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违规披漏被证券委立案调查所向披靡是什么意思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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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私募发行信息批露的监管
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虽​然​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是​新​《​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被​学​界​认​为​是​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正​式​走​进​了​人​们​的​视​线​。​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从​性​质​到​特​点​都​与​证​券​公​开​发​行​法​律​制​度​有​巨​大​的​差​异​,​其​信​息​披​露​也​存​在​许​多​不​同​。​有​必​要​建​立​证​券​私​募​发​行​特​殊​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其​发​展​,​针​对​不​同​的​发​行​主​体​和​发​行​对​象​制​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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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信息披漏若干问题的法律分析
摘要: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动力,因此必须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尽可能多的保护。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证券法》既要有利于防范风险,又要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既要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各项功能,又要有利于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阶段,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市场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实陈述行为。对此,我国《证券法》中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文中将就条文本身及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述。关键词:信息披露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最高院通知一、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按民法原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前者为新生之债,后者为既存之债。(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广泛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3)涉及损害内容不同。侵权责任即涉及财产损害也涉及非财产损害;违约责任只涉及财产损害,不涉及非财产损害。(4)承担责任人的范围不同。侵权责任承担者,不限于本人,也不限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违约责任则主要由违约人自己承担。可以在对信息披露行为分阶段的基础上分析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首先,在证券发行阶段,信息披露行为是证券发行人的一种契约行为,证券的募集和认购的过程就是一个合同的成立过程。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招股说明书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公开的招股说明书具有发行人向投资者作出招股要约的法律意义,它本质上是“向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书面的意思表示”。作出这种意思表示的发行人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属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发行人在信息上占有相当大的,甚至是绝对的优势,并且买卖双方无法面对面就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若让发行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投资者而言是极困难的,显然不利于投资者运用《证券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证券法》中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契约的相对人(即发行人),还涉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较契约责任扩大了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实际上已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视为侵权责任,受侵权责任制度的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二、在证券的交易阶段,信息披露行为表现出显著的非契约性。在此阶段,买卖双方都不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回购证券除外),即是说,上市公司被排除在证券买卖合同之外。此时只能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证券发行以及要约收购的合同法救济在此得不到适用。为了有效全面地保护投资者,必须适用侵权法上的救济。具体地说,买卖证券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了解代表证券品质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将投资者的这种权利称为知情权,也就是投资者有权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保证投资者这种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就是由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全面、适时地披露其信息。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就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有助于维护与强化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我国信息披露的违规现象非常普遍,可以说几乎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切违法行为都与信息的不当使用有关,有必要强化上市公司,证券代理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意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推定我国《证券法》中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前述的分析论证中已确认此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以此为前提它的责任构成要件如下:(1)信息披露中有不实陈述行为存在。若对不实陈述主张侵权责任,需先应证明有不实陈述行为存在。不实陈述是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在其信息披露文件中包括有实质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所谓虚假记载,指的是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
证券交易中信息披漏若干问相关
民事诉讼文书阅览排行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呈上升趋势 专家建议健全问责机制|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证监会_新浪财经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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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呈上升趋势 专家建议健全问责机制
