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树琴诈骗案件调查报告骗取存款金额多少

广东高州:依法维权公民遭报复致两伤一死(转载)_天涯易读网
广东高州:依法维权公民遭报复致两伤一死(转载)
作者:A揭开真相A 发布日期: 16: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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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正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奎,男,日出生,汉族,文盲,市民。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日被新长铁路公安分处南通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并羁押,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辩护人万森林,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奎犯贷款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某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奎及其辩护人万森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日至日,被告人杨正奎分别冒用胡某某、姚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吕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刘某、杨某丙、杨某丁、姚某、杨某戊、杨某己、吕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庚、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詹某某、胡某甲、张某丙、于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担保申请,骗取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款38笔,共计380万元。日、日,被告人杨正奎分别冒用李某甲、张某丁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申请,骗取西平县环城信用社贷款两笔,共计19万元。被告人杨正奎骗取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偿还自己的高息借款及吃喝等费用,并多次改变手机号码,逃避信用社催收贷款。针对上述指控,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正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正奎辩称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中以刘某某、于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吕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刘某等人名义的贷款其不知道。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案应作为借贷民事纠纷案件处理。经审理查明:日至日,被告人杨正奎分别冒用胡慧彬、姚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邓某某、张某某、杨某丙、杨某丁、姚某、杨某戊、杨某己、吕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庚、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詹某某、胡某甲、张某丙、于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担保申请,骗取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款30笔,共计308万元。日、日,被告人杨正奎分别冒用李某甲、张某丁的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提供虚假担保申请,骗取西平县环城信用社贷款两笔,共计19万元。被告人杨正奎骗取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偿还自己的高息借款及吃喝等费用,并多次改变手机号码,逃避信用社催收贷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正奎的供述:我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环城信用社借款有几百万元。这些贷款都不是一次贷的,分了好多次贷款,大部分是2008年以后的贷款。我申请贷款时信用社让出具的身份证、户口本、工商营业证、税务登记证、房产证活机构代码证、船舶登记证等。这些贷款资料有别人提供的,也有我提供的贷款资料。这些贷款办理手续时借款人有部分到场签字,也有部分没到场签字,时间长了,我也记不住了。这些资料有真的也有假的,这些贷款载明是购货、航空用的,也有写的是其他用途,大部分是购货用途。2008年以后的这些贷款,这些款我大部分都还高息借款了,到现在还没有还完,吃喝招待还花了一部分。2、证人田某的证言:胡慧彬、姚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常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赵某某、吕某某、邓某某、张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刘某、杨某丙、杨某丁、姚某、杨某戊、杨某己、吕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杨某庚、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詹某某、胡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李某甲、于某某、邵某某、李某某这四十笔共计399万元贷款是经我手放的,签字也是我签的,款贷给杨正奎了,钱也是杨正奎领走的。是杨正奎找的我,用别人的名字贷的款,这些人的贷款资料是杨正奎给我提供的,钱贷出来之后,杨正奎领走用了,我们每月清利息时我和他联系,他都认头,清利息时我找杨正奎要的款,杨正奎给的钱,都认这个帐。这些利息有的清过,有的一次也没有清过。贷款人有的履行了相关手续,有的没有履行,没有履行的贷款人也没有在贷款合同和贷款资料上签字。款发放后,杨正奎有的是直接领走的现金,有的是打到杨正奎卡上的,杨正奎提供的资料我没有审查也不知道真假。