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号8338是哪个银行卡尾号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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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号是289的银行卡是什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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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尾号是0225的是什么银行卡_百度知道
尾号是0225的是什么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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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卡号前面几位数字报下就知道了
可是我只知道尾号
那我就没办法了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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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银行卡号尾号4个4是好卡吗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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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个人了,连号还是不错的。
卡号无所谓重要的是看功能和服务了,我的信用卡还是9999呢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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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德中刑二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普,男,汉族,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云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鑫,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普犯诈骗罪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普及其辩护人李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份,被告人王成普与被害人王某甲通过QQ聊天认识,后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自认识至案发,王成普虚构做生意、做手术的事实,多次以承包沙场、买抽沙船、抽沙船加油、给工人开工资、做皮革生意、皮革走货、皮革被海关扣押送礼、补税款、办贷款、做手术等理由,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89万余元,非法据为己有并挥霍。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成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8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成普辩称其没有诈骗王某甲,和王某甲之间系民事借贷关系,案发时还没有到还款的最后期限。被告人王成普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王成普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成普不构成诈骗罪。1、王某甲与王成普是借款关系,王某甲知道王成普生意亏本后仍然借给王成普钱,王成普借款的理由是为了王某甲好向家里交代两人商量好的,不是王成普编造的理由。2、王某甲和王成普约定了借款利息,王成普用借款开了饭店,案发后,王成普家属将变卖饭店的18万元上缴。3、王某甲在银行部门工作,其应该能够分辨王成普是否是诈骗。4、王成普自始至终以真实身份和电话与王某甲联系,直到王某甲报案,王成普没有逃跑或失去联系。