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要接受当地监督部门的gb2828抽样检验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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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棒后 农业部首次系统要求生猪定点屠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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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牧、农业)厅(局、委、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以及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新要求,现就做好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打牢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基础各地要巩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成果,坚决关停不合格企业,推动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发展。要研究和掌握本地区生猪屠宰企业现状,及时将审核合格企业基础信息纳入现有动物卫生监督平台电子化管理,推进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屠宰企业风险分级、分类指导和动态监管。重点根据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模式对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结合本地养殖状况和肉品流通等情况,确定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明确监管重点和难点。在加快推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同时,及时组织清理、整合已发布的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强化兽医食品卫生检验为重点,尽快完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体系,提高监管工作科学化水平。
  二、严格监管,全面落实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生猪屠宰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进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加强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严禁截留、挪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甚至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扎实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屠宰检疫和兽医卫生管理,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质量安全源头控制,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和使用监管,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从养殖到屠宰全程兽医卫生管理。
  三、科学检测,强化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实施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计划的规定,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等工作的同时,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兽药)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4〕18号)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我部在总结近年来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相关技术要求(见附件),以提高这项工作的科学性。要充分共享各级各类项目检测结果,强化监测数据统一汇总分析和评估结果运用,科学、规范开展风险交流和预警。要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设置和调整检测项目,完善检测标准,严格检打结合,提高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加强领导,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快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加强基层生猪屠宰监管执法力量、条件保障和规范化建设,确保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不留空档,有序衔接。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执法机构和检测机构密切配合,引导企业加强自律,严格落实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各项措施。要转变生猪屠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机制,加快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源头控制、过程管理、风险可控、处置高效”的长效机制。要完善区域间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跨地区生猪屠宰大案要案查处、行业带动升级等工作协调力度,破除检验检疫合格生猪产品地区封锁,不断提高生猪屠宰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各地在扎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其它畜禽屠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农业部兽医局(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屠宰行业管理处 冯梁 010—)。
  附件: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
附件 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一、职责分工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承担的同时,农业部有关单位继续对重点省份开展监督抽检。
  (一)省级监督抽检。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在监督抽检过程中筛选出阳性样品时,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部级监督抽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等四省和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十省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每省至少选择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采样点,总采样检测量不低于1500份。请上述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采样工作。
  二、检测范围
  (一)快速检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生猪膀胱尿样。
  (二)确证检测。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当将样本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猪尿或猪肝)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从中选择优质产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省中标的试纸条/盒厂家名单和中标数量报农业部兽医局。
  四、样品采集
  (一)样品采集人员:驻场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二)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科学确定采样方式,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
  (三)样品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时,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四)样品采集数量:猪尿样品每份不少于60毫升,猪肝样品每份不少于600克。
  (五)样品保存运输:不能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或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对屠宰线上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除分装猪尿样本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猪肝样品进行分装。所有样本编号应当与生猪耳标号相对应。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一般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五、检测方法
  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试纸条或检测方法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一)胶体金试纸条:
  1. 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3.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二)酶联免疫试剂盒:
  1. 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3. 检测限应不高于1μg/L(μg/kg)。
  (三)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执行。
  六、检测结果处理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送样单位应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被抽检屠宰企业和个人对确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接受异议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认定有异议的,应指定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依法处置的最终依据。
  七、检测结果汇总分析
  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日和11月30日前将已完成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见附表2)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汇总分析,中心应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农业部兽医局。
  附表:1. &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企业性质□自营□代宰□混合经营企业年屠宰规模
抽样场所□待宰圈□屠宰线活畜产地
被抽检单位情况被抽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省(区)& &&&市& &&&县(市)& & 镇(街道)& &村联系人
抽样单位情况单位名称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 && && && && && & 被抽检单位盖章& && && && && && && & 年& &月& &日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 && && && && &&&年& &月& &日备注:
  2. 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14年 月 日
1.jpg (42.46 KB, 下载次数: 0)
10:55 上传
 注:凡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在备注栏中填写样品来源(格式为:**市**县**镇**屠宰场)。
微信公众号:
爱畜牧(搜索" ixumu-com "长按复制)
有附件您需要
没有帐号?