这些贷款都逾期了,杨正奎一直都没有还。这些贷款我经常催要,有时打电话,有时找别人给杨正奎捎信,但杨正奎一直推脱没有还。3、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顺达信用社的主任,具体负责贷款的风险性审查审批。田某为杨正奎贷款389万元的相关贷款,这些贷款杨正奎没有偿还,具体是田某办理的,我是审批人,是我在贷款手续上签的字,这些贷款办理时信用社有召开贷审会议,有会议记录这些贷款资料的真实性我只是进行了审批,根据贷审会议成员的意见,我在贷款资料上面签字同意发放贷款。4、证人张某的证言:2010年10月份左右张某丁、李某甲在环城信用社贷过款,张某丁贷了9万元,李某甲贷了10万元。当时是田某调查的,田某是环城信用社的外勤,负责贷款的手续及用途的调查。田某把贷款手续审查合规后拿到我那,我把字签后,把贷款放出去。5、证人胡某的证言:我认识杨正奎,他是航运公司的。日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借过款,顺达信用社提供的贷款资料上面的借款申请及展期申请不是我书写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也不是我签的,贷款资料上的复印件是我本人的,我没有借过我的身份证,我是航运公司的法人,平时我的身份证复印的多,一般都在办公室放着,复印件流失的多,但我的身份证没有借给杨正奎使用过,杨正奎原在昆山用过我的身份证复印,那是我公司在昆山设办事处时使用过,那是好多年前的事情。杨正奎在顺达信用社贷款时,我没有授权杨正奎使用过我公司的营业执照。我公司没有提供过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给邵某某、杨某己、陈某某、杨某甲、姚某某、杨某丁、杨某戊贷过款,如果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我是法人代表,必须我签字或授权,他们才能贷款。6、证人姚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款90000元,贷款资料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我的,我多年没用过这个老身份证了,也没人借过我这个身份证,我的户口本也没有借给别人用过,都是过期的户口本。我没有船舶,也没有做过船的生意,我和我爱人的照片没有借给别人用过,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款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我的笔迹,我也没有私章。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信用社贷款借据上面的身份证是我的,签名和印章不是我的,我的身份证从来没有借给过谁,借据中的周月萍俺俩不是一家人,我不认识。借据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的西平县宝路易服装店不是我的,我从来没有在西平县城做过生意。2008年时我在西安卖菜,2011年才回到老家,对这事我就不知道。8、证人常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没有在西平县工商局、西平县税务局办理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我的身份证和爱人的身份证是否借给别人过我也记不清了,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没有在西平县工商局、西平县税务局办理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10、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杨正奎是我们航运公司的人。2008年10月份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的身份证和我爱人的身份证借给杨正奎使用过,借身份证时他没有给我说弄啥哩。户口本没有借给过他,他经常在我家玩,可能是他偷拿走,我记得清楚,户口本确实没有借给过他。我爱人李某甲没有开过美之源理发店,没有办过税务登记证,我爱人名下没有办过房产,这个房产证是假的。贷款借据上的借款人名字不是我老婆签的,私章也不是我老婆的,我老婆现在在湖北船上给别人做饭,现在没在家。我还借过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的身份证给杨正奎。其他担保人的身份证不是我找的,我也不认识。杨正奎没有说找身份证是干啥的,只是给我说光要身份证。我和我老婆的身份证是在顺达信用社交给杨正奎的,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复印完了以后当场把身份证交给我了,那几个身份证是在航运公司交给杨正奎的,他复印完以后下午给我的。大概是2010年的上半年。我没有去过顺达信用社办理手续。杨正奎还欠七万借款,我都没有见过这钱,要是有了他借我的款我都从这里面扣了,根本没这回事。1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杨正奎是我弟弟,我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的身份证我弟弟杨正奎借过,他给我说是他贷款用的,我没有给他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贷款手续时我没有去信用社,也没在手续上面签名,私章也不是我的。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贷款资料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是我提供的,我就不知道这事,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的身份证没有借给任何人使用过。1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没有在西平县工商局、西平县税务局办理过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我没有经营过服装店,我的身份证是否借给别人过我也记不清了,现在身份证不知道弄哪去了,我的身份证是二代身份证。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1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贷款资料上的营业执照不是我提供的,我不知道这事。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的身份证2008年借给杨正奎使用过,他没说干啥,只说用用身份证。我还借过我妹夫李某某的身份证,当时李某某不在家,他在广州打工,李某某的爱人邓某某把身份证给我了,我没给他说干啥用的。15、证人于某甲的证言:四五天前,我贷款买房子哩,发现我的名字有九万元贷款。经查询,是日在我县顺达信用社贷的,是信用社的田中青经手发放的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杨正奎,杨正奎这个人我不认识。