5、王某甲迫于债主压力报案,有必要传其到庭核实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被告人王成普与被害人王某甲通过QQ聊天认识,后通过电话、短信联系,自认识至案发,王成普虚构做生意、做手术的事实,多次以承包沙场、买抽沙船、抽沙船加油、给工人开工资、做皮革生意、皮革走货、皮革被海关扣押送礼、补税款、办贷款、做手术等理由,共骗取王某甲人民币389.03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并挥霍。此诈骗数额中已扣除没有账证的12万元、王某甲最开始借给王成普的200元、王成普已返还的利息8万元、王成普称用于治病的6000元及开饭店的29.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成普的家属退还赃款18万元;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成普给其妻子购买的马自达三轿车一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王某甲陈述,2007年,其和王成普在网上QQ聊天时认识,刚开始对方自称叫王明浩,其知道对方叫王成普还不到一年,当时其问对方为什么让往王成普的卡上打钱,对方说他跟他弟弟的身份证上名字弄错了,他身份证上的名字是王成普,他说他30多岁,老家是新泰的,在济南他岳父家住,是上海电力大学毕业的,倒皮子生意,后来就打电话发短信了。认识两三个月后的一天下午,王成普给其打电话说他刚从北京出发回来,在庆云宾馆想和其见个面,其下班后和王成普见的面,王成普说刚从北京回来,钱花光了想借几千元钱,当时其身上只带了200元钱,就借给他了。王成普还说他做皮子生意很挣钱,想让其投钱,按同期利率算,利息他还,然后按50%给其分红,最低分红也不低于20%。其感觉这个挺挣钱,王成普看起来条件挺好,也不像骗人的,其就相信了。第二天,其取了5000元钱给了王成普,那天是日。过了一段时间王成普又给其打电话让其投钱,利息分红和上次一样。其就给王成普打了几千元钱过去,王成普当时使用的账号名字是杨某某,他说是他媳妇。后来王成普以做胃切除手术、心脏搭桥手术的名义向其借过几次钱。再往后,王成普多次打电话让其投钱,其在一个黄色本子上记着,王成普以包沙场、做皮子生意、买抽沙子的船、给船加油、给工人开工资、转包饭店和鱼塘、皮子被海关扣住、办贷款等理由向其借钱,每笔钱都说的有利息和分红。其给王成普打钱是因为王成普说他生意很挣钱,许给其利息和分红都挺不错的。这些年王成普一直说挣钱,说钱越滚越大,投的钱越多挣的钱也越多。王成普没给其分过红,就是有一次钱转不动了,其和王成普要钱还利息,王成普给其打过来一次8万元钱。其给王成普的钱除了第一次那200元钱,其余的都是通过农村信用社转账或者邮政储蓄转账,单据差不多都保留着了。从2007年8月认识王成普到日共转到王成普提供的杨某某的账户上10次款,日到12月11日转到王成普账户上4笔钱,2007年共给王成普15次,2008年间共给王成普账户上打款34次,2009年33次,2010年15次,2011年16次,2012年18次,2013年7次。除去日王成普还给其的8万元,其一共借给王成普423.44万元,这是其自己算的总数。其用其丈夫张某甲和侄子王某丙的卡给王成普打过款,张某甲和王某丙不知道这些事,并提供王成普的电话和三个银行账号。其打给王成普的钱大多是借的亲戚、朋友的。其记得王成普说过三年内还清的事,但除了那8万元钱外,一分钱也没给其。其不知道王成普给他妻子买车的事,其要是知道王成普用其打的钱买车的话,其也不会给他打钱的。报警之前,其实在转不动了,和王成普要钱,但是王成普一直说给其打钱,推来推去的,一直也没给打钱,其觉得不对劲,就报警了,之前一直没怀疑过他。其和王成普之间也没打什么条。2、证人证言(1)张某甲(被害人王某甲之夫)证实,其一直不知道王某甲在外面借钱的事,也没人跟其说过借钱的事,直到王某甲报警后,才听王某甲说被骗的钱是向朋友们借的,还有用朋友贷款证贷的钱,这两年的积蓄和工资都搭进去了。(2)王某乙(被告人王成普的弟弟)证实,2011年中秋节前,由王成普出资,其负责管理在新泰开了家龙湖山庄饭店,王成普出了19.5万元交房租,还出了3万元钱装修款,出资买了三台立式空调、七台挂式空调,还花了13000元买了两次鱼苗,开业后又花了一万来元钱买了脱毛机、展示柜、一个办公桌。因饭店经营不景气,2013年8月底就不干了,房主退给其21万元钱。王成普平时消费水平非常高,曾领其去济南酒吧玩,每次都喝洋酒,多的时候花一万来元。以前有人向其借钱其没有,就问王成普借,王成普很痛快借给其3万元钱,其已经还王成普了。王成普还给妻子买了辆马自达三轿车,花了12.6万元。王成普还给家里买了套沙发、一个茶几、一台立式空调。其给公安机关送来花瓶一个。(3)许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成普的妻子)证实,2006年10月份,其刚认识王成普时,王成普说跟别人合伙在德州开了一家超市卖百货,其说去超市看看,王成普不让去。后来王成普搬到其家住,一直到孩子出生就去过一趟南方,说去倒茶叶,说挣了一万来元钱,其余时间就是在家里也没工作。