解析电话。&&
细节考量,避免事倍功半。
咨询四线铁路区段问题
ID:1146725 
作者: 铁路旁局面
&时间: 18:17:36
  [B]在别的帖子上看了规划局发的铁路在市区线路图,有部分看不明白,向有关部门咨询一下:在市区内有一段好像是四线(宁安铁路双线和皖赣铁路双线),请问一下具体是市区那一段?是否都是高架?请问一下具体是市区那一段?是否都是高架?请问一下具体是市区那一段?是否都是高架?请问一下具体是市区那一段?是否都是高架?请问一下具体是市区那一段?是否都是高架?[/B](联系邮件或QQ号:)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6737 
作者: 噪音怎么解决
&时间: 19:03:49
俺只关心噪音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能不能说得详细一点啊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6930 
作者: 悟禅人
&时间: 1:30:26
但愿百姓得到公平补偿,妥善安置!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7040 
作者: apple13513
&时间: 10:21:32
南瑞段被拆迁住户大概一平方能拆多少钱?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7165 
作者: 路灯
&时间: 14:01:55
从规划局网站公示图来看,从市内火车站到弋江站间都是四线!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7256 
作者: 城里的农民
&时间: 16:18:55
我是南瑞的门面经营者
拆迁了我们的损失谁负责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48279 
作者: 小宋宋
&时间: 13:23:59
南瑞段靠近铁路的住宅会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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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149783 
作者: 毛毛虫528
&时间: 20:42:09
我是高垄新村的一名住户,请问我们这里属于拆迁的范围吗?听说,这里已经都已经划过线了?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55111 
作者: 我是亮亮
&时间: 19:27:07
我们家在高长街,经过三次测量了,据说是摸底,但拆迁办迟迟还是没进来,报纸上登出来的“百日会战”,要我们老百姓怎么做才好!!!您不提前公布拆迁范围和拆迁标准,你要我们如何配合好政府的拆迁工作?请看到此贴的领导,能多做些实事,尽快公布拆迁范围和标准,我想很多老铁路沿线的网友和老百姓都等待着!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55164 
作者: 医行天下
&时间: 21:02:56
在市内闹市区域,铁路最好走高架,对以后的市内公路交通影响可以压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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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1155902 
作者: 我爱麦子
&时间: 22:59:03
俺只关心噪音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能不能说得详细一点啊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67589 
作者: 高砻新村一住户
&时间: 17:33:26
我家住在芜湖市区内沿铁路沿钱,在实线之内,属于拆迁范围之内,拆迁价格是多少,我们要求就地回迁,就地现房。我们要求这个地段的商品房价格是多少,拆迁就按这个价格补助,另要上装璜费另算及其它费用。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69623 
作者: gdz1001
&时间: 17:15:38
我听说只拆3400一个平米啊
这么少 谁会走啊 拿了钱买不到房子的!! 是不是真的 有谁知道的`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69742 
作者: 宁安铁路线上的小企业
&时间: 21:29:25
我想问一下,我们的企业是租的厂房,当时租的时候房东没有确定说在拆迁范围,所以签了10年的协议,可目前就面临拆迁了,对于我们这些企业户不知道有无相关政策和拆迁补偿?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71662 
作者: 果决
&时间: 21:56:53
我家住在 鸠江区政府后面 十里小区
不知道那4栋楼什么时候拆,拆的标准又是什么? 有知情人事回复一下吧~&&
还有不是说 (百日会战)吗?
怎么到现在没动静?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84162 
作者: 白76雪
&时间: 0:51:30
终于等到实际拆迁这一天了,可是不尽人意的是,老百姓不送礼,拆迁办人员,就公报私仇。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84691 
作者: 苏州市昆山人
&时间: 17:23:58
宁安城际铁路,就是芜湖市越级为长三角繁荣中心的关键中的关键,身为芜湖人一定要团结啊.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耽误整条铁路的施工啊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85054 
作者: 石草人
&时间: 11:47:37
支持国家铁路建设,关心地方百姓居住生活。共建和谐安宁大同环境!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86824 
作者: 十里小区郁闷人
&时间: 12:01:57
十里小区的4栋楼到底拆不拆啊??打了鸠江区跟镜湖区建委两边的电话都没人接。拆我们就提前做准备了,不拆家里也要打扫打扫。快过年了, 别折腾了,给个准消息吧。。。。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93357 
作者: 交心地段
&时间: 14:00:18
我家就住在两道铁路中间,不在红线内,但是以后铁路修好,我家就离火车道大概只有50米不到了,噪音也会很大,给本来就已老旧的房子带来伤害,现在房子已经长期的火车影响,现已出现裂缝.望给予解决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96062 
作者: 我的二号家
&时间: 11:17:04
砻坊路段铁路沿线已经拆除了几十户,深度拆迁公司办理的,拆迁户没有收到任何资金补偿,所谓的“丈量实施阶段同步完成”是什么意义呢?麻烦有关部门能审查,没有老百姓想做钉子户,只是更不希望一生的心血变成白纸。&&
此次征迁资金补偿,与我市现行做法基本一致,由各县、区建立一户一卡帐户,采取“一卡制”发放的方式统一兑现给被征迁户。具体时间与丈量实施阶段同步完成。同时,市政府要求市审计局会同市监察局、铁路办、建投公司,对征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196139 
作者: 弱莅傩
&时间: 14:10:54
R湖^F路拆wkI:&&
首先感x您槲拆w粜量嗯c忙碌。我是F蚴F路拆w簦偕疃炔疬w公司k理,我家房屋已丈量,但是F在我限r搬家,可是拆wk]o我任何有效的姹U霞斑^度房aN,我F在怎么k。希望有P政府人T能o我弱萑后w解惑.再次感x!