  □本报记者 万晶
  信披违规被媒体质疑之后,11月21日发布了二次整改公告;同日,、也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均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中国证券报记者发现,近一时期因信披违规而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家数呈上升趋势。
  业内人士指出,信披违规主要集中在内容虚构或错误、部分内容遗漏和故意隐瞒等方面,常常成为误导投资者买卖决策的“元凶”,上市公司亟待增强法律和诚信意识,及时完整准确披露信息,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从制度上杜绝隐患。
  信披内容存在虚构
  信息披露内容虚构或错误,尤其是涉嫌重大财务数据虚构,往往会给市场带来恶劣影响。
  11月21日,神开股份公告,公司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根据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2年神开股份“对部分客户存在开具发票即确认销售收入并暂估成本、相应货物实际未发出或劳务未提供的情况……2012年末一次性冲销了上述相关销售收入和对应的成本……2012年第一季度提前确认收入904.98万元,影响税前利润316.74万元,半年度提前确认收入2014.74万元,影响税前利润705.16万元,2012年前三季度提前确认收入1460.11万元,影响税前利润511.04万元”。
  神开股份正是通过虚构应收账款,即通过虚构赊销,把四季度的利润转移到前三个季度,使得前三个季度的累计利润呈现出上升态势。与此同时,神开股份的主要股东36个月承诺的限售期于日届满,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袁建新于日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以10.97元/股的价格减持200万股,套现2194万元。而神开股份自2009年8月上市以来,即涌现离职潮。
  业内人士质疑,神开股份之所以把2012年四季度的利润转移至前三个季度,或有推高股价,为大股东减持提供便利之嫌。这一点在神开股份的股价上得到了印证。
  证监会11月8日通报了4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立案情况,其中通过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虚增年度净利润,涉嫌违法违规。
  “工作不细致”、“工作失误”成为部分上市公司解释信息披露错误的一大理由。
  11月7日,以“统计工作失误”为由发布公告,更正其3月份发布的《2012年年度报告》中前五名供应商部分内容及数据出现的差错。8月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暨股票复牌的公告》中,被收购方“青海力诺”2012年和月的净利润数据填写颠倒。江苏旷达表示,出现上述情况,是信息披露人员工作不细致,信息披露审核没有严格把关。
  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隐瞒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信息,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常见的违规情况,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知情权,常常误导了投资决策。
  上海家化11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被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司还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上海证监局指出,2008年4月至2013年7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发生采购销售、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但未进行公告和披露。违规问题包括:上海家化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对关联方沪江日化及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采购销售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2009年度公司未对与沪江日化发生的累计3000万元资金拆借关联交易进行临时公告披露。
  北大荒则因为未能披露旗下米业公司股权转让信息,被迫进行了二次整改。9月5日,黑龙江证监局发文指出,北大荒对旗下米业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要求公司10个工作日内披露米业公司股权转让全部过程及对公司形成的影响。9月18日,北大荒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整改公告,不过却未提及任何有关米业公司十年不过户的信息。在媒体质疑后,北大荒被迫进行了二次整改,11月21日北大荒解释称,其收购集团公司旗下米业公司股权之后,米业公司原股东(29家农场)未能及时进行产权主体变更,导致北大荒米业工商登记不能进行股权变更。
  二次整改公告称,当年因江川制米厂原股东资产已抵押给银行、八五九制米厂资产被法院冻结,致使集团公司应划入股份公司的入股资产无法划转,北大荒米业股权登记不能变更。与此同时,北大荒也表示自己对完成米业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曾做出过努力。2005年、2008年,公司两次向集团公司报告“尽快解决米业公司资产权属问题”,均未能解决问题。
  11月21日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其更名前的“”2009年-2011年高达36.18亿元的担保等信披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了相关处罚。2009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山东海龙重大担保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118笔,累计金额达36.18亿元人民币和1068.43万美元。2009年至2011年6月,山东海龙未将潍坊巨龙化纤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未披露与巨龙化纤的关联交易。
  内容遗漏不完整
  内容遗漏,信息披露不完整,也是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常见的弊病。
  就因为信息披露不完整而于10月18日收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被要求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水井坊此次信息披露违规源于日向上海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40%股权之前,曾于日及之后,与全兴酒业、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烟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约定了公司在转让全兴酒业40%股权后在技术、人员支持和避免业务竞争等方面的义务。但水井坊仅公告了股权转让事项,未披露四方协议,信息披露不完整。
  10月15日公布2013年三季度业绩预告,但是却未按照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则同时公布7-9月的数据,10月16日才补充公布。
  则在2012年定期报告中对涉及钛矿产品包销执行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涉嫌违法违规,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在11月8日进行了通报。
  应加大信披违规成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受到立案调查者增多,但并非个个都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上海一知名律师表示,当下,只有那些信息披露中的重要内容出现问题,产生了重大影响,才会被立案调查,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而一般问题多是上市公司自行改正。监管层应当从制度上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加大处罚力度。
  这位律师指出,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不过,由于投资者举证困难,诉讼成本高、周期长,损伤了投资者维权的积极性,相关制度和法律还需要完善。
  专家表示,应当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要系统研究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制度规范,健全信息披露违规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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