从2007年8月份到2008年下半年,王成普说一直在青岛干工程,从2008年下半年至今王成普回家的次数少了,实际上王成普在外面干什么其也不知道,两人实际上和分居没什么两样。王成普具体有什么经济来源其不知道。2009年的时候王成普给其买了一辆马自达三轿车,从2008年五六月份至今,王成普平均每个月给其和孩子一二千元生活费,给孩子买了六年保险,每年3500元钱,给其买了两年保险,每年3500元钱。其不知道王成普有没有存款。王成普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前两年买了件皮衣就花了1.8万多元。“龙湖山庄”是王某乙两口子干的,王成普有无股份不清楚。(4)王某丙(被告人王成普的姐姐)证实,其弟弟王成普从2004年在其开的文具门市帮忙,大约两年多时间。王成普说这几年贩钢筋,具体干什么不知道。“龙湖山庄”是其小弟王某乙干的。(5)尹某某(曾在广西防城港售楼)证实,2010年王成普带着一个女朋友高某某去广西防城港市看房子,王成普交了3万元定金,15天以内应该再去交房子的首付款,结果王成普也没交首付款,3万元定金也没退。(6)陈某甲(被告人王成普的干兄弟)证实,以前听王成普说过干工程、干钢材,前两年王成普花钱挺大方,经常请其吃饭、唱歌、洗脚,还叫其去济南的酒吧玩过几次,唱歌、去酒吧少的时候花两三千元,多的时候花一万来元。原来借过王成普钱,现在都还上了。(7)郑某甲(住新泰市城里小区)证实,2009年其从王成普那里借了12000元钱,王成普从其那里拉了二十多箱酒,算是顶账了。2009年其陪王成普去蒙阴看沙场,当天去当天回,王成普没干成,这趟的花费就是个路费。王成普自称在外面有工程,卖皮革,身上穿的全是名牌,脖子上带的大金项链,手上戴着大金戒指,抽烟只抽20元一盒的泰山。(8)李某甲(被告人王成普的朋友)证实,王成普自称是做生意的,具体干什么不知道。王成普的消费水平很高,平时和朋友在一起吃饭、唱歌都是王成普花钱,唱一次歌就得花三五千元,因为王成普每次唱歌都点洋酒。王成普身上总是一身名牌,买东西只去大商场。(9)韩某甲(被告人王成普的朋友)证实,其不知道王成普平时干什么工作,光说做生意,平时就看着王成普瞎混着玩。王成普平时花钱很大方,经常和朋友们吃饭、唱歌、洗脚,都是王成普花钱,别人要拿钱,王成普还不乐意。王成普买衣服去济南奢饰品店韩国城,其二人经济上没有来往。(10)孙某甲(被告人王成普的朋友)证实,其在济南市平安银行上班,和王成普是朋友关系,王成普自己说是做工程的,不过感觉他应该没什么工作。王成普消费挺高、挺能花钱。王成普隔三差五的来济南玩,请其和朋友们吃饭、唱歌、上酒吧、洗脚之类的,花钱大手大脚,一点儿都不在乎,而且王成普经常换手机,基本上都是新款。2013年过年前后王成普给其打过一个电话说新泰的一个叔叔有个生产型的企业,想贷款,其问了基本情况,不符合银行条件,其告诉他没法贷。后来再也没打过电话,只有这一次在电话里问过贷款的事。(11)高某某(被告人王成普的女朋友)证实,2009年6月份其和王成普成为男女朋友,刚认识王成普的时候,王成普说他起家是前几年在德州干超市,后来王成普一直说在济南有工地,还说从2011年跟别人倒皮子。其没见王成普做过生意,王成普很有钱,和其在一起的时候想吃什么吃什么,几乎都是在饭店吃,平时钱包里少的时候有几千元钱,多的时候上万元。王成普还特别喜欢请朋友吃饭,每次都是他结账,王成普还带其去济南、新泰唱过歌,少的时候花800多元,多的时候3000多元。其和王成普2009年、2010年还坐飞机三次去广西南宁旅游,第三次是2010年4月份,王成普在防城港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了3万元定金。后来因为没交首付,定金没退回来。2011年夏天,王成普还带其去青岛逛街、买衣服。2012年还带其去了两趟镇江,说皮子生意货压住了,必须去一趟,到那之后就是住下,找地方吃饭,第二天就回来了,也没见他见什么人,期间一个某某姐的电话号码给王成普打电话,有时听见王成普说“我正办着呢,星期几之前把钱给你打过去”。王成普说他俩合伙做生意,王成普投了一两千万元,某某姐投的少。王成普平时给其买过衣服之类的,其没钱的时候就给其一千多元钱。2013年5月份之前其二人基本上都在一起,在一起就是找地方吃饭,王成普说他的生意有人盯着,电话联系就行。(12)吴某某(被告人王成普的母亲)证实,王成普平时很少回家,给家里买过沙发、空调、茶几。王成普说贩钢材、贩皮子。“龙湖山庄”是其小儿子王某乙干的,王成普没有股份。(13)王某丙(被害人王某甲的侄子)证实,其姑王某甲用其身份证办过农信社的银行卡,卡号不知道,还有一个网银,办完后是王某甲用的,其没用过该银行卡,也不知卡在哪儿。(14)陈某乙、刘某甲等42人的证言证实,王某甲向他们借钱或用他们的贷款证贷款的情况,并提供借条、贷款记录等书证。3、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王某甲日向庆云县公安局报案,该局日立案。(2)账单明细、王某甲送交转账、汇款凭证证实,2007年至2013年,王某甲向王成普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汇款的情况。