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保险怎么要求抽劳务费保险么

发布时间:日
  【案情简介】
  陈女士经营的超市急需资金周转,对徐先生提出利用其关系向旺旺信用社贷款的请求,并口头承诺支付劳务费5000元。2014年6月,陈女士通过徐先生从旺旺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0万,通过委托支付的方式发放。所谓委托支付是指贷款人将贷款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而非借款人。徐先生利用关系,将自己的好友郝先生设为交易对象,并向旺旺信用社提交了订货合同、提款申请书等材料。2014年7月,旺旺信用社向郝先生支付人民币50万元。郝先生于钱款到账当日将其转入徐先生的账户。随后,徐先生扣除了5000元劳务费后,将剩余钱款转到陈女士账户。陈女士认为徐先生未经同意私下扣除5000元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徐先生则认为扣除的是自己应得的劳务费,属于委托合同佣金。
  【意见分歧】
  徐先生私下扣除5000元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一、属于不当得利。徐先生扣除5000元钱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陈女士的财产权利,故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二、基于委托合同行使自己的权利。陈女士和徐先生有口头上的委托合同,佣金为5000元。徐先生在获得贷款时,提前抽取自己的佣金,该行为是遵循委托合同的做法。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律师支持第二种观点:
  一、 二人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要件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4、委托合同可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陈女士委托徐先生牵线贷款,双方基于信任合作,徐先生为陈女士处理贷款事宜,收取劳务费,该过程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故双方的关系可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
  二、 徐先生有扣取劳务费的权利
  《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案中,陈女士和徐先生之间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徐先生已协助陈女士贷款50万,自己的义务履行完毕。故陈女士有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徐先生在转款时扣取劳务费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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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该计算方法
来自:资信客&&时间: 22:04:21.878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该计算方法劳务费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劳务费的个人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种。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比如说,A销售人员当月提成1800元,要交()&20% = 200 元个税;当月提成5000元,则要交5000&(1-20%)&20% = 800 元个税。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就是这些,当然今后在遇到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才可以。这就需要您对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税法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规定
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法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一,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根据题中情况,相关的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为800元和20%。由于题中的劳务报酬收入最高也就是60元,因此,均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劳务费个人所得税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因此,你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第三,劳务费个人所得税在帐务处理方面的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劳务费扣除标准并不是工资标准)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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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住房贷款,能出国劳务吗?
这个从劳务还办理点 毕竟劳务办理的是旅游签证,想一些技术移民公司班里的是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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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能 贷款又不是犯罪
可以,这个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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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和扣缴其雇员、非雇员应纳的税、费?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对此作具体介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如何纳税,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自日起,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号)文件规定,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扣除比例不超过25%的范围内,确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报省局备案。
笔者以某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就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举例如下:
湖北省A市人寿保险公司雇员赵刚、钱贵,非雇员孙华、李明为公司推销人寿保险,2003年10月,公司根据其业绩支付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的佣金及劳务费分别为800元、2000元、390元和3000元,问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应纳多少税、费?怎样缴纳应纳的税、费?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A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A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25%(本文不考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规费)。
依照税收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赵刚、钱贵,孙华、李明2003年10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的税、费分别计算如下:
1.雇员赵刚、钱贵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免缴营业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税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赵刚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元-800元=0
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赵刚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钱贵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800元=12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钱贵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元×10%-25元=95元
2.非雇员孙华、李明应纳税、费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号、[2003]12号规定,从日起,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孙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90元,未达到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因此,依法免缴营业税;李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000元,超过了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李明当月应纳营业税为:3000元×5%=15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李明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0元×7%=10.5元
李明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为:150元×3%=4.5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号、(国税发[2002]98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依照上述规定,非雇员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应纳数,下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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