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补贴对教育机构有资金补贴吗

开福区政府门户网站 - 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审核、开班审核、培训资金补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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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开福区区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说明
按照《长沙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市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全市统一部署,
在全区各部
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基础上,形成了开福区区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
此次公开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是现行正在实施的事项,但是,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会发
生变化。因
此,对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将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调整和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审核、开班审核、培训资金补贴审核
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审核、开班审核、培训资金补贴审核
行政相对人
《湖南省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3〕26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关于印发湖南省“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YB)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279号);《关于贯彻&湖南省高技能人才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办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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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及厅局网站
本省市州政府网站
新闻媒体网站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 > 教育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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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文件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山&& 西&& 省&& 审&& 计& 厅
&&&&&&&&&&&&&&&&&&&&&&&&&&&&&&&&&&&&&&&&&&&&&&&&&晋教职[2011]14号
&&&&&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有关高等职业学院、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有关技工学校:
&&&&& 现将《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严格执行标准,认真做好办学资质清查工作
&&&&& 各市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分别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清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清查,谁清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标准,对重点对象要重点清查,该黄牌警告的黄牌警告,该取消办学资质的取消办学资质。要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及其分校、教学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对达不到办学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办学条件很差、办学行为极不规范的,要坚决取消招生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学生人数套取国家助学金的学校,要坚决取消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格。取消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以及未申请接受办学资质清查的学校,一律不得招生。
&&&&& 二、严格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职业院校,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教职[2011]5号)精神,严格学籍管理,积极改进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认真审核所辖学校申报的学籍注册名单,及时、准确掌握在校学生人数,杜绝&双重学籍&现象的发生。各类中职学校招收在职职工、进城务工人员、返乡农民工、农村专业户等举办不脱产学历教育的须注册为非全日制。
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不论省内还是省际开展联合办学,双方学校都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办学机构以任何方式合作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班。按照&学籍跟着学生走&的原则,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进行注册及学籍管理,联合学校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 三、规范发放管理,积极推行集中发放模式
&&&&&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我省国家助学金采取财政国库集中发放模式。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抓紧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卡&核发等准备工作和发放模式转换的衔接工作,确保2011年秋季学期全面实现统一集中发放。
&&&&&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对在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中存在重大问题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明知故犯、参与套取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罚。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举报投诉电话,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公布。省教育厅举报电话:、707273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报电话:。
附件: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
&&&&&&&&&&&&&&&&&&&&&&&&&&&&&&&&&&&&&&&&&&&&&&&&&&&&& 山 西 省 教 育 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审 计 厅
&&&&&&&&&&&&&&&&&&&&&&&&&&&&&&&&&&&&&&&&&&&&&&&&&&&&&&&&&&&&&&&&&&&&&&&&&&&&&&&&&&&&&&&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建议使用分辨率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我的位置:&>&&>&&>&&>&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再由省级财政结合省本级安排的资金逐级下拨,补贴给受训农民或培训机构,培训资金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
  中央财政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排中央直属垦区的培训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垦区将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和本级财务安排的资金补贴给受训农工或培训机构。
  对经授权提供全国性的引导性培训和宣传资料机构的资金补助,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下拨到机构。
