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银行卡变更变更指定银行股票银行卡变更三天不能交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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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601988.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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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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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流入(万元)
占流通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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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换手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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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8304-23 17:01
25799004-23 17:00
451004-24 06:54
276004-24 06:54
1837104-23 22:45
1078004-24 06:44
1107004-24 06:34
18784104-23 21:17
836004-24 06:14
1771004-24 06:09
1893004-24 05:34
2794004-24 03:34
1085004-24 02:51
866004-24 01:55
893004-24 01:38
1860004-24 01:29
综合评测:中国银行评分为95,压力位5.00,支撑位4.54
:短期趋势上升J,中期趋势上升J;短期压力位4.85元,支撑位3.18元,量价配合度54.34,处于价涨量稳的状态;个股综合评级★★★☆,技术趋势较为强势。
:中期有走好迹象,持有为主
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
净利润增长率
股东权益比率
现金流量比率
研究机构投资评级
最近60天内有个研究报告发布中国银行(sh601988)评级,综合评级如下:
财务安全评级
<img alt="" src="/stock/message/upchina/pingjianquan/.png" onerror="this.parentNode.innerHTML ='暂无数据'" />
资金流入额
资金流入率
公司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公司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及资...
电  话:010-
传  真:010-
成立日期:
上市日期:
法人代表:田国立
总 经 理:陈四清
注册资本:万元
发行价格:3.08元
最新总股本:1万股
最新流通股:
所属板块:
每股净资产
每股经营现金流净额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未分配利润
每股资本公积金
10派1.96元
10派1.75元
10派1.55元
10派1.46元
2014-09 2014-06
中央汇金投资有...
香港中央结算(...
The Ban...
香港中央结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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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是新浪会员?你好,还有个问题就是,我更改第三方存管的银行卡,当天能给银证充钱进行股票交易吗_百度知道
你好,还有个问题就是,我更改第三方存管的银行卡,当天能给银证充钱进行股票交易吗
据说更改关联的银行卡之不能有交易,也不能有查询记录,那么更改关联卡之后的当天能进行操作吗
提问者采纳
明天一早我去上班的时候问问我们公司的柜台主管不好意思,今天现在才上网,然后给你回复啊,这个真不知道
提问者评价
我实践过了,更换卡后可以直接进行转账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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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88 : 农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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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1288
股票简称: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01
  优先股简称:农行优 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4 亿股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 2014 年 11 月 28 日
  一、本次优先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4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公开
  发行优先股申请。根据审核结果,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获得通过。本行于
  9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 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 亿股优先
  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首次发行 4 亿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
  “本次非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主要条款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壹佰元人民币
  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在境内发行的符合中国银监会有关
  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规定的优先股,拟发行的优先股
  发行数量
  数量不超过 8 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 800 亿元。其中,2014
  年发行量不超过 4 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 400 亿元
  本次发行已经中国银监会《关于农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和修改
  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
  复》(证监许可[ 号)核准,核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发行规模
  8 亿股,募集金额不超过 800 亿元。
  本次发行拟采取分次发行,其中,2014 年发行量不超过 4 亿
  股,募集金额不超过 400 亿元
  本次优先股发行将全部采取境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按照中
  发行方式
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情况,根据市场状
  况分次发行
  是否累积
  是否参与
  是否调息
  股息以现金方式支付,每年支付一次。计息起始日为优先股
  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即 2014 年 11 月 5 日。
  付息日为每年的 11 月 5 日。如遇中国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
  股息支付方
  下一交易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利息。
  如遇约定付息日前需视情况核算并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情形,
  股息按上一付息日起优先股实际持有天数计算,其中一年按
  360 日计算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以 5 年为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即股息率每 5
  年调整一次,每个股息率调整期内每年以约定的相同票面股息
  率支付。首个股息率调整期的股息率通过询价方式确定为
  票面股息率 6.00%。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不高于本行最近两个会
  的确定原则 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
  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首个股息率调整期
  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前 20 个交易
  日(不含当日)中国债券信息网(.cn)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
  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
  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即 3.71%,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
  固定溢价以发行时确定的股息率 6.00%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
  3.71%%后确定为 2.29%,固定溢价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后续股息率调整期内的票面股息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固定
  溢价,当期基准利率为重定价日(发行首日起每满五年的当日,
  即 10 月 31 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重定价日当日)中国债
  券信息网(.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
  到期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到期收益率算术平均
  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0.01%)。如果未来待偿期为 5 年的国债
  到期收益率在重定价日不可得,届时将在监管部门要求下由发
  行人和投资者协商确定此后的基准利率或其确定原则
  (1)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本行有
  权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本行将在
  尽最大努力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做出派息决议。
  (2)本行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
  股息发放的 大会授权决定。若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需由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本行若决议取消部分或全部优先股派息,将在付息
  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3)派息不与本行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4)除非本行决议完全派发当期优先股股息,否则本行将不
  会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当满足强制转股触发条件时,本次发行并仍然存续的优先股将
  在监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全额或部分转换为 A 股普通股。
  1、转股触发条件
  (1)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 5.125%(或以下),则本
  次发行的优先股将全额或部分转为 A 股普通股,促使核心一级
  资本充足率恢复到 5.125%以上。在部分转股情形下,所有本次
  发行的优先股按比例以同等条件转股。
  转换安排
  (2)在以下两种情形中较早者发生时,则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将全额转为 A 股普通股: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本
  行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
  同等效力的支持,本行将无法生存。
  本行发生本次发行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情形时,应当报
  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按照《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2、转换数量确定原则
  优先股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
  其中:V 为需要转股的优先股票面金额总额;P 为转股价格。
  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剩余不足转换为