监管只是说,没有到过位
真的还差不多
如何找到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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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农业部办公厅文  号:农办渔[2009]1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质检中心,有关单位: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我部制订了《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渔业局。  联系人:郭云峰  联系电话:010-  电子信箱: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对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样监测,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依法组织的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下达、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抽样及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农业部指定的质检机构负责样品检测工作,并对抽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协助农业部渔业局组织监督抽查的实施并负责相关技术工作。  第五条 监督抽查结果由农业部负责对外公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  第六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抽 样  第七条 农业部渔业局建立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生产单位数据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库内本辖区的生产单位名单及时更新。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的水产品生产单位数据库。  第八条 根据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被抽检单位名单由农业部渔业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并通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渔业局确定的名单负责组织实施抽样工作。质检机构负责抽样现场的技术支持。抽样人员中持有渔业执法证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含2名,下同)。  第十条 抽样应在生产现场进行。每个被抽检单位抽取的样品不得多于2个,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  第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人出示农业部有关文件或《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盖章有效),以及抽样人员的有效证件,并将《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样式见附件2)提交给被抽检单位。  第十二条 被抽检单位应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经抽样人员劝说后仍不接受抽查的,执法人员应现场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认定表》(样式见附件3),由质检机构人员和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签字后及时向农业部渔业局报告。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抽样工作的单位应完整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见附件4),并由质检机构人员、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抽样单由质检机构按规定样式自制。每次填写一式三份,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和被抽检单位各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抽取的样品应现场制样(分割、混合),并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别包装。  第十五条 封样必须现场进行。封样单(样式见附件5)经质检机构人员、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有效。封样单由质检机构按规定样式自制,要确保封样单不可二次使用。  第十六条 抽取的样品包装、加封查验无误后,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适宜的条件下进行保存,防止变质,并协助运送至质检机构。  第十七条 抽样组织单位应按抽检当日抽检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向被抽检单位现场支付样品补偿费,并索要有效发票。被抽检单位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应填制《农业部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查抽样付费专用单》(样式见附件6),并由质检机构人员、被抽检单位和执法人员三方签字确认后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工作内容与农业部文件不符的;  (二)抽样相关材料不齐全的或抽样人员不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  第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被抽检单位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并向农业部渔业局报告。  第三章 检 测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具有同监督抽查任务相适应的承检能力、范围、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质检机构个别检测参数没有通过能力认证的,应委托具有该参数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承检并出具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质检机构应通过农业部渔业局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验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规定执行。备份样品应当在检测结果上报后继续保留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质检机构应按照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和结果判定。  第二十四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样式见附件7),附加充分的证明材料,分别向农业部渔业局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报 告  第二十五条 检验发现阳性或超标样品的,质检机构应在检验结束后48小时内将《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下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样式见附件8)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寄出(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或传真至农业部渔业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检验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应在完成检验后2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一式两份寄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其转送被抽检单位一份。  第二十六条 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项目和依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二十七条 质检机构在完成抽检工作后,应按监督抽查方案规定的要求将工作总结报告、检验结果汇总表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并及时将检验结果详细数据录入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报告,并及时报送农业部渔业局。  第五章  复 检  第二十八条 被抽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传真或当地邮戳为准) 内,通过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渔业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同时抄送质检机构。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渔业局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原承检质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第三十条 复检工作由农业部渔业局指定不同于原承检机构的质检机构或参考实验室承担。复检时使用备份用样,经复检申请人和承担复检工作的质检机构复核后签字确认。