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秘战落生活管理二十岁的秘密生活条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4〕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日
                    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武政〔2013〕9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在政府政策目标引导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金重点支持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领域包括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现代服务、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优势产业领域。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自身产业特点,选定重点投资产业方向设立相应的引导基金,并报市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备案。
  第四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
  (一)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配比资金;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办等部门管理的预算内每年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资金;
  (四)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等13个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新港管委会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市级财政返还资金等;
  (五)引导基金投资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所得的收益;
  (六)个人、企业或者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统筹分用”的原则,将上述资金统筹归集成综合性引导基金,并按照“1+N”管理模式分设若干专业性引导基金,“1”即市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N”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武汉新港管委会及13个区管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选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从市级和相关区引导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规范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要求运作。
  第二章 基金决策与管理
  第七条 引导基金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信息产业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武汉新港管委会及13个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引导基金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 (一)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 (二)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管理制度;
&& (三)对各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 (四)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引导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年初下达引导基金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年中对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年末对各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统计与分析全市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情况,按季向联席会议报告;承办联席会议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于季度末,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各自引导基金筹集、使用、收益、退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引导基金分别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理事会由引导基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引导基金配比出资机构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使用、收益分配方案和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针对投资于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子基金,制定相应风险容忍度和考核办法;
  (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代表、资深创投行业专家、行业自律组织代表、高校或者相关研究机构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评审委员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具体评审办法由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市属或者区属国有企业为各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利,承担引导基金的义务和责任,并通过评选、再报理事会研究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二)管理团队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成功经验,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完善的专业管理制度、健全的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
  (四)近3年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
  (五)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必要时报请政府委托审计部门(机构)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进行投资。
  (一)阶段参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国有资本、社会资金共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各类子基金。
  1.引导基金用于参股设立子基金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总规模的60%,引导基金不能成为参股子基金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除外)。
  2.子基金根据投资对象的发展阶段和性质,可设为天使基金、种子基金、创投(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并购基金等。
  3.子基金主要投资于本市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其中天使基金、种子基金80%以上的规模投资于本市内项目,其他类子基金60%以上的规模投资于本市内项目。
  (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在社会资本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以同等条件共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进行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仅限于投资在本市内注册的早中期创业企业,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
  (三) 风险补偿。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社会资本完成投资后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申请风险补偿。引导基金对投资于本市内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资本,按照社会资本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50%)给予风险补偿,用于弥补其投资损失。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的退出。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后主要通过到期结算、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原则上5年内退出。从天使基金、种子基金退出时可以最高只收回原始投资额;从其他子基金退出时,转让价格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或者协议约定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5年内解散的,引导基金按照协议约定收回。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每年按照不超过上年末投资余额的2%提取管理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根据基金规模及支出情况适时调整。管理费由受托管理机构安排主要用于引导基金政策宣传、招商、评审、尽职调查、公示等支出。
  第四章 基金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委托银行实施资金监管。由财政部门评选、报理事会确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财政部门与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共同在托管银行设立引导基金托管专户。托管银行按照要求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托管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
  (三)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业的内设机构;
  (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 第十九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各引导基金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引导基金和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不得用于融资、担保、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基金或者投资性企业。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五章 基金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联席会议负责对各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引导的项目应当在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于公示中发现问题的,各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了解核实,经确认不符合引导基金支持条件的,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市场评价优先和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扩大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年终聘请第三方权威评审机构,对引导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性引导基金收支核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进行相关的延伸审计。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不定期检查,进行考核与监督,对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受托管理机构予以解聘,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托管专户资金进行监控。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报送自身的财务报告和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报告。托管银行定期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和财政部门报送专户资金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引导基金联席会议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七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国家玉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政策法规与管理文件
玉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经费管理办法
玉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秘书处编制
二○一○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 54 -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 55 -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 55 -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 58 -
第五章 预算执行 --------------------------------- 60 -
第六章 合作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 62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 63 -
第八章 附 则 ------------------------------------ 6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玉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规范和加强玉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费(以下简称:联盟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经费来源于国拨科研经费、联盟成员自筹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
   (一)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
   (二) 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 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和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四) 联盟成员自筹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合理分配。
   第三条 联盟经费由联盟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账户或科目进行管理,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联盟经费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性玉米产业战略联盟的总体目标和《联盟协议》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玉米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充分利用联盟科技资源平台,促进我国玉米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国家玉米产业竞争力。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第六条 联盟秘书处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联盟秘书处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联盟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由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以下简称“国家支持专项”)
   第八条 联盟和外部企业的委托研发或联盟成员间委托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以下称“联盟合作项目”)
   第九条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由联盟理事会讨论交联盟秘书处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条 国家支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国家支持专项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测、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技术引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用于引进必要的国外先进适用技术经费。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示范推广、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 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6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执行标准。会期超过两天的,超出期间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二)管理费: 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围绕关键技术引进优秀人才,且无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费用。专项经费严格控制其他费用支出,加强审核和监督。确有需要的,原则上采用后补助的方式资助,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合作项目由合作双方共同约定,并按协议约定分配。
   第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对国家支持立项项目按1%比例进行核定管理费,对联盟成员合作项目按2%比例进行核定管理费。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联盟编制项目预算通知后,应当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并按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编制完毕后报送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和上报有关部门。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合理要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要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外方投入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其它货币资金等。外方投入经费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以及设备、人员、技术等非货币资金投入不列入来源预算,但应在来源预算说明中予以明确,包括外方各种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与合作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分享的关系。
   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和外方投入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明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联盟秘书处应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应当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共同方案及使用方案。
   第十五条 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财务管理专家、同行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和评估,并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评。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按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理事会批复后,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并抄送项目推荐部门。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重大项目应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联盟秘书处下达的项目预算及项目立项批复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与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项目预算总额预算调整,应由联盟秘书处统一审核,报理事会批准执行。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者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理事会批准。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者超过10%(含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持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含10%)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外方投入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研究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待定)。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联盟秘书处可以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以及外方投入由中方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合作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
   第二十九条 联盟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应当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承担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与外方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联盟秘书处备案。
   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中属于中方的部分,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项目任务合同书或合作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以外,依照《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国办发[2002]30号)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具体规定依照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外字[号)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联盟秘书处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联盟秘书处会同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财务验收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联盟及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联盟秘书处,按联盟理事会制定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待定)。国家资助项目,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应当结合财政审计和财务验收,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联盟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九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联盟秘书处可以报理事会终止项目执行;对于承担国家项目的经费管理秘书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
国家玉米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电话:,邮箱:
地址:山东省莱州市城山路农科院南邻 邮编:26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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