  一股普通股时,本行将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转股价格及调整机制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初始转股价格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
  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
  均价(即 2.43 元人民币/股)。
  在董事会决议日后,当本行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行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如
  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等情况
  时,本行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
  累积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 N+Q× A/M))/(N+Q);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n 为该次普通股送股率或转增
  股本率,Q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 为该次增发新股
  或配股前本行普通股总数,A 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已经生效且不可撤销的发行结果公告
  刊登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P1 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本行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
  格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本次优先股的强制
  转股价格不因本行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4、强制转股年度有关普通股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本行 A 股普通股享有与原 A
  股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形成的 A 股
  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优先股发行设置发行人有条件赎回条款,不设置投资者
  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经中国银监会事先批准,本行在下列情形下可行使赎回权:
  回购安排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优先股,同
  时本行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
  的监管资本要求。
  本行有权自发行日(即 2014 年 10 月 31 日)后期满 5 年之日
  起,于每年的优先股付息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
  股,赎回期至全部转股或者全部赎回之日止。赎回权具体安
  排由本行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最终确定。
  优先股以现金方式赎回,赎回价格为票面金额与当期已决议
  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之和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本行经营状况进行综
  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监管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了 2014 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信用评级报告》。根据该评级报告,本行的主体信
  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优先股的信用等级为
  评级安排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 有限责任公司将在本次优先股的存续期
  内对发行人和本次优先股每年进行定期跟踪评级或不定期跟
  踪评级
  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发行后不能上市交易,将在
  转让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存续期间,当本行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
  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
  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利润分配方案次日起,优
  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表决权恢复 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表决权计算公式为:Q=V/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的安排
  其中:V 为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票面金额总额;P
  为审议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决议日前 20 个交易
  日本行 A 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即 2.43 元人民币/股)。
  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优先股股息
  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 800 亿元,其中 2014 年募集资金不超过
  募集资金投
  400 亿元,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
  资项目
  管部门的批准,用于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
  其他特别条
  款的说明
  (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 26 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
  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如下:
最近一年是否
  发行对象名称
存在关联交易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保险公司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保险公司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保险公司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北京天地方中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
  有限公司
  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
  资产管理公司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管理公司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
  资产管理公司
  限公司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资产管理公司
  有限公司
  中国信托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
  企业法人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基金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
  资产管理公司
  有限公司
最近一年是否
  发行对象名称
存在关联交易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资产管理公司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资产管理公司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资产管理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 2014 年 11 月 10
  日止,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0,000,000,000 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 55,9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本行
  上述发行费用后,净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44,100,000 元,全部计入其他权
  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截 至 2014 年 11 月 10 日止,本行本次发行后普通股总股本为人民币
  324,794,117,000 元,代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普通股 324,794,117,000 股,其
  中包括有限售条件的境内股份 9,891,764,707 股、无限售条件的境内人民币普通
  股 284,163,529,197 股以及无限售条件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30,738,823,096 股;本次
  发行优先股 4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共计 40,000,000,000 元。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出具了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 620 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2、本次发行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
  登记手续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的批复》
  (证监许可[ 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行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为 4 亿
  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票面股息率为 6.00%,发行对象为
  26 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4 年 11 月 10 日出
  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 620 号) 截至 2014 年 11 月 10 日止,本行优先
  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0,000,000,000 元(尚未扣
  除发行费用 55,9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本行上述发行费用后,净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944,100,000 元。本行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行认为,本行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函[ 号)同意,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
  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
  1、证券简称:农行优 1
  2、证券代码:360001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 40,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
  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
  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 200
  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
  股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申报将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本行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本行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
  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本行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 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
  法律顾问。金杜就本行本次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认为,本行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1 月 24 日
责任编辑:l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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