复检申请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确认,或者做出书面声明,认可质检机构使用的备份用样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垫付。复检判定结果与原检验判定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判定结果与原检验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  第三十二条 承担复检的质检机构应在收到复检样品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检,并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结果报告书》(样式见附件9),连同检验报告以特快专递(以当地邮戳为准)或传真报送农业部渔业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两份)。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复检单位复检结论,并转送复检报告。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及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填写《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送达通知单》(样式见附件10),送达被抽检单位,同时组织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禁止不合格产品转移和上市销售。在被抽检单位认可不合格结果,或者不合格结果经复检确证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农业部渔业局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第三十四条 对检出的不合格水产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生产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产品为获得认证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取消有关认证证书。  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水产品经无害化处理后,生产单位可向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抽检,并支付抽检费用。检验结果合格的水产品允许上市,仍不合格的应由执法人员监督销毁,销毁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被抽检单位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后仍销售不合格水产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召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产品。  第三十七条 被抽检单位认可检验结果,或者检验结果经复检确证无误后,农业部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合格&、&不合格&、&拒绝抽检&的被抽检单位名单。  第三十八条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违规生产单位黑名单制度,进行专库管理,加大监管和监测力度。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在规定时限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保守秘密。  第四十条 抽样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抽样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视情况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工作,必要时予以调离或辞退,并按有关程序规定予以纠正,及时挽回已造成的影响。  (一)以其它样品代替被抽检单位样品,或者非现场抽样,或者未完整填写抽样单据导致无法追溯的,或者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由于工作失误,保存和输送样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样品无法检测的;  (三)利用抽检工作谋取个人利益的;  (四)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质检机构应如实上报检验结果,不得瞒报,并对检验结果负责。违反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质检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质检机构承担农业部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一)同一年度内检验能力验证结果两项次不合格的;  (二)检验过程出现重大失误、对后续执法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报送检验结果的;  (四)连续两次未按时向有关方面寄送检验报告的;  (五)发现抽样过程不规范或抽样人员市场购买样品等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也未向农业部渔业局和属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映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对于抽样过程中出现市场购样等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行为的,一经查实,农业部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未经农业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擅自公布或披露检验结果的,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单位包括生产企业和个体养殖户。  第四十七条 地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样式)  ( )第 号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保证水产品消费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我局现依法对你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  等单位生产的水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名单附后)。请妥善组织做好抽样组织工作,并对承检机构工作予以必要的协助。  受检产品品种:  承 检 机 构:  抽 检 日 期: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2: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  一、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的,农业部将公布拒绝抽检单位名单。  二、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事先不通知被抽检单位。抽样组织单位须持农业部文件或《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由执法人员陪同在养殖场现场、随机抽取。  三、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须按抽检当日抽检品种市场平均零售价向被抽检单位支付样品补偿费。被抽检单位应提供有效发票,确实无法提供发票的,应配合填制《农业部水产品监督抽查抽样付费专用单》。  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测必需和备份样品的数量。  五、被抽检单位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通过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复检书面申请,并事先垫付复检费用。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六、复检时使用原始抽检的备份样品,并经复检申请人和承担复检的质检机构确认。复检申请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确认,或者做出书面声明,认可质检机构使用的备份用样的有效性。  七、复检结果与初次结果判定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判定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质检机构承担。复检费用需复检申请人提前垫付。  八、被抽检单位对执行此次监督抽查任务的单位、个人及有关此次抽查工作的任何意见,请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反馈。反馈意见者应留下电话、传真或Email等联系方式。  九、此《须知》由质检机构负责制,在抽样时交付被抽检单位。  农业部渔业局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渔业局,100125  联系电话:(010)192927  传  真:010-  电子信箱:------------------沿此虚线剪下,作为收到本《须知》的回执--------------------  回 执  《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被抽检单位须知》已收悉。  被抽检单位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绝抽检认定表(样式)被抽检单位  产品名称    抽样日期    基地(户)名称    养殖场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任务来源    抽样组织单位    联系电话    事实认定(拒检过程描述): 执法人员签字: 质检机构人员签字: 抽样组织单位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由省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留存;第三联送交农业部渔业局。  