  第十五条 当地财政部门收到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并由农民签名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培训机构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训条件改善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等。项目工作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分级分担。地方负担的项目工作经费,可从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中适当安排,或由地方财政另行安排,但不得从中央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培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第十八条 培训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基层财政部门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对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受训人员、收费标准、资金补助及使用、转移就业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农民培训台账和农民转移就业台账,提供用工单位用工证明等有关材料,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备查。对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要求的培训机构,将取消下年度参与申报“阳光工程”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培训农民领取培训券或培训补助现金时,要登记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并要有签字、签章(手印)。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向上一级财政部门上报培训工作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次年3月份前将本省培训工作完成的情况、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等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阳光工程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落实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财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4]3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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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企业、技工院校:
&&& 根据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89号)、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29号),从2012年起,我省启动实施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效果很好。为贯彻《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号),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实施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现就我省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和来源
&&& (一)补贴资金使用原则
&&& 1、突出重点。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重点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骨干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技能提升培训。
&&& 2、体现优先。优先资助省和市、县区域经济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急需紧缺行业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地方特色产业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养。
&&& 3、注重实效。鼓励高级工、技师通过专项培训获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已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提升其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
&&& (二)补贴资金来源
&&& 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及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补贴资金,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和企业(单位)共同负担。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科目中,驻晋央企和省属企业(单位)中已列入省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高技能人才需求情况,在年度预算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所需资金。省财政通过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并适当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需求强劲市、县的倾斜力度。
&&& 企业要加大新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在企业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合理安排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用于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 二、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和用途
&&& (一)补贴职业(工种)范围。全省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煤炭、焦化、冶金、电力、现代装配制造、现化煤化工、新能源、新材料、交通物流、现代服务等行业(领域)的职业(工种)。具体补贴职业(工种),由各级政府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自行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省级财政补贴的重点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职业培训制度,并经批准开展了技能人才评价的驻晋央企、省属企业(单位)中上述行业(领域)的职业(工种)。
&&& (二)补贴对象。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已取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且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并通过培训取得相应职业(工种)上一等级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已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参加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训,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者。&&& 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 (三)补贴标准。培训成本确定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各职业(工种)的技能含量、实际耗材、教师授课、培训期限、鉴定考核费用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对经济发展急需、紧缺的行业(领域)中耗材大、技能含量高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 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29号),省级财政对列入省技能人才评价试点的央企和省属企业(单位)中,经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人25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师通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确定的补贴标准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 (四)补贴用途。各级政府承担的培训补贴主要用于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期间的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发生的成本费用,包括教师授课费、课程学习费、教材购置费、实训耗材费、鉴定考核费等,不得用于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开支。
&&& 三、补贴方式及申领办法
&&& (一)补贴方式。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 根据培训组织和对象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培训补贴支付企业、支付培训机构和支付个人等方式组织实施。省财政负担的培训补贴暂采取支付企业或培训机构的方式。
&&& 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本企业的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
&&& 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经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依托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企业的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被委托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可向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