我没有用我的名字为别人贷过款,贷款手续上的签名也不是我的签名。我的身份证平时都随身带着,没有外借过。我现在的身份证是日办的二代证,如果借出去过,就可能是有人在派出所冒领过我的身份证,然后用我的身份证办的贷款。因为我在信用社查询时,还发现我哥于某乙的名字也被别人冒用办理九万元贷款,我哥也不知道贷款的事,我和我哥是同时在派出所办的身份证。1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我丈夫叫于某乙,他现在在深圳,我丈夫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贷款手续上的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我的,个体营业执照也不属实,税务登记证也不属实,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也不属实,房产证也不属实。我原来和我丈夫于某乙在西平北大棚做过生意,确实也用于某乙的名字办过营业执照,2002年都不营业了,上面是2007年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是2006年的,其实2002年都不干了,2006年都没有办过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上面的合影照片不是我的,配偶名字写的王云花也不对,这个房产证确实不是我的。贷款资料上的于某乙的签名也不是他签的,私章也不是他的。1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09年2月份我借过刘某的身份证,当时我做生意需要用钱,我就找到在鑫发宾馆打工的我邻居刘某的身份证去顺达信用社贷款,身份证放顺达信用社里了,款也没有贷成,过几天我把身份证拿回来了。刘某也没有贷过款。18、证人姚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也没有去过顺达信用社、我的身份证借给过杨正奎,2009年他在驻马店开一个混凝土搅拌站,说是招工用我的身份证顶替一下。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我本人签字的,私章也不是我的,我没有私章。我没有做过采沙生意,借据上的担保人赵新丽我不认识,杨某辛、姚某某我认识。19、证人杨某辛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自愿担保书中的签名不是我签的,私章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刻的。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我的身份证没有外借过,具体怎么到担保书上的我也不知道。我不认识姚某,不知他是干啥的,我一直在航运公司上班,没有做过运输生意。20、证人姚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自愿担保书中的签名不是我签的,私章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刻的。我以前没有贷款过或为别人担保贷款过。我的身份证我也记不清是哪一年了,借给过杨正奎,借身份证时没有说是干啥的,我也不知道是干啥的,他只是说用一下。我都不知道顺达信用社在哪。我认识姚某,他是航运公司的,我才打工回来,不知道姚某在家不在家。21、证人杨某己的证言:大概是2008年的时候杨正奎借过我的身份证,他当时没有给我说干啥用的,当时户口本借不借我记不清了,当时他还借的有我爱人黄树琴的身份证,用了又给我了。我没有从事过船舶航运生意,没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西平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上的合影照片不是我给杨正奎提供的。那上面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也没私章。22、证人吕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我一直在家务农,农闲打临工,没有在县城干过化妆品批零部,更不用说办营业执照了。我平时打临工挣的钱还不够给我父亲看病,更不用说在县城也买不起房子,办不了房产证。照片上的女人是张敏,是俺嫂子,我没有和他一块照过照片,我也不知道顺达信用社在哪。我的身份证没有借给过别人,借款合同上的身份证我不知道是咋回事。我没有在借款合同上签过名,也没有私章。借款合同上的东西都是假的,我没有贷过款,也没有办过借款合同上的手续。2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从来没有刻过印章。我在家务农,从来没有做过生意。我的身份证没有外借过,2010年2月份左右,俺庄的王某乙说让我和他一块进城办张信用社的银行卡,我拿着身份证去县城和王某乙办过银行卡。贷款借据上的孙亚某我不认识。24、证人安某某的证言:我是刘某某的母亲,刘某某今年种了麦后去广州打工了,刘某某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刘某某从小没有了爹,在家里我是一直当家的,他如果贷款用钱,我肯定知道。我问某某了,没有这回事。刘某某没有在县城开过门市部,他一直在外打工,下笨劲,从来没有在县城开过门市部,做啥生意。25、证人陈胜某的证言:王某甲平常一直患有精神病,在我村吃着低保,他生活能自理,但是自我分辨能力较差,辨别是非能力不中。他结婚了,张枝是他爱人,也是精神病患者。2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在2010年左右,在顺达信用社办过贷款手续,但钱没有用成。贷款审批手续的身份证、户口本、签字是我的。2010年2月份左右,我在我社办养猪场,因缺资金进饲料、猪娃,我找了我庄的武某某及他爱人的身份证找顺达信用社的田忠清贷款,我和武某某到顺达信用社,田忠清给我们俩办的手续,每人一笔五万元,共计10万元。当时办了手续后,田忠清说贷款暂时不放,手续放在信用社,让我回家等。等有半个月左右,我的手机上接到信息,说贷款已经办好,我找田忠清问此事,田忠清说你搞养殖不贷给你款,贷出的款别人用了,用款人是办搅拌站的人使的。当时田忠清说是一笔五万,共计十万元,具体实际贷的款是多少我不知道,贷出的钱我也没有见。后来我找田忠清问这事,他说我和武某某名下的贷款已经还清了,我和武某某名下没有贷款了。2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从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都不知道顺达信用社在哪。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上的身份证是我的,签名及印章都不是我的。担保人陈斌我不认识。我也记不清身份证有没有借给过别人。我的父亲叫张长贵,不是张自轩。我和郭某某从来没有在西平县城做过啥生意。2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我的身份证2010年上半年,我姨李某甲找我说要借我的身份证用一下,也没有说干啥的,我把身份证给她了,等几天她就把我的身份证给我了。