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社投放400万,支持全县1000户贫困农户(可放贷款占授信百度权重查询30%,农户申请贷款占授信30%

只要有信用 穷也“不差钱”(样本·观察经济一线)|贷款|商业银行_凤凰财经
只要有信用 穷也“不差钱”(样本·观察经济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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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从哪里来?银行是个重要来源。然而,许多农民由于没有资产抵押或无人担保,往往只能眼看着资金被锁在银行里沉睡。
制图:蔡华伟贫困地区要发展,贫困农民要脱贫,找到正确路子之后,最大难题是投入不足。资金从哪里来?银行是个重要来源。然而,许多农民由于没有资产抵押或无人担保,往往只能眼看着资金被锁在银行里沉睡。2008年底,广西田东县在全国率先试水农村综合改革。在这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金融改革的重头戏是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农户凭借信用等级,不用任何抵押、担保,就可获得小额信用贷款。抓住信用这把“金钥匙”,田东县完成了全县7.9万户农户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入库、评级、授信。“信用体系的核心价值在于把信用资本化,把社会责任纳入到商业银行的业绩衡量标准。将信用体系与精准扶贫联姻,用信用撬动金融扶贫,让贫困户穷也‘不差钱’,激活了农村经济一池春水。”田东县委书记王军说。点中扶贫“穴位”,扶贫扶到根上李文录是祥周镇均宁村陇扑屯村民,当他从田东农村商业银行营业员手中接过5万元的贷款,觉得像做梦一样,惊喜得手都在颤抖。均宁村是国定贫困村,当初李文录向田东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养牛时,根据他家的信用等级,原则上他只能贷款3万元,结果银行却贷款5万元给他。“他家虽然穷,但我们了解到他诚实、善良、勤劳、守法,而且掌握养牛技术,村里干部群众对他的评价也好,因此多放贷款给他,支持他创业,完全可以放心。”田东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小梁说。“只要你有信用,穷也‘不差钱’。”将道德品质、邻里关系、孝老敬亲、技术专长、履行社会责任等信息的权重增加,将“家庭收入”在信用评级中的权重降低,精准扶贫管理子系统正是田东农村信用体系的一个特殊部分。这一系统针对该县的57个贫困村而开设,完善了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实现了对贫困户的信用评级“增信”。在田东,自2009年至2014年,获得小额信用贷款的农户已经有4.7万户,贷款额超过20亿元。为满足贫困村的贷款需求,田东还开展贫困村转信用村工作,提高农村贷款授信额度,加大对贫困村、贫困农户的信贷投放力度。截至2014年末,田东全县有36个贫困村转为信用村,累计有8234户贫困户获得4.12亿元贷款,为贫困村产业发展注入了新血液。信用与扶贫联动,农户与资金联姻田东农村信用体系的服务对象包括三类:一是7.9万户农户、1.98万户贫困户;二是20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农民工;三是1251家中小微企业。这个体系如何搭建起来?田东县与人民银行百色支行联袂开发了一套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评级系统。田东在167个行政村(街、社区)设立了“金融服务室”,采集数据,筛选信息,降低银行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成本。对于农户来说,数据采集包括农户家庭成员、生活条件、收入支出,林权、资产、通电、饮水、卫生保洁、借贷情况、扶贫信息、邻里关系、违纪违法、计划生育等具体指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微企业而言,信用评级的信息指标包含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社会责任,及时足额缴纳国地税、水电费等多种信息。在此基础上,田东构建起农村信用评级系统,它囊括:农户基本信息档案、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精准扶贫管理子系统、创业就业(农民工、青年、妇女)信息系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等)信息系统等内容。根据信息采集,系统自动评级,同时强化信息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信用等级。田东县委常委华东说,目前,这一信用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田东支行、县金融办、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管理。今后将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转交第三方(企事业单位)经营,政府监督。为应对潜在贷款风险,田东没少作防范。探索开发“小农户+小贷款+小保险”等保险模式,规避银行信贷风险。建立风险补偿基金800万元,用于“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等。截至2014年末,田东偿付农户小额贷款坏账61.5万元,偿付农村商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坏账149.5万元,偿付资金互助社不良贷款8.8万元。全县涉农贷款的整体不良率维持在0.9%左右,远低于广西平均水平。种好信用“梧桐”,引来金融“凤凰”过去,银行卡、自助银行、柜员机、“商易通”电话等金融工具,对田东群众来说很陌生。如今,它们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据介绍,田东信用体系撬动了金融主体的发展,形成了三大金融体系——即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政策性金融,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主的商业性金融,以农村商业银行、北部湾村镇银行为主的合作性金融的格局,服务层次多元,共同支农惠农。值得一提的是,田东组建了村镇银行,重组改制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了两家农民资金互助社,组建了助农融资担保公司,与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共同设立了县域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看到小额信用贷款风生水起,许多保险公司应势而动,抢滩田东,推出了新保险产品。既探索开发了“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有效保证农户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降低自然原因导致的生产收入的波动性,间接保证还款来源,也推出了香蕉、甘蔗、芒果、竹子、水稻、养鸡等10个具有地方特色的保险,提高了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从表面上看,信用体系只产生经济效益,但认真观察,它也能催生社会效益。这可谓一举两得,相得益彰。”王军说。《 人民日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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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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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20时11分   来源: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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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2]5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三章 贷款基本要素