&&& 个人参加指定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的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可向指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 (二)补贴申领要求。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相应职业资格文件的复印件、申请补贴的指定培训机构或企业出具的培训补贴申请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还应加附: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含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 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参加培训合格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取得的培训合格证书(属企业组织实施或企业委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的,企业要出具书面证明)、培训补贴申请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还应加附: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含劳动合同复印件)、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 (三)补贴申领程序。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相应人社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填写《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3)。人社部门要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提出补贴资金意见,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或培训机构。
&&& 四、补贴资金使用要求
&&& (一)建立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承担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任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和企业,要实行定点管理,动态调整,高技能人才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号)培训定点机构的条件和认定程序执行,并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实行年审制。要建立和完善技师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参加技师培训项目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技师培训项目人员专门档案,填写《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1)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2),提高技师培训项目的透明度,确保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 (二)建立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参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3),建立监督举报机制,每次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前,应将培训补贴资金金额、补贴标准和享受补贴企业(单位)及人员名单等向社会公示7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切实发挥积极作用。
&&& (三)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项目补贴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 五、其他有关问题
&&& (一)加强培训组织管理。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实施是“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进行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培训组织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所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技能培训制度,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统筹制定年度项目培训计划,安排相应资金预算,兑现培训项目补贴。企业要积极主动在人员组织、培训场所、实训设备、培训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 (二)为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技工院校实训教师整体技能水平,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健康发展,长治技师学院等5所技工院校要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开展好全省技工院校中实训教师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任务,并按本通知精神实施管理。
&&& (三)各市、县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 (四)本通知未及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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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代价太小?安徽界首教育局长被免后调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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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违规代价太小?安徽界首教育局长被免后调统计局
20:28 发表
核心提示:2009年,安徽界首市教育局虚报义务教育学生人数10498人,套取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资金663.5万元。此事被媒体曝光后,界首市教育局局长张国辉被免职。然而,媒体调查发现,张国辉在免职后调往市统计局,“身份是普通工作人员,享受正科级待遇”。
安徽界首市套取的663.5万元教育经费,分3次全部分配到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砖集中学就是分配到经费的学校之一。
“安徽阜阳界首市虚报中小学学生人数套取国家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资金”事件被媒体曝光后,教育部、安徽省政府等组成调查组前往调查。随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界首市教育局局长张国辉被免职。3月22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安徽省界首市虚报中小学学生人数套取教育资金问题的通报》。
不过,日前早报记者在界首采访了解到,张国辉在免职后调往市统计局,“身份是普通工作人员,享受正科级待遇”,但早报记者了解到,该市统计局目前未设局长,由张国辉负责工作;张的办公室为原局长办公室;同楼层其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将张认为是统计局局长。
3月上旬,安徽省教育厅出台《安徽省中小学学籍信息网络化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对“学生转校后不转学籍档案,形成‘双重’学籍”、“学龄前儿童被小学建学籍”等情况提出防范措施。同时,要求学籍上报实行诚信承诺制和公示制,以便公众监督。
发自安徽界首
【校长爆料】
教育局电话通知:“多建些学籍档案上报”
界首每校备两份登记表,一份是虚报人数套取国家经费的“国家表”,一份是实际人数的“内部表”。
“去年11月,我接到教育局‘希望多报学生人数’的通知,最后我们学校比实际在校人数多报近300人。”界首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校长介绍,当时是教育局领导打来电话,让学校多建些学籍档案报上去。接到通知后,他召集班主任开会,要求尽快上交虚报的学生名单。
“‘虚报学生’不等于‘虚构学生’,这些虚报的学生确有其人,只不过没在学校读书。”一位班主任透露,虚报人数主要来自两方面:当地劳务输出多,很多父母打工时将孩子带在身边异地就学,其原属学区、学校为其建学籍,制造在此读书的假象;还有就是一些学龄前儿童,未到上学年龄,但学校已为其建学生档案,出现三四岁儿童读小学的情况。
在此前的媒体采访中发现,界首几乎所有中小学都存在虚报学生人数的情况。如杨寨小学,实际在校生179人,教育局报的是272人;奉天寨小学实际在校生435人,上报558人;一些规模较大的乡镇中心学校,虚报的学生数超过500人。
因国家义务教育保障资金按人数划拨,规定农村小学每人每年补助535元、初中生每人每年740元,虚报在校生人数可套取国家教育资金。
“我校没有因多报人数而多拿一分钱,教育局拨的钱还是按实际在校人数算的。”前述校长说。事实上,负责向上申领、向下划拨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的市教育局计财股存在两份不同的各校在校人数登记表,一份是各校虚报在校人数的“国家表”,用于向上申领经费;一份是实际在校人数的“内部表”,用于发放经费,差额部分被教育局截留。
今年1月此事曝光后,教育部、安徽省、阜阳市组成联合调查组。结果显示,2009年,界首市教育局虚报义务教育学生人数10498人,套取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资金663.5万元。市教育局将这笔资金分3次全部分配到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用于维修校舍、购置教学设备、课桌凳、图书等。2011年,界首市教育事业基础统计报表上报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75861人,该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学籍学生人数为68725人,虚报7136人。由于2011年教育事业统计信息将作为2013年核拨教育经费的依据,目前未形成套取国家教育资金的事实。
那一年原以为风声寂寥,江湖比尘土还淡然飘忽。
然而你的一滴泪落了下来,比鲜血妖娆,
我拔出长吟的剑,直指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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