(3)记账本及信纸证实,王某甲记录了自2007年以来给王成普汇款的情况,以及向他人借款的情况。(4)张某甲的尾号为3919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至日该银行账户交易情况。(5)调取银行账户62×××16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日从该账户转往王成普尾号8541账户3万元。(6)王某甲转账凭证存根(日转入王成普的尾号为8338账户3000元)及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涉及王某甲提供的银行转账或汇款凭证中部分名字为“王新枝”,经庆云县公安局民警到邮政储蓄银行进行查询部分凭证手写存根联,系因王某甲书写自己名字时笔迹模糊致使业务员在输入时误将“王某甲”写成“王新枝”。4、物证被告人王成普用诈骗赃款购买的古董砚台、花瓶、笔筒和马自达三轿车的照片及一个花瓶、一个笔筒和一个砚台、一辆马自达三轿车的实物。5、辨认、搜查、提取笔录(1)被害人王某甲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王成普系对其实施诈骗的人。(2)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成普新泰市的住宅进行搜查,并对相关物品进行了扣押。(3)提取笔录证实,庆云县公安局民警张某、马某某于日在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王成普家客厅内提取到砚台一个(木质,内有石质物品,写有“道光三年”等字样)、笔筒一个(白色瓷质,写有“固液松作”等字样),花瓶两个。6、被告人供述王成普供述,2007年下半年,其和王某甲通过QQ聊天认识,然后通过电话、短信聊天,知道王某甲家是德州庆云的,在金融业上班。一两个月后,2007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其去庆云和王某甲见面,其向王某甲借了200元钱,说晚上饿了买点东西吃。第二天早晨,其给王某甲打电话说回去干买卖钱不够,想从她这借点钱,王某甲给其拿了5000元。这5000元花完后,其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胃疼,借钱看病,王某甲借给其五六千元钱,打到其提供的杨晓的卡上。当天其把钱取出来,去医院看了看胃病花了2000元左右,剩下的钱家庭花销、请朋友吃饭花了。后来其一直编理由跟王某甲借钱,借的钱快花没了就再找王某甲借。其跟王某甲借钱,2007年以包沙场的名义,2008年以沙场、租抽沙船的名义,2009年以买抽沙船、包沙场的名义,2010年以倒皮革的名义,2011年以皮革被扣、投资饭店的名义,2012年以皮革被扣、办贷款等名义,2013年以皮革被扣、办贷款的名义。2007年王某甲给其打款20次左右,2008年30来次,2009年30来次,2010年20多次,2011年10来次,2012年20来次,2013年7次左右。2009年上半年,其为缓和夫妻矛盾,想给妻子买辆车,其就给王某甲打电话,说想弄个沙厂跟她借16万元钱,王某甲答应了,给其打到邮政银行卡里。其为妻子买了一辆白色的马自达三轿车,花了12.6万元,交购置税、挂牌、上保险花了2万元左右,王某甲给其打的钱还剩下一万多元,其零碎着花了。2010年,其跟王某甲说做皮革生意借18万元,王某甲打给其后,其借给同村本家两个哥哥共12万元,剩下的6万元和新泰的朋友们吃饭、唱歌,还去广西旅游花了。后来两个本家哥哥都把钱还了,一共12万元,当时王某甲让其还利息,其就给王某甲打过去8万元,剩下的4万元其和朋友们吃饭、唱歌花了。2011年8月份左右,其弟弟想承包“龙湖山庄”,但没钱,其说其投钱,让其弟弟负责经营,然后二人分红。其就给王某甲打电话说想干个饭店,按照银行的利率给她,盈利了平均分红,王某甲分好几次借给其二十五六万元,都是打到其德州邮政银行卡上,租饭店的事都是其弟弟办的,这个饭店租金其付了19.5万元,另外装修3万元、买空调5万元也是其花钱,其还给饭店买过两次鱼苗,花了万把块钱,还买过脱毛机、办公桌、展示柜之类的花了一万多元钱,后来也没有其他的投入了。其在广西省南宁市防城港市准备买套房子,交了3万元定金;还借给亲戚朋友十六七万元,买了三件古董花了3万元左右,包括一个枣红色的花瓶、一个砚台和一个笔筒;这些年平均下来每年给妻子孩子2万元左右的生活费;偶尔给父母几百块钱生活费;给老家买的空调、沙发、茶几花了一万四五千元。其余的钱就是跟朋友们吃饭、唱歌、去酒吧、洗脚、购物花的。高某某是其谈的女朋友,其领着高某某去广西玩过三次、还去过镇江、青岛、济南玩,二人在一块就是玩、吃饭,一年给她几千元钱,偶尔也给她买衣服什么的。其用过三张邮政银行卡接收王某甲的打款,开始的时候用的是杨某某的,后来用的是在德州办的一张卡和在新泰办的一张卡。从其使用杨某某的邮政银行卡至今,没有其他人往杨某某的邮政卡内打过钱,只有王某甲往这张卡里面打过钱。其在庆云这边就认识王某甲,不认识其他人,除王某甲外,没和其他人有银行卡间的交易。其和王某甲认识到现在,始终没关过机,始终回复她的信息。