    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
    (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六章 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第八章 激励与约束
    第四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户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
    (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
    (三)农户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
    第五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对农户贷款业务财务收支实施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第五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户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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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调查 “四层三级”建立征信信息网,“三网合一”对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象州3.6万农户获贷7.3亿元——
看象州如何破解农民贷款难
广西日报&& &&&& &&&&
  朱光华&&黄志华  如何破解农民贷款难题,是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象州县农村合作银行大力推进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工程,有效破解农民贷款难题,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  截至10月底,象州县农村合作银行已成立13个信贷改革工作组和46个资信等级评定组,对全县3.6万农户进行统一编号,对3.6万户农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完成评级授信和建立资信档案,评定信用户3.6万户,占申请贷款农户数的100%;已发放贷款证2.8万本,占评定信用户数的77.78%;授信总额10.1亿元,已发放授信贷款7.3亿元,占授信总额的72.28%。    加强领导 协调推进    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工程牵动着农村千家万户,信息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  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因没有足够的抵押品和担保公司担保而得不到贷款的难题,象州县乡两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农村征信工作,统一研究、部署、协调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对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了全县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四层三级”透明管贷    为确保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象州农合行通过建立征信联络信息网,把县、乡两级党政部门领导及村(街)委、自然屯(街)等(四层)的各级领导、联络人的姓名、电话等信息建立起来,并把象州总行、支行和管片信贷员(三级)的监督服务信息面向公众公开,在象州总行内挂网和按月定期刷新,以利于信贷A、B角贷前调查和支行贷后检查及总行对借款人的非现场检查,由“盲人管贷、被动防险”向“透明管贷、主动控险”转化。  这一创新做法,有效调动了农村干部参与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该行还创新设计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将农户家庭基本状况指标(包括农户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农户家庭人口及劳动力、身体状况、耕地面积和配偶及其他主要成员基本信息)、家庭财产状况指标(包括财产总额、具体财产品名、数量、价值几项指标)、家庭经济收入指标(包括具体项目、数量、收入总额等指标)、家庭负债情况指标(包括民间借贷、欠农村合作银行及其他行社的贷款、对外担保负债及其他负债等指标)、农户经营活动信息指标(主要从事产业和主营业务、盈利情况)、农户品行指标(包括农户人品素质、完税情况、守法情况、银行借还款及银行卡使用情况)等30项要素简化,极大地方便了村委干部的操作和运用。    发挥村干作用  加强信用评级    一是加强对农户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的审核。通过“三网合一”的信息审核系统,对农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审核。“三网”分别指人网(“四级三层”内外联络信息网)、地网(合作银行内部资信评级网和风险防化问责网)和天网(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网和公安部的居民身份核查网)。  二是充分发挥信用评定小组的作用。村级信用评议小组由村委会、村民代表和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人员组成,协助农村合作银行摸清农户家底,建立农户信用档案,把好农户资信评估质量关,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数据,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提出初评意见。  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由各支行行长、副行长、会计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权限审批辖区内农户授信额度。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合行行长、分管信贷副行长以及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是把好信用等级与农户授信额度的评审关。  根据农户信用评级指标及权重,打分评出农户信用等级,农户信用等级可分为特优级、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和较差级五个等级。在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建立信用等级授信制度,&对不同信用等级实施贷款倾斜、利率优惠等差别化服务和层次管理。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  解决农户贷款难题    象州农合行开展的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由有信贷需求的农户先填报贷款申请表,然后再通过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评定信用等级。象州信用等级评定模式成本低、易操作、可复制、好推广。  调查表明,凡填报贷款申请表的农户,都可得到相应的信用等级,在无担保抵押的情况下,都能在象州农合行得到相应的贷款。据统计,到2009年10月末,在象州农合行开展的这次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工作中,凡是填报贷款申请表的农户,已有2.8万户农户得到贷款证,占申请贷款农户的77.78%。在得到贷款证的农户中,有87.5%的农户到农合行办理贷款7.3亿元,占授信总额的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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