上面的字不是我签的。29、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借款申请审批书上的签名不是我签的,私章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刻的。2010年5月份左右,我和我弟胡某甲把身份证给杨正奎想去打工。过了将近一个月,杨正奎把身份证给我们俩说不招工人了,其他没有说啥。我弟胡某甲现在一家都在内蒙古,他也没有贷过款,我弟媳叫詹某某,他老家是安徽阜南县人。我弟媳也没有贷过款,因为当时我和胡某甲找杨正奎想打工时,杨正奎说让詹某某也去做饭去,后来没有去成。我已经打电话确认了,他们俩没有贷过款,也没有在贷款借据上签过字,他们两个也没有刻过个人印章。詹某某也没有去柏城派出所拉过户籍证明。3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儿子张某乙和女儿张某丙没有在信用社贷过款,张某丙现在外出打工,上哪打工我也不知道,没有做过生意。我是她母亲,张某丙一直在外打工,如果贷款用钱,她肯定得给我说,我问某丙了,她说没有这回事。31、证人于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西平县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身份证是我的,签名不是我签的,私章也不是我的,也不是我刻的。我下学后一直在西平县城务工,没有从事过航运生意,借款申请审批书中的马志东我不认识。2010年6月份左右,我亲戚杨正奎借我的身份证说是做生意用的,并没有说是贷款使的,他如果说是贷款用的我就不借给他了。他借有十来天左右,还给我了。我也没有去过顺达信用社。3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我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款过,贷款资料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我的,有没有借给过别人我也忘了,时间长记不住了。我没有船,也没有做过船的生意。我和我爱人的合影照没有借给别人用过。我没上过学,都不会写字,更没有私章。3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我丈夫叫李某某,他长期不在家,在广州打工。我丈夫就没有在顺达信用社贷过款,贷款资料上的营业执照不是我丈夫提供的,我丈夫长期不在家。贷款借据上的签字也不是他的签字。2008年我邻居邓某某问我借身份证,她说没弄啥用的,我把我丈夫的身份证给她了,她用了之后又把身份证给我了。我丈夫没有私章。贷款资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我丈夫的。3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我没有贷过款,是北关杨庄村的杨正奎和环城信用社的职工田忠清让我到环城信用社签过字。农村信用社借款申请审批书上面的身份证、签名及合影都是我的,印章不是我刻的,我从来没有刻过印章。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北关杨庄村的杨正奎打我的电话,问我借身份证,我说我的身份证不在家,又过几天,杨正奎到我家,开车拉着我去环城信用社签字,到环城信用社后,信用社的职工田忠清拿一摞子手续让我签字,我问签字干啥哩,田忠清说你别问干啥的,成签字了。我不认识字,自己的名字也写不好,田忠清指哪我签哪,签了字以后,田忠清又拉着我让我还有在那等着的我侄子李新建一块照张相后,我就回家了。我跟杨正奎我俩家是亲戚,他让我去,我相信他,想着他不会害我,我就去了。我早知道是贷款我就不给他签字。35、证人张某丁的证言:我没有在环城信用社贷过款,贷款资料上的申请书不是我写的,贷款资料上的合影照片那两个人我不认识,贷款资料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是我的,贷款借据上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我没有做过服装生意,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借给杨正奎用过。2011年5月份的一天,杨正奎去我家借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他没给我说干啥用的,我当时就把身份证和户口本给他了,停有十多天,他把身份证和户口本还给我了,直到今天公安局通知我,我才知道他是贷款用的,贷款资料我也看了,上面的名字不是我签的,申请也不是我写的,章也不是我的。36、西平县公安局柏亭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西平县柏亭办事处席赵村委席赵142号张某某,查无此人;西平县柏亭办事处席赵村委于庄98号周月萍,查无此人;西平县柏亭办事处席赵村委郭翠平,查无此人。37、西平县柏亭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刘某某已于2011年12月份死亡。38、西平县航运公司证明九份:西平县航运公司证实公司居民刘斌、杨某丙、杨正科三位同志均外出,无法联系;胡某甲、詹某某现在内蒙古打工;杨某庚、杨某戊外出打工;杨某甲、陈某某、黄某某现在长江开船,无法联系。39、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实于某某、刘天河、李某某、刘某某四户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存在;杨某庚、黄学友、吕某、王某甲四户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不存在。40、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内容为杨正奎于2006年8月份以来冒用胡某某等人名字在我社贷款41笔408万元。41、统计表:证实被告人杨正奎冒用他人名字贷款统计情况。42、西平县信用社相关贷款手续:证实被告人杨正奎为骗取贷款而以他人名义贷款的相关手续。43、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正奎于日被抓获情况。4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正奎的个人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和产权证明,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情况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正奎犯贷款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永 强审 判 员 张新某丁人民陪审员 邵 文 杰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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