附件4: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式)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商    标(如有)   标识   有      无  产品认证情况   无公害产品   绿色食品   有机产品  其他   无  证书编号(如有)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抽样场所   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  健康养殖示范场   出口原料备案场  标准化养殖示范场   小型普通养殖场  被抽检单位  名   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抽样组织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E-mail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抽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质检机构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2名)签字: 年    月    日  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被抽检单位无公章的,可以手印取代。    注:1.本工作单由被抽检单位协助抽样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被抽检单位、承检单位和执法人员须分别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组织单位与被抽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被抽检单位,第二联留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留承检机构。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 &中打&&&。  附件5: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样单(样式)  一、竖式封样单  产  地  水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抽 查  封 样 单  质检机构人员签字: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法人员(2名)签字:  年    月    日封  二、横式封样单  注:  1.本文书尺寸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组织单位根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但须确保字迹能够清晰辨认,且不易浸水损毁。  2.横式和竖式封样单完全等效,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须经三方的签字认可。  3.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抽样组织单位可自行采取漆封、特殊材料、拍照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  附件6: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抽样付费专用单(样式)  (付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产  地  水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抽 查  封 样 单  质检机构人员签字: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法人员(2名)签字:  年    月    日封  二、横式封样单  注:  1.本文书尺寸大小、封样单材料由抽样组织单位根据样品具体情况自定,但须确保字迹能够清晰辨认,且不易浸水损毁。  2.横式和竖式封样单完全等效,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使用时必须经三方的签字认可。  3.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抽样组织单位可自行采取漆封、特殊材料、拍照等其他附加的防拆封措施。  附件6: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抽样付费专用单(样式)  (付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品   种  数量(公斤)  单价(元/公斤)  金额(元)  监督抽查文件号                会计(大写)                                     ¥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                  质检机构人员:  执法人员:                      收   款   人:  注:此单据一式两联,被抽检单位、付款单位各留存一联。  附件7: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样式)  农业部:  我单位承担的 (注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因以下原因,请求将下列样品按特殊样品处理,不纳入此次抽查统计。  特殊处理原因:A、样品寄送途中由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损坏,不能正常检验;B、样品寄送途中丢失,已有无利害关系第三方声明责任;C、样品发生特殊情况,检验无法继续进行;D、因检验原因,致使检验结果失效;E、其他原因。  附表:样品特殊处理名单序号  产品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批次  抽样日期  特殊处理原因 (选择A、B、C、D、E)  备注                                        (质检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本文书是在抽样、检验环节中,样品发生意外情况,无法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时,质检机构及时向农业部报告对样品进行特殊处理时使用。  2.注①处填写此次监督抽查任务批号和产品名称。  3.在样品发生特殊情况后,抽样单位/检测机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寄送农业部渔业局;第二联寄送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三联由质检机构留存。  附件8: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不合格结果通知单(样式)  (     )第   号  (接收机构名称):  受农业部委托,我单位于年月日对省(区、市)开展了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下列产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超标; 阳性)。产品检验报告附后。序号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生产单位  不合格参数  检测结果  检测方法                                            以下空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检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复检结果报告书(样式)  编号:  农业部渔业局、(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根据农业部(文件标题及文号)的委托,我中心对原由 (原承检机构名称)年月日检验、 (被抽检单位)生产的(异议产品名称)产品进行了复检。结果如下:  维持原结论  变更检验结论为  理由:  检验报告附后。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复检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报告书连同检验报告应分别送农业部渔业局和申请复检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式两份),并留存复检机构存档。  附件10: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不合格结果送达通知单(样式)  (     )第   号  (被抽检单位):  受农业部委托,(质检机构名称)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名称)进行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 超标; 阳性)。现将不合格结果及产品检验报告送达你单位。  你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单及检验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厅(局、委、办)向农业部提出请复检申请,逾期将视同其认可此检验结果。复检费用由你单位垫付,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判定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将由(质检机构名称)承担,你单位垫付的费用将全部退还。  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与我局(委、办)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送达人员签名: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抽检单位,一份留存执法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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