其以包沙场、沙场日常费用、租抽沙船、买抽沙船、抽沙船的维修加油、做皮革生意、皮革被海关扣了、办贷款等名义跟王某甲借钱,只有干饭店的事是真的。其编这些理由就是让王某甲感觉其有正经买卖,跟她借钱能还上,如果实话实说的话王某甲不一定借给其。其说的是不管跟王某甲借钱以什么名义,都是其付本钱和利息,按照银行的利率,然后盈利之后分红。自2007年与王某甲认识至今其没有其他经济来源,花的都是借的王某甲的钱。其从王某甲那里借的钱有一半和朋友们吃饭、唱歌花了。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王成普的同步录音录像及询问被害人王某甲的监控录像等。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成普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日,庆云县公安局民警张某、马某某在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将王成普抓获。(3)交来记录证实,日,庆云县公安局收到王某乙交来王成普放于家中的花瓶一个(枣红色、无盖、瓶口有四个抓手)。(4)收到记录证实,日,庆云县公安局收到王某乙交来人民币18万元整。(5)扣押、发还清单、委托书、收到记录证实,扣押物品花瓶一个即王某乙所交花瓶、花瓶两个(瓷质,一面有花鸟一面有文字)、笔筒一个、砚台一个、手机一部、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农行卡一张、邮政卡、建行卡各一张、白色马自达三轿车一辆、行驶证一本等,及部分物品返还(钱包、农行卡、建行卡等物品返还给王成普,交由其弟弟王某乙保管)情况。关于被告人王成普提出“没有诈骗王某甲,和王某甲之间系民事借贷关系,案发时还没有到还款的最后期限”的辩解理由,经查,从2007年到案发六年左右的时间,被告人王成普编造各种理由不断从王某甲处取得钱款,王成普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正当生意,将取得的钱款为其妻子购买轿车,用于其和他人吃喝玩乐等,最终挥霍一空,其根本没有归还的想法,更没有归还的能力,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成普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甲是借给王成普钱,王某甲知道王成普生意亏本后仍然借给王成普钱,王成普借款的理由是为了王某甲好向家里交代两人商量好的,不是王成普编造的理由”的辩护意见,经查,直到案发王某甲的家属才知道王某甲把自己家的钱和借的亲戚朋友的钱及贷款给王成普的事实,上述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成普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甲和王成普约定了借款利息;王某甲在银行部门工作,其应该能够分辨王成普是否是诈骗;王成普自始至终以真实身份与王某甲联系,直到王某甲报案,王成普没有逃跑或失去联系”的辩护意见,经查,约定利息及分红是被告人王成普诈骗的手段和诱饵;被害人王某甲虽在银行部门工作,但其不必然能识破王成普的诈骗手段;王成普用真实身份与王某甲联系、其没有逃匿并不影响其诈骗罪的构成。此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成普的辩护人提出“王成普用借款的一部分开了饭店,案发后,被告人王成普家属将变卖饭店的18万元上缴”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成普用于开饭店的款项并不在公诉机关起诉数额范围内,本院亦没有认定。关于被告人王成普开庭前提出申请被害人王某甲出庭作证及其辩护人提出传被害人王某甲出庭核实证据的申请,开庭前,法庭与被害人王某甲丈夫张某甲联系王某甲出庭事宜,张某甲提交了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甲被骗后思绪紊乱、行为障碍,经常出现幻觉,2013年8月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为避免再受刺激,被害人王某甲无法出庭,并提供了2013年12月和2014年4月两份诊断证明。故对上述申请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成普认罪态度恶劣,没有悔改表现,给被害人的财产及精神造成巨大损失,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成普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蔡学英代理审判员  郭伟伟人民陪审员  王玉刚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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