回应:宁安铁路(芜湖段)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解读
ID:1276287 
作者: 南阳村民
&时间: 9:58:29
尊敬的领导们;我家的民房距离高铁只有20米而且还是危房30年的老宅,鸠江区政府为什么不给拆迁,现在里面住着二老,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通车过程中出现什么意外谁可以负责,而且比我家远的,近的,都拆了,为什么我家就不拆是不是二老没钱尽人事就不拆。政府能不能给老百姓一个明确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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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支持:
主办:芜湖市人民政府 承办: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人民日报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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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强拆事件逐渐增多,其中许多强拆事件甚至引发流血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上海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依据,出台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那么这份与广大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案究竟包含着哪些内容呢?又有哪些特殊规定?我们在遇到拆迁时又要注意维护自身的哪些合法权益呢?现在就让新浪乐居带你一一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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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寄予厚望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今年年初实施后,各地仍有强拆致死事件的发生。日,新华社发布了四部委对上半年11件强拆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5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其中涉及副省级官员1人。
此次查处的11起强拆案件均有人员伤亡。其中,属于违法违规强拆致人伤亡的6起,属于依法依规组织拆迁但由于现场处置不当等原因发生人员伤亡的5起。
自日起至9月27日,《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公布实施后,为贯彻实施《征收补偿条例》,规范上海的房屋征收和补偿行为,上海立即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制订的相关工作,现已形成《实施细则(草案)》。
市政府法制办表示,自2008年开始,上海在房屋拆迁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完善了相关管理措施。此次,《实施细则(草案)》将这些经验和做法上升为规章的规定。
什么是“数砖头加套型保底”
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以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套型补贴主要是针对缺乏煤卫设施的住户。
政策解读一
旧式里弄房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补贴。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价格补贴;对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面积补贴。
政策解读三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政策解读二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中心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政策解读四
在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奖励方面,《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以后上海要征收房屋之前,就需要参照该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近年来,因动迁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国务院今年初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为此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四)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五)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六)迁入户口或分户;(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与居住房屋相比,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也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如果被征收方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中心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征收程序
操作过程: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仍继续坚持“两轮征询”程序: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
听证会制:
对旧城区改建的征收补偿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规范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
拆迁奖惩措施
明确奖励: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吊销证书: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区(县)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中心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中心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中心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人员培训)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举报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划和计划)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五)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六)迁入户口或分户;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第一款所列行为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将第一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依法确需办理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事项手续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房屋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十四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论证)
&&&&房屋征收中心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补贴和奖励标准;
&&&&(七)安置用房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一)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十二)其他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第十六条(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和公布)
&&&&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征收决定的公告)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二条(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补
第二十三条(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的选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中心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以由房屋征收中心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将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采取产权房屋调换方式补偿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中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中心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和奖励)
&&&&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
&&&&(二)价格补贴;
&&&&(三)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
&&&&(四)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中心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计算标准)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中心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贴系数不超过0.3,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中增加套型面积补贴。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第三十条(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补偿、补贴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折算单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优先住房保障的申请和审核)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以及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征收居住房屋的其他补贴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征收居住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二)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三)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搬迁的,应当给予搬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中心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第三十七条(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征收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为:评估价格×100%,对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按照第三十六条有关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征收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与代管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经公证机构公证,征收房屋有关资料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方式与标准,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标准)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中心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中心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第四十条(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第四十一条(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二条(补偿决定及复议和诉讼)
&&&&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中心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地址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对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应当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可以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补偿决定的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县)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的有关文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并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
&&&&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四十五条(补偿结果公开)
&&&&房屋征收中心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区(县)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市房屋行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暴力、威胁等方式搬迁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非法阻碍依法征收的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与补偿费用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评估机构的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